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监督管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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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监督管理东环督管理东环卫生技术人员有哪些卫生技术人员有哪些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执业护士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病理诊断人员病理诊断人员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1994年年8 8 月月2929日卫生部发布)日卫生部发布)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第八十八条第四款:“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2、”。医师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国家实行医师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注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

3、、保健业务。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19981998年年6 6月月26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1994年年8 8月月2929日)日)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19981998年年6 6月月2626日)日)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应当按照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的要求予以认定:依法的要求予以认定:依

4、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即同时具备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即同时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和和“医师执医师执业证书业证书”的人员方可认定为卫生技术人员。的人员方可认定为卫生技术人员。医师从事诊疗活动必须在取得医师从事诊疗活动必须在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的基础上,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取得的基础上,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助理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

5、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执业资格护士执业资格护士条例护士条例20082008、5 5、1212实施实施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取得护士执业资格 护士执业护士执业注册注册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 3年以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 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四)符合国务院

7、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 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卫生机构接受3 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 士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人 事 部 门 制

8、定。护 士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人 事 部 门 制 定。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30日向执业地省、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 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

9、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其执业注册。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第四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延续申请的,应当在该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

10、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延续申请的,应当在该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由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公布。届满后,原许可无效,由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11、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公布。护士执业护士执业注册注册护士条例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二)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九 条 的 规 定 办 理 执 业 地 点 变 更 手 续 的 护 士;(二)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九 条 的 规 定 办 理 执 业 地 点 变 更 手 续 的 护 士;(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

12、 教 学、综 合 医 院 进 行 护 理 临 床 实 习 的 人 员 应 当 在 护 士 指 导 下 开 展 有 关 工 作。在 教 学、综 合 医 院 进 行 护 理 临 床 实 习 的 人 员 应 当 在 护 士 指 导 下 开 展 有 关 工 作。护士条例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 6个月以上个月以上1 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年

13、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的。护 士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造

14、 成 医 疗 事 故 的,依 照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承 担 法 律 责 任。护 士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造 成 医 疗 事 故 的,依 照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承 担 法 律 责 任。第三十二条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第三十二条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 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医生与护士职责关系医生与护士职责关系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

15、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护士管理办法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护士条例护士条例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

16、情况下为抢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医师可以从事一般护理活动医师可以从事一般护理活动护士不能从事医师活动护士不能从事医师活动检验人员执业资格检验人员执业资格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生部颁布(卫生部颁布20062006年年6 6月月1 1日实施)日实施)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17、任职资格。资格资格=职称职称药学人员执业资格药学人员执业资格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药士。”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 四 十 九 条第 四 十 九 条“未 取

18、得 药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处 方 调 剂 工 作。未 取 得 药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处 方 调 剂 工 作。”放射工作人员执业资格放射工作人员执业资格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 2、病理

19、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

20、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2 2、放射影像技师;、放射影像技师;3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开展(四)开展X 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十二)其他诊疗机构。(十二)其他诊疗机构。人员执业资格人员执业资格卫妇社发卫妇社发20062006239239号号第二十条

21、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卫妇社发卫妇社发20062006239239号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

22、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卫妇社发卫妇社发20062006239239

23、号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注册全科医学专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二)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三)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三)参加省级

24、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卫生技术人员资质卫生技术人员资质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医师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护士-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乡村医生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药学、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药学、检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

25、员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家庭接生人员家庭接生人员-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卫生技术人员资质卫生技术人员资质外国医师外国医师-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香港、澳门医师香港、澳门医师-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台湾医师-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港、澳其他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其他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内地短期执业注册凭证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内地短期执业注册凭证 二、常见违法问题分析二、常见违法问题分析(一)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一)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1 1、使用

26、医学毕业生单独执业、使用医学毕业生单独执业2 2、使用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未经注册人员、使用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未经注册人员3 3、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4 4、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任职资格证人员、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任职资格证人员1 1、医学毕业生单独执业、医学毕业生单独执业 正规医学专业毕业生在实习、试用期间,应在上级执业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正规医学专业毕业生在实习、试用期间,应在上级执业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学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

27、业生试用期间的医学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卫办医发卫办医发200258号号 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的毕业生在医疗机构内试用,可以在上级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的毕业生在医疗机构内试用,可以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不属于非法行医。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2005357号号 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

28、,但不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2005357号号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29、;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处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30、卫政法发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2005357号号 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执业执业医师法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

31、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

32、院提起诉讼。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2、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未经注册 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师执业活动。”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2004年年6 6月月3 3日,卫政法发日,卫政法发20041782004178号)号)1 1、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

33、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的,吊销其医疗

34、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2004年年6 6月月3 3日,卫政法发日,卫政法发20041782004178号)号)2 2、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

35、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2

36、004年年6 6月月3 3日,卫政法发日,卫政法发20041782004178号)号)3 3、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按照医疗事故管理条例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医疗事故管理条例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追究刑事责

37、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7185号)号)“已取得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行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

38、别、执业范围执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经注册后,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

39、事相应的诊疗活动。规定:医师经注册后,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主要内容:医师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主要内容:医师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卫政法发20042004163163号号 20042004年年5 5月月2424日日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卫生局:你局你局关于请求明确有关医技人员是否可以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的请示关于请求明确有关医技人员是否可以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的请示(沪卫医政(沪卫医政200420048484号)

40、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在乡、民族乡、一、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也可以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上述报告。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也可以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上述报告。二、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二、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执业范围是临床医师的专业规定,医师必须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否则属超范围执业

41、,按非卫生技执业范围是临床医师的专业规定,医师必须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否则属超范围执业,按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术人员处理。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目前增加了麻醉、重症医学科)不属于超范围执业情况不属于超范围执业情况1.1.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2.2.临床医师依据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等,进行临床转科的;3.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

42、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4.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卫生部关于内科执业医师出具心电图诊断报告单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内科执业医师出具心电图诊断报告单有关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卫生厅:你厅你厅关于心血管内科执业医师能否出具心电图诊断报告单的请示关于心血管内科执业医师能否出具心电图诊断报告单的请示(湘卫报(湘卫报200820085555号)收悉。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执业范围为内科并从事心血管内科诊疗

43、工作的执业医师可以出具心电图诊断报告单。执业范围为内科并从事心血管内科诊疗工作的执业医师可以出具心电图诊断报告单。此复。此复。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4 4、药学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证、药学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证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44、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45、部门按照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

46、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1 1、使用无执业资格卫生技术人员(含聘用取得医师资格因本人原因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人员),对机构、使用无执业资格卫生技术人员(含聘用取得医师资格因本人原因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人员),对机构依据条例依据条例4848条予以处罚;对非医师人员条予以处罚;对非医师人员依据执业医师法依据执业医师法3939条予以处罚条予以处罚2 2、依据依据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罚 a.a.使用卫技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使用

47、卫技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 b.b.安排未取得执业资格医学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安排未取得执业资格医学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 c.c.使用未取得处方权(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d.d.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e.e.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处理处理:1.1.对机构对机构条例条例4848条予以处罚;条予以处罚;2.2.对人

48、员对人员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3737条警告条警告;停止执业停止执业6 6个月至个月至1 1年年;吊销执业证书吊销执业证书;医师延期考核管理医师延期考核管理办法办法1818条和条和2626条提前考核,停止执业条提前考核,停止执业3 3个月个月;注销注册。注销注册。n(二)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二)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 执业助理医师应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根据医执业助理医师应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根据医疗诊治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不能申请个体行医、设置个人诊所。疗诊治情况和需要,

49、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不能申请个体行医、设置个人诊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个体诊所问题

50、的批复卫医函卫医函2001163号号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里提到的这里提到的“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防、保健机构”主要指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根据主要指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根据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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