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2013年版)年版)释释 义义 山东省立医院山东省立医院 常艳群常艳群 1主要内容主要内容v一、修订背景一、修订背景v二、修订原则二、修订原则 v三、主要修改内容三、主要修改内容 v四四、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2013年版)年版)2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2013年版)年版)的通知(卫医发的通知(卫医发201320133131号)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院管理的方的合法权益,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院管理的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家对2002年下发的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年版)(可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可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计生委
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年11月月20日日 3v 本规定自本规定自2014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年公布的医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卫医发2002193号)同时废止。号)同时废止。4一、修订背景一、修订背景v原卫生部原卫生部2002年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v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的深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满足现代化医疗管
4、理需要问题,不能满足现代化医疗管理需要;v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国家中医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内有关司局,以及管理局、委内有关司局,以及31个省(区、市)个省(区、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医政处的意见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医政处的意见;5二、修订原则二、修订原则v对对2002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保留和完善,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保留和完善,v同时体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及新形势下同时体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及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并与近年出台的相关法病历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并与近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做好衔接。律法规等做好衔接。6三、主要修改
5、内容三、主要修改内容(一)文件整体系统性、条理性加强一)文件整体系统性、条理性加强 。v2002年年:共共23条,未划分章。条,未划分章。v2013版版:分成分成7章,共章,共32条,条,从总则等七个方面作了更为系统、清晰的规定。从总则等七个方面作了更为系统、清晰的规定。7(二)内容更加详实、具体、完善;与二)内容更加详实、具体、完善;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做好衔接;体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做好衔接;体现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特点。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特点。8增加:增加:v规定规定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v病历书写、排序及病案装订等有关要求病历书写、排序及病案装订等有关要求;v封存病历和启封的相关规定
6、;封存病历和启封的相关规定;v 住院病历的保存时间,住院病历的保存时间,v电子病历管理相关内容;v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意书等。9明确、修订:明确、修订:v 医疗机构内管理病历质量的部门;医疗机构内管理病历质量的部门;v 化验结果归入或录入门(急)诊病历的要求;化验结果归入或录入门(急)诊病历的要求;v 借阅病历的具体要求;借阅病历的具体要求;v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或撤销后的保存要求;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或撤销后的保存要求;v 门(急)诊病历的归档时间。门(急)诊病历的归档时间。10v(三)符合临床工作实际,更加注重医患(三)符合
7、临床工作实际,更加注重医患双方权益维护。双方权益维护。2002版规定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而在版规定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封存病历原件。实际工作中往往封存病历原件。2013版明确规定版明确规定签封病历的复制件,并规定未完成的病历在封存签封病历的复制件,并规定未完成的病历在封存后,病历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既保证病历后,病历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既保证病历资料封存,又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资料封存,又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11四、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2013年版)年版)v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v 第二章第二章 病历的建立病历的建立 v 第三章
8、第三章 病历的保管病历的保管v 第四章第四章 病历的借阅与复制病历的借阅与复制v 第五章第五章 病历的封存与启封病历的封存与启封v 第六章第六章 病历的保存病历的保存 v 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12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v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v 第二条第二条病历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急)诊病历诊
9、病历和住院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病案。v 病历:病历:v 病案:病案:13v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对病历的管理。的管理。v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v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14v第四条第四条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效力。v 纸质病历纸质病历:v 电子病历电子病历:v 电子电子签名签名15v 第五条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设置
10、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v 病历和病案管理部门病历和病案管理部门:v 病历质量管理负责部门病历质量管理负责部门:v 病历管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16v第六条第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者的病历资料。
11、17第二章第二章 病历的建立病历的建立v 第七条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急)诊病历和住院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门门(急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页码或者电子页码。或者电子页码。v 病历编号病历编号:唯一唯一v 标注页码标注页码:18v
12、第八条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要求书写病历。v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v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19v 第九条第九条 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
13、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v 运行病历:?运行病历:?20v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
14、订保存:v 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
15、、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病危)患者护理记录。v 出院病历(病案):?出院病历(病案):?21第三章第三章 病历的保管病历的保管 v第十条第十条 门门(急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保管。住院病历
16、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v门门(急急)诊病历保管诊病历保管:v住院病历保管住院病历保管:22v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门门(急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v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门门(急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
17、(急急)诊病历归档诊病历归档。v 门诊检查检验结果:门诊检查检验结果:1、及时交由患者保管、及时交由患者保管2、24小时内归入或录入,首个工作日病历归档小时内归入或录入,首个工作日病历归档23v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病区统一保管。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料后24小时内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
18、院病历。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兼)职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人员统一保存、管理。v 运行病历保管:运行病历保管:v 出院病历保管:出院病历保管:24v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25第四章第四章 病历的借阅与复制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v第十五条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第十五条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
19、或者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患者病历。v谁能查阅患者病历:谁能查阅患者病历:26v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科研、教学需要需要查阅、借阅查阅、借阅病历的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
20、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内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构。v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借阅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借阅病历:人员:人员:程序:程序:27v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或者其代理人。v受理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人:受
21、理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人:28v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明,以及,以及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和和授权委
22、托书;授权委托书;(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
23、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29v 第二十条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第二十条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资料要求的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患者部分或全部
24、病历:(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法定证明;(二)经办人本人(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明;(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常见的包括工作证、单位证明或介绍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常见的包括工作证、单位证明或介绍信、协助执行等相关文书。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信、协助执行等相关文书。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
25、技术鉴定部门一致)。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的除外。30v 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明:v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
26、书:v 代理人:代理人:v 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v 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法定证明材料:v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31谁?申请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谁?申请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有关证明材料有关证明材料v 患者本人:患者本人:v 患者代理人:患者代理人:v 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v 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v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调取病
27、历的法定证明;保险保险合同复印件保险保险合同复印件.32v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检查报
28、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v 可复制病历资料可复制病历资料 33v 第二十一条按照第二十一条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和中医病历书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写基本规范要求,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v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
29、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v 未出院患者病历资料的复制未出院患者病历资料的复制 34v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规定收取工本费。v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物价局:0.5元元/张张35第五章第五章 病历的封存与启封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v 第二十
30、四条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第二十四条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签封病历复制件。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公证机构公证的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情况
31、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v 封存病历封存病历:复制件复制件1、医患双方同意医患双方同意:2、医方申请患方拒绝或放弃:、医方申请患方拒绝或放弃:36v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v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按照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病历先行封存
32、,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成部分进行封存。v 封存病历复制件保管封存病历复制件保管:医疗机构:医疗机构v 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封存后病历的原件:37v第二十七条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第二十七条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的情况下实施。v封存病历开启:封存病历开启:38第六章第六章 病历的保存病历的保存v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v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
33、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年。v 保存时间: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保存时间: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1、门(急)诊病历:、门(急)诊病历:15年(医疗机构保管)年(医疗机构保管)2、住院病历:、住院病历:30年年39v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
34、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v 医疗机构变更或撤销后病历的保管:医疗机构变更或撤销后病历的保管:1、变更名称变更名称:2、撤销撤销:40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v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v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原卫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年公布的医疗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卫医发2002193号)同时号)同时废止废止。41 水平有限水平有限,不当之处,敬请斧正不当之处,敬请斧正。谢 谢!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