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产品/食品标准与法规 主讲教师: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姚瑞祺 3 总则1 1 监督抽查的组织 2 2 监督抽查的实施 3 3 法律责任4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一、总则 2.监督抽查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1.制定依据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3.相关规定第七条 监督抽查不
2、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第八条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5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二、监督抽查的组织 2.监督抽查的工作承担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1.监督抽查的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6 产品质量监督
3、抽查管理办法 二、监督抽查的组织 2.监督抽查方案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1.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7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三、监督抽查的实施实施步骤:抽样结果处理检验异议复检 8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监督抽查的样品
4、应当由抽样人员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抽样:三、监督抽查的实施三、监督抽查的实施 9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l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l 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检验:三、监督抽查的实施 1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l 被抽查企业对
5、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l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异议复检:三、监督抽查的实施 1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l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
6、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l 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结果处理:三、监督抽查的实施 1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四、法律责任停业整顿责令改正行政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吊销证照罚款法律责任 1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四、法律责任第五十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第五十四条组织
7、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四、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http:/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百度网http:/食品伙伴网谢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