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学装备使用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医学装备使用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第一条 为了不断地提高设备使用人员的业务水平,规范操作流程,保障设备使用安全,延长医疗设备的使用周期,本着以服务临床为目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各科室。第三条 新引进的医疗设备,特别是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科室使用人员,设备维修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学习,熟悉操作,考核合格后才能正式上岗操作使用仪器设备。考核不合格的继续进行培训。培训考核记录归整入档。第四条 对特殊医疗仪器,科室设备使用人员须具有一定资历,并有相关岗位培训证明。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重点设备及生命急救设备,使用人员的操作技能必须达到熟练程度。科室如有
2、新进人员,科室通知国资办,国资办安排组织对新进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操作设备。第六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培训学习途径:a、到生产厂家培训学习;b、到已有同类设备的兄弟单位学习;c、国资办安排培训;d、仔细阅读说明书自学等。第七条 医疗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在熟悉操作后,必须及时制定出操作规程和安全维护保养制度并在国资办备案。第八条 贵重医疗设备要求专人管理、专人操作。因工作需要必须移交他人操作时,应该由原操作人员负责教会使用并移交操作规程和安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否则后果由原操作人员负责。第九条 医疗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仪器设备使用者执行操作规程的情况,定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操作仪器设备。如需继续操作者,必须由国资办安排相关培训,并且考核合格后,才能继续上岗。第十条 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设备环境考核:设备正常工作空间隔音、净化系统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等。设备安装考核:设备及附件的安装情况,正常运转,无隐患。设备操作人员考核:设备操作人员的细心细致程度,应用过程中安全性、可靠性和应用人员的技术素质,责任心程度。设备的存放管理考核:仪器指定的存放位置如需变动,需经科室领导同意。第十一条 未经培训擅自操作仪器设备或有章不循造成仪器设备故障或医疗事故者,责任自负,并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2 / 2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