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保险合同概述v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v1、概念: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达成的、由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承保的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概述2、财产保险合同的特点1)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包括有形的物质财产及其利益),决定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以用金钱加以确定和量化。2)是补偿性合同(保险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不是根据约定给付3)保险金额上限受限制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4)是存在重复保险可能的保险合同(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
2、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5)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概述v3、财产保险合同的功能损失补偿v1)以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为限进行保险赔偿;2)以保险金额为限进行赔偿;v 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拥有的保险利益为限进行保险赔偿;v 4)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赔偿获取额外利益v周先生属于典型的爱车一族,经常从网络等各种渠道搜集车市信息。2004年年初,周先生以远远低于市价的12万元买到了自己心仪已久的某型号轿车。开心之余,周先生没忘向某保险公司为新购轿车投保,保险金额被定为30万。v 今年年初,周先生的爱车出现意外,车辆被焚,面目全非。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3、,周先生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v v保险公司通过调查,确认该轿车为全损,同意承担赔付责任,但就赔偿金额却与周先生发生分歧。周先生表示,保险合同上写明保险金额为30万,理应得到全额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周先生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隐瞒了保险车辆以超低价格购进的事实,保险公司可按轿车的实际价值赔偿20万,而不是周先生提出的30万。谁说的依法有据?v保险标的构成条件:1)能用货币衡量的;2)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利益;3)必须是合法的;4)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才能成为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v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范围:1)可保财产保险人依财产保险合同规定同意承保的;2)特约财产需要保险人与
4、投保人特别约定才予以承保的;3)不保财产无法估量价值或不属于一般商品v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1999年8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1999年9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v2000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张某向
5、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认为该车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抵押权人对投保财产是否拥有保险利益?v1996年10月,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委托一家钢材公司向某五金制品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出售10000吨钢材,在交易中卖方使用钢材公司的名义。合同约定货物于1996年11月在远东港口装运,卸货港为中国汕头,货物由买方投保。根据该合同,五金公司就合同项下向保险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1996年12月30日,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在俄罗
6、斯一港口装货完毕,承运人签发了两套提单。v1997年1月8日,承运上述货物的船舶在开往汕头港途中因货舱进水而沉没,货物也因此全损。五金公司向保险人索赔遭到拒绝,因此于1997年7月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及利息。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五金公司不是核定经营进出口钢材的企业;贸易公司、五金公司没有向法院出示案件所涉的钢材进口许可证,所涉保险标的进口钢材属于核定公司或者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口经营的产品。五金公司对其进口的钢材可以投保吗?保险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v2004年11月29日,B公司为其奥迪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等共5个险别的机动车
7、辆综合险,其中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67200元,被保险人为B公司,保险期限自2004年11月30日起至2005年11月29日止。2005年1月7日,B公司将保险车辆转让转让给王某,并于2005年1月24日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行驶证车主变更为刘某(为实际车主王某之妻)。v2005年8月1日,王某发现车在小区被盗,即报警并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报案,8月5日保险公司根据B公司的书面申请对原保单进行批改,并出具一份批单,批单中载明因被保险车辆已过户,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自2005年8月6日零时起直至保险期满,保单被保险人及投保人由B公司变更为王某,行驶证车主由B公司变更为刘某,其他事项不变。2005年王
8、某持公安局出具的轿车被盗未侦破证明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车辆发生转让未及时批改为由拒赔。依据新保险法,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v2009年保险法49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v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v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v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v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单注
9、明使用性质为私人生活用车,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保险期为2007年8月1日到2008年7月30日。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2008年3月5日,李某将投保车辆转让给张某并过户,双方都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张某开有一家小型搬家公司,购买该车的目的是为了经营上的需要。2008年7月9日,张某驾驶投保车辆在帮人搬家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赔偿被害人15.6万元,该投保车辆核定载重量为5吨,发生事故时,该车却载重至10吨。事后,张某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v保险法52条:
10、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v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v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显著增加是指合同成立期间未曾估计到的显著的未间断的危险状况的增加,构成要件:一是显著性,须能影响保险人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二是未曾估计到,不是说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没有预见到,而是没有将该增加的危险程度作为厘定保险费的基础;三是持续性,原危险状况因某种特定事件的发生而改变,并且此改变后的状态需持续不变继续一段时间,如果只
11、是一时改变继而消失恢复原状的,则不属于危险程度增加v通知义务是否履行、是否影响合同效力,要看转让后标的危险程度,没有显著增加,不履行通知义务也不影响受让人的权益;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则增加协商保费,不继续履行合同则需在接到通知30日内解除合同,未在该期间解除的,该合同继续存在且合同主体自动发生变更财产保险合同概述v3、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和分类v1)适用范围:有形的物质财产和民事赔偿责任、信用、保证以及特定的财产利益v2)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v根据保险标的、风险分布空间为标准,我国保险法将财产保险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海上保险v二、财
12、产损失损失保险合同v1、概念:以各种有形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v保险标的是以特定物形式存在且能以一定价值衡量的有形财产v无形财产及财产权利不包括在其中v损失仅指直接损失,即标的物因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v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概括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达成的、由保险人承保的处于合同约定的固定固定地点的有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产生的特定利益因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保险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v特点:标的具有一般性,而且相对静止静止地处于合同约定的固定地点,其他财产保险的标的是特定范围的财产如运输中的货物、营运中的运输工具v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v承保由于火灾、爆炸
13、、闪电、雷击、风暴、地震、暴雨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及其利润损失。v2、分类v1)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以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所有或经营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v动产(飞机除外)合法的、可估价的(有价证券除外)在合同载明的地址内的并在合同列明的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都可成为保险标的v承保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财产范围包括被保险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不包括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货币票证图表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运输过程中的物质v包括财产保险基本险和综合险v2)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以家庭或自然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v保险标的的范围包括被保险人自有的、坐落在
14、保单载明的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财产(电器、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床上用品、装潢、家具)v2000年5月20日,张某在保险代理人王某的推荐下决定投保家庭财产险及附加盗窃险,于是张某当场填写了投保单,并支付695元保费,投保单上载明保险金额为29万元,保险责任期限为2000年5月21日零时至2001年5月20日24时。因恰逢双休日,王某许诺在下周一即5月22日再将保险单送至张某家,后王某因发生车祸意外,未能及时将保单送至张家,而5月23日张某家中发生火灾,造成家庭财产损失3万元,张某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v保险公司认为未签发保单,而投保单不具法律效力,因此保险合同不成立
15、,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投保人认为保险人收取了保费,就应承担保险责任,赔偿张某的财产损失。依法分析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v分析:分析:1、据保险法第127条规定,本案中保险代理人王某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2、据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任证,并不完全等同于保险合同,只要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进行承诺,保险合同就可以成立。从本案案情来看,张某填写了投保单即发出了要约,保险代理人王某收取了张某的保费并许诺将保险单办妥后交给张某,可视为保险人已经承诺,保险合同成立。3、投保单经保险人作出承诺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根据本案投
16、保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讫时间,投保人张某家发生火灾时,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已经开始,保险合同已经生效。v结论:本案保险合同成立并已生效,保险公司应赔偿张某家庭财产损失3万元v3)运输工具保险合同:以船舶、飞机、机动车等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v船舶保险合同,远洋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在船上的燃料、物料是否为保险标的不同v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是指承保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业机械车和特种车等本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直接毁损而造成的损失,还承担这些运输工具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等风险v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是投保
17、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是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高于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v保险金额的含义:订立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货币金额,并非保险标的的价值,也不一定是必然赔付的数额v1)足额保险: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财产的价值的保险v2)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财产价值的保险,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v3)超额保险:保险金额大于保险财产的价值的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部分无效,被保险人只能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获得赔偿v2004年1月,王先生托运了衣物、食品和数码相机等行李回家,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货运综合保险。然而在王先生到家去领取行李时
18、发现自己的行李有被人打开的痕迹,数码相机丢了。王先生想起自己的保险单,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然而仅有1333元的赔偿令王先生颇为不满。保险公司的处理结果与王先生的预期存在差距。原因何在呢?v王先生投保的货运综合保险旨在为使保险货物在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在条款中有如下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险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v王先生在投保时,因考虑到全部行李中只有
19、数码相机怕损坏,故其只按数码相机的购置金额2000元投了保,可是被保险标的却是全部行李,按照保险公司估价王先生托运的行李总价值达3000元,王先生属不足额投保,因此按条款,保险公司按比例赔付给王先生1333元。v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损失赔偿范围v三部分:1)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即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所受到的直接损失,且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对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人不予以赔偿;2)施救费用,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3)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v某汽车运输公司为其运输的1000箱消毒用品向保险公司投
20、保了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责任期间为2003年5月28日至5月30日。2003年5月29日,汽车运输公司以保险费过高为由拒付保险费,并提出解除合同。若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v投保人享有法定的任意单方解除权,也就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向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但这种任意解除权是有限制的。如果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不得享有任意解除权,则投保人不能行使此权利;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如保险法关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的规定,这两种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当事人也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承担赔偿或者
21、给付权利人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成立,保险责任不一定开始,保险责任必须是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开始。上述两种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应在约定的时间开始,自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而在保险合同成立至保险责任开始前这一段时间内,投保人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vv根据权利、义务相符及公平原则,法律在规定投保人享有任意的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规定了投保人提出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由于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投保人要求合同解除后的处理也不同。v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
22、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54条);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47条)v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都不得解除合同。法律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约定对法律的排除适用,予以承认。二是法律另有规定。法律规定保险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多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有过错的情况,这些规定比较多而且复杂。v2001年9月,某机械制造企业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
23、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企业的厂房及设备,保险费5万元,约定保险金额500万元。2002年6月,机械制造企业称其厂房内的设备及部分产品被盗,财产损失600万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机械制造企业所称的被盗事件是虚假的,是企业由于经营不景气而骗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就此作出了不予赔付,并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机械制造企业不同意解除合同,且认为如果保险公司坚持解除合同,应退还保险费5万元。于是,起诉至法院。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吗?v有些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对此
24、,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27条)。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一点例外,保险法43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v保险公司根据与某单位签订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于2002年3月5日对投保的10辆汽车进行了安全状况检查,向投保单位提出其中的两辆东风牌卡车存在安全隐患,建议停止运营、进行维修的书面建议。不久,其中一辆卡车继续运营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确定此卡车负全部责任。对此,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
25、要求解除双方的保险合同。投保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人对卡车的损失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偿吗?v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v同时,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根据承保的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决定保险费率的高低,一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也必然加重。如果被保险人不将此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就会导致保险人收取较低的保险费,承担较高的危险责任。因此,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26、,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选择解除保险合同的,其对合同解除前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这两种权利中任选一项,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v三、责任保险合同v(一)概述v1、概念: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责任保险承保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v责任的内涵: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民事赔偿责任既可以是侵权责任(故意侵权除外),也可以是合同责任,还可以是法定责任,不包括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等,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
27、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v2、构成要件:1)发生的事故属于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v2)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民事赔偿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大类。侵权责任又可分为过错侵权责任、无过错侵权责任及故意侵权责任。所谓侵权是指行为人因侵害他人合法或自然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只承担因过错侵权及无过错侵权而产生的赔偿责任。v3)受害者向致害人(被保险人)提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也有认为责任已确定时)。v4)保险人在责任保险内对被保险人损失予以补偿。这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限制条件。由于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具体的
28、财产,所以责任保险合同中没有没有也不可能有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只规定保险人的赔赔偿限额偿限额。赔偿限额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最高金额,保险人对赔偿限额内的损失予以补偿,对赔偿限额外的损失不予补偿。v5)保险人直接直接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应符合法律符合法律规定。这是保险人直接向受害者履行赔偿义务的法律条件。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v65条第2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给第三者应付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
29、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v第3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v3、分类:1)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以投保人(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期间遭受人身伤亡人身伤亡所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v2)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以投保人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v3)产品责任保险合同:以投保人因其产品的质量缺陷致使产品使用者或消费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v4)职业责任保险合同:以投保人因其职业工作
30、中的过失行为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v关于责任保险是否存在施救费的问题:保险事故是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提出前的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不是施救费,为赔偿责任的一部分。v关于法律费用: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v责任保险存在重复保险,对同一赔偿适用重复保险v责任保险的保险价值不存在,无法确定保险金额,合同只约定赔偿限额v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对同一赔偿责任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可能在向受害人承担某
31、一赔偿责任后获得双倍赔偿,有违损失补偿原则,适用重复保险的规定v4、责任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赔偿范围v1)保险标的标的为被保险人依法应向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责任确定前赔偿数额不能确定v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约定对每次每次事故的赔偿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和保险期间保险人的累计赔偿责任限额累计赔偿责任限额v2)赔偿范围:一般不存在施救费用(施救费用一般发生在保险事故之后,而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事故发生是以被保险人受赔偿请求而不是损害事故的发生);法律费用,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没有责任限额的限
32、制)v2009年6月15日,广东九江大桥因“南桂机035”运沙船撞击坍塌,造成桥体和桥上通行车辆及人身的损害,九江大桥的业主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额为2.8亿元的财产一切险和300万元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什么?v公众责任险条款规定:“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该条款明确指出,只有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对损害无赔偿责任,则保险人无须赔偿。v某市政工程公司于1996年7月向
33、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是其施工过程中的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为每起事故1万元,保险赔偿金直接支付给市政工程公司。同年9月6日,该公司一工人在维修路边窑井时因下大雨跑回施工棚,忘记在井边设立标志,也未盖好井盖。傍晚时分,雨还在下,李某骑自行车经过该地时跌入井中受伤,并因感染而死亡。受害者家属要求窑井管理单位市政工程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协商,市政工程公司赔偿医疗费及抚恤金5万元。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否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v2002年4月,刘某等5人与四川某旅行社签订四川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刘某等五人参加旅行社组
34、织的九寨、黄龙四日游,每人880元。在出游过程中,乘坐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刘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2002年5月,旅行社与刘某家属达成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由旅行社补偿刘某家属道义和精神补偿费15万元,其他补偿和赔偿案法律规定解决”。之后,刘某家属得知,刘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的旅游费用含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10元,刘某支付上述费用后,旅行社本应依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每10保单可获取最高额意外伤害赔偿10万元。现旅行社并未为刘某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使得刘某在出现意外伤害事故后,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故要求旅行社赔偿10万元的损失。v旅行社对此未予以同意,刘某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
35、求旅行社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法院判决旅行社赔付10万元。该旅行社因购买了旅行社责任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协议约定的精神补偿及法院判决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均不属责任范围,于是拒赔。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如何?v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1年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游客遭受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刘某的利益损失也属于经济损失,因此责任险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v1998年7月某日晚,李某在家就餐时被突然爆炸的啤酒瓶炸伤左眼,共花去各种费用63000余元。后李某向啤酒厂索赔,因啤酒厂已投保了产品
36、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0000元,所以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了赔偿金50000元。后经调查,啤酒爆炸是因专门为啤酒厂生产啤酒瓶的B厂产品质量不合格所至,啤酒厂虽要求该小厂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应由自己向B厂提出索赔请求。谁有权向B厂索赔?v某实业发展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电梯责任保险。一日,王先生乘电梯准备下楼时,由于电梯控制失灵,梯门打开,梯身却停在一楼,致使其一脚踩空,从六楼电梯门坠下,当场死亡。其妻潘女士要求承保电梯责任险的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责任的限额支付保险金,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与保险合同无关的受害者第三人是否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要求其支付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v保
37、险法65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v吕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某日,刘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回家,与其同行的赵某坐于摩托车后座上。途中,摩托车迎面与吕某驾驶的农用车相撞,造成刘某及赵某受伤。经交管部门现场查勘,本次事故是农用车驾驶员吕某违章左转弯掉头,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而刘某和赵某无违章行为,在本起事故中不负责任。因各方终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故刘某和赵某以吕某曾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由,以保险公
38、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其赔偿保险金。受害第三者如此行为是否有法可依?v小男孩Y(4岁)随舅妈到一家投保了公共责任险的餐厅就餐时,在餐厅内的儿童游乐园玩耍,不慎从高处跌下摔伤。餐厅要求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相关索赔诉讼。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对于Y的受伤事故,餐厅应当负一定的责任,Y的监护人在事发时正在现场,因其未尽到监护责任,对Y的受伤也应负一定的责任。保险人如何赔付?v刘先生家一直雇焦女士当保姆。2004年11月7日,焦女士在刘家擦玻璃时不慎意外坠楼身亡。雇主刘先生是和焦女士住在同一个小区的邻居。从2001年至2004年9月,他家雇用焦女士帮忙照料家务。不过在2
39、004年9月以后,因为家里不再需要保姆帮忙,他们就解除了和焦女士之间的雇用关系。v可焦女士却向他哭诉家里生活困难,希望能在其家继续帮忙。刘先生觉得他是从友情和社会责任感的角度考虑,决定以后尽力帮焦女士。焦女士出于对他的感激,此后经常来他家走动。刘先生认为此时焦女士的身份已经不再是保姆了,所以没有雇用关系。出事前,焦女士说要擦玻璃时,刘先生明确阻止过,但焦女士还是自己来到他家,自行清理了家务,结果造成了意外事故。出事后,刘先生已经给焦女士的丈夫27979元的经济帮助。本案刘先生是否承担雇主责任?v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v1)保险标的不同;v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同:是否为同一人v3)赔
40、偿依据不同:负有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履行赔偿责任,意外险则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v4)赔偿原则不同: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v5)赔偿范围不同:责任险赔偿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失又包括人身伤害,意外险则只限于人身伤害v王某购买一辆东风货车跑运输,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在一次运输途中,因意外事故翻车,王某和其雇用的驾驶员李某均受重伤。王某以雇主身份向李某支付赔偿金后,以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其向李某支付的赔偿金,同时还要求保险公司就其自身受伤也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v车主王某发现其
41、新购富康车被盗,当即向公安局和保险公司报案,窃贼在盗车过程中,违规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承保富康车保险的保险公司对摩托车及其驾驶员的损伤即第三者责任拒绝赔偿。保险公司应否赔偿?v四、信用保险v(一)概述v1、概念v信用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向债务人提供信用贷款或借贷赊销,因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换言之,是债权人向保险人投保,要求对债务人的信用提供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债权人v2、适用范围: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存在的活动v特点:承保的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对债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v3、分类v1)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本国出口企业和
42、金融机构在从事产品外销和对外贷款业务中,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险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给予保险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v2)投资信用保险合同:投保人(海外投资商)向保险人所在国保险人所在国投资经营,因政治政治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由保险人依合同约定给予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v3)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国内的商品出卖人或贷款人因商品买受人或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致使贷款无法收回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如贷款信用和消费信用保险合同)v(二)信用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v目的相同,都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区别:1)与所保障的债权合同关系不同,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信用保险合同是独立
43、的;2)对合同主体主体的要求不同,保证合同的主体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信用保险合同的主体为投保人(债权人)和保险人;3)订立合同的发起和费用负担不同,保证合同由债务人寻找第三者为其债务担保,债务人承担相关费用,信用保险合同是债权人为防范债权不能实现而要求与保险公司订立的,相关费用由债权人向保险人支付;4)是否有偿不同,被保证人(债权人)依保证合同无须向保证人支付任何费用,信用保险合同的投保人需依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v五、保证保险合同(bond insurance contract)v(一)概述v1、概念:保险人作为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当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
44、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责赔偿权利人损失的保险合同。它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v与信用保险的异同v同:本质上都是对在债务人履约信用的保证,都以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为保险事故,均适用保险代位制度v异:1)主体不同;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只能是债权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既包括债权人也有债务人;2)债务人的地位不同,信用保险的债务人是合同的第三人,保证保险的债务人是投保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由保险公司出立保证书担保,保险公司在此是保证人,保险公司为降低风险往往要求义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样,除保险公司外,保证保险中还涉及到义
45、务人、反担保人和权利人三方。v保证保险的特征:1保证保险的当事人涉及三方:保证人,即保险人;被保证人,即义务人;权利人,即受益人。一般保险的当事人只有保险人与投保人。2保证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对保证人(保险人)给予权利人的补偿,有偿还的义务;而一般保险的被保险人并无任何返还责任。3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对另一方的债务偿付、违约或失误承担附属性责任的书面承诺。v2、分类v1)诚实保证保险合同:又称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合同、信用保证保险合同,是指因被保证人行为不诚实或疏于职守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即保证人)给予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v承保的保险事故:雇员的欺骗、偷盗、伪造、失职v承保期间为雇佣期
46、间以及被解雇或退休后6个月内造成的经济损失v2)确实保证保险合同(surety bond insurance contract)v被保证人不履行法律或合同义务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种财产保险合同v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义务人),权利人是合同的受益人v与保证合同的区别:(1)保障对象不同,是否限于已存在的债权关系,保证保险还承保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关系;(2)是否是独立的合同;(3)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4)是否有偿不同v与保证合同并存时,应先履行担保责任,不足以清偿部分才由保险人承担v1998年6月,某汽车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该协议约定,保险公司为汽车公
47、司的分期付款售车行为提供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汽车公司。保险期限与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一致。保险金额为车款总额减去购车人已付首付款后的余款总额。v1998年7月至2000年5月,保险公司依据汽车公司与某汽车销售商签署的三份轿车购销合同,承保了以汽车公司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分期付款保险业务,开出了11分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单,承保车辆278辆,保险金额2697万元,并收取了保险费54万元。v2002年3月,汽车公司以汽车销售商未履行分期还款义务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就此向汽车销售商了解情况。汽车销售商称:正在履行向汽车公司分期还款的义务,但与汽车公司存在汽车降价、销售
48、折让、冲抵宣传费等还款往来纠纷。之前已与汽车公司签订了欠款转让申请及还款计划。v2002年10月,汽车公司以汽车销售商、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车销售商、保险公司对未清偿债务部分共计15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v请问,保险公司与汽车公司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是信用保险还是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有何区别?v2006年1月20日,北京某电脑公司向保险公司以不指名的方式投保雇员忠诚保证保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1月21日凌晨至2007年1月20日零时止。2006年6月,该电脑公司在一大型百货商场举办笔记本电脑特卖展销活动。6月27日,该公司急需将5万台总计价值10万余元的电脑
49、,从公司运往销售活动现场,便安排推销员甲某叫一辆出租车运送该批电脑到举办销售活动的商场。但是几个小时过后,人与货均不见踪影。根据甲某留在公司的手机号码无法找到该推销员的下落。v该电脑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查该手机号码与实际机主身份不符,同时,甲某留在人才市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姓名、地址也有不少疑点。最终公安部门也没有明确的结果。该电脑公司根据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发现该电脑公司在雇用推销员甲某时,未对其受雇前的情况作必要的调查。因此保险公司对此案作出拒赔的决定。雇员忠诚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哪些特殊义务?保险人拒赔是否正确?v某保险公司国际部于1998年11月9
50、日,通过“履约保证保险”的形式,以某房地产公司为被保险人、某银行为受益人进行了承保,赔偿限额为2000万元及相关利息,保险期限从1998年11月9日至2000年11月9日止。该保险责任范围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到期不能支付贷款及利息,由本公司负责偿还被保险人所欠贷款及利息垫付给本保险受益人”。当日,某银行就房地产开发项目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与上述保险期限相同。v后房地产公司未能按期还清贷款,银行虽于2000年12月22日向法院起诉房地产公司及保险公司,要求房地产公司偿还2000万元本金及利息,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认为,该履约保证保险名为保险,实为贷款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