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读与对照学习培训课件.ppt

上传人(卖家):林田 文档编号:4116048 上传时间:2022-11-11 格式:PPT 页数:122 大小:99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读与对照学习培训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22页
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读与对照学习培训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22页
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读与对照学习培训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22页
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读与对照学习培训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22页
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读与对照学习培训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修改或补充或补充的内容)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

2、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修改或补充或补充的内容)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第三条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管理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工作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3、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机制。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修改或补充或补充的内容)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第四条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修改或补充或补充的内容)第四条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度,改善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

4、化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第五条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修改或补充或补充的内容)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第五条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5、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修改或补充或补充的内容)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第七条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县级以

6、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应当及时予以予以协调、解决。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第八条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

7、题。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或补修改或补充充的内容)未完,待续未完,待续 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修改或补充或补充的内容)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第九条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

8、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九条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或补修改或补充充的内容)未完,待续未完,待续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9、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的部门。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或补修改或补充充的内容)第十条第

10、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修改或补充或补充的内容)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第十条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职工的安全生产意

11、识。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修改或补充或补充的内容)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修改或补充或补充的内容)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新

12、增一条新增一条全新内容全新内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修改或补充或补充的内容)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

13、负责。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

14、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或补修改或补充充的内容)15条条16条条第一章:第一章: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修改或补充或补充的内容)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

15、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组织制定并实

16、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或补修改或补充充的内容)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修改或补充或补充的内容)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

17、当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责任制落实。新增一条新增一条全新内容全新内容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

18、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或补修改或补充充的内容)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单位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19、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或补修改或补充充的内容)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20、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

21、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新增一条新增一条全新内容全新内容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或补修改或补充充的内容)未完,待续未完,待续(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提

22、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产整改措施。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或补修改或补充充的内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应当听取安

23、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的意见。新增一条新增一条全新内容全新内容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或补修改或补充充的内容)未完,待续未完,待续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

24、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职责的部门。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或补修改或补充充的内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或补修改或补充充的内容)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

25、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后方可任职任职。考核不得收费。未完,待续未完,待续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

26、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门制定。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或补修改或补充充的内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义务

27、。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或补修改或补充充的内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未完,待续未完,待续 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

28、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或补修改或补充充的内容)未完,待续未完,待续 生产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对实习

29、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或补修改或补充充的内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

30、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修改或补充或补充的内容)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特种作业操作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的部门会

31、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修改或补充或补充的内容)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修改或补充或补充的内容)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

32、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条件论证和和安全评价。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修改或补充或补充的内容)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金属冶炼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

33、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修改或补充或补充的内容)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

34、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及其验收人员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负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应当加强

35、对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的监督核查。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或补修改或补充充的内容)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6、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或补修改或补充充的内容)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

37、全、危险性较大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以及涉及人身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

38、或补修改或补充充的内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国家明令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

39、录,对前款规定以外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或补修改或补充充的内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

40、实施的监督管理。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修改或补充或补充的内容)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

41、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修改或补充或补充的内容)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修改或补充或补充的内容)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第三十

42、八条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新增一条新增一条全新内容全新内容

43、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修改或补充或补充的内容)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

44、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修改或补充或补充的内容)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

45、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或补修改或补充充的内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

46、的内容)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或补修改或补充充的内容)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如实记录在案。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未完,待续未完,待续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修

47、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或补修改或补充充的内容)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当依法及时处理。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或补修改或补充充的内容)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

48、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修正后

49、(红字部分为修改或补修改或补充充的内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有多个承包单位承包单位、承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发包、出出租给其他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

50、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修正前(红字部分为删除删除的内容)修正后(红字部分为修改或补修改或补充充的内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行业 > 各类PPT课件(模板)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1,本文(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读与对照学习培训课件.ppt)为本站会员(林田)主动上传,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2,用户下载本文档,所消耗的文币(积分)将全额增加到上传者的账号。
3,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发送邮件至3464097650@qq.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Www.163Wenku.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