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与环境专题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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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贸易与环境的共生与协调是当今国际贸易领域的一个现实性难题,也是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研究的前沿问题之一,具有一定的跨学科性和复杂性。就一国而言,在大力发展对外贸易、追求贸易自由化收益的时候,会不会陷入国内生态环境恶化的泥潭呢?在保护生态环境的时候,是否又会失去对外贸易的比较优势,削弱对外贸易国际竞争力呢?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这两个看似平行的问题,近年来越来越多地纠缠在一起,环境保护者和自由贸易者在贸易与环境关系上相持不下。环境保护者认为自由贸易损害了环境,贸易规则凌驾于环境保护政策之上,环境标准竞相下降以吸引投资,国际贸易对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自由贸易者认为贸易和环境政策应该是相互支持的,自由

2、贸易和环境保护的目的都是为了增进效率,减少废物的产生,环境政策与贸易政策之间产生紧张的原因在于环境政策设计不当,而不是贸易制度本身含有不利于环境的因素。一、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溯源一、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溯源由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方面科技革命带动下的全球经济迅速发展,另一方面环境污染、生态退化、能源危机、资源短缺等一系列社会公害开始敲响工业文明的警钟,人类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多地威胁到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不仅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而且制约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环境的界定: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的综合体,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当前我们所涉及的环境问

3、题主要是针对自然环境,包括大气、水源、土壤以及生物等。演进:20世纪60-70年代,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呼声日趋强烈,但发展中国家因致力于解决温饱问题,所以无暇顾及环境污染。贸易与环境关系这一问题开始有所争论,当时环境法规与产品标准对贸易的影响这两个问题得到了比较充分的认识,但是主要是从贸易制度角度而不是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的。20世纪80年代,气候变化显著,生物多样性丧失,森林锐减。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诞生,标着着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化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贸易与环境问题重新浮出水面,与70年代不同,这次是环境保护者对贸易体制的发难,除了竞争力和产品标准上有一些新变化以外,还出现了

4、为保护环境采取的贸易措施合法性以及贸易自由化的环境效应问题,这四个问题均涉及到贸易体制。#环境问题的严重性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二、有关环境问题与贸易的协议二、有关环境问题与贸易的协议 目前全球约有200多项有关环境问题的协议(Multilater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以下简称MEAs),其中有二十多个协议含有贸易条款。大致可以分为三类:1、控制跨边界污染转移或保护全球生态环境利益方控制跨边界污染转移或保护全球生态环境利益方面的面的MEAs:如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7年关于破坏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伦敦修正案、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5、生物多样性公约和2000年生物安全议定书等 2、保护濒危物种、候鸟、动物、鱼类和其他海洋动保护濒危物种、候鸟、动物、鱼类和其他海洋动物方面的物方面的MEAs:如1950年的国际鸟类保护巴黎公约、1951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66年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8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4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等。3、控制危险品、物质生产和贸易方面的控制危险品、物质生产和贸易方面的MEAs:如1989年关于控制有害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的巴塞尔协定、1991年禁止向非洲进口并且在非洲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巴马科公约、2000年关于就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

6、物采取国际行动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贸易措施的引入对保证多边环境公约的遵守与执行,防止其他国家对多边环境协议的规避以及避免免费搭车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国际环境协定主要侧重于规定各国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其执行方式无外乎协商、谈判等,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不具有法律强制性,缺乏足以保证这些规定得以遵守的强有力的执行工具。国际贸易手段上的强制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环境公约执行方面的缺陷,贸易措施虽然不是用于保护环境的理想工具,但在许多情况下却只能是唯一可供选择的手段。然而多边环境公约所规定的这些贸易措施,与WTO的非歧视原则以及禁止一般数量限制等规定存在冲突。三、三、WTO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内容有关贸易

7、与环境问题的内容 首先,WTO在1995年正式运转时也同时成立了环境与贸易委员会,它的定位是用贸易组织的观点来解释环境问题,它不是一个环境保护组织。委员会的职责是充分了解贸易措施和环境措施之间的 关系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修改与开放、平等和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系相适应的贸易条款提供适当的建议。另外,WTO秘书处也提供机会与发展中国家官员进行有关环境问题的对话。其次,在WTO相关协议中,有所谓的“绿色条款”来为成员国保护环境提供支持。比如,在GATT第20条、有关技术贸易壁垒的协议、与卫生及植物检疫有关的协议、与农业有关的协议、与知识产权贸易有关的协议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等中,都有环境保护

8、方面的规定。几个相关概念:几个相关概念:生态倾销:生态倾销:指某国国内厂商使用过低的环境标准在国际上获得某种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这里的“过低的环境标准”是指低于最佳社会福利所要求的环境标准,即没有消除外部不经济的环境标准。生态倾销描述了此种状态:某国制定的环境标准低于其他国家的环境标准,通过此办法竞争,该国政府实际上减少了国内厂商的生产成本从而导致不公平竞争。从这种界定方式来看,只要某国使用较低的环境标准生产并在国外销售产品成了生态倾销。但是各国环境标准是不完全相同的,如何确定“较低的环境标准”,以什么标准为参照成为实践中的难题,因而这种界定生态倾销的方式有其不合理性。由于生态倾销主要存在于国际

9、贸易领域,因此,把国内行业分为贸易品行业和非贸易品行业,以非贸易品行业环境标准作为参照。把生态倾销定义为对贸易品行业的环境标准低于非贸易品行业的环境标准,从而以较低的价格向其他国家出售商品。这种界定方式来看,只要贸易品行业的环境标准低于非贸易品行业的环境标准即为生态倾销。#所谓贸易品,是指可在两国间进行交易的产品,其特征是可以运输和位移,一般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主要是制造业产品。所谓非贸易品,是指不能在两国间进行交易的产品,一般不能位移和运输,只能在国内生产和消费,不进入国际贸易的商品和服务。它们不进入国际贸易的原因是:不能运输,或运输成本太高,或国际化专业分工不强,或各国出于战略需要而进行限

10、制等,从而使其国际流动存在着重重困难。非贸易品主要是服务和建筑物,如医疗、教育、住房等。但也有许多例外,如银行和证券经纪人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通常是国际性的。绿色壁垒(绿色壁垒(Green Barriers,GBs):):已经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在国际文献中,并没有“绿色壁垒”一词,绿色壁垒也称为环境壁垒。“绿色壁垒”可以说是我国自己创造的一个新词。在国际上并没有权威的定义。我国有些学者提出的绿色壁垒概念,大多是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立场提出的,具有一定的片面性。绿色壁垒是指那些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绿色壁垒应由净出口国为保护本国生态

11、环境和公众健康而设置的各种环境保护措施、法规标准等,是对进出口贸易产生影响的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绿色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绿色关税制度。绿色关税制度。进口国对可能造成环境威胁及破坏的进口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绿色市场准入制度。绿色市场准入制度。进口国以污染环境、危害人类健康以及违反有关国际环境公约或国内环境法律、规章而采取的限制国外产品进口的措施。如1994年美国环保署规定,进口汽油中硫、苯等有害物质必须低于有关标准,否则禁止进口。“绿色反补贴绿色反补贴”、“绿色反倾销绿色反倾销”以及环境贸易制裁。以及环境贸易制裁。一国怀疑进口产品的低价是由于接受了来自于出口国政府的

12、环境补贴或未将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成本内在化,对进口商品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或给予相应的制裁。推行国内推行国内PPMs标准及其他环保标准。标准及其他环保标准。PPMs是Processing&Product Method的缩写。是对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所制定的特定环境标准。有的国家生产技术水平较高,随着人们对生存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质量要求,这些国家制定了较为严格的PPMs标准以及其他一些近乎苛刻的环保标准,要求进口商品必须达到。强制性绿色标志(签)、强制要求强制性绿色标志(签)、强制要求ISO14000认证认证等。等。绿色标志(签)、认证制度本身是非强制性的,各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而决定是否申请,但是

13、如果进口国政府把通过认证规定作为进口商品的必要条件或国内企业对外合作的必要条件,对于想要出口到对方国家的产品来说,就必须选择通过认证取得标签这条路。#ISO系列认证系列认证 ISO质量体系标准包括ISO9000、10000及14000三种系列。ISO9000标准明确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适用于生产型及服务型企业。ISO10000标准为从事和审核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提供了指导方针。ISO14000标准明确了环境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认证标准是在当今人类社会面临严重的环境问题(如: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生态环境恶化、海洋污染等)的背景下产生的,是工业发达国家环境管理

14、经验的结晶,其基本思想是引导组织按照PDCA的模式建立环境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从最高领导到每个职工都以主动、自觉的精神处理好自身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不断改善环境绩效,进行有效的污染预防,最终实现组织的良性发展。该标准适用于任何类型与规模的组织,并适用于各种地理、文化和社会环境。PDCA=Plan+Do+Check+Act(计划、实施、检查、处理)繁琐的进口检验程序和检验制度。繁琐的进口检验程序和检验制度。绿色贸易壁垒有很多是针对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而设置的,为了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进口国政府不惜重力研究制定了一整套严密的检验制度和繁琐的检验程序,利用其先进的检验设备和条件对进口货物实施检验,使

15、进口货物难以通过。要求回收利用、政府采购、押金制度等强制性措施。要求回收利用、政府采购、押金制度等强制性措施。例如荷兰政府规定啤酒饮料一律采用可以回收利用的包装容器,实际上是为进口同类产品带来了极大的麻烦。四、碳关税四、碳关税 碳关税,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用意是希望欧盟国家应针对未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否则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特别是境内的钢铁业及高耗能产业。2009年7月4日,中国政府明确表示反对碳关税。碳关税,也称边境调节税(BTAs)。它是对在国内没有征收碳税或能源税、存在实质性能源补贴国家的出口商品征收特别的二

16、氧化碳排放关税,主要是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关税。碳关税是指主权国家或地区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碳关税本质上属于碳税的边境税收调节。碳关税的纳税人主要是指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其高耗能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时的发货人、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课税范围主要是一国,没有承担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出口到其他国家的高耗能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碳关税征税的依据是按照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碳的数量来计征的,主要以化石能源的使用数量换算得到。碳关税的税率目前还没有国家具体出台相关

17、规定。但根据相关研究,应与一国国内碳税税率一致。美国借“环境保护”的名义推行“碳关税”,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力,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碳关税目前在世界上并没有征收范例,但是欧洲的瑞典、丹麦、意大利,以及加拿大的不列颠和魁北克在本国范围内征收碳税。2009年6月底,美国众议院通过的一项征收进口产品“边界调节税”法案,实质就是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碳关税”对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碳关税对于我国的影响及相关的应对措施碳关税对于我国的影响及相关的应对措施#有人说碳关税是保护环境的有效手段,也有人说碳关有人说碳关税是保护环境的有效

18、手段,也有人说碳关税是保护贸易的外衣,你如何认为,请自述理由。税是保护贸易的外衣,你如何认为,请自述理由。#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 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气候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的国际性公约,为各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规定了标准,即:在2008年至2012年间,全球主要工业国家的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比1990年的排放量平均要低5.2%。京都议定书(英文:Kyoto Protocol,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

19、CC)的补充条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2011年12月,加拿大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继美国之后第二个签署但后又退出的国家。背景背景 1997年12月条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间开放签字,共有84国签署,条约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到2009年2月,一共有183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超过全球排放量的61%),引人注目的是美国没有签署该条约。条约规定,它在“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

20、到附件中规定国家在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这两个条件中,“55个国家”在2002年5月23日当冰岛通过后首先达到,2004年12月18日俄罗斯通过了该条约后达到了“55%”的条件,条约在90天后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至4%,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美国曾于1998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目标目标 京都议定书的签署是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

21、的威胁。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2004年11月5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使其正式成为俄罗斯的法律文本。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批准国家的人口数量占全世界总人口的80%。减排减排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一、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二、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三、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四、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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