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教学全套课件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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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章 税收原理, 第一节 税法定义 第二节 税收职能 第三节 税收要件与分类 第四节 税收原则 第五节 税收价值判断, 第六节 税收水平 第七节 税收结构 第八节 税负转嫁 第九节 税式支出,第一节 税法定义,一、公共产品与公共部门 二、公共需要与公共事务 三、税收的特征,一、公共产品与公共部门,根据物质资料的性质不同,可将社会产品划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 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是指由个别社会主体占有,其消费利益内在化的商品和劳务。具有取得的排他性和消费的竞争性。用公式来表示就是: 公共产品(Public Goods)是指由全社会主体共同占有,其使用价值外在化的商品和劳务。

2、具有取得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用公式来表示就是: X=Xi,二、公共需要与公共事务,税收的存在是国家执行公共事务的客观必然,而公共事务则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产生的活动。 公共需要即社会整体的需要,是实现私人需要的共同外部条件和生产,包括社会和平,社会秩序,公共工程和公共事业的生产。 为了满足不同的经济需要,整个社会活动也随之而分为私人事务与公共事务。私人事务主要由厂商生产生活资料和家庭提供生产要件构成,公共事务则是由政府实现其服务职能与管理职能构成。,三、税收的特征,(一)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凭借的是国家政权的力量,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课征,凡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要

3、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制裁。 (二)规范性 税收的规范性是指税收是一种普遍的,经常性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的统一标准连续征收和缴纳。 (三)整体有偿性 税收的整体有偿性是指税收收入的用途是为人民生活和生产提供一般性外部条件,是有偿的。但这种有偿性不是个别有偿,国家不与纳税人进行直接的报酬行为,而是对全社会范围履行公共职能。,第二节 税收职能,一、税收职能的演变 二、当代税收职能 三、税收的确立程序,一、税收职能的演变,(一)财政收入职能时期 从税收产生到19世纪末,税收的职能基本上仅表现为取得财政收入。这一时期,社会经济自由发展,国家并不干涉经济运行。因此这一时期的税收只是为了满足国家的收入需要。

4、(二)社会政策职能时期 从19世纪到20 世纪30年代,税收的职能不仅具有财政收入的内容,还具有调节财富分配的方面。社会政策职能是由德国的瓦格纳(Wagner)提出的,他认为应由国家运用立法或司法手段来矫正财富分配方面存在的不公平。 (三)经济调控职能时期 20世纪30年代至今,税收的职能演变到经济调控时期,这使税收同时具有财政收入,社会政策和经济调控三大职能。,二、当代税收职能,(一)筹集财政资金 税收一直以取得财政收入作为其最基本的职能。税收一直以其保证财政资金筹措及时,稳定,可靠方面的优越性,成为财政收入的支柱。 (二)调节财富分配 一方面税收对于不同收入水平的人实行区别对待,使高收入者

5、与低收入者感到社会公平,另一方面税收可以用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支出,这能解决低收入者或无收入者的收入危机。 (三)稳定经济发展 税收在稳定经济发展方面有着其他经济政策无法替代的功能,政府可以利用税制安排自动稳定经济。,三、税收的确立程序,(一)提议阶段 (二)审查阶段 (三)通过阶段 (四)发布阶段,第三节 税收要件与分类,一、课税权主体 二、课税主体 三、课税客体 四、税率 五、税收的其他分类,一、课税权主体,课税权主体(Subject of Taxation Power)是指通过行政权力取得税收收入的各级政府及税收机构。按照课税主体的不同,税收可以做以下两种划分: 1.中央税和地方税 2

6、.本国税与外国税,二、课税主体,课税主体(Subject of Taxation) 是指履行纳税义务的个人或单位。法律上的课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或单位,也称为纳税人(Tax Payer)。经济上的课税主体是税收的的实际负担人,也称之为负税人(Tax Bearer)。 1.个人税与法人税 2。国家税与国际税,三、课税客体,课税客体是课税行为所指向的标的。根据课税客体不同,可将税收大体分为如下三类: 1.商品劳务税。商品劳务税是以流通中的商品或劳务为课税客体的税收。根据商品劳务税的计税依据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流转税与增值税。 2.所得税。所得税是以收益所得为课税客体的税收。根据所得

7、税的计税依据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综合所得税与分类所得税两种。 3.财产税。财产税是以财产为课税客体,按财产的数量或价值课征的税收。根据财产的形态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持有财产税和转让财产税。,四、税率,税率,即税收负担率,是由税额跟课税客体的数额的比例,税率有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分。名义税率即税法规定的税率,实际税率是纳税人实际承担的税率。在出现税收优惠的情况下,两者之间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另外,税率还有平均税率和边际税率之分。平均税率是全部税额跟全部课税客体数额的比例,边际税率是由税额增量跟课税客体数额增量的比例。如对课税客体按固定的比例课税,两者相等;如不采用固定比例,平均税率与边际税率会存在差异

8、。根据边际税率的变动情况,税率可以做以下划分:,1.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对课税客体以数量按照某一固定税额课征的税率。定额税率同课税客体的价格没有直接联系,只跟数量有关。 2.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对课税客体依价格按照统一比例课征的税率。比例税率不受课税客体数量多少的影响,即边际税率为常数。 3、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按照课税客体的一定标准规定不同的等级,分别适用逐级递增的税率。对累进税率而言,其边际税率随课税客体的增加而递增,一般适用于对所得额和财产额的课税。,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的比较见上图a和图b。累进税率又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是课税客体的全部数额都依照与之相对应的等级

9、的税率征税。课税客体的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超额累进税率是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部分,对每个等级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分别计算税额然后加总。两者的比较见下图:,4.累退税率 累退税率是指边际税率随课征客体数额增加而递减的税率。如有些国家开征的社会保险税,对最高应税所得额有规定,超过限额部分税率为零。这种税实际上具有累退性质,但并不多见,一般仅作为理论上对税率分类的作用。,五、税收的其他分类,按照纳税人与负税人之间的关系,税收可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 1.直接税。直接税是直接向负税人征收的税,其特点是该税的纳税人就是负税人,不发生税负转嫁。 2.间接税。是间接向负税人征收的税,其特点是由纳税

10、人缴纳税款,但纳税人要将税收负担转嫁给负税人,由负税人承担税款。,第四节 税收原则,一、税收公平 二、税收效率 三、税收经济稳定,一、税收公平,税收公平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一是横向公平,指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缴纳相同数额的税收;二是纵向公平,指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不同数额的税收。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一般有两种: (一)收益原则 收益原则(Benefit-Received Principle)要求每个纳税人跟其从公共产品中获得的利益水平相应纳税。 (二)能力原则 能力原则又叫能力支付原则(Ability-to-Pay Principle)要求每个纳税人按照各自的支付能力大小相应纳税,即纳税能力强

11、的多纳税,纳税能力弱的少纳税,无纳税能力的不纳税。对于如何衡量纳税能力的大小,有客观说和主观说之分。,二、税收效率,税收效率是指税收应能使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优,使这些资源创造的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除了对经济运行起到促进作用外,税收效率还表现为税收活动本身应该是高效的。这一目标使税收具有如下特点: (一)充分且有弹性 (二)节约与便利 (三)中性 (四)校正性,三、税收经济稳定,税收的经济稳定原则是指政府运用税收杠杆直接调节社会消费总量和投资总量,使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达到均衡状态的宏观经济原则,又称为税收的需求管理论。税收经济稳定的政策工具主要有: (一)自动稳定器 “自动稳定器”又被称为

12、“内在稳定器”,指税收制度本身具有的稳定经济的机制。税收的自动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实行累进所得课税制度上。 (二)相机抉择 相机抉择又称“人为稳定器”,是指政府根据经济运行的不同状况,相应采取逆对经济风向的税收措施,以消除经济波动,谋求既无失业又无通货膨胀的经济稳定增长。,(三)税收乘数效应 税收乘数又称税收倍数,是指政府增加或减少税收所引起的国民收入变动的程度。由于税收增减与国民收入增减成反比,因此税收乘数是负值。 (四)税收时滞 税收时滞是指税收政策从应该实施到最终对经济运行发生实际调节作用之间的时间上的差滞。税收时滞一般包括: 1.认识时滞 2.执行时滞 3.反应时滞,第五节 税收价值判

13、断,一、民主 二、自由 三、平等 四、正当 五、父道主义,一、民主,民主精神在税收上的体现主要在于明确课税权主体与课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一方面所有税收事项均应为立法事项,任何税收均应由国民全体选出代表按照立法程序将其固定为法律;另一方面国民仅就法律明定范围负担纳税义务,其财产权不受税法规定以外的任何干涉,并受宪法保障。,二、自由,自由在税收上的体现主要在于尊重与保障国民自行达成经济协定,自行制定各项交易条件。一方面税收的设置应有利于国民之间正常经济往来,保持其中性原则,而不因该税种的开征改变人们经济协定的预期;另一方面税率的高低,税收的开停征应对应于契约标的大小和契约性质好坏。,三、平等,由于

14、平等的定义并不明确界定,税收政策以平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很难,但又确实是很重要的一个标准。,四、正当,正当作为税收政策的价值判断标准主要是从税收活动的程序方面进行强调,即政府有关课税程序必须有其正当性。,五、父道主义,政府制定的政策会忽视人们一己的需要而从整体上进行考察,这样的政府政策即是父道主义的政策。但是,父道主义极易异化而为父权主义,对人们的经济行为横加干涉。因此,在判断税收政策的价值标准体系中,父道主义只是在人们无法正确评估自身行为时适用,其价位最低,在大部分情况下应服从于自由价值标准。,第六节 税收水平,一、税收与社会经济 二、影响税收水平的因素 三、税收水平的最高限度 四、税收水平的

15、一般趋势,一、税收与社会经济,从历史上看,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的变化。 1.公地经济 2.特权独占经济 3.税收经济,二、影响税收水平的因素,(一)税源的规模与素质 (二)国家体制或社会背景 (三)经济政策 (四)税收政策取向,三、税收水平的最高限度,(一)税收不可侵蚀资本 (二)税收不可侵蚀必要生活费用 (三)税收不可侵蚀民间必要投资,四、税收水平的一般趋势,(一)工业化国家的税收水平一般高于发展中国家 (二)税收水平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相当 (三)经济管理体制集中型国家的税收水平普遍高于分性国家 (四)无论是工业化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税收水平均呈上升趋势,第七节 税收原则

16、,一、税收分布领域 二、税制结构分类 三、税种结构的完善,一、税收分布领域,二、税制结构分类,(一)单一税制 (二)复合税制 (三)实行复合税制的必然性,二、税种结构的完善,(一)扩大税基 (二)税率结构合理化,第八节 税负转嫁,一、税负转嫁的存在条件 二、税负转嫁的基本方式 三、税负转嫁的制约因素,一、税负转嫁的存在条件,(一)商品经济的存在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一切商品的价值都通过货币形式表现为价格,为商品课税的转嫁提供了可能,非商品课税也迂回地或间接地通过价格的变动实现转嫁。 (二)自由定价体制的存在 自由定价制度是指生产经营者或其他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自行定价的价格制度。

17、,二、税负转嫁的基本方式,(一)前转。前转又称顺转,即纳税人将其所纳税款顺着商品流转方向,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的方法,转移给商品的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 (二)后传。后转又称逆转,即纳税人将其所纳税款、逆商品流转的方向,以压低商品价格的方式,向后转移给商品提供者。 (三)混转。混转是指既有前转又有后转发生的情况。 (四)消转。消转是指纳税人既不前转,也不后转,而是通过改善生产技术、降低生产费用将税负消化。 (五)税收资本化。即生产要件购买者以压低生产要件购买价格的方式将所购生产要件未来应纳税款,从所购商品的资本价值中预先扣除,向后转嫁给生产要件的提供者。,三、税负转嫁的制约因素,(一)供求弹性 (二

18、)市场结构 (三)课税范围 (四)课税对象 (五)商品的属性 (六)课税方法 (七)课税商品的资本(或劳动)含量,第九节 税式支出,一、税式支出的方式 二、税式支出管理,一、税式支出的方式,税式支出是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向对某些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的少纳税或不纳税的优惠待遇。 (一)按支出目的划分 1.社会政策性税式支出 2.经济政策性税式支出 (二)按支出手段 1.税基式 2.税率式 3.税额式 4.延期纳税方式,二、税式支出管理,(一)确定适度的税式支出规模 1.收入放弃法 2.收入收益法 3.支出等量法 (二)明确税式支出的政策目标 (三)选择恰当的税式支出方式 (四)建

19、立税式支出预算制度,第二章 税法原理 第一节 税法的含义 第二节 税法的特征与作用 第三节 税法的基本体系 第四节 税法的目标与原则 第五节 税法的课税要件 第六节 税权分配 第七节 征纳权利与义务 第八节 我国的税法体系与立法程序,第一节 税法的含义 税法是调整税收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构建了课税权主体依法课税、课税主体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体系,目的是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一国财政收入。 长期以来,对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描述一直存在“权力关系说”与“债务关系说”。“权力关系说”以德国行政法学家O.Mayer为代表,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民

20、对国家的一种权力服从关系,国家是权力意志的主体,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要经过行政机关的“查定处分”这一行政行为才能创设。整个税收法律关系是以“课税处分”为中心的权力服从关系。而以德国经济法学家A.Hensel为代表的“债务关系说”则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请求”纳税人履行的一种税收债务关系,纳税义务只需满足税法规定的课税要件即可成立。德国的税法通则体现的是“债务关系说”的观点。,第二节 税法的特征与作用,一、税法的特征 一般而言,税法的特征可分为本质特征和延伸特征两类。 本质上看,税法具有义务性、强制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其中,税法的义务性和强制性是与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相对应的,综合性是由税法调整的

21、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决定的。税法的义务性是指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以规定纳税人义务为主,属于义务性法规,而纳税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其履行纳税义务基础上的。税法的强制性是指由于税收具有单方面强制性,税法是公法、强行法,对于一切满足课税要件的纳税人,均应根据税法缴纳税款,同时任何机关和个人均不得无法律根据地擅自减免税,也不得任意排除税法的适用。税法的综合性是指税法是由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及行政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涉及课税原则、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争议的法律规范等各个方面。从延伸特征来看,税法具有成文性和技术性的特点。成文性是指税法必须采取书面成文的形式,对各项课税要件做出明确规定

22、。技术性是指税法的制定、实施和修订,既要确保国家实现税收收入,又要与私法秩序做好协调,尽量减少对经济的不利影响,还要体现出经济调控的一定灵活性,并能保证税法有效实施。这些多重性的考虑,使得税法具有技术性的特征。,二、税法的作用,税收发挥的作用体现为实现公平税负、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调节社会经济总量,保持经济稳定发展;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结构调整;合理调节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开放等各个方面。作为调节税收关系的税法,主要发挥的是规范作用和经济作用。在规范作用方面,税法的制定为征纳税行为提供标准,起到了引导的作用;根据税法的规定,评价征纳税行为的合法性,起到了评价的作用;税法为

23、征课税主体违反税法的行为制定了相应处罚措施,起到了强制和教育的作用。从经济作用方面看,税法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是调整经济分配关系的法律,是国家财政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手段,为维护经济秩序提供重要保障,也是维护国家权益的可靠保证。,第三节 税法的基本体系,税法体系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国立法机构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总和。税法体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法律效力的不同,税法体系包括税法通则、各税税法、实施细则和具体规定四个层次类型。 2.按照税法发挥职能的不同,税法体系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3.按照规定的税种的不同,

24、税法体系可分为五类,即商品和劳务税税法、所得税税法、财产和行为税税法、资源税税法、特定目的税税法。 4.还可根据税法的属人或属地原则,将税法体系分为国内税法、外国税法和国际税法等。,第四节 税法的目标与原则,一、税法的目标 (一)为国家财政收入提供法律保障 (二)为国家有效实施宏观调控提供有效的经济法律手段 (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四)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五)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交往 二、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原则可分为基本原则和适用性原则两大类。 (一)税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规定的权利义务、调整的税收关系、税法的各要件等均需由法律确定

25、,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税收法定原则具体包括课税要件法定原则、课税要件明确原则和依法稽征原则。 课税要件法定原则要求税法的各项实体法课税要件必须由法律规定,税法主体、税法客体、税率、税目和计税依据等课税要件及其与此相关的征、纳税程序的立法权必须由立法机构行使。各级行政机关如没有立法机构的授权,无权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中对课税要件进行规定。课税要件明确原则是指课税要件必须由税法作出明确的规定,避免在内容、宗旨、范围等方面出现歧义,便于纳税人预测其,税务负担。依法稽征原则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征收,不得擅自变动法定课税要件和法定程序。正是由于依法稽征原则,各级税收行政机

26、关无权决定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和补税等。 2.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是当代税收的两大基本原则,在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必须体现其基本精神。其中,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必须在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间公平分配,课税主体地位应平等。根据这一原则,税法必须普遍征税、平等征税和量能征税。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法的制订和执行必须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和税收行政效率,不应增加课税主体的额外负担。 税法的适用性原则是指在税法解释、税收征纳等具体事务中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实质课税原则、诚信原则、禁止类推适用原则和禁止溯及课税原则。其中,实质课税原则是指税收征纳过程中,不仅要从

27、“形式”或“名义”上分析,还应分析其经济活动的实质,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法的课税要件。根据实质课税原则,课税的具体对象如果仅在名义上归属于某主体而在事实上归属于其他主体时,应以实质归属人为纳税人并适用税法。同时,在计税标准上也不应拘泥于税法中关于各类课税对象的名义上的规定,而应该按其实质进行。在存在税收规避等行为时,实质课税原则对于保障税收征纳具有重要作用。诚信原则是指课税权主体与课税主体在税收征纳过程中都应讲求诚信,诚实履行权利义务。,禁止类推适用原则是指根据税收法定原则,课税行为应依照税法进行,不得作任意扩张或类推解释,如税法有缺陷,相应问题应由立法机构解决,不应通过类推解决。禁止溯及课税原则

28、是指新颁布的税法应仅对其颁布后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课税,不应回溯至新法颁布前的行为。,第五节 税法的课税要件,税法的课税要件,又称课税要素,是国家有效征税的必备条件,是税法理论中极为重要的概念。课税要件的确立是税收立法的核心内容,任何一部税法均需包括特定的税法要件,而税收执法实际上是按照法定的课税要件进行征税的活动。 一、税法主体 税法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征纳税双方,即课税权主体与课税主体。这一要件主要回答了“谁征税、谁纳税”的问题。 课税主体,或称为纳税义务人、纳税人,是指由税法规定的直接承担纳税义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实际上,所有税种,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对谁征税,也

29、即该税种“纳税人是谁”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要区分纳税人与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的关系。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不承担缴纳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向纳税人支付纳税人收入、结算货款等款项时有义务代扣代缴纳税人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法客体 税法客体又称为课税客体、课税对象、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直接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也是税收分类和税法分类的最重要依据。税法客体这一要件回答了“对什么征税”的问题,体现了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三、税目和计税依据 税目和计税依据是对税法客体在质和量方面的具体化。质方面,税目是税法中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量方面,计税依据又

30、称为计税标准、计税基数、税基,是指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税目和计税依据回答了“征什么税、根据什么征税”的问题。 四、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税基之间的比例。这一要件回答了“征多少税”的问题。因此,税率是衡量税负高低的最重要指标,是税法的核心要件,反映了国家的税收政策,也是重要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税率可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具体而言,在我国,比例税率包括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和幅度比例税率三种。 五、税收特别措施 (一)税收优惠措施 税收优惠措施是通过影响税率或税基,对纳税人应纳税额产生优惠,以减轻纳税人税负为主要内容,进而影响纳税人的收入水平,以起到政策引导作用。税收

31、优惠在各类税法中规定较为普遍。在我国,税收优惠包括减免税、税收抵免、亏损结转、优惠税率、出口退税等。,(二)税收重课措施 税收重课措施是指以加重纳税人税负为主要内容的措施,如税收加成(对税法客体在依据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对税额再加征一定成数的税款)、税收附加(在纳税人应纳正税税额的基础上加征一定比例的附加税)等,目的在于调节纳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或体现政策引导作用。 六、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税法客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整个国民经济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收的环节。国家通常会将上述整个过程中的税种划分为不同纳税环节。按照某税种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某税种一次或多次征收。 七、纳税期

32、限 广义上的纳税期限指税法规定的纳税时间方面的安排,回答了纳税人“何时纳税”的问题。纳税期限包含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时间点的概念。 八、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指纳税人依据税法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回答了纳税人“在哪里纳税”的问题,也回答了哪里的征税机关有权实施管辖的问题。在税法中规定纳税地点,对纳税人正确、有效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征纳税行为顺利完成具有重要作用。,九、罚则和附则 罚则主要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附则规定了其他与税法相关的内容,如解释权归属、生效时间、废除旧法等、制定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等。,第六节 税权分配,一、税权与税权分配 所谓税权,是指

33、国家或政府拥有的征税权,是一种国家公权力。从内在组成来看,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其中,税收立法权是一项根本性权力,指颁布、修订、解释、废止税法的权力,因此各税法中确定和调整税目和税率、规定税收优惠等均在此权力范围;税收征管权是指税收征收和税收管理的权力,是保障税款征纳和税收收入使用的权力;税收收益权包括税收入库权和税收分配权,获取税收收益并将其纳入国库等。 所谓税权分配,是指税权在国家各级税收机关之间的分割与配置。通过税权分配,一方可提高征纳税效率,另一方面通过税收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税收效益。鉴于税权的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一般由行政部门行使,税权分配主要讨论的是税收立

34、法权的分配。从国际上看,一国税权分配的具体模式,与该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历史文化因素、法制环境等息息相关。 税权分配的分类:水平式的税权分配和垂直式的税权分配,二、我国的税权分配模式,目前,我国的税权分配是集权、分享模式。我国税权一直高度集中于中央层面。集中税权,有助于中央统筹考虑财政收入,“集中力量办大事”,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保证转移支付、调整经济结构等方面政策的实施。 在水平税权分配方面,我国的税权由全国人大和中央政府共享。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

35、权”,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税权是由宪法这一根本大法赋予的。,第七节 征纳权利与义务,一、征纳权利与义务的定义 征纳权利与义务(简称征纳权义)是指税法中规定的课税权主体与课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税法的基本范畴。从理论上看,征纳权义是税法课税要件和税权分配在广义上的延伸:依托于对税法不同课税要件进行规定,才使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晰化;而课税权主体和课税主体的权利本身,是广义税权更为具体化的延伸。 实际中,征纳双方权义的明晰、依法充分享有各自权利和履行各自义务,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一国税务秩序的重要方面。鉴于此,征纳税义的相关规定,在各国税法中均是重要的内容,而对征纳双方权利

36、义务规定的细化程度和实施的程度,也往往反映了一国的税收法治化水平。 二、课税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从广义上看,如将课税权主体视为享有征税权利的国家,课税权主体的权利范围也极为广泛。实际中,各国行使课税权主体权利的一般是经国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和海关,课税权主体的权利范围相对较窄、权利内容更为具体。此处介绍的内容也属于后者。 一般而言,课税权主体的权利包括征税权、税务管理权、税务检查权、获取信息权、强制执行权和违法处罚权等六项。课税权主体的义务是指根据税法的各项规定,课税权主体需要履行的义务,包括依法征税、为课税主体提供相关服务、保守课税主体的秘密和隐私、依法告知课税主体税务信息等四项。,三、课税

37、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与课税权主体的权利相对应,课税主体的权利包括依法纳税权、税负从轻权、诚实推定权、获取信息权、检举权、接受服务权、要求信息保密权、陈述申辩赔偿权等,均为课税主体在纳税行为过程中可享有的权利。 从纳税人的细分义务来看,我国纳税人的义务具体包括依法纳税、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等,细分为登记、账证、备案、税控、申报、缴款、接受检查、信息和报告等。 四、依法征纳税的保障 依法征纳税的保障,是指征纳税双方如违反各自履行的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承担法律责任,首先要明晰地确定法律责任主体,在此基础上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处以相应处罚。,第八节 我国的税法体

38、系和立法程序,一、我国的税法层级 第一级: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税收法律 第二级:国务院受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授权制定税收规定或条例 第三级:国务院制定税收行政法规 第四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地方性法规 第五级: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等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部门规章 第六级:地方政府制定税收地方规章 二、我国税法体系现状 从我国税法体系的具体法律及其发挥的职能上看,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类。其中,税收实体法分别规定了我国现有的18个税种。税收程序法方面,我国按照税收管理机构的不同分别规定税收征收管理中适用的法律: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并

39、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规则规定了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一级标题(黑体加粗48pt),一级标题(黑体加粗48pt),一级标题(黑体加粗48pt),一级标题(黑体加粗48pt),第三章 增值税法,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第二节 增值税的计算 第三节 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 第四节 增值税的申报与缴纳 第五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的类型 增值税的特点,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及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

40、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额图解,增值税的概念,增值额详解,1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部分。 2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来看增值额是指该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收入额扣除非增值项目(物化劳动,如各种外购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价值后的余额,大体相当于该单位活劳动创造的价值。 3从一项货物来看最后的销售总值,应等于该商品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之和,即:商品最后销售价格 = 各环节增值额之和。 4从国民收入分配角度看增值额V+M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他属于

41、增值性的收入。,增值税的类型,划分标准:税基是否允许扣除、如何扣除外购固定资产价款 。,增值税的特点,(1)征税对象为增值额,避免了重复征税。 (2)税基广阔,普遍征收。 (3)实行比例税率。 (4)实行价外税制度。 (5)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6)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征税对象,征税对象一般规定:范围,1.销售、进口的货物 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覆盖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环节。 货物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2.提供的应税劳务: 有偿进行的受托加工货物、修理修配劳务。 受托加工货物: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

42、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劳务: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回复原装和功能的业务。 3.提供的应税服务 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征税对象一般规定:范围(应税服务),1. 交通运输业 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含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

43、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含程租、期租)。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含湿租)。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征税对象一般规定:范围(应税服务),2.邮政业 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 邮政普遍服务,即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邮政特殊服务,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其他邮政服务,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征税对象一般规

44、定:范围(应税服务),3.电信业 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 基础电信服务,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征税对象一般规定:范围(应税服务),4.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

45、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产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 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

46、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 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 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征税对象一般规定:范围(应税服务),(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 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 品的转让。,征税对象一般规定:范围(应税服务),5.研发和技术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

47、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技术测试、技术培训、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征税对象一般规定:范围(应税服务),6.信息技术服务 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

48、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

49、内部数据使用、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征税对象一般规定:范围(应税服务),7.物流辅助服务(共9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境内航行或者在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培训、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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