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外国法制史(第七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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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论绪论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体系及其在法律学科中的地位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体系及其在法律学科中的地位外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世界上各种不同类型的、有影响的、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本质、特点和相互联系及发展规律的科学。法律制度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都有自己产生、发展的过程和规律。对于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研究,都应当把它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历史分析。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决定了这门课程不仅要从总体上分别揭示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而且必须按照不同国家法律制度演变过程中合乎逻辑的年代顺序来安排自己的体系。绪论二二、外国法律制度的回顾与瞻示、外国法律制度的回顾

2、与瞻示(一)古代时期古代时期一般是指奴隶制社会时期。非洲尼罗河流域的埃及和西亚两河流域的苏美尔地区是迄今为止被认为最早出现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地区。继古埃及、两河流域之后,亚洲南部的印度和西部地区先后产生了古印度法和希伯来法。古代亚非国家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备,发展十分缓慢。(二)中世纪时期中世纪时期是指封建社会的建立和发展时期。西欧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在世界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西欧封建法律制度史分为早期、中期和晚期三个时期。绪论二二、外国法律制度的回顾与瞻示、外国法律制度的回顾与瞻示(三)近代时期近代时期是指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欧美各国开始建立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时期。从世界范围考察,通常把17世纪英

3、国资产阶级革命作为中世纪结束和近代史的开端;它的下限则止于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和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四)现代时期现代时期是指以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和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为开端一直发展至今的时期。在现代时期,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科技的进步,法律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一章古埃及法第一节 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变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约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古埃及的成文法未能完整地保存下来,根据考古发现的文献资料以及古典作家的片段转述,其概貌依稀可辨。从已被发现的铭文和纸草中可以清晰地辨认出诸如法老的敕令、判决记录、契约、遗嘱、继

4、承、账目和证明等法律文献,内容涉及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表明古埃及的奴隶制法律文明已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而且从希腊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说以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也可以明显地透析出古埃及的法律对希腊和罗马的法律制度及立法思想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此外,公元前6世纪,雅典的政治家梭伦曾考察过古埃及的法律制度,著名的梭伦立法与古埃及的博克贺利斯立法有许多相似的内容。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一一、专制制度、专制制度古埃及是典型的东方专制国家。法老是中央集权制下的专制君主。法老之下设有各种官吏。最高的行政官员是宰相,是整个官僚机构的全权首长,辅佐法老每天处理全国政务。祭司在国家机构系统中占有显

5、要位置,是法老的宗教事务的代理人。地方的行政长官为州长,由法老任命,兼有行政和司法大权,各州不仅具有完备的行政机关和官吏,而且拥有自己的军队和警察。军队是专制王权的重要支柱,埃及常备军由王室卫队和镇压国内暴乱的部队组成,战时根据需要,从地方征召军队服役。军权由法老直接掌管,宰相不兼军务。此外,埃及还有警察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二、土地制度二、土地制度法老作为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常常以分封或俸禄的方式把土地分配给寺庙、贵族和官吏。古埃及土地占有和使用的形式有以下几种:(1)王室土地;(2)神庙的土地;(3)贵族和大臣占有的土地;(4)农民占有的土地。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

6、制度三三、契约制度、契约制度随着古埃及奴隶制经济的繁荣,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契约,广泛适用于土地买卖、借贷、租赁和合伙等经济活动。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并辅以必要的形式。古埃及最为流行的契约形式是借贷契约,借贷契约的标的物主要是金钱和谷物。债务人可以以本人或亲属的人身甚至木乃伊作为偿还债务的抵押和担保,从博克贺利斯王起,废除了债务奴役制,同时禁止债权人擅自夺取债务人的财产,特别是耕畜和农具等农业生产用具,但法老和寺庙不在此例。博克贺利斯王还限定了利率,金钱借贷每年的最高利率为30%,谷物借贷每年的最高利率为33%,但主要的高利贷者即法老、官吏和寺庙放贷时不受此限制,此外还有租赁契约以及合伙

7、契约等。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古埃及保留有显著的母权制的残余,子女一般从母姓,在亲属中以外祖父和舅父的地位为最尊,妇女在家庭中居于相当高的地位,是“家庭的统治者”,同男子一样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可以拥有和继承财产、签订契约、订立遗嘱、充当证人、提起诉讼,甚至可以继承王位,但自第五王朝起,夫权得到了加强和扩张。婚姻主要实行一夫一妻制,随着夫权制的确立,纳妾也并不违法;契约是婚姻成立的基本要件,妇女作为契约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对方订立契约。古埃及法中规定在保障法定继承的前提下,可以将部分财产适用于遗嘱继承。无论哪一种继承方式,继承人及其继承

8、事实均得依法进行,并通过官署登记备案。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五五、犯罪与刑罚制度、犯罪与刑罚制度古埃及的刑事法律制度具有犯罪与侵权不分、刑罚种类繁多、广泛适用死刑和残害肢体刑等奴隶制刑法的典型特征。最严重的犯罪行为是国事罪,即背叛、暴动和阴谋反对法老;泄露国家机密、违反宗教祭祀规则、捕杀祭天禽兽、违反圣书中所制定的医疗规则等,都是重大犯罪,犯者均处死刑;甚至违反誓言、诬告等行为也难免一死,可见死刑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刑罚手段十分残忍,残害肢体刑主要包括割手、割耳、割鼻、割舌、割生殖器等,此外还有劳役、监禁以及凌辱刑;血亲复仇已被禁止,尚无赎罪金的形式,但博克贺利斯法典开始准许以降为奴隶代替

9、死刑。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六、司法制度六、司法制度法老拥有最高司法权,从中央到地方均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制,行政官员一般都兼任法官职务,直接履行司法职能。司法诉讼程序比较完备,一般由原告向法院提出起诉理由,如果法庭认为原告的论点是可以接受的,就传讯被告到庭受审。案件审理一般要经过审理、答辩、辩论、举证等程序,原告可以在诉状中就犯罪人应科处何种刑罚以及赔偿数额等问题表明自己的意见,法官宣判时不必说明理由,只要将挂在自己颈上的真理牌向某一当事人的额头上一贴,即表示此人胜诉。第三节 古埃及法的历史地位古埃及法作为世界上最为古老的法律体系之一,其存续时间近四千年之久。从已被发现的铭文和纸草中可以清

10、晰地辨认出诸如法老的敕令、判决记录、契约、遗嘱、继承、账目和证明等法律文献,内容涉及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表明古埃及的奴隶制法律文明已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从古希腊自然法学说以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也可以明显地看出古埃及的法律对希腊和罗马的法律制度及立法思想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此外,公元前6世纪,雅典的政治家梭伦曾考察过古埃及的法律制度,著名的梭伦立法与古埃及的博克贺利斯立法有许多相似的内容。第二章楔形文字法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发展演变和基本特征一、楔形文字法的产生与发展演变一、楔形文字法的产生与发展演变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代左右的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

11、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因这种法律后来扩展至与其相毗邻的周围地区和国家,故也有楔形文字法系之称。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初的新巴比伦王国曾力图振兴古巴比伦王国的法律制度,但最终也未能扭转楔形文字法的衰落之势。楔形文字法一直适用到波斯帝国统治时期(公元前550年至公元前330年),到公元前1世纪,整个西亚地区成为罗马帝国的版图,楔形文字法的影响已基本消失。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发展演变和基本特征二二、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适用楔形文字法的国家虽然因各国的历史条件、政治、经济状况不同,在各自的立法中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有所不同,但由于都是建立在东方奴隶制经济

12、基础之上,法律文化传统相同,彼此间有着直接或间接的继承关系,因而其法律存在着一些共同的特征。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2.法典的内容涉及面较广;3.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4.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罚。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一、法典的制定和结构一、法典的制定和结构(一)法典的制定(一)法典的制定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虽与当时统治阶级的立法思想有关,但从根本上说,是古巴比伦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制定汉穆拉比法典的政治经济背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巴比伦统一两河流域以前,各城邦国家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2.社会经济

13、生活以及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客观上要求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调整,以巩固和发展奴隶制经济;3.社会矛盾、阶级矛盾日趋尖锐化,这就要求从法律上限制高利贷者的专横,限制债务奴隶制,以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二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法典的结构和体系汉穆拉比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序言部分主要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是“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等;并用大量文字称颂汉穆拉比王的功绩,宣扬他是根据神的旨意来管理国家、统治人民的,集中表达了“君权神授”思想。法典正文

14、共282条:第1条至第5条,是关于保证法院公正审判的规定,包括对诬告、伪证及法官擅改判决的处罚等;第6条至第126条,是保护各种财产所有权及维护田主和高利贷者利益的规定,包括对盗窃各类财产、逃奴的惩罚,保护国家常备军士兵的财产,土地、果园的租佃,债权、债务和各种契约;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第127条至第193条,是有关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规定;第194条至第214条,是关于人身伤害及处罚的规定;第215条至第241条,是关于医生、理发师、建筑师和造船工劳动报酬及责任事故处罚的规定;第242条至第277条,是关于各种动产租赁和雇工报酬的规定;第278条至第282条,是关于奴隶买卖的规定。结语部分

15、主要是告诫后人要严守这部法典,不得曲解、变更或废除它,并诅咒不遵守法典的人必将受到神意的惩罚。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二二、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一)君主专制制度(一)君主专制制度古巴比伦王国实行的是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国王是国家最高统治者,集行政、立法、司法、军事和祭祀大权于一身;国王还握有神权,被视为天神在人世间的代表。国王依靠以他为核心的官僚机构,自上而下实行集中统治。军队是官僚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专制政权的主要支柱。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二二)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地位)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地位汉穆拉比法典作为古代东方较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与其尚不发达的奴隶制经济

16、形态相适应,不仅反映了巴比伦社会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阶级对立,同时也公开确认了自由民内部权利地位的不平等。法典将巴比伦居民分为自由民和奴隶两大类。奴隶主要来源于战争俘虏、破产的自由民及从外地买来的奴隶。自由民按其社会法律地位的不同,分为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与不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三)财产法(三)财产法巴比伦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在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则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法典对其他动产,如牲畜、谷物、农具以及奴隶等,都规定为私有,并予以严格保护,尤其是神庙和王室财产、奴隶主阶级的财产以及国家常备军士兵的财产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17、。法典对手工业、商业等方面的法律关系作了详细规定,这表明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巴比伦社会商品经济已相当发达。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四四)债权法)债权法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债权法已有一定发展。债的主要形式是契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契约的缔结只用口头和作出某些象征性动作即可成立。契约种类有买卖、财产租赁、借贷、保管、合伙、人身雇佣等,其中尤以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买卖契约的标的是土地、房屋、牲畜及其他非禁止流转的财产,其中也包括奴隶。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五)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五)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在汉穆拉比法典中,家庭法具有重要地位,法典以大量条文规定了家长制

18、的家庭关系,确认了奴隶制条件下男女地位的不平等和家长在家庭中的特权地位。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夫妻关系是不平等的。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财产只在家庭范围内继承,并且只有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六六)刑法)刑法汉穆拉比法典中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条文没有作为单独部分集中加以规定,大多分散地附在其他各类条文之后,用以加强各种法律规范的作用,保证其被严格遵守。刑罚十分残酷,保留了某些原始氏族制度的残余。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主要包括诬告、伪证和法官擅改判决的行为。法典对侵犯财产罪规定得最多,处刑也最为严厉,其中第6条至第25条集中规定了对各种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处罚

19、。侵犯人身罪主要指殴打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他人伤亡。侵犯家庭罪主要包括强奸罪、奸淫罪、通奸罪及养子不认养父母等行为。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七)法院组织与诉讼(七)法院组织与诉讼巴比伦国家的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并无严格的划分。国王拥有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权,一切不服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均可上诉至国王,国王有权特赦或亲自审理法院久拖不决和兄弟间遗产纠纷案件,也可委托“王室法官”审理其他案件。诉讼完全由私人提起。诉讼制度中带有某些原始习惯残余,案件的判决,往往由双方当事人自己来执行。其证据制度,除证人的证言、证物外,发誓和神明裁判占重要地位。神明裁判主要适用“水审”,即将被控有罪者投入河中,沉入水底,则说明有罪,

20、否则无罪。巴比伦人认为“水”是神圣的,可检验真伪和辨别善恶。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楔形文字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对推动人类法制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具有特殊的贡献。楔形文字法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汉穆拉比法典,无论从内容到形式均发展到了奴隶制早期成文法典的高峰。对楔形文字法进行研究,可以了解奴隶制早期法律产生、发展的基本过程。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南亚法的先驱。乌尔纳姆法典是其第一部成文法典,反映了楔形文字法早期的法律成就,汉穆拉比法典则继承了两河流域原有法律的精华,使其发展到完善地步。第三章古印度法第一节 古代印度法的产生

21、和演变一一、古代印度法的产生、古代印度法的产生有关古代印度法的断代问题学术界尚有很大争议,但一般认为,其上限是后期吠陀时期(约公元前1000年至公元前600年),下限则是公元4世纪至7世纪。约公元前7世纪,以崇拜自然为特征的原始宗教吠陀教逐渐演变为婆罗门教。婆罗门教产生以后,很快发展为国教,成为国家的统治支柱,对印度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婆罗门教法的渊源除吠陀外,主要有“法经”和“法典”两大类。第一节 古代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二、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演变二、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演变公元前6世纪前后,印度北部的16国之间经常为了争夺土地和财富而爆发战争。公元前324年,16国中的摩揭陀王国统一了北印度

22、,建立了孔雀王朝。当佛教被定为国教后,佛教的经典便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公元4世纪至7世纪,印度社会逐渐由奴隶制转向封建制,奴隶制法本应为封建制法所取代。但由于印度宗教的发展具有连续性,与宗教有密切联系的法律的发展也有极强的延续性。公元6世纪以后,佛教在其发源地印度逐渐衰落,应运而生的是经过改革的婆罗门教,即新婆罗门教或印度教。第二节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制度一、种姓制度一、种姓制度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行内婚制,职业世袭。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

23、,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第四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第二节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制度二二、所有权、所有权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国王被誉为“大地的主人”,原则上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凡占有土地者皆得向国王缴纳赋税。私人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偷盗小到井绳,大到珍宝和牲畜等各类物品,都会受到数额不等的罚款或断肢等体罚。但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所享有的财产权是有分别的。第二节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制度三、债法三、债法古代印度债法的主要特点是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比如,

24、同是借贷者,但对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收取的法定利息是不同的,对婆罗门收取的月息是2%,刹帝利的为3%,吠舍的4%,而首陀罗的为5%。对不同种姓的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的处罚也不相同: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属同一种姓或比债权人种姓低,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收为债务奴隶;但如果债务人的种姓高于债权人,则不能以劳动偿债,只能逐年偿还,以免沦为低等种姓的债务奴隶。第二节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制度四四、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古代印度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如下基本特征。(一)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二)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三)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第二节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制度五、刑法五、刑法古代印度的刑法

25、有两个显著特点。(一)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古代印度许多罪名的设置及惩罚方式与宗教有直接关系。另外,由于教义的影响,再生人所犯的罪行几乎都可通过苦行来赎罪。(二)不同种姓同罪异罚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时,可以减轻处罚;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则必须加重处罚。第二节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制度六六、诉讼制度、诉讼制度古代印度的诉讼制度不太发达,许多规定显得简单而原始。(一)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最高司法权由国王直接控制,遇有重大讼事,国王将亲自或委任一位博学的婆罗门审理,并有三位精通吠陀的婆罗门做助手。绝大多数纠纷都在村社内部由长老们(有时组成种姓大会)解决。(二)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由于证人的证言对案

26、件的判决至关重大,裁判官主要以两种方法来获得所谓真实的证言:一是令证人宣誓,若作伪誓,则无论现世或死后都将受神的惩罚;二是以神明裁判来判断证言的真伪。第三节 古代印度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作为一种东方奴隶制法,古代印度法具有东方法和奴隶制法的共性,比如维护君权、夫权、父权,维护奴隶主的特权,诸法合体,缺乏抽象概念和规则等。但它又独树一帜,有其自身的特点。(一)与宗教密不可分;(二)严格维护种姓制度;(三)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第三节 古代印度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二、古代印度法的历史地位二、古代印度法的历史地位(一)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

27、地位古代印度法是政治、经济、宗教、社会文化诸种因素共同发展的产物,它凭借宗教的强大凝聚力和延续性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二)对周边国家的法律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东南亚历史上曾有过一段印度化时期(约公元1世纪至15世纪)。由于印度侨民的移居,或者婆罗门教、佛教和印度教的传播,以及当时东南亚各国的统治者渴望模仿印度的社会政治制度以强化王权,印度的宗教文化便在这一带地区广泛流传,出现了许多印度化王国。模仿古代印度法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则是印度化的主要内容之一,由此形成了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印度法系。第四章希伯来法第一节 希伯来法的形成和发展希伯来法是指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1世纪生活在巴勒斯坦地区

28、的古代希伯来人所信奉和实践的全部律法和法律的总称,与一直存续至今的犹太教法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希伯来人重归迦南故地之后,部落氏族制度开始解体。至公元前13世纪末,部落中的“士师”逐渐成为集军事、行政、司法、祭祀大权于一身的独裁者,希伯来人的国家开始形成。公元前922年,统一的希伯来王国分裂为南北对峙的以色列和犹太两个国家,其中北部的以色列王国在公元前721年被亚述人征服,居民流散各地。公元前538年,波斯国王居鲁士征服了新巴比伦,犹太人获准返回家园,重建耶路撒冷。公元70年,犹太人的起义遭到罗马军队镇压,被俘的起义者全部被钉死在十字架上,耶路撒冷被洗劫一空,犹太人或被卖为奴隶,或逃往异国,犹太人

29、的国家宣告灭亡,希伯来法的历史也告终结。第二节“摩西五经”希伯来法最重要的渊源是旧约全书,所有犹太人都要绝对忠诚地信奉并遵守其中的教义与教规。旧约全书的前五卷分别是创世记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和申命记。这五卷的内容被认为是由摩西接受上帝的启示而撰写的,拥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因而又称为“摩西五经”。综观“摩西五经”,可以发现,随着犹太人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希伯来法律制度愈加完备和精密,所反映出来的社会关系也愈加复杂。第三节 希伯来法的基本制度一、有关身份的宗教戒律一、有关身份的宗教戒律希伯来法规定,要保持犹太教徒的身份,必须严守基本的宗教戒律。割礼虽然在多个民族文化中都存在,但在希伯来文化与法律

30、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割礼是男性成为“上帝子民”的犹太人的标志。犹太人有自己特殊的饮食习俗,他们只吃犹太教律法允许吃的食物。按照律法书的规定,他们可以吃禽类和植物。在所有水生物之中,不可以吃无鳍无鳞者。而在一切畜类当中,则只准吃羊肉、牛肉和鹿肉。与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人一样,犹太人也忌食猪肉。在犹太民族看来,“割礼”和“可食”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他们的纯洁性和民族凝聚力。第三节 希伯来法的基本制度二、财产法二、财产法旧约圣经中记载的希伯来法,反映了犹太民族从游牧社会向农耕社会过渡阶段的状况。此时的希伯来法中仍然保留着土地公有制,但希伯来法中公有的土地是以“神有土地”的形式存在,体现了鲜明的宗教色

31、彩。希伯来法确认上帝对土地的所有,土地名义上都是属于上帝的。希伯来法规定必须向上帝献祭。向上帝献祭是内心虔诚的表示,也是每一个希伯来人应尽的义务,但每逢安息年和禧年,捐税一概豁免。第三节 希伯来法的基本制度三、债法三、债法希伯来法中对于买卖、借贷、雇佣、租赁、寄托等债权和债务法律关系均有规定,但由于希伯来人在观念上反对重利,商品经济尚不发达,这些法律规范尚不完备。希伯来法在对债权人的所有权予以确认的同时,又加以适当的限制。在有偿使用借贷关系中,如果借用物因自然原因受损或灭失,借用人不负赔偿责任。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希伯来法中也出现了关于担保的规定。一般物品均可以用以设定抵押,包括田地、葡萄园

32、、房屋以及人身。第三节 希伯来法的基本制度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婚姻的成立以男方交付聘礼以及女方父亲的同意为必要条件。为保持犹太血统的纯洁,严禁与外族人通婚,同时近亲结婚属于“逆伦”,必须“用火焚烧”至死。结婚采用宗教仪式,由家长主婚,在神面前宣誓,并由教会颁发结婚证书,同时还有抢夺婚的遗风。夫妻关系不平等,妻应服从丈夫。希伯来法实行以父权为中心的家长制家庭制度,允许丈夫纳妾和蓄婢。希伯来法实行长子继承制,长子继承的财产份额比其他子女的高一倍。第三节 希伯来法的基本制度五、犯罪与刑罚五、犯罪与刑罚希伯来法中的罪名繁多,许多罪行与宗教戒律紧密相关。刑罚极为原始和野蛮,充满同态复

33、仇的遗迹。“摩西五经”规定:若彼此相斗而造成伤害或死亡,则必须“以命还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死刑被广泛适用,主要有石毙、坠岩、焚刑、缢刑等。但是,杀人者可以逃往固定的“逃城”以寻求避难。除死刑外,希伯来法还规定有体刑、革籍、没收财产、罚金、赎命金、降灾警告、剥夺部分教权、监禁等。第三节 希伯来法的基本制度六、司法制度六、司法制度宗教领袖及国王拥有最高的司法权,地方行政官员和祭司也往往身兼二职,掌握司法审判权。此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设有专门司法机关,如氏族解体时期的“士师”既是部落首领,也是专职法官,希伯来王国时期的中央最高上诉法庭和地方法

34、庭,巴比伦之囚后重建耶路撒冷时期的各“犹太公会”等,均有权审理各类案件。第四节 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希伯来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极高的地位,它以独特的方式影响了整个世界法律发展的进程。希伯来法在发展的前期,继承了异族的先进法律文化的精髓。希伯来法为以后东西方许多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现成的依据,使古老的东方法律文化传播到世界各地。从这个意义上说,希伯来法确实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1948年5月以色列国建立后,希伯来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构成了以色列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犹太教的圣经重新被奉为至高无上的圣典,在有关个人身份的认定、结婚和离婚的法律管辖、宗教教规和礼仪、法律概念的使用以及对法律的

35、解释等方面,仍然受到希伯来法的强烈影响。第五章古希腊法第一节 古希腊文明和法律的源头古希腊的历史可以追溯到3000多年前。约在公元前2000年,古希腊世界的克里特岛涌现出令人叹为观止的城市文明,即米诺斯文明,规模宏大的克诺索斯王宫是这一文明的中心。大约在公元前1600年至1100年,希腊本土兴起了明显受到克里特影响的迈锡尼文明,主要遗址位于伯罗奔尼撒半岛东北部的梯林斯和迈锡尼。荷马时代末期,古希腊世界经历着巨大的变化:氏族制度迅速瓦解,以城邦为中心的奴隶制国家在各地建立起来。第二节 城邦的宪制:斯巴达和雅典一、斯巴达一、斯巴达斯巴达的平等制度建立在严格平均地权的基础之上。平原上的土地被划分为若

36、干等份,由城邦分给每一个斯巴达的成年男子。份地不得买卖,也不能继承,而是在公民死后由城邦收回,以便分给他人。斯巴达最具特色的政治制度是“五监察官制”。早期的监察官仅仅是国王临时委派审理刑事案件的特殊官员,因而就任监察官并无身份上的特殊要求,身份低贱的平民也可当选。而后,五名监察官成为常设的官职,是城邦中负责处理民事案件的最主要的司法官员。斯巴达的政体难以用君主制、寡头制或民主制的概念加以归类,而是兼具上述政体特征的一种混合政体。第二节 城邦的宪制:斯巴达和雅典二、雅典二、雅典在公元前8世纪,雅典以相对平缓的方式从君主政体演变为贵族政体,巴昔列斯逐渐远离城邦权力中心,取而代之的是由贵族掌控的执政

37、官和战神山议事会。公元前7世纪下半叶,雅典内部出现了僭主制的倾向。为了对抗僭主制,扩大贵族集团的执政基础,司法执政官德拉古在公元前621年首次制定了成文法,使更多的有产者能够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公元前594年,梭伦当选为执政官,并立即着手推行改革。公元前546年,激进的山地派领袖庇西特拉图大权独揽,在雅典建立起将近20年的僭主统治。在公元前492年、490年和480年,波斯帝国三次借机出兵,大举进攻希腊,希波战争全面爆发,希腊各城邦纷纷应战。从公元前443年到公元前429年,伯利克里连选连任雅典首席将军的职位,成为雅典的实际统治者。第三节 古希腊人日常生活中的法律一、什么是法?一、什么是法?古

38、希腊人最初对法的理解就是荷马史诗中提到的女神“忒弥斯”,她赋予主权者以明辨曲直的权威,这与古埃及人对司法女神“玛特”的信奉如出一辙。在公元前7世纪之后,古希腊的城邦普遍进入成文法时代,雅典曾使用从“忒弥斯”衍生而来的thesmos一词来指代城邦的立法,如梭伦立法就曾被冠以thesmos的名义。从公元前5世纪开始,雅典人开始使用更为抽象的nomos一词来描述法的概念。这个词最初指的是土地分配和划界的活动,与人类对于资源和生存空间的排他性占有相关。后来,nomos开始与意味着自然规律的physis一词相对,意指由政治国家所创制的秩序,通常被近代学者翻译为法或法律。第三节 古希腊人日常生活中的法律二

39、、财产法二、财产法雅典财产法的发达与其公法有关,原因有二:第一,雅典的民主政治赋予公民以言论和行动的自由,这需要相当的物质基础作为保障,因此,涉及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法律制度必须健全;第二,与斯巴达建立的平等制不同,雅典的民主政治允许每一位公民获得参与政事的机会上的平等,却不保障他们在财产水平上的实质平等。为了促使公民之间的合作与竞争有序进行,涉及财产、契约和保护私权的法律制度必须健全。第三节 古希腊人日常生活中的法律三、刑法三、刑法刑罚的方式主要是由被害人亲族发动的血亲复仇,以及后来为了遏制复仇泛滥而衍生出来的赔偿和解制度。公元前7世纪的德拉古立法具有强烈的公法意义,它第一次明确表达出城邦的秩序

40、高于一切,但是德拉古立法从本质上来说是一部公共刑法。德拉古立法以严苛著称,这极大地压缩了原有私刑的空间。梭伦执政之后立刻废除了德拉古立法,仅仅保留了谋杀和故意杀人的罪名,其他犯罪行为的惩罚则还给私刑。在梭伦看来,犯罪从本质上来说是违背城邦宪章的行为,因而刑罚只能是向城邦缴纳罚金,或是剥夺公权和放逐,而不应是死刑。第三节 古希腊人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四、诉讼法四、诉讼法自建城以来,雅典便拥有规模巨大的法庭。梭伦改革之后,400人议事会既担负着民众大会常设机构的职责,又充当最高的陪审法庭。雅典的刑事诉讼向所有公民开放,每一位公民都享有控诉权,但同时,权利的行使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刑罚的执行由城邦专设的1

41、1人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不仅负责监督犯人的羁押情况,而且要对死刑执行官的工作进行监督。民事判决的执行则由城邦提供强制力的保障,如果债务人拒不执行法庭判决,将面临犯罪的指控或被直接放逐。第四节 古希腊的法律遗产一、希腊化时代一、希腊化时代“希腊化”是19世纪30年代西方史学界对于亚历山大之后将近300年的希腊史的概括。人们通常认为,希腊化时代最伟大的成就是把希腊的精神传播到古老的东方,实际上,希腊文化在这一时期也受到了来自东方文明的重大影响。公元前3世纪,由腓尼基人芝诺创立的斯多葛学派极为明显地体现出东西文化融合的趋势。第四节 古希腊的法律遗产二、古希腊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二、古希腊法的特点和历史

42、地位古希腊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所谓希腊法,仅仅是众多城邦法律的汇总。古希腊法有如下鲜明的特点。(1)古希腊是一个多中心的世界,政治和法律制度在各个中心分散演进,每一个城邦都有各自的法律制度;(2)古希腊各城邦颁布的成文法大多是具体规范的堆积,缺乏抽象的概括与分析,也未能形成体系化的法典;(3)古希腊的公法对后世影响更大,尤其是雅典所开创的宪政体制,基本上蕴含了近代民族国家搭建公法体系的全部要素;(4)古希腊为西方法律传统提供了重要的精神理念。第六章罗马法第一节 罗马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罗马法的产生一、罗马法的产生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包括公元前6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

43、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过渡为封建制国家前的法律。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了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形成。在公元前6世纪,随着阶级矛盾的尖锐,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三个氏族部落,按地域原则把罗马城划分为四个区域,并按财产的多寡将罗马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确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第一节 罗马法的产生和发展二、罗马法的历史发展二、罗马法的历史发展罗马法产生后,适应社会政治、经济与统治阶级的需要不断发展,特别是自公元前3世纪以后,随着罗马世界帝国政

44、治统治地位的确立,罗马法的成长与发展显著加快,最终发展至完善阶段。罗马法的历史发展及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十二表法的制定;(二)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与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三)繁荣法学研究,重视发挥法学家的作用;(四)国法大全的编纂。第二节 罗马法的基本特征一、私法极为发达完善一、私法极为发达完善罗马私法极为发达,对简单商品经济的重要关系均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而公法却未能发展到私法那样的发达程度。这一方面是由于罗马高度发展的奴隶制商品经济为私法的发达提供了根本的条件,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罗马作为横跨欧亚非三大洲的世界性帝国,东西南北的经济贸易往来等,使当时的立法者和法学家

45、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解决商品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这是罗马社会独具的历史条件,也是导致其法制建设以私法为核心的主要原因。第二节 罗马法的基本特征二、立法形式灵活简便,独具特色二、立法形式灵活简便,独具特色罗马国家的立法不完全依照立法程序由特定的立法机关来进行,而大多是通过审判机关的司法实践与法学家的活动来进行的。最高裁判官审理案件时颁布的“告示”,被国家授予特权的法学家撰写的法律著作和对法律作出的解答,均是罗马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其内容构成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节 罗马法的基本特征三、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三、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在罗马帝国时期,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法

46、学著作琳琅满目,法学学说异彩纷呈,法学家的作用显著增强,对罗马法的发展起了积极推动作用。罗马法取得的辉煌成就与罗马法学家的研究成果密不可分,他们继承和发展了古希腊法学思想,进一步将法的正义学说、法治理论与自然法思想的研究引向深入,使法学学科得以建立,特别是他们还将法学研究与国家的法制建设紧密结合在一起,使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具有比较成熟的理论基础。第二节 罗马法的基本特征四、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和术语四、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和术语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与法学的贡献,还表现在其提出了许多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确立了诸多科学的概念和术语,例如:私人权利平等、私有权无限制、契约自由、遗嘱自由等原

47、则;所有与占有、他物权、时效、债权、私犯等制度;关于法和法学的定义、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分类;关于先占、添附、善意、过失、违约金、定金、特留份等一系列法律概念和术语。上述这些,均对后世法律与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第二节 罗马法的基本特征五、卷帙浩繁、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纂五、卷帙浩繁、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纂在帝国时期,为适应经济发展和政治统治需要,罗马统治阶级对法制建设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出现了大量的法律编纂活动,将零散的皇帝敕令加以汇集,这些汇编被称为“法典”。最初几部“法典”是私人的作品,以其编纂者的名字而命名,其中第一部为格利哥里安法典,第二部为赫摩根尼安法典。第一部官方法律汇编

48、是狄奥多西法典。在公元4世纪末和5世纪初,还出现了一些皇帝敕令和法学家著作合集。正是在上述这些法典和合集的基础上,后来的优士丁尼皇帝才编成了集罗马法之大成的国法大全。第三节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一、罗马法的渊源一、罗马法的渊源(一)习惯法;(二)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三)元老院决议;(四)长官的告示;(五)皇帝敕令;(六)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第三节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二、罗马法的分类二、罗马法的分类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一)公法与私法;(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三)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四)市民法与长官法;(五)人法、物法、诉讼法。第四节 罗马私

49、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一、人法(一)自然人罗马法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二是法律学意义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罗马法规定,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奴隶虽是生物学概念的人,但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第四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二)法人罗马法上并无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无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最初,市民法只承认自然人为权利主体。尽管社会上已出现某些团体,但在法律上它们并不享有独立的人格。根据奥古斯都时期优利亚法(公元4年)的规定,法人的

50、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以帮助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2)必须具有物质基础,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三人以上),财团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规定;(3)必须经过政府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当社团的成员减少到不足三人,财团的财产缺乏到不能维持,或政府撤销承认及法人章程所定目的完成时,团体即行消灭。第四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三)婚姻与家庭法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家长(称家父)由辈分最高的男性担任,在家庭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对家庭财产和所属成员有管辖权和支配权。在共和国后期,家长制家庭关系才逐渐发生变化。家父作为家庭中的主宰,权利日益受到限制,家庭成员的地位不断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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