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英国宪法第一节 英国宪法的形成与发展一、英国宪法的产生一、英国宪法的产生回顾英国历史不难发现,孕育王权有限、法律至上原则的因素有两个:一是英国古代法治传统,二是封建法。在诺曼征服后的英国,古代法治传统和封建法权关系重合在了一起,而且由于后者在当时占主导地位,因而王权有限的原则主要是以封建法形态而存在。根据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和1701年王位继承法,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民主政治制度,这些宪法性法律确认了“议会至上”“法律高于一切”“司法独立”的原则,是英国宪法最终形成的标志。第一节 英国宪法的形成与发展二二、英国宪法的发展变化、英国宪法的发展变化(一)政府权力不断扩大
2、政府权力不断扩大是指内阁及其领导下的行政部门的权力不断扩大。(二)政党组织的权力不断加强和扩大(三)文官的地位不断得到加强议会通过的法案都是先由文官起草,再经内阁决议后才交议会完成立法程序。政府和整个行政部门需要解决和处理的各种问题,也都是根据文官提供的意见和资料来进行处理的。(四)委任立法不断增加议会授权行政机关制定各种法律、法规第二节 英国宪法的构成一、宪法性法律文件一、宪法性法律文件英国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包括两个部分:历史上带有规约性质的法律文件;议会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1.1215年自由大宪章2.1628年权利请愿书3.1679年人身保护法4.1689年权利法案5.1701年
3、王位继承法第二节 英国宪法的构成二二、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英国的宪法性法律,从内容上看,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完善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宪法性法律;修改选举制度,扩大人民选举权的宪法性法律;英国海外殖民地解体后,重新规定英国与殖民地关系的宪法性法律。1.1911年议会法2.1918年国民参政法3.1948年人民代表法4.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第二节 英国宪法的构成三三、宪法惯例、宪法惯例(一)与王权和内阁有关的惯例1.王权由大臣行使,国王不出席内阁会议;2.国王应在首相、大臣的忠告下采取行动;3.国王应任命在议会中取得多数席位的政党的领袖为首相;4.内阁大臣必须是议会的议员,内阁集体向下议院负责;5
4、.国王站在“统而不治”的立场上,不直接投身于政治生活。第二节 英国宪法的构成(二)与政府和议会有关的惯例1.议会必须由上、下两院组成,议会每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2.内阁在下院中得不到多数支持时,通常要引起内阁辞职;3.内阁得不到下院支持,首相可以提请英王解散下院,重新进行大选;4.财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每一项议案须经“三读”程序才能进行投票表决,下院中的发言由执政党和反对党依次轮流进行;5.议长必须脱离原属政党而成为无党派人士,议长可以连选连任,并无时间限制;6.当上院作为上诉法院时,凡不执掌司法的上院贵族不应参加会议;7.在议会的各个委员会里,各政党的成员数按其在议会中所占席位的比例分配。
5、第二节 英国宪法的构成(三)与司法有关的惯例1.在审讯中的或待审的案件不应在议会中进行讨论;2.议会两院不得对法官的职业行动提出疑问,除非在解除他们的职务时才可以提出疑问。(四)与文官有关的惯例文官在政治上应保持中立,议会中不能对文官的行动进行批评。(五)与自治领有关的惯例1.国王对有关自治领事务的处理,只能根据自治总督的建议行事;2.议会不得对前附属领地实行立法,除非有邀请;3.每个自治领虽然在名义上效忠英国女王,但它们是独立的国家,任何涉及改变王位继承法的提议,必须取得自治领国议会的同意。第二节 英国宪法的构成四、宪法判例四、宪法判例在英国除由议会通过而制定并公布施行的制定法以外,还有一部
6、分法律是由高级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些案件的判决和解释中“创造”的判例法,它们具有宪法性法律解释的意义,对以后各级法院法官的判决具有某种宪法性原则指导和约束的作用。这种宪法判例是英国宪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因而也就成为英国宪法的构成部分。第三节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一、议会至上原则一、议会至上原则1.议会具有创制一切法律的权力,即议会的立法权没有限制,可以对任何事情制定法律,也可以废除或修改任何已经制定的法律;2.在议会之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都不能宣告议会通过的法律为无效;3.议会由于拥有法律上的主权,因而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处于最高地位,政府必须向议会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第三节 英国宪
7、法的基本原则二、责任内阁原则二、责任内阁原则责任内阁制也称内阁制,是指资本主义国家由内阁总揽行政权的政府体制。所谓责任内阁制即内阁必须集体向议会下院负责,这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体现。具体内涵包括:内阁必须由下院多数党组成,首相和内阁成员必须是下院议员;首相通常由下院多数党领袖担任;内阁成员彼此负责,并就其副署的行政行为向英王负责;内阁向议会负连带责任,如果议会通过了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内阁应集体辞职,或者提请英王下令解散议会,重新举行选举,以决定内阁的去留。第三节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三、法治原则三、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宪法原则,但其含义是很不确定的。在英国,法治原则是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
8、为了反对君主专制和封建特权而提出的,即它是作为人治原则的对立物而产生出来的。法治原则在世界上形成深远影响的同时,其含义也一直在发展和深化。法治的含义最早由戴雪在其英国宪法研究导论中提出。在批判戴雪传统法治观的同时,现代英国学者也提出了新的法治观念。艾沃詹宁斯在对戴雪的法治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发展出了福利国家时代的法治原则,他摒弃法治形式主义,主张向实质法治迈进。第四节 基本政治制度一、君主一、君主英国虽然属于议会民主制,但至今仍然保留君主制,把世袭君主当做国家元首。目前英国君主的地位如下:国家元首、英联邦的名义元首、英国国教会的最高领袖、武装部队的最高统帅。另外,君主还享有下列权力:召集和解散
9、议会,任命内阁首相,在首相的建议下任命大臣,宣布战争与和平。第四节 基本政治制度二、司法制度二、司法制度(一)法院体系英国有三套不同的法院系统:英格兰和威尔士是一套,苏格兰一套,北爱尔兰一套。三个系统彼此独立,但是,每个系统的法官和高级执业者都有资格担任上议院的普通上诉庭大法官。(二)司法独立不受政府的影响和控制(三)藐视法庭一般而言,藐视法庭分为两类。一类是民事上的,是指不服从法庭命令;另一类是刑事上的,它又分为三种情况:羞辱法院(抨击法官的公正性和廉洁性);当庭藐视法庭;出版有碍司法行为的材料。第四节 基本政治制度三、行政制度三、行政制度(一)首相首相是英国政府首脑,通常由立法机构中最多数
10、党派的领袖充任。首相具有以下主要职能:任命政府成员(以及其他重要职位);领导政府,首相指导和协调政府政策与战略,主持内阁会议,尤其关注重要的政策领域;组织政府,包括设立、重组和废除政府部门,监督文官系统及其他政府部门之组织;要求君主解散议会,有效地决定选举日期;控制下院,(一般情况下)通过领导一个纪律严明的多数党实现这一目的;领导国民,尤其是在发生国家危机(例如战争)的时候,但是常常带有很鲜明的政治色彩,在国内外都代表国家形象。第四节 基本政治制度(二)内阁内阁是国家的最高行政委员会。现代内阁通常由22或23人组成(包括首相)。关于内阁的组成,立法中没有专门规定,但首相的选择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
11、限制。除掌管主要部门的大臣之外,每个内阁都会有两到三位不太承担部门责任的成员,如:枢密院院长兼上院领袖、掌玺大臣兼下院领袖,以及负责政党事务而非政府事务的不管部大臣。第四节 基本政治制度(三)大臣政府大臣是指“英女王陛下政府的任何职位的主管官员,包括财政部国防委员会”。通俗地讲,大臣就是在政府里担任职务的执政党成员或者执政党的支持者。如今大臣种类繁多,但是可分为三类:1.内阁大臣,他们可能承担部门责任,也可能不承担;2.内阁之外的部门大臣和国务大臣,国务大臣的职责是在内阁大臣的领导下共同管理某一部门;3.政务次官,由首相任命、位于大臣和国务大臣以下的、协助处理某一部门的议会工作。第四节 基本政
12、治制度(四)权力下放行政制度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权力下放。权力下放不是宪法中的特定术语。与联邦制不同,英国的权力下放不是源于成文宪法,而是源于授权下放的立法,以及新决策机构发展出来的惯例。尽管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权力下放过程基本上是同步、平行展开的,在几个月内都建立了新议会和分权化的行政机构,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地的权力下放运动采取了不同形式,三地所获得的权力也是不对等的。这是因为,一方面当时工党政府的改革者欠缺宏观视野和长远规划,另一方面三地历史、文化和政治状况存在巨大差别。第四节 基本政治制度四、立法机关四、立法机关(一)议会组成英国立法机关采行两院制,即议会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13、下院在两院中占据主导地位,因为它由选举产生,具有民主合法性。下院中占大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上议院被称为第二院,非选举产生,大多数议员是任命的。上议院通常被看做是“复核议院”,给下院提供建议,发出“理性之声”。第四节 基本政治制度(二)议会职能议会下院具有五大主要职能:代表、立法、行政审查、为国民辩论提供舞台、组建政府。在这五大职能中,最关键的是立法和审查。尽管当今英国政治中,威斯敏斯特议会不再是唯一的议会还有欧盟议会以及权力下放之后的各地区议会,但议会主权仍然是非法典化英国宪法的核心原则,威斯敏斯特议会仍然是英国政治生活的中心,至少在形式上依然如此。第五节 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一、人权的性质与
14、保护一、人权的性质与保护(一)英国的人权保护方式普通法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行事,除非该行为受到法律的明确禁止。(二)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50年在罗马签订,1951年英国率先批准,1953年在批准国之间生效。公约是国际法下的条约,权威完全来源于成员国的同意。(三)1998年人权法1998年人权法(2000年10月2日生效)规定,由此可以在国内法院执行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权利。将公约相关条款并入联合王国的国内法,是一个具有重要宪法意义的事件,标志着长期以来设法将公约并入国内法的运动达到顶峰。第五节 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二、警察和人身自由二、警察和人身自由
15、(一)人身自由和警察权力警察权力分为四种:拦截和搜查权;逮捕权;搜查住处权;拘留和讯问权。(二)对滥用警察权力的救济1.自我防卫2.人身保护令3.对警察提起诉讼4.对警察的申诉5.在某些情况下,排除非法所得的证据第五节 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三、表达自由三、表达自由表达自由和集会自由是公民在现代社会中应该享有的最为重要的人权,有了这两种权利,公民才能自由地表达和公开表达反对意见。但是,这绝不意味这些权利不受任何限制。限制本身说明,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存在尖锐冲突。(一)法律保护的本质(二)审查制度和事先约束第五节 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四四、结社与集会自由、结社与集会自由(一)结社自由原则上,法律对个人
16、政治结社的自由未施加限制。但是,法律对结社自由权也存在一些限制,除了国家对工会、慈善组织和政党等结社施加的各种各样的特别限制之外,这些限制可以大体分为两类:出于维护公务中政治中立的需要,某些个人不享有结社自由;某些形式的结社活动是被禁止的。(二)集会自由聚会或集会可以是私下的,也可以是公共的,欧洲人权公约第11条的保护对象涵盖了范围宽泛、类型多样的聚会和集会情形。第六节 弱型宪法审查一、宪法审查制度的障碍一、宪法审查制度的障碍(一)议会主权议会主权原则意味着:“如此定义的议会根据英国宪法,有权制定或者废除任何法律;而且英国法不承认任何个人或者团体享有推翻或者废止议会立法的权力。”(二)议会主权
17、与法治的共存在英国宪法研究导论中,戴雪认为“法治”与“议会主权”构成英国宪法的两根支柱,二者之间不仅不相互冲突,而且彼此强化。第六节 弱型宪法审查二、宪法审查制度的转折二、宪法审查制度的转折标志性事件:安尼斯米尼克案;欧洲人权公约1998年人权法将公约权利正式纳入英国法体系,从此以后,在保护公民权利的意义上,1998年人权法实质上具有了类似于成文宪法的地位。第六节 弱型宪法审查三、弱型宪法审查的建立三、弱型宪法审查的建立(一)弱型与强型的宪法审查最先在全世界的宪法审查制度中,作出“弱型”和“强型”分类的是哈佛大学的图什奈特教授。根据图什奈特的研究,弱型宪法审查是一种当立法者与法院对宪法的解释不
18、一致时,尽可能维护立法至上的机制,典型者如英国、加拿大和新西兰;强型宪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宪法的解释是最终的、不能被普通的立法多数所修改,典型者如美国。第六节 弱型宪法审查(二)弱型宪法审查的根据1998年人权法作出了三类非常明确的规定。首先,第3、4、10条规定,议会法必须解释或修改得与公约权利相一致;其次,第69条规定,如果公权力机关的行为与公约权利不一致,该行为即为非法;最后,第19条规定,提出法案的大臣必须作出该法案与公约权利相一致的声明。对英国的宪法审查机制,我们可以作如下理解:一方面,它维护传统的议会主权原则;另一方面,议会通过1998年人权法将重大的权力转移给了法院,赋予法院审
19、查议会普通立法与1998年人权法是否相抵触的权力。第六节 弱型宪法审查四、弱型宪法审查的运行四、弱型宪法审查的运行(一)法律解释1998年人权法第3条第1款规定,基本立法和次级立法的解释和实施,必须尽一切可能地与公约权利相符。(二)抵触宣告1998年人权法第4条第2、4款规定,如果法院确信基本立法或次级立法的条文与公约权利相抵触,那么它可以对此发布一份抵触宣告。当然,对次级立法的宣告,其前提依然是,基本立法明确拒绝对这种相抵触的情形进行消除。第六节 弱型宪法审查五、弱型违宪审查的实效五、弱型违宪审查的实效(一)“抵触宣告”之后1998年人权法第10条也曾授权,即当大臣认为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
20、时,政府可以发布“矫正令”,以消除基本立法与公约权利的不一致。这种程序可以确保与公约权利相抵触的条款能够尽快被废除如果制定一部新的议会法,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二)“抵触宣告”的力量(三)弱/强型宪法审查之异同第二章美国宪法第一节 美国宪法的发展历史一、殖民地时期的法律状况和政治体制一、殖民地时期的法律状况和政治体制殖民地的合法性都来自英国王室的授权,它们在法律上都是英国的一部分,这是联结各个殖民地的法理纽带;殖民地内部高度自治,王室特许状允许殖民地在不违反英国法的前提下制定一切必要的法律;各殖民地遵循和沿用了英国的法律传统,尤其是普通法的传统。第一节 美国宪法的发展历史二、殖民者与英国政府的
21、分歧二、殖民者与英国政府的分歧1.殖民地居民是否享有英国人的权利;2.殖民地与英国的政治关系;独立战争前,殖民者的观念发生走向独立的重要变化。托马斯杰斐逊在关于英属美洲殖民地权利的概论中将英国定义为以由数个分离的“政治实体”组成的国家,每个政治实体都有自己平等独立的立法权,而英国对殖民地征税是对殖民地固有立法权的篡夺。第一节 美国宪法的发展历史三、三、独立宣言独立宣言独立宣言分为三个部分,前言阐述了进行独立战争(革命)的理由是捍卫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天赋人权,以及由此推理出的主权在民原则。第二部分总结概括了英王及其政府的27条罪状,表明殖民地人民进行的独立战争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被迫进行的,
22、论证了独立的正当性。最后部分宣告了殖民地的独立:“这些联合的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理所应当地成为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它们解除一切对英王的隶属关系,它们和大不列颠王国之间的一切政治联系亦应从此完全废止”。第一节 美国宪法的发展历史四、四、邦联条例邦联条例邦联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1)邦联不设立行政部门,邦联国会是唯一的政府机关,它实行一院制,由各州代表(每州27人)组成,每州都在国会中有一票表决权。(2)邦联国会权力有限。国会的权力实行明示原则,即不得实行条例没有明确授予的权力。国会无权征税和筹款,只能向各州募集款项,也无权管制外贸、建立全国法庭、或强制实施自己的命令。所有重大事项(如外交、财政和军事
23、)要有9票才能通过,对条例的修正则需要13州一致同意。(3)各州保持了很大的独立性,各州保留了未明确授予联邦的一切权力。第一节 美国宪法的发展历史五、费城制宪与五、费城制宪与1787年美国宪法年美国宪法制宪会议1787年5月14日在费城独立厅召开,这本来是邦联国会召开的各州代表会议,原定主题是讨论修改邦联条例以解决税收、州际贸易、货币等问题,但很快就转向了制定新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正文包括一个简短的序言和7个条款,一直沿用至今,但后来陆续增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形成了“7条正文+27条修正案”的格局。第一节 美国宪法的发展历史六、宪法修正案六、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是美国
24、宪法规定的唯一修宪方式,目前共有27条修正案。根据美国宪法第5条,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包括如下程序:(1)提出程序(2)批准程序(3)修改的界限第二节 美国宪法的主要特征一、理念特征一、理念特征(一)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与有限政府(二)分权制衡(三)英国的法治观念第二节 美国宪法的主要特征二、制度特征二、制度特征(一)纵向分权:联邦制联邦制是平衡央地关系、优化纵向分权的一种模式。美国宪法学家考克斯认为,美国的联邦制包括四个元素:(1)每一个州内都存在两个政府:现存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2)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进行分权。(3)假定州的法律与联邦宪法或在联邦政府有限权力领域内的联邦法律相冲突,则后者
25、将优于前者,否则统一就不可获得。(4)建立一个不存在关税和地方贸易壁垒的统一全国市场,从而建立起作为政治统一根基的经济统一。第二节 美国宪法的主要特征(二)横向分权:“三权分立”“三权分立”包括分权与制衡两个方面。体现在总统、国会与联邦法院的关系上。(三)司法型违宪审查原因:1.人民的信任2.司法的性质3.权力制衡的需要4.美国宪法中权力结构的逻辑推导第三节 国家基本制度一、代议制度一、代议制度(一)国会的组成1.众议院2.参议院(二)国会的特点1.国会独立于政府2.国会议员享有很大的独立性3.参议院影响力大于众议院第三节 国家基本制度(三)国会的组织机构1.议长2.委员会(四)国会的职权1.
26、立法权宪法第1条第8款2.财政税收权宪法第1条第7款3.批准权总统提名副总统;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总统提名任命的部分政府官员和法院法官4.调查权从立法权派生出的一种监督权并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认可5.弹劾权国会有权对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的所有文职官员因犯叛国、贿赂或者其他重罪和轻罪进行弹劾第三节 国家基本制度(五)国会的演变1.国会的传统地位受到挑战自1929年经济危机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会的地位相对下降,总统在现实政治中逐渐取代国会的首要地位,成为美国政治的中心。2.国会的民意基础不断扩大宪法修正案第15条承认了有色人种的选举权,第17条将参议员由各州议会间接选举改为由人民直接选举,第20
27、条规定了妇女的选举权,第26条将享有选举权的年龄改为18周岁。3.国会议员职业化第三节 国家基本制度二、行政制度二、行政制度(一)总统1.总统制的设立和特点2.总统的选举3.总统的任期和免职4.总统的职权军事权;外交权;提名权和任命权;执行权;立法权第三节 国家基本制度(二)联邦行政机构1.内阁部目前美国有国务院、国防部、财政部、司法部、内政部等15个内阁部。按照传统和惯例,各部部长都是总统内阁成员,出席内阁会议。2.总统的办事机构职能:协助总统;协调庞大的联邦行政机构的工作。3.独立机构在内阁部和总统办事机构之外设立的由总统领导的行政机构。一般是管理行政事务的机构,但也有具半立法、半司法性质
28、的机构,还有政府经办的公司。它们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和管制私营企业,制定私营企业必须遵守的规章条例,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第三节 国家基本制度(三)文官制度1.公开考试与择优录用;2.实行考勤和考绩的考核制;3.设立了“高级行政职务”;4.严格规定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5.建立较完善的工资和退休制度。第三节 国家基本制度三、司法制度三、司法制度(一)司法原则1.司法独立原则宪法规定司法权由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活动只服从法律,不受外来干涉。2.审判公开原则1791年美国成为世界上首次在宪法中确认审判公开原则的国家。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受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
29、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第三节 国家基本制度3.程序公正原则一般而言,只有遵循公正的诉讼程序,才能保证最终处理结果的公正。公正的诉讼程序是指:(1)程序对任何人都是公正的;(2)诉讼程序包括控诉、申诉、上诉、辩护等权利以及公开审判、一事不再理、无罪推定等原则和制度。第三节 国家基本制度(二)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权1.法院的组织体系联邦法院体系由1个最高法院、12个联邦上诉法院和94个联邦地区法院以及若干专门法院组成,各有其管辖权。(1)联邦最高法院裁决为终审裁决(2)联邦上诉法院只有上诉管辖权,没有初审管辖权(3)联邦地区法院涉及联邦法律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及跨州诉讼(4)专门法院
30、联邦税务法院、领地法院、联邦专利上诉法院等第三节 国家基本制度2.法院的职权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专有职权即审判权,二是特殊职权。(1)审判权法院专有的排他性权力(2)法律解释权(3)法律制定权“遵循先例”的裁判原则(4)司法审查权普通法院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进行合宪性或合法性审查的权力(5)程序规则的制定权和司法行政事务权第三节 国家基本制度(三)法官制度1.法官的资格2.法官的任命联邦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总统任命3.法官的保障制度法官终身制,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法官专职制;法官高薪制(四)陪审制度联邦地区法院实行大陪审团起诉和小陪审团审判的陪审制度。大陪审团的职能:调查证据;
31、调查公职人员的行为。第四节 基本权利一、基本权利概述一、基本权利概述美国在传统上对基本权利使用“自然权”(natural rights)或“(男)人的权利”(rights of man)的概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倾向于采用“人权”(human rights),认为是“个人”(individual)基于其为人所理应具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和不可转让的权利。第四节 基本权利二、主要的基本权利二、主要的基本权利(一)自由权1.宗教自由不得设立国教,实行政教分离;信教自由;不违法前提下自由进行宗教实践2.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狭义);出版自由;集会自由;请愿自由;结社自由3.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人
32、身保护权;住宅不可侵犯;禁止非法逮捕和监禁;人格尊严受到保护4.财产权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第四节 基本权利(二)平等权1.法律平等保护的审查标准嫌疑归类;性别归类;经济归类2.法律平等保护的实践领域(1)取消教育领域中的种族隔离(2)性别平等保护第14条宪法修正案为女性争取平等权提供了宪法基础,成为女性挑战立法歧视的工具。第四节 基本权利(三)选举权1.种族限制的取消1870年宪法修正案第15条第1款规定:“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的奴隶身份而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2.性别限制的取消1920年第19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性别而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
33、权。”第四节 基本权利3.财产限制的取消196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以未交纳人头税或其他税款为由,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在总统或副总统、总统或副总统选举人或参议员、众议员的任何初选或其他选举中的选举权。”4.年龄限制的取消1971年宪法修正案第26条规定:“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年龄而否认或剥夺已满18岁或18岁以上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5.哥伦比亚特区居民取得选举权根据1961年宪法修正案第23条的规定,特区公民从此享有选举权。第五节 司法审查制度一、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一、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一)司法审查与普通法传统有关(二)早期各州司法审查的实践经验(三)司法审查
34、的政治理论基础1.权力分立理论2.自然法思想3.宪法的高级法观念(四)司法审查中大法官的作用第五节 司法审查制度二、司法审查的原则二、司法审查的原则1.合宪性推定原则法院只有在有足够的理由证明法律法令违宪时,才能宣布其违宪。2.政治问题不予审查原则法院并非民意机关,因此对于政治问题应当避免介入判断。3.立法动机不予审查原则即使国会制定的法律存在错误,除非国会被证明是专断或不合理,法院必须执行。第五节 司法审查制度三、司法审查的受案标准三、司法审查的受案标准1.诉讼当事人之间存在实际争议2.诉讼当事人必须具有诉讼资格诉讼资格依据宪法第3条关于案件或争议的规定而确立,其基本条件是:法律保护的个人权
35、利和利益受到侵害,其他救济手段已经穷尽。3.法院不审理因情势变更而导致诉讼案由灭失的案件4.诉讼案件必须具有成熟性一个司法审查的案件提起诉讼时,必须是损害事实已经出现并已经穷尽所有的救济途径。第五节 司法审查制度四、司法审查的特征四、司法审查的特征1.由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普通法院系统的各级法院都有违宪审查权,但最终的审查机关是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既有权解释宪法,也有权依照宪法审查国会、行政机关的行为和法院(包括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否有效。2.这种违宪审查具有附带性和事后性,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只有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才能对争诉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的效力问题附带进行裁判。3.违宪判决的效力不具有普
36、遍性效力仅及于本案及其诉讼当事人,不具有普遍效力。但由于实行判例法,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法律、法令只要经过最高法院判定违宪,下级法院就不再援用。第三章法国宪法第一节 法国的制宪历史一、一、人权宣言人权宣言(一)人权宣言的产生(二)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人权宣言全文不足两千字,开头有一段序言,其后共列17条宣言正文,概括起来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关于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关于资产阶级的法治理论、关于资产阶级的国家理论。第一节 法国的制宪历史二、二、1791年宪法年宪法基本特征:1.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政体;2.确立了国民主权原则和代议制;3.赋予国王较大的权力1791年宪
37、法是法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是第一部君主立宪制宪法,也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它从宪法上结束了法国的封建专制统治,废除了一切封建制度,取消了一切特权,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第一节 法国的制宪历史三、三、1793年宪法年宪法1791年宪法是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制定的,是新兴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妥协的产物,带有很大的妥协性。基本特征:1.序言规定“主权属于人民,它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强调民主精神与平等原则及突出人民反抗压迫的起义权等;2.在正文部分规定法兰西共和国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宣布1791年宪法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的终结,突出人民主权与普选权及明确权利的范围。第一节 法国的制宪历史四、四、1
38、795年宪法年宪法基本特征:1.在立法权上,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由两院组成的立法团;2.在行政权上,宪法规定行政权由立法团两院联合选出的5名督政官行使,各督政官轮流担任主席,掌握签署权和国玺,每任任期3个月。督政官有全面、自主的督政权,有权任免政府官员,统率武装力量,处理外交事务,掌管财政等各项行政大权;3.在选举权上,宪法恢复了选举人的年龄和财产资格限制,取消了1793年宪法规定的普选权。第一节 法国的制宪历史五、五、1799年宪法年宪法基本特征:1.宪法规定国家最高行政权属于排名有先后顺序的三名执政,执政任期10年,可以连选连任,其中第一执政拥有无限的权力,其他两名执政则是他的助手,只有咨询
39、权;2.立法权属于第一执政控制的议会;3.在司法权的设置上体现了司法不独立的特色。三位执政可以任命法官,但不能撤换,法官名义上是终身制,事实上是国家公务员的一部分,政府在每个法庭派一名专员监督法官;4.在选举权问题上,宪法确立了间接选举制度。第一节 法国的制宪历史六、六、1802年宪法年宪法基本特征:继续扩大第一执政的行政权,缩小议会的立法权,选举的条件也更加苛刻,维护拿破仑的个人独裁统治、使之在法律上不可撼动的目的昭然若揭。1802年宪法虽名为宪法,但其精神与宪法之精神背道而驰,实则是宪法史的倒退、拿破仑复辟帝制的开始。第一节 法国的制宪历史七、七、1804年宪法年宪法1802年宪法颁布之后
40、,一些报纸刊登了要求拿破仑为保证法国的前途而建立世袭制的请愿书。1804年3月27日,元老院发出同样的请愿书,拿破仑同意了元老院的请愿书。5月3日,保民院也表达了宣布拿破仑为法国人的世袭皇帝的心愿。次日,元老院和保民院联合提交了一份宪法修改草案,5月18日获得通过,史称“1804年宪法”。1804年宪法虽然仍保留共和国的称号,但已名存实亡。历史学家通常把法兰西第一帝国的建立看作法兰西第一共和国的终结。第一节 法国的制宪历史八、八、1814年宪法年宪法1814年宪法是一部妥协的宪法,其基本特征为:1.宪法肯定了公民权利平等和人权保障;确立了国王拥有极大权力的君主立宪制政体;2.规定了两院制的议会
41、和国王一同行使立法权,形成介于绝对君主制和议会制之间的特殊体制,开启法国“代议制的君主政体”;3.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资格作了严格限制。1814年宪法一直实施至1830年七月革命爆发,才被七月王朝宪法所取代。第一节 法国的制宪历史九、九、1830年宪法年宪法1830年宪法的基本特征包括:1.限制王权,扩大了众议院的权力;2.在选举制度上,继续维持1814年宪法众议院的选举方式;3.改变了国王的继位方式,国王须经众议院举行遵守宪法的宣誓仪式后方可即位。1830年宪法是一部体现改良主义特色的宪法,对缓和当时国内尖锐的矛盾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第一节 法国的制宪历史十、十、1848年宪法年宪法1848年宪
42、法的基本特征为:首次将“博爱”载入宪法之中,与“自由”“平等”一道成为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与精神;赋予公民一些新的权利,第一次明确规定公民有从业自由、免费接受初级教育、社会救济、劳资平等等权利;确立了立法权属于一院制的议会,行政权属于总统。1848年宪法所确立的政治体制,已明显地由此前模仿英国的内阁制转向模仿美国的总统制。但是1848年宪法最大的问题是,总统和国会都来自普选,有分权但没有制衡,议会不能选举总统,也不能罢免总统,总统不对议会负责,也不能解散议会。用马克思的话说,这部宪法本身是在号召以暴力来消灭自己。第一节 法国的制宪历史十一、十一、1852年宪法年宪法1852年宪法的基本特征为:
43、名义上保留共和制,实际上扩大了行政权,总统的权力得到加强;立法权由立法院、元老院和参政院共同行使,削弱了议会权力。路易波拿巴的专权统治使得法国国内社会矛盾与阶级矛盾日益尖锐,为了维护专制统治,波拿巴在1870年5月对宪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对王权予以适当限制,相应提高了立法机构的地位和作用。但是这些修宪措施并未使1852年宪法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波拿巴并未从困境中摆脱,工人运动和共和运动不断高涨,第二帝国最终覆灭。第一节 法国的制宪历史十二、十二、1875年宪法年宪法1875年宪法的基本特征为:参议院组织法规定,参议院与众议院共同行使创议并制定法律之权,参议院可组成最高法院审判总统。总统通过内阁行使
44、权力,议员在行使权力时人身受保障。这些内容都是1875年宪法的进步之处,但是由于这部宪法是在镇压无产阶级专政的巴黎公社后制定的,所以它既未规定类似1789年人权宣言的内容,也无公民权利的设定和权利保障的规定;其中没有关于主权的规定,宪法也不再由公民投票批准,这些均是这部宪法守旧落后之处。第一节 法国的制宪历史十三、十三、1946年宪法年宪法1946年宪法的主要特征为:1.在前言中承认人权宣言的效力,并增加经济与社会权;2.虽然承认两院制,但所规定的两院的地位与1875年宪法的相比有明显差别。众议院改名为国民议会,参议院改名为共和国议会,参议院的权力被大大削弱,只是一个提意见的机构,国民议会处于
45、举足轻重的地位,单独享有议决法律之权。总统由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任期7年,总统提名内阁总理,并经国民议会同意。第二节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一、第五共和国宪法的制定背景一、第五共和国宪法的制定背景1958年5月29日,第四共和国总统科蒂向议会发出咨文,吁请戴高乐担任政府总理。6月1日,戴高乐在议会同意他所提出的条件的前提下接管政府。东山再起的戴高乐上台执政后,在着手处理阿尔及利亚事件的同时,大刀阔斧地开始制定新宪法的工作。先是成立了由国民议员17人、参议员10人及政府任命的12名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的宪法咨询委员会,接着在1958年夏天成立了由司法大臣米歇尔德勃雷、乔治蓬皮杜等人组成的
46、制宪小组,在戴高乐本人直接领导和监督下,开始秘密起草宪法。1958年10月5日,经国民投票表决批准的新宪法公布并生效实施,史称“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又称1958年宪法或戴高乐宪法,这就是法国现行宪法。第二节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二、第五共和国宪法的内容及特点二、第五共和国宪法的内容及特点第五共和国宪法除了序言将人权宣言纳入以及第1条单独制定外,还分成15章91条。因此全文总共是15章92条,制定迄今共经24次修改。行政权优势的特性除了体现在行政权与立法权章节顺序的安排上,也在宪法条文的规定中显现出来,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宪法赋予总统较大的权力。行政权优势的结果就是,国会的权力受
47、到限制:一是总统可以要求人民复决法案以代替国会立法;二是对国会的立法要进行合宪性审查;三是国会对政府特定法案提出不信任案的时间被限制在24小时之内;四是除宪法第34条明文列举的法律规范的事项,其余的事项则由行政命令来规范。第二节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三、第五共和国宪法的修改三、第五共和国宪法的修改(一)1962年修宪大大加强了法国总统的民主正当性,总统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方式为法国“半总统制”的确立奠定了基础。(二)1974年修宪1974年右派的德斯坦当选法国第四任总统后向国会提出修改宪法,旨在扩大提起违宪审查主体的范围。1974年宪法修正案对法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第
48、二节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三)1995年修宪1995年宪法修正案将国会会期统一规定为:从当年的10月初至次年的6月底,如果10月1日为节假日,则自动往后顺延;如果6月30日为节假日,则自动提前结束。每一会期的时间由各议会自行决定,但每一会期不可超过120日。(四)2000年修宪第五共和国宪法强化了总统的权力,总统一跃成为法国政治的中心,成为各种力量角逐的焦点,此时总统任期过长的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总统任期过长一方面会动摇总统的民主正当性,总统需要不断通过动员公民投票来强化自己的权力正当性,戴高乐就是这么做的。另一方面,任期过长很容易形成权力阶层的固化,不利于社会治理问题的有效解
49、决。第二节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五)2008年修宪1.加强议会权力在传统的立法权、监督权之外,赋予议会公共政策评估的新使命;肯定议会对海外军事行动、欧洲事务的知悉权和决定权;赋予议会对某些重要人事任命的否决权。2.扩大总统政治影响力的同时,加强对其权力行使的限制修改宪法条款,规定总统连任不得超过一届;赋予议会对总统某些重要人事任命的否决权;对总统国家危机全权处理权的行使期限作出限制。3.加强对公民权利自由的保障新增公民权利内容;建立、完善权利保障机制。第三节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的立法机关一、立法机关的组成与活动一、立法机关的组成与活动第五共和国的立法机关由参议院和国民议会组
50、成。两院的领导机构及其内部组织包括:议长;秘书处;主席会议;党团;委员会。两院的活动主要包括例会和特别会议。第三节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的立法机关二、立法机关的职权二、立法机关的职权(一)立法权(二)监督权1.财政监督权2.质询权3.弹劾权4.公共政策评估权第四节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行政机关一、总统一、总统1.总统的特权解释宪法;任命总理;解散国民议会;紧急处分权;向国会提出咨文并予以宣读;任命宪法委员会委员暨提请违宪审查;赦免权;辞职权;维护司法机关独立权;主持部长会议。2.总统与总理分享的权力(1)总统决定须经总理事先提议的事务;(2)总统决定、总理副署的事务;(3)总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