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第七章 资源税资源税第一节 资源税概述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第三节 征收范围第四节 税目和税率第五节 计税依据的确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六节 税收优惠第七节 征收管理与申报缴纳本章要点提示本章要点提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资源税的税目、税率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第一节第一节 资源税概述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是以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的国有矿山资源和盐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在历史上,我国对资源的征税可追溯到春秋时期的“官山海”,以专卖为名,行征税之实,可以说是资源税的萌芽。自春秋时期国家凭借政权从盐、铁等资源取得专卖收入以来,历代王朝大都相沿办理。当今世界上一些国家也开征了资源税或类似资源税性质的税种。新中
2、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明确将盐税列为一种税种征收。1973年将盐税并入工商税,1984年又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税种。我国在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开征资源税。1993年12月,国务院决定将原盐税并入到资源税,并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资源税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合理开发利用国有资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2)合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3)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第二节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开采
3、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是指税法列举的矿产品或生产盐。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外籍人员。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第三节第三节 征收范围征收范围由于我国开征资源税的时间不长,积累的经验有限,而我国资源分布又极其广泛,资源情况非常复杂,在这种情况下,要对开采的所有资源进行征税还有一定的难度。所以,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资源。一、矿产品一、矿产品 矿产
4、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等。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炭,指原煤,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选煤等。黑色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均指原矿,即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的、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二、盐二、盐盐是指固体盐、液体盐,具体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等。第四节第四节 税目和税率税目和税率根据现行税法,资源税税目包括七大类别,即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关于对未列入税法的有色金属和非金属原矿是否征
5、收资源税,可由省一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同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根据“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思路,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所谓“普遍征收”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征收资源税;所谓“级差调节”则指对因资源品质优劣、开采条件、地理位置等客观存在的级差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在设计税率时采取差别税额进行调节。第五节第五节 计税依据的确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税依据的确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一)课税数量的一般规定(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二)课
6、税数量的特殊规定(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依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
7、税数量。二、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可以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由公式可以看出,应纳税额计算的关键在于确定课税数量和适用的单位税额。第六节第六节 税收优惠税收优惠 一、减税、免税项目 由于资源税贯彻的是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故规定的减免税项目较少。主要减免税项目包括:(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3)自2007年
8、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二、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二、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资源税规定仅对在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由于对进口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相应的,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第七节第七节 征收管理与申报缴纳征收管理与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在收到销售货款或取得
9、索取销售凭证的当天,以及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移送使用的当天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二、纳
10、税期限二、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缴纳税款的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三、纳税地点三、纳税地点(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2)如果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3)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四、申报缴纳四、申报缴纳 资源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复习思考题复习思考题1.资源税制的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2.资源税的征税品目包括哪些资源产品?3.资源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返回目录书页返回目录书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