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 危害民航安全的犯罪与刑罚【学习目标】了解危害民航安全的犯罪种类及行为特征了解关于民航安全的国际条约掌握空中刑事管辖制度 掌握劫机犯罪的引渡和起诉一、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是指破坏航空秩序,包括机场秩序、机上秩序等航空器航行有关的一切秩序;损坏或破坏民用航空器、民航设施、干扰民用航空器的正常航行,从而导致或足以导致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所有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1.劫持航空器罪这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劫持”是指犯罪人按自己的意志非法控制航空器的行为。所谓劫持航空器就是指用上述方法强行控制该航空器意图迫使其改变预定航向,飞经行
2、为人指定的地方。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劫持行为,无论是否达到行为人预期目的,都是本罪即遂。劫持航空器罪的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航空器遭受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使用暴力危害飞行安全罪指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使用暴力,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者只要危及飞行安全,不论后果如何,即构成本罪。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
3、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3.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罪指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客观方面是传递虚假情报,扰乱了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根据民用航空法及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4.破坏航行设施罪指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损毁或移动航行设施不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航空器发生危险,不管是否形成严重后果,只要危及飞行安全,足以造成上
4、述可能的危险,即构成本罪。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5.毁坏航空器罪指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或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是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对犯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6.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罪指纠集多人扰乱民用机场正常秩序,致使机场无法运营的行为。情节严重时才构成本罪,在处理时,应仅限于
5、对首要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于一般参与者则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7.非法携带或运输违禁物品罪是指旅客非法携带违禁物品乘坐航空器或旅客、企事业单位以非危险品名义托运危险品的行为。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对非法携带或运输违禁物品的,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企事业单位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企事业单位犯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追究刑事责任。8.违反危险品航
6、空运输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专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企业法人);客观方面是违反了民用航空法第101条的规定,非法运输危险品,并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应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9.航空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罪指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航空人员;侵犯的客体是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客观上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
7、故,造成飞行器损毁,人员伤亡,后果严重;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是由于疏忽,或过于自信。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99条的规定,对航空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10.民航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应有的职责,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其特征是: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系国家公务人员,是民航主管部门和地区民航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渎职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11.其他手段的非法干扰行为 除民用航空犯罪行为外,民用航
8、空法还规定了对其他民用航空违法行为的处理。这些违法行为包括其他手段的非法干扰行为:(1)采用匿名电话、匿名信、电子邮件以及故意传递虚假情报、口头威胁等方式对机场、航空公司进行威胁恐吓,声称或暗示机场、飞机上、航空设施或人员等处在爆炸物的危险之中,或声称、暗示某飞机处于被劫持等非法干扰行为之中的行为;(2)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吸烟、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设备;(3)偷盗或损坏机上救生设备;(4)扰乱机上秩序;(5)打架斗殴、酗酒滋事、性搔扰等。二、民用航空安全的国际条约1.1963年东京公约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即1963年东京公约。该公约对航空器在飞行中发生的犯罪行为及对此行为的
9、管辖问题作了规定。这是第一个关于空中犯罪问题的国际公约。中国于1978年加入了该公约。2.1970年海牙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即1970年海牙公约。中国于1980年加入了该公约。3.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即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中国于1980年加入了该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国际合作,惩治从地面破坏航空运输安全的犯罪行为,使之成为海牙公约的姊妹篇。三、空中刑事管辖权的规定刑事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主权原则所享有的、对在其主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犯罪进行起诉、审判和处罚的权力。刑事管辖权的行使,事关国家主权,各国刑法对此都有明文规定
10、对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犯罪如何管辖,现实情况比较复杂,这一问题曾长期得不到解决,直到1963年东京公约的签署。明确了下列国家在公约规定的条件下对公约规定的犯罪有管辖权:1.航空器登记国。2.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在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3.航空器降落地国。4.犯罪发生地国。5.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在地国。6.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四、引渡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引渡已成为两国之间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国家主权
11、的合法体现。在实行引渡时,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2.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3.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能够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包括:1.犯罪发生地国这是基于国际法上的“领域管辖原则”,又称“属地原则”所进行的管辖。2.罪犯国籍国这是基于国际法上的“国籍管辖原则”或“属人原则”进行的管辖(即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问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这就是说,如果犯罪人是属于本国国籍的公民,国家就可以实行管辖。3.受害国根据国家属地优越权的延
12、伸原则,国家享有保护性管辖权。例如湄公河惨案。引渡的原则1.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认为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反之,则不能引渡。2.罪名特定原则又称同一原则,指请求国在将被引渡的人引渡回国后,必须以请求引渡时所持罪名审判或惩处,不得以不同于引渡罪名的其它罪行进行审判或惩处。3.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指因政治活动被指控为犯罪而受到本国通缉或迫害的人,经他国同意入境居留后,即获得保护并不被引渡回请求国的国际法原则。这一原则现已成为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基于刑事管辖中的属人原则,许多国家认为,一个国家对本国国民在本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享有管辖权
13、。5.不引渡即起诉原则又称“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国际公法中普遍管辖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案例分析与思考:卓长仁劫机案问题与思考: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参考答案:1、韩国将中国被劫持的96号民航机及机组人员和乘客及时潜还给中国政府,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不违反国际法。因为中韩两国并无外交关系,更无引渡条约可言。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对卓长仁等劫持民航机的犯罪行为,作为被劫
14、持飞机降落国的韩国也有管辖权,当两国无引渡条约时,被请求国有权“自行选择”是否以公约作为引渡的依据。且韩国方面已根据“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对卓长仁等罪犯予以起诉并依其国内法作出相应判决。3、中国和韩国都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概公约有关危害民用航空器犯罪行为管辖权的规定,作为96号民航机的登记国,对该犯罪行为享有管辖权,且该犯罪行为属于可引渡的罪行。据此,中国可以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4、所谓“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犯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一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不得以政治犯论处,应以严厉的刑罚予以惩处。这对于打击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行为,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