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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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林业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管)单位: 一、监督检查对象 接受海南省林业厅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审批的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

2、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3、(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二)委托机关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三)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

4、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四)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五)委托机关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六)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七)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委托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

5、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行政许可。 (2)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3)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4)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6、有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单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县林业局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县林业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

7、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林业局建立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登记档案,掌握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制定监管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对象、方式程序、工作要求等; (二)县林业局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审批事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县林业局开展辖区内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实施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现场监督检查,应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行政

8、相对人提供相关材料,询问有关情况,进行书面检查; (二)进入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行政相对人对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四)查阅、复制、摘录批准从事生产、经营和检验等相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不得少于2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并向被许可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进行书面监督检查的,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提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被许可人; (三)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可以事先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行政相对人拒绝到场的,邀请相关人员到场; (四)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

9、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吊销许可证;(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对县林业局下属部门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单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保亭县林业局下属部门管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事项,县林业局主要负责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局属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从事行政执法职权的下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对县林业局下属部门管理事项职权

10、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林业局下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林业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4

11、.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5. 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二)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 被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5. 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部门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部门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下属责任部门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下属责任部

12、门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县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下属责任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下属责任部门检查纠正,受查下属责任

13、部门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四)县林业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六、监督检查处理(一)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2.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

14、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5.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7.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8.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10.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11.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2.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13.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

15、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14.滥用职权,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15.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1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1.诫勉谈话;2.通报批评;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5.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6.吊销行政执法证件;7.调离行政执法岗位;8.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9.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

16、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10.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三)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1.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2.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3.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单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二、监督检查

17、内容全县林业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案卷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县林业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二)县林业局制订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二)通知受检对象、进入受检单位;(三)听取受检人汇报、查阅资料、抽查案卷;(四)形成报告。六、监督检查处理案卷中没有体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要限期整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

18、、社会情形等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对使用林地的监管)单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一、监督检查对象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二)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三)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四)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

19、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专项检查:以县林业局为主,利用国家、省林业厅每年开展的使用林地检查和对使用林地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机会开展使用林地专项监督检查。(二)日常监督检查:以县林业局为主,在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监督抽查等。四、监督检查措施县林业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县林业局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县林

20、业局在实施使用林地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林地管理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县林业局对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使用林地管理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县林业局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资料;(三)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

21、理:(一)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二)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三)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处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对林木采伐和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单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一、监督检查对象各林木采伐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采伐限额执行情况、采伐证发放情况、木材运输执法检查和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等工作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采取统计、抽查、专项检查、现场检查等监督检查方式进行。四、监督检查程序(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分析检查相关工作执行情况;(二)对有关单位或个人采伐限额执行情况、采伐证发放情况、木材运输行政执法案卷和文

22、书材料等管理情况进行抽查、专项检查或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三)对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林业局下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林业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23、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5. 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二)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 被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5. 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部门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部门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

24、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六、监督检查处理(一)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2.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5.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6.拒绝

25、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7.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8.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10.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11.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2.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13.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14.滥用职权,阻

26、挠、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15.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1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1.诫勉谈话;2.通报批评;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5.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6.吊销行政执法证件;7.调离行政执法岗位;8.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9.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10.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

27、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三)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1.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2.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3.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单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行使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执行;

28、2.森林防火责任制是否落实;3.森林防火管护力量是否到位;4.森林防火队伍是否按要求组建; 5.森林防火宣传是否有效开展;6.森林防火日常管理等工作;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二)对行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是否制定并及时修订; 2.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是否到位; 3.森林火灾扑救演练是否经常开展; 4.森林火灾扑救响应是否按要求组织; 5.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 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考核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对各责任单位进行年度考核检查。(二)日常工作检查,根据森林火险情况、森林火灾预防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对

29、各责任单位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工作检查。以及上级工作部署、群众投诉举报以及领导指示等工作需要进行工作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在行使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一)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履行防火责任的;(二)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三)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四)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五)森林防火期内,

30、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林业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森林防火检查工作;(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三)县林业局在行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责任单位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四)监督检查工作

31、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定期考核检查:对各乡镇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考核先进的单位将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考核不及格,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将被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约谈。(二)日常工作检查:检查中发现各乡镇、各林场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督促各乡镇、各林场整改,存在严重森林火灾隐患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三)在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

32、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未按规定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的;2.未按要求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3.未按规定配备护林员,成立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的;4.未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森林防火设施进行备案并验收的;5.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对于重大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6.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森林火灾情况的;7.发生火灾未及时组织扑救致使火灾蔓延的;8.未按规定履行火场看守职责造成火灾复燃的;9.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四)在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一次发生森林火灾

33、森林受害面积,1公顷以上; 2、因森林火灾,造成国家级、省级风景区、重点林区或自然保护区以及重要设施严重破坏的; 3、扑救森林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4、发生持续燃烧时间48小时以上森林火灾的;5、工作中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森林火灾数据严重失实的;6、上级检查时发现严重问题的。(五)追究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3.取消森林防火年度评先资格;4.对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责任人进行约谈。 5.国家、省、县级森林防火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予以调减;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34、(职权名称: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一、监管检查对象按照相关文件或设计实施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二、监管检查内容对开展实施林业建设项目工作的监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绿化造林、退耕还林、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省、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等林业工程建设项目;(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是否执行;(三)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程序履行和规划计划执行情况;(四)林业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安全有效;(五)对县级林业工程建设单位的业务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六)项目建设推进进度、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

35、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林业工程的检查验收、监督管理;(七)项目是否按季及时、如实填报项目进展、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情况,并及时上报。(八)掌握工程建设质量状况,总结交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对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造成质量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九)其他需要监管检查的事项。三、监管检查方式(一)对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检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检查工作或

36、者专项监管检查工作。县林业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检查工作。(三)执行监管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内业资料,实施外业勘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林业工程项目监管检查工作。(四)监管检查工程结束后,执行监管检查的部门对监管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措施。四、监管检查措施(一)实行阳光操作。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计划安排要规范操作流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遵循“公示、申请、审查、计划安排、再公示”流程。任何个人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亲友申报和

37、安排林业工程建设项目。营造林计划要优先安排给先行实施并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剩余的营造林计划,在向社会公示的前提下,依据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可的所有申报造林项目的实施主体情况,采取排序、抽签等方式进行分配。(二)实行纪检部门备案制。林业工程建设项目报各级林业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备案,纪检监察机构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定期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计划安排、资金使用、建设成效等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三)加强关键环节监管。工程建设实施工程中涉及种苗、肥料等物资采购以及工程发包,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特殊情况不进行招投标的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强化关键环节监管,由林业部门纪检监

38、察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监督。(四)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切实规范财务运行管理制度,各县县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评价制度,及时了解掌握项目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从严审查项目结算、竣工决算,加强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五)规范验收秩序。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后必须及时组织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林业部门纪检监察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项目实施具体负责人不得作为验收组成员。经验收组成员共同签字认可的项目验收意见作为兑现项目(补助)资金的基本依据。五、监管检查程序(一)确定督察项目;(二)督察准备。成立督察组,准备相关

39、资料,制定督察方案;(三)发出督察通知;(四)开展现场督察。督察组根据督察方案要求,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督察;(五)出具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及时提交督察报告;(六)复查。县林业主管部门将适时组织督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六、监管检查处理(一)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业工程项目建设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建立绩效评价体系,从项目效益评价、计划完成评价、项目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实施社会效益、项目单位管理效率等多个方面,确定不同等级,不同评价内容的具体标准,按照项目进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技术、管理人员采取抽检、轮验的办法进行一次性评价或全面评价。(二)实施责任

40、追究制度。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完善项目管理责任制,确保项目管理不留死角、达到全程监管。对项目违规验收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验收人员的责任;对项目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由纪检监察机构督促限期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恶意套取、虚报冒领林业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惩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对陆生野生动植物、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单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一、 监督检查对象我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我县森林公园。二、监督检查内容对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救护、收容、转移或放归自然,重点保护陆生

41、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对我县森林公园,在物种保护、森林公园建设管理过程的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监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二)针对我县森林公园管理部门开展定期执法监督;(三)每年组织开展对森林公园开展现场检查;(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现场核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查阅档案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调查等方式对我县省级陆生野生动植物、森林公园建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县陆生野生动植物、森林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的陆生野生动植物、森林公园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县

42、级陆生野生动植物、森林公园管理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对陆生野生动植物、森林公园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予以记录;县陆生野生动植物、森林公园管理部门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二)县级陆生野生动植物、森林公园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三)县级陆生野生动植物、森林公园管理部门每年抽取20%以上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必须指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3、(二)县级陆生野生动植物、森林公园管理部门对各责任部门进行监督,发现整改及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令相关责任部门及时处理到位;(三)对严重破坏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对违法情况以予通报公布;(四)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相关单位或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对林木种苗市场的监管)单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一、 监督检查对象 保亭县内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是否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生产、经营;生产经营的苗木是否符合标准;经营的林木种苗是否附有检

44、验证书和标签;是否存在假冒伪劣种苗;是否存在“未审先推”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日常巡查:对全县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经常性地上门巡查。(二)专项检查:在造林季节专项检查或不定期根据需要针对某一种违法现象进行专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现场检查。(二)委托质检机构抽检。(三)不定期开展林木种苗执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执法检查人员告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二)实地现场检查。(三)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

45、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委托林木种苗质检机构进行的质量抽查结果进行通报。(二)对违法行为提交林业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对森林采伐限额使用的监督检查)单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一、监督检查对象县林业局落实森林采伐限额下属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1)是否超限额使用森林采伐限额;(2)是否按海南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使用森林采伐限额。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般为一年开展一次自查,针对下属部门使用森林采伐限额的情况进行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或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五、监督检查程序抽查要先行制定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下发通知;(二)听取介绍;(三)实地勘察;(四)面谈询问;(五)情况汇总;(6)反馈意见,通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整改。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于违反海南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使用森林采伐限额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下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二)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事中事后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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