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一章 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法律制度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涉及到虚拟市场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本章主要研究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网络广告的法律规范、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适用、网上隐私权保护等内容。学习目标1、掌握网络广告的内容管理。2、熟悉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3、掌握市场混淆行为的基本概念和要件。4、掌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规制办法。5、掌握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办法。6、掌握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做法。引导案例网络虚假违法广告案2007年3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2017年第1号虚假违法广告公告。2016年,上海市共查处
2、广告案件2802件,罚没款总计8556万元,同比分别增长37%和46%。其中有4个典型案例是涉及网络广告的。引导案例网络虚假违法广告案序序号号广告名称广告名称类别类别违法主体违法主体发布媒介发布媒介主要违法表现及处罚结果主要违法表现及处罚结果1 1小站教育 教育培训上海易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有网站、电商平台当事人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教育培训经营活动,并利用官网和天猫旗舰店进行宣传,对公司的成立日期、服务资质和培训质量等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依法处罚款28万元。2 2企业招聘互联网上海博为峰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自有网站当事人在自有网站上发布弹窗广告,虽能关闭但在短时间内重复弹出,
3、系当事人使用某技术软件设置弹窗的定时重启功能,将重启时间设置为10秒。当事人不能确保互联网弹窗广告“一键关闭”,被依法处罚款2万元。3 3南浦妇科医院徐浦中医医院安平医院川沙天狮门诊部医疗服务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互联网搜索平台当事人作为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的发布者,未能有效履行法定义务,发布未经审查的南浦妇科医院、徐浦中医医院、安平医院、川沙天狮门诊部等医疗机构广告,并且相关搜索关键词所指向的是上述医疗机构不具备资质的医疗服务内容。当事人被依法处罚款2.8万元,相关医疗机构亦因违法医疗广告被依法处罚款共4.6万元。4 4大众搬场 生活服务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互联
4、网搜索平台当事人承接某自然人冒用上海海博搬场公司名义发布“海博搬场”广告(经查证,该公司已在广告发布的9个月前注销),后又将搜索关键词和相关广告内容修改为“大众搬场”,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作为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的发布者,未能有效履行法定义务,明知、应知广告虚假仍然发布,被依法处罚款1、03万元。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网络广告是指以数字代码为载体,采用先进的电子多媒体技术设计制作,通过互联网广泛传播,具有良好的交互功能的广告形式。由于网络广告传播速度很快,影响面很大,管理不善很可能对社会治安、个人名誉、个人隐私、专利权等方面造成不良后果。因此,加强对网络广告的内容、网络广告组织机构的管理非
5、常重要,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一、网络广告组织管理一、网络广告组织管理 在网上从事广告业务的主要是一些大型网络公司、依托网络公司的广告企业以及自建网站的中小广告公司,他们是网络广告组织管理的主要对象。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一)网站广告经营主体资格的管制从事广告制作和发布属于一种特殊营业行为,因此,只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取得许可后方能从事广告发布活动。这是根据商事法和工商管理规则得出的一般性结论,但目前国家立法尚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可能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网站经营广告的主体资格合法与否会影响到所承揽或受托发布的广告合同的有效性,一旦出现合同等纠纷,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
6、件对网络公司合法权益都无法予以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网络公司没有相应的广告经营许可证,也就无法从税务机关得到广告业的专用发票;国内企业无法得到广告业的专用发票,也就无法将广告支出在企业成本中列支。这种情况大大限制了企业在网络上的广告投入,影响了网络广告的发展。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二)网上专用标识制度为了防范利用网站发布虚假信息和欺诈性广告,一些地区试行网上专用标识制度。凡是在网上进行经营性广告活动的企业或个人,都需要在网页显著位置展示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的专用标识。上海地区已经开始实施这一办法。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就是营业执照的电子数字证书,是在互联网上确认经营主体资格的证明件
7、,它有1024位数字的密码系统,具有相当高的抗破译、防伪造能力。凡在网站上进行经营活动和宣传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到本市工商部门进行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并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展示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的专用标识。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三)特殊广告发布前的审查管制我国对一些种类的广告实行审查制度。由于网络已成为新型的大众化的媒体,在网络上发布需要审查的广告亦应当进行审查,这里网络广告管理的必然要求。2015年4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简称广告法)第40条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
8、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第44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第46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四)强化行业自律网络广告业与其他的市场竞争一样需要行业自律,过度放纵只会使这一行业遭受损失。这个道理网络广告界的人士都很明白。这里所说的自律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网站和网络广告从业人员自身必须遵守广
9、告法和相关法规,抵制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和欺骗广告;二是他们应当在经营的范围内,规制所托管的主页,一旦发现恶意广告行为时,尽善意管理人之法律责任。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二、网络广告内容的管理二、网络广告内容的管理网络广告内容管理,是指对网络广告内容及网络广告活动的管理,它是广告管理的一项特殊内容。由于网络广告内容来源多,信息量大,影响范围广,甚至超越国界,因此对网络广告内容的管理十分重要。对网络广告内容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防止误导,查处欺骗,净化网络空间。而网络广告内容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促进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科学性。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一)对违法广告行为的
10、规制违法广告行为,是指在广告经营和广告发布活动中,违反广告管理法规规定,所应承担责任的行为。违法广告行为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既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又可以是公民个人。网络广告与传统媒体上的广告相比,只是载体的改变,因此,网络广告仍然要遵守传统法律框架下对广告内容的管理,仍然应当适用现行广告法进行规制。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无地域性,使网络广告的管理难度远远大于传统广告的管理,以致目前的网络广告处于一种失控的状态。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在有关网络广告的法律法规没有出台之前,网上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遵守有关互联网的管理规定。在网络广告发布
11、过程中,网络公司或网站是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不管是发布自己的广告,还是受托发布他人的广告,对于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中强制性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的,如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等,网站将承担直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二)对网络虚假广告的规制广告法第3条和第4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
12、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虚假宣传包含与事实不符和夸大事实两个方面。虚假事实可能是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本身的性能、质量、技术标准等,也可能是政府批文、权威机构的检验证明、荣誉证书、统计资料等,还可能是不能兑现的允诺。部分企业利用消费者对于网络交易的好奇心,发布大量的虚假或夸大的广告信息,推销商品;有的企业则利用网络经营的特殊技术,隐蔽从事非法传销等活动,使不少消费者受骗上当,达到敛财的目的。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发布的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经营者不得在互联网站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品种、规格、质量
13、、制作成分、价格、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网络广告经营者不得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三)对网络强迫广告的规则网站经营者不能强迫网民在访问其网站时必须如何作为或者不作为。还有一种情况是,网站是一种综合性网站,网站经营者制作的网页为网民提供了各种服务,网民到网站访问不是为了寻找消费机会,而是为了享受服务,网民无须为此向网站支付任何费用,网站经营者通过网站访问者人数,广告点击率等获得商业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网民没有直接为他们所享受的服务付费,但他们接受服务的行为与网站的商业利益有着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此时网民与网站经
14、营者之间的关系,也应看作是一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网民在此时同样应有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他们有权拒绝任何强迫服务或交易行为,当然包括网络强迫广告。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三、网络广告中的法律责任三、网络广告中的法律责任(一)广告发布者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56条,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
15、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因此,作为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网站必须严格地依照法律和规则制作和发布广告,并尽职尽责地审查广告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否则一旦被认定明知或应知虚假而发布虚假广告,网站即得承担连带责任。而且网络公司还必须注意公示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地址等信息,免得在广告主销声匿迹后,自己承担全部的责任。当然,这里网络公司这种审查义务应当理解为形式审查,即广告发布者应当要求广告主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和证书,并尽一定的合理注意义务,以确保所发布的广告信息的合法、真实、有效。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我国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
16、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二)网站经营者在广告发布中的责任现行广告法将广告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分为4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
17、者其他组织。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在网络环境下,广告法律关系的这4种角色便不宜区分。在网站经营者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在自己的网上进行广告宣传情形下,网站经营者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为一身;而在为他人发布广告的情形下,网站经营者既可能为广告发布者,也可能同时兼广告经营者。应当说,在前一种情形下,虚假广告和
18、广告引起的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变得简单了,均由网站经营者自己来承担。现在最有争议的是,网络服务商在网络广告中扮演什么角色。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关于网络服务商在网络广告中的法律地位,仍然主要看网络服务者是否设计、制作广告并发布广告。在这里,仍然可以援用ICP 和ISP 区分的原则,即在主要看网络服务商是否直接介入到广告制作与发布。如果从事受托设计、制作和发布,那么,网络服务提供商或网站经营者则即成为网络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如果不包括设计、制作,那么,仅为广告的发布者。在这两种情形下,经营者均承担类似于ICP在信息传播中的责任,即对所制作和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一节 网络广
19、告及其法律规制但是,对于ISP是否为广告的发布者,目前存在争议。有些国家和地区倾向于将ISP纳入广告媒体经营者范畴。但是,由于ISP仅仅是一个信息传播者角色,对于其经营的网站上发布的广告内容没有筛选、过滤,或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参与网络广告的发布,因此,ISP对于网络广告虚假和由此引起的侵权结果不应承担责任。但是,网络服务提供商一经发现或权威机构通知广告虚假或违法,则应当立即停止传播并删除相关内容,并在必要时配合司法机构的调查。但是,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ISP有没有主动审核监督的义务,可否规定在“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违法时ISP承担责任;二是,应否肯定ISP在受害人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客观存在并在
20、接到通知的情况,仍不采取措施而产生的不作为的连带责任。第一节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工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通告网站经营者某网络广告虚假或违法,ISP应当立即采取删除或停止措施,但是,对于一般受害人的举报,ISP是否应当立即终止网络广告呢?因为,受害人举报亦有可能不符合事实或事实本身还构不成违法。在这个问题上,不妨可以规定先采取中止措施,如有争议,可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加以解决。当然举报者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广告内容虚假或违法,总之,对于ISP而言,原则上对于网络广告虚假、侵权、违法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存在明知、因重大过失而没有发现或被告知虚假、侵权和违法而不采取删除措施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1、第二节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一、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一、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包括两类,一类是传统企业(网下企业)利用互联网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类是网站之间在开展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在线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两类竞争行为在有些情形下存在区别,但是在大多数情形下,很难将二者截然区分开。这里所谈的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仅仅泛指利用网络通信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节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既有其与传统不正当竞争相重合一面,又有其独特性。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认定仍然脱离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
22、奠定的基本框架,网络无非是提供了更为方便或新型的手段而已。也就是说,网络技术只是一种手段,而没有改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当然,在网络环境下适用不正当竞争法时,我们又必须突破不正当竞争具体形态法定观念,将一些新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第二节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二、市场混淆行为二、市场混淆行为市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模仿之类的不正当手段,使其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混淆,而导致或者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在互联网环境下,信息交换手段的更新增加了制造市场混淆的机会和手段。所谓增加机会,是说
23、现实中许多物体、字符、标识等均可以通过电子的方式表现于网络世界,现实中企业拥有的各种权利自然地延伸至网络世界,并且创造了更加丰富多样的表达方式。这就使得人们在网络世界制造各种混淆行为。而且网络表达方式的易复制、模仿等特性,又为人们提供各种机会。第二节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从目前网络经营状况而言,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市场混淆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种:(1)恶意注册他人域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号权,致使许多企业无法将自己的商誉延伸到网络环境,损害他人利益;(2)域名与域名之间相同或类似时,产生的引人混淆行为;(3)从其他媒介或网站抄袭使用他人的作品或者网页,导致消费混淆或误认;(4)将他
24、人注册商标、商号登记为网站名称,搭其他经营者的便车;(5)网站的标识与他人商标、商号、标识等相同或相似,导致消费者误认的行为;(6)通过其他方式暗示与其他著名企业或网站有某种联系的行为。第二节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明确了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行为属于市场混淆行为。第18条规定,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节 电子商务中不正
25、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三、网络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网络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二节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上述行为本身不是制
26、作、发布网络广告的行为,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利用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但它们却能够在事实上起到提高网络点击率、吸引客户的效果。所以应将这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归入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范围,并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解决。竞争是获得繁荣和保证繁荣的最有效的手段。只有竞争才能使消费者从经济发展中收到实惠。正当的网络竞争是以谋取有利的生存发展空间和尽量高的点击率为目的,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的网络活动。如果网站经营者滥用网络技术进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网络宣传,损害其他网站的利益,扰乱网络秩序,这种行为应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站经营者对此要负主要的法律责任。第
27、二节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在某些情况下,网站经营者可能委托开发商或制作商来开发超链接技术、关键字技术的网站应用。但以此为理由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却是不正确的。一方面,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开发商不知道网站经营者要开发的具体内容,或者说,网站经营者要求开发商不能过多的了解网站的具体材料,这是正常的,也是合理的。这是开发商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网站经营者为了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所产生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开发商在开发的过程中,会涉及诸多行业,如果要求它在制作之前对该网站进行研究分析,确定哪些材料不会导致不正当竞争,然后再去制作,也是不现实和不必要的。上述技术可以用于不同的目的、使用在不同
28、的地方,由此产生的后果主要仍应由网站经营者负责。第二节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原始持有人通过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信息,其目的是为了借此获得并维持竞争的优势地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一种违反商业道德和危害竞争秩序的行为。商业秘密可以通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第二节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涉及网络对商业秘密的泄露主要有三种途径:(1)黑客入侵。这是在网络环境下侵犯商业秘密最普遍的一
29、种形式。侵权人利用高超的计算机和网络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窃取企业存储在网络空间中或通过网络空间传送的商业秘密。黑客入侵的案件有很多,这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最大的威胁。如2014年夏季,美国摩根大通银行在一次网络袭击中,7600万家庭用户和700万小型企业的信息被泄露,涉及人数约占美国人口的1/4。(2)电子邮件。通过电子邮件窃取商业秘密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很常见的。现代企业经常利用电子邮件与国内外企业进行商事往来,其中包含大量的商业秘密。侵权人通过改变邮件的传送路径等手段,窃取电子邮件中的信息。第二节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3)网络交易。企业之间通过网络进行交易,但这不同于面对面的商
30、谈,网络具有虚拟性,这给了不法侵害者可乘之机。侵权人通过虚构客户信息等其他方式以获取该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往往难以区分其身份的真假,从而受到侵害。我国没有统一的可以进行全面保护的网络商业秘密法,对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通过网络安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节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2017年6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简称网络安全法)第45条规定: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46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
31、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第47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节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节 电子商务中
3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五、侵犯个人信息行为五、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6月实施)第1条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第二节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与传统市场不同,在电子商务交易市场中,个人信息几乎是完全暴露在网络上了。因为,交易网站注册需要实名登记,电子支付需要账号密码,物流配送需要电话、住址等详细信息。所以,电子
33、商务中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远远高于传统市场。2015年连锁酒店桔子、锦江之星等连锁酒店的客户信息泄露,包括姓名、入住日期、客房费用、信用卡后四位和截止日期、邮件、地址等,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形成巨大威胁。第二节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网络安全法在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中,对个人信息保护做了详细的规定。(1)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2)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第二节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3)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
34、、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5)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二节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
35、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6)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7)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8)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第三节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欧
36、盟关于网络购物的法律规则一、欧盟关于网络购物的法律规则欧盟消费者保护(远距离销售)规则(下称远距离规则)于2000年10月31日起实施。该规则明确规定了远距离销售中经营者或供应商缔约前的义务:供应商(含货物出卖人和服务提供者)在缔约前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清晰的、可理解的、确定化的信息。该信息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姓名、地址;货物或服务的规格或描述;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包括各种税);支付、交付和履行的各种安排;要约的有效期和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适合的话)。在销售者主动打电话到消费者家里推销,必须言明其代表的公司名称和打电话的商业目的。第三节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网上交易中,因消费者没有机会检验商
37、品,加之交易的内容没有充分公开而造成消费者意思表示不完全,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许多国家的法律赋予消费者有一定期间内试用商品并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无条件退货或解除合同的期间,被称为“冷却期”或“犹豫期”。在这方面欧盟远距离规则规定的最为详细。根据欧盟远距离规则,除非有例外情形,在货物交付或涉及服务条款的合同缔结日起7日以内(被称为cooling off period,即冷却期),消费者享有无条件退货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在供应商没有以适当方式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下,冷却期将延长3个月;如果信息是在七天之后提供的,那么,从信息提供之日起算。一旦合同被解除,供应者必须在收到通知30天内退还消费者支付的
38、任何款项;任何相关的信贷协议自动解除。第三节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但是,在归于消费者自身的原因或商品本身的特性不能解除合同的情况,消费者一般不能主张退货或解除合同。这即是犹豫期的除外情形。欧盟远距离规则规定的例外情形有:(1)服务的契约本于消费者同意,服务已经开始,而在七天期间届满者;(2)货物或服务的价格随金融市场波动而变化非供应者所能控制者;(3)所销售的商品系应消费者所定的规格(consumers specifications)或个人化需求(personalized)或商品依其本质无法退货(by reason of their nature,cannot be returned)或易
39、于恶化或过期;第三节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4)视听记录或电脑软件一旦被消费者启封(因此,从因特网上下载了电脑软件后,消费者即无权解除合同);(5)报纸、期刊与杂志订阅合同;(6)游戏(gaming)或射幸合同(lottery)。第三节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欧盟远距离规则为经营者履行合同规定了法定的最长履行期限,规定供应商必须在至多30天内履行合同,30天自消费者向供应商发出订单起算。不管什么原因,只要供应商未能在规定的日期履行合同,必须尽可能快地通知和返还所涉款项,无论如何要在履行期满后的30天内履行这一义务。当然,规则允许当事人排除这一规则,在当事人另有约定时可以不适用该期限。在未
40、经请求货物发至消费者时,欧盟的远距离规则也做出了非常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消费者可视该货物为无任何条件的赠品。发送货物的供应商对所发货物丧失任何权利。而且,在供应商要求消费者支付未经请求的货物或服务的价款或威胁要针对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供应商将可能构成刑事违法行为,被处于罚金。第三节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二、我国网上购物消费者保护二、我国网上购物消费者保护(一)网上消费者知情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
41、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第三节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这里的消费者知情权是与传统购物方式中的看货、验货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时买卖相配套的。由于网络销售是通过网络远距离定货、没有真实地查检货物或没有询问卖主的机会,因此,应当严格要求网络经营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真正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电子商务法第1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第三节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二)网上消费者退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
42、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第三节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与国际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中的通行做法相吻合,保护了消费者的网购“反悔权”,解决了消费者在特定交易
43、领域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真实受影响的问题。第三节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2017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网络购买商品7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退货程序,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7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平台上显著位置明示,并从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第三节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时,对下述行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定数量的罚款:(1)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
44、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2)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3)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第四节 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惩戒“炒信”是指在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以虚构交易、好评、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信用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因恶意注册、刷单炒信、虚假评价、刷单骗补以及泄露倒卖个人信息、合谋寄递空包裹等违法违规行为。炒信行为严重扭曲了电子商务市场
45、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网络交易行为,提升网上交易主体信用真实度,维护信用秩序,净化市场环境。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开展反炒信联合行动,对炒信行为主体进行惩戒,鼓励和引导有关企业参加联合行动。第四节 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惩戒反“炒信”联合惩戒行动对象为组织、参与、协助“炒信”被列入“炒信黑名单”的各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简称“炒信”主体)。对因严重“炒信”行为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
46、处罚的“炒信”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有关部门和参加联合行动的企业将釆取联合惩戒措施:(1)限制新设立账户。限制“炒信”主体新开设平台账户。(2)屏蔽或删除现有账户。根据“炒信”主体炒信行为严重程度,对其现有账户进行屏蔽、禁售或删除;关闭或删除使用软件或程序方式大批量注册的账户,关闭或取消因滥用权利而产生的订单。第四节 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惩戒(3)限制发布商品及服务。对已开设平台账户且未被关店或全网禁用的严重失信主体,禁止或限制发布新品及服务,涉嫌商品、服务从平台 及其店铺强制性删除。(4)限制参
47、加各类营销或促销活动。限制参加大型促销活动。限制策划和开展网店庆典及促销活动。(5)扣除信用积分。对非法刷单积累的信用积分进行扣除。(6)降低信用等级。降低账户等级或信用等级,并予以标识,记入其网站平台诚信档案。(7)限制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通过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提高定价(利率等方式限制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第四节 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惩戒(8)限制账户权限权利。限制账户享受平台优惠政策及服务,降低搜索排名。(9)在搜索结果中标注风险。结合本单位相关产品和服务,在相关搜索结果对“炒信”主体进行标注,提醒消费者防范风险。(10)限制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企业入驻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通过
48、技术手段禁止卖家通过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企业寄递所出售商品。(11)辞退并通报建议同业机构不予录用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从业人员对合谋利用空包裹刷单炒信的寄递物流从业人员,相关 寄递物流企业应及时辞退,并向同业其他企业进行通报。第四节 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惩戒(12)查封或删除社交媒体账号。查封或删除严重失信主体组织或参与的刷单炒信社交 媒体账号。(13)限制网络广告推广。限制严重失信主体通过互联网搜索等方式广告推广其商品和服务。我国电子商务法第40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
49、著标明“广告”。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引导案例解析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2017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达到2957亿元,比2016年增长28.8%。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技术仍然是互联网广告快速发展的驱动力量,通过智能算法、数据挖掘实现精准推送;创意方面将深度整合直播、社交、游戏、奖金等激励元素;渠道方面,互联网广告将逐渐成为数为广告主常规、主流、高效的投放渠道。如此大规模的网络广告,没有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根本不可能实现对网络广告样件的截图、保存、结果分析等一系列工作,也就不可能实现有效监管。所以,建立完善的广告监测系
50、统,实现对重点门户网站全天候、全种类的广告监测已经变得非常重要。引导案例解析全面监测机制主要是利用“字词库”和“图样样本”的方法进行实时监控,通过先进的图像和语音识别技术,实现了广告与非广告的自动识别、自动检测等功能。除此之外,一个高效的网络全面监测机制还必须实现以下3个方面的转变:(1)在违法广告的发现方面,实现从被动地接收群众举报、投诉向主动通过监测发现问题转变。目前,由于广告执法人员较少,又往往不具备现代化的信息监管手段,因而不能主动发现网络广告违法行为。即使在每季度的广告集中监测中,也无法实现对网络广告的有效监测。通过对高科技网络广告监测系统的完善,可以实现网站的全面监测,实现网络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