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范文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1一、进一步强化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师生安全意识,每周至少1次,让学生详细了解交通规则。二、严格落实学校路口安全值勤制度。严格执行学校门口及主要交通路口值班制度,明确职责,实行无缝隙管理,在学生上学和放学的集中时间,有师生值勤,疏导交通,并做好值班记录。三、建立并落实学生上学、放学门口巡查制度。由学校值班领导带队,在学校门口附近疏导车辆,安排学生会执勤学生在上学、放学路上,对交通规则遵守情况进行巡查,对违纪学生及时制止,尽心批评教育,做好相应记录。四、各班级、各处室建立有效的学生遵守交通安全规则
2、监督、反馈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加强家校联系。五、在学校门口和学生比较集中的交通路口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机动车辆注意减速慢行,严禁机动车辆随意出入校园。六、教职工,学生骑自行车要做到八不准:不准“飙车”、“飞车”;不准多车并行;不准勾肩搭背;不准撒把骑车;不准倒骑车;不准在公路上赛车;不准骑车带人;不准在公路上停车玩耍。七、加大对教职工、学生专用车辆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车主对待学生专用车定期保养。监督学生不乘坐不合格车辆和无合格手续车辆。校园内严禁打闹、追跑,严禁攀爬、围追车辆。八、学生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要立即送医院抢救,并及时上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2为了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校车
3、安全的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校车运行,确保学生乘车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一、受理内容1、校车未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超员的;2、校车没有按规定停靠站点停靠,导致学生上下车及过马路存在安全隐患的;3、校车驾驶员存在身体、心理不健康现象的;4、校车驾驶员存在酒后驾驶校车行为的;5、校车驾驶员存在态度恶劣、打骂学生行为的;6、校车驾驶员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或过度疲劳驾车的;7、校车出现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的;8、校车接送学生时无随车照管理员跟车的;9、校车未按核定线路行驶的;10、无校车准驾资格驾驶校车的;11、无牌无证车辆、报废车辆、非营运车辆等未获校车许可运载学生的。
4、二、举报方式举报人可采用书面报告、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当地政府、县校车办、县交警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三、举报受理1、对于举报情况,如实记录,并为举报人保密。2、对举报人不愿公开身份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利。3、对举报内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向相关领导反映、及时处理。四、举报处理相关部门接到校车违规举报,必须按规定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对一般举报情况在当天内处理完毕,对情况特别严重,事故隐患较大的举报,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处理、整改完毕。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
5、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
6、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
7、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
8、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县级以上地
9、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
10、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41、目的1.1为了加强对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的力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控制工伤事故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在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中的安全管理规定。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等。3、职责3.1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与员工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3.2安全办公室是劳动合同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劳动合同中的安全管理事项。3.3山东九环
11、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安委会是劳动合同的监督部门,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核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负责监督合同的有效执行。4、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4.1劳动者被本公司录用后,应在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各持一份。4.2劳动合同中应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其内容主要包括:(1)企业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规定;(2)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权力和义务(3)工伤保险方面的事项;(4)其他要求。4.3人力资源部持已签的劳动合同办理签证手续。并为员工办理工资卡片、工伤保险投保手续等。4.4劳动合同的文本应由山东九环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安委会等单位审核、
12、确认。4.5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5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若属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若属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经济赔偿金。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1)劳动合同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条件之一;(2)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3)劳动合同期满。5.3因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解除合同:(1)不得因劳动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不得因劳动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