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教学全套课件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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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经济法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普通高校经济学应用型本科系列教材,教材体系及内容,!,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第三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四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第五章 经济竞争法律制度,第六章 房地产法律制度,第七章 金融法律制度,第八章 价格法律制度,第九章 税收法律制度,第十章 社会保障制度,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教材内容,经济法律关系。涉及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律制度。涉及市场经济的法制需求、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体系内容、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健全我国市场经济法制。,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涉及经济法的概念、经

2、济法的特征、经济法的地位。,1,3,2,第一节 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制,(一)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市场主体资格需要法律确认与保护 (二)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各方行为方式需要法律约束 (三)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需要法律确认与保障 (四)市场经济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市场正常运行需要法律规范 (五)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市场的开放性离不开法律保障,(一)市场主体立法 (二)市场运行立法 (三)宏观调控立法 (四)社会保障立法,一、市场经济的法制需求,二、市场经济下法律制度的体系内容,三、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健全我国市场经济法制,案例1-1: 四川达县五名男青年,在温州市一家私营企业主张某的皮

3、鞋厂打工。该厂只有一个十几平方米的车间,工厂大门整天紧闭着,屋里仅有的一扇窗户也常年关闭着,其中有三名工人吃住整天都在厂里,渐渐地他们开始恶心,呕吐,脚酸手软。一天,三人都晕倒在车间里,经医院查诊,是因长期接触氯丁胶,三人患了再生障碍性贫血,致病关键原因是厂里通风条件差。三名工人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寻求保护。 解析:本案属劳动纠纷案件,同时也属经济法调整范围的案件,市场经济强调效率、兼顾公平,既要克服平均主义,又要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市场本身解决不了问题,需要国家干预,建立互助互济、社会化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用以开发和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保护劳

4、动者的基本生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从社会整体本位出发,调整国家管理、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性,管理性,政策性,系统综合性,平衡协调性,案例1-2: 某县以盛产苹果闻名,为发展本地经济,县政府鼓励农民种植苹果,经过政府广泛动员和技术部门扶持,农民种植的几万亩苹果获得了丰产,外地的水果批发商闻讯赶来与当地农民签订合同,在短短十几天,苹果价格上涨很多。 当地政府看到价格可观,于是发布一个决定,农民不得擅自将苹果卖给外地客户,由政府收购苹果。果农表示不满,政府称是为了本地经济建设,

5、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解析:本案中县政府做出决定的行为无效,它与经济法基本概念、原理不相符。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管理和协调是宏观行为,其特点是国家伸出无形之手干预经济生活,本案政府收购苹果的行为是对经济的直接干预。,三、经济法的法律地位,(一)经济法的外部独立性问题,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行政法,民法,(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市场主体关系,市场运行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迈出店门,突然被东西砸到头部,鲜血流出,“肇事者”是从楼上掉下

6、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主动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对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 解析:本案侵权索赔案,是否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呢?显然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在国家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调整的是由国家管理和协调的那一部分经济关系。本案发生的纠纷虽然具有经济内容,但是它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伤害关系和财产索赔关系,应通过民事个体权益主张来解决,本案受害人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不合理,赔偿应由乌龟主人承担,赔偿受害人的医药费、误工费

7、、精神损失费等。,案例1-3,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1. 是经济管理和经营协作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2. 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 3. 除法律允许采用口头形式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构成,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内容: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公民个人,主体:,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案例

8、1-4: 甲国有企业将某项生产任务承包给乙企业来完成,双方签定承包责任书,约定乙企业可以使用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生产任务。 解析:本案通过甲、乙企业双方签定承包责任书在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形成经济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甲企业和乙企业,内容是甲企业让渡机器设备的使用权和原材料,乙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承包的生产任务,客体是特定的生产任务。,三、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概念,种类,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情况。,行为,事件,经济行为,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本章小节,经济法是从社会整体本位出发,调整国家管理、协调经

9、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是某一部法,而是一类法,立法宗旨在于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以此为出发点,保障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公平竞争。本章以国家协调说为经济法基本出发点,在分析市场经济特点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阐述市场经济对法律的需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以及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法律框架、制定和实施。,4. 举例说明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1. 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什么要加强和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3. 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返回,教材内容,非公司企业法律制度。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

10、投资企业法。,企业与企业立法。涉及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企业法、我国企业立法模式和体系。,公司法律制度。涉及公司概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1,3,2,企业破产法。涉及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破产程序、破产实体制度。,4,第一节 企业与企业立法,(一)企业的概念 (二)企业的分类,(一)国家对企业经济管理关系 (二)企业内部组织管理关系 (三)企业经营关系,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二、企业法,三、我国企业立法模式和体系,(一)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立法体系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立法体系 (三)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 (四)企业登记管理立法体系,第二节 公司法律制度,

11、一、公司概述,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法定性,股权性,营利性,概念,特征,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于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和2005年10月27日进行了三次修改。,(一)公司和公司法,概念,特征,公司法,公司法是指国家关于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是关于公司设立、组织与活动的法,体现了组织要素和财产要素的结合。,强调公司资本在公司设立和营运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保证交易安全;,强调公司股东会在公司组织机构中的中心地位;,采取统、分相结合的立

12、法体制。,(二)公司资本,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货币,经依法设立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东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资本维持原则,折衷资本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要求,出资方式,出资义务,资本三原则,(四)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公司债券只能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额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40%,近三年平均可分配的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

13、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率不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平。,要 求,条件,(三)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资格和义务,(五)公司盈利分配,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已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财务公开,公司公积金,(六)公司变更和解散,公司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的变更、董事长更换、公司发生合并

14、或分立、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等,股东会决议,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和分立需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程序,变更形式,变更,使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法定原因已经产生,而应逐渐终止公司权利义务的行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其它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持股10%以上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原因,解散,(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二、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一)有限责任公

15、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五)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 (六)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案例2-1 张华是一个体工商户,他与另外两个出资人共同发起设立了一家兴华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由该公司收下了他全部的产业,公司没有给他现款,而是给他股份和债权,张华几乎拥有了公司全部出资(除3%外)。公司成立后,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最终解散,张华要求公司偿还他对公司的投资,但公司的一些债权人和另外两个出资人认为,公司成立前和公司成立后的经营几乎完全一样,且张华拥有大部分股份,认为该公司实际上是张华的私营企业,张华与公司之间不存在资金偿还问题,为此

16、,双方发生了纠纷。 解析:本案纠纷的关键是要明确企业的性质和张华的地位,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方式设立,所有的议事规则和债务承担都应遵循公司法的规定,而不是传统的私营企业。张华在公司具有双重身份,即债权人和股东,公司解散后,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首先拨付清算费用,然后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之后,如有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返还。本案张华作为债权人,其债权在清偿公司债务中先行支付,作为股东,其资金返还权在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按比例获取。,案例2-2 甲、乙均为国有企业,2007年1月,两企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协议

17、。协议约定:(1)甲公司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注册商标100万元;乙企业出资250万元,其中专利权200万元,劳务50万元;(2)公司分别在A、B两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五年后,双方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之一;(4)其它(略)。 问:本案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解析:本案存在存在五处不合法,首先,两个国有企业达成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协议不正确,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发起人自由设立;第二,约定设立的公司货币出资少于30%,第三,劳务不能作为公司出资方式,公司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四种;第

18、四,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第五,投资人不得在公司设立时约定抽资。,案例2-3 某市宏光钢铁厂等六家企业准备采用募集方式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额为900万元,宏光钢铁厂以其专利作价200万元出资,其他5家发起人各出资20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个体户李某有价值100万元住宅一处,李某提出以此房作为成立后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6家发起人同意以此房折抵股款100万元,为节约开支,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由红星钢铁厂的销售人员负责发行。该案涉及到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解析:本案在设立条件和程序上均存在不合法之处:(1)募集设立方式要经批准,目前证监

19、会不批准募集设立方式;(2)如果以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的出资应该不低于35;(3)李某的住宅要经验资证明,方可证明出资价值,并且该住宅应该是依法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4)股份的募集必须采用间接发行的方式,即由证券机构承销,而不能由企业自行销售。,案例2-4 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三年后,经批准可增资,该公司以股票票面和低于票面金额价格向社会公开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3000万元。两年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该公司开始亏损,连续亏损两年,共计人民币1200万元。股东大会罢免了原董事长,选出了新的董事长,经过一年改革,公司盈利人民币600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东多年来经济

20、利益一直受损,故决定将该利润分配给股东。自此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不仅弥补了公司多年损失,而且发展迅速。至2006年,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5%,公司决定鉴于良好财务状况,法定公积金不再提取,为扩大公司规模,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把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根据案例分析该公司的作法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解析:(1)以低于票面金额价格发行股票不合法。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2)决定将该利润分配给股东不合法。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

21、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应先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积金,才能用于利润,而不能直接用于分配,且在存在亏损的情况下,不能分配。(3)法定公积金不再提取不合法。公司法第167条第2款规定:“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本案公司法定公积金只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5%,所以仍应提取。(4)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把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不合法。公司法第167条第3款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不能将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第三节 非公司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企业法

22、概述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二、合伙企业法,三、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管理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规定,案例2-6 赵某一家打算利用祖传美容秘方开办个人独资美容院,围绕谁为投资人进行商议。赵某一家人情况如下:赵某,男,户主本人,47岁,某县国家税务局局长;周某,女

23、,赵某之妻,45岁,已经取得美国国籍,但仍随家人在国内居住;赵甲,男,赵某长子,19周岁,某美容院的合伙人之一;赵乙,女,赵某长女,17周岁,某大学学生,长期从事网页设计和维护工作,收入颇丰,经济上以独立于家庭;赵丙,男,赵某次子,15周岁,初中毕业后在某美容培训班学习美容,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在确定了投资人之后,经过一系列的准备,投资人找到在工商局工作的赵某之弟,把投资人身份证明、设立申请书、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关部门对其经营美容业务的批准文件等文件交给他,口头委托其代办企业登记相关事宜。随后,赵某一家人期盼着美容院成立之日的到来。 本案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谁可以作为投资人?二是个人独资

24、美容院能否成立? 解析:赵乙(赵某长女,17周岁)可以作为投资人。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赵某(国家税务局局长)是国家公务员、赵某之妻(美国国籍)不具有中国国籍,赵甲(某美容院的合伙人之一)不符合合伙企业竞业禁止,赵丙(15周岁)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均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本案投资人有个人身份证明、设立申请书、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关部门对其经营美容业务的批准文件,申请文件符合要求,依法应能成立。,案例2-7 某市民A有街面房屋五间,2006年,外地人B与A协商以1万元月租租用该房开餐馆。A表示愿意

25、出租房屋,但不收租金,而是分得经营利润,双方签订合同,规定:(1)A出房屋五间,负责修缮、装修,A不参与经营,也不干涉B的经营;(2)使用期为五年;(3)A、B按3:7比例分配利润。双方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为合伙企业。 2006年5月至2008年9月,B每月都能按合同给付A利润,A共分得利润4万元,2008年10月,B不慎购进有质量问题牛肉,两天造成一百多人中毒,为此,赔偿医疗、损失和罚款等费20万元,B无力承担,让A承担一部分,A不同意,说自己未参与经营。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解析:本案是普通合伙企业纠纷,其债务承担规则应该是先外债,后内债。外债遵循连带无限责任,内债是按份责任。据此,在

26、B无力承担的情况下,与B是连带关系,应一起对外承担全部债务,然后,根据与B的出资,或者利润分成比例,确定应承担的具体债务数额,双方出资比例不清楚,但利润分成按3:7,因此,外债20万元也应按3:7的比例分担。,案例2-8 内地某厂与香港某公司经多次接触和洽谈,双方有意共同建立服装厂,为此,签署了意向书。意向书写明:由港方提供技术、设备和大部分资金,内地某厂提供厂房和小部分资金;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本案筹建的服装厂属于什么性质,应适用什么法律? 解析:筹建的服装厂应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本案出资主体是内地企业和港方企业,双方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

27、损,是一种契约式企业,应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第四节 企业破产法,(一)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二)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三)重整 (四)和解 (五)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六)破产的终结,一、破产与破产法,(一)破产 (二)破产法,二、破产程序,三、破产实体制度,(一)管理人,(二)债务人财产,(三)破产债权,(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五)别除权,(六)取回权,(七)破产责任,案例2-9 山华机械厂系一家国有企业,2008年8月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查明该厂的基本情况如下:该厂是在甲县工商行政管理

28、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经查,山华机械厂现有资产250万元,该厂对外所欠债务为300万元;尚欠该厂职工半年的工资10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50万元;欠国家税款60万元。该厂职工听说本厂要破产倒闭了,情绪很大,要求法院判给未发的工资。法院受理后,有人举报,2009年6月底,破产人在未支付本厂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的情况下,对其中一个债权人某钢铁厂支付未到期货款10万元。 解析:本案法院受理后,要确定债务人财产和破产债权的数额。该厂对某钢铁厂支付的10万元未到期货款支付的行为属于应撤销,据此,债务人财产应是260万元,破产债权310万元。山华机械厂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第一顺序:所

29、欠职工工资、基本养老保险150万元;第二顺序:所欠税款60万元;第三顺序:普通债权310万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本章小节,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我国建国后企业立法最早是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确立企业法人主体地位,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国际社会的企业制度相接轨,我国废弃按所有制标准给企业定性的做法,改按出资、责任、组织三位一体的法律标准确立了公司、合伙、独资等企业法律形态,同时,企业破产法规范企业退出机制。企业法调整的企业在设立、组织、经营活动以及变更、终

30、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对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和企业的经营关系。,4.有限合伙的特别规定。,1.公司资本制度的内容。,2.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3.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5.浅析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的完善。,第三章 合同法律制度,返回,教材内容,合同的效力。涉及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概述。涉及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的概念及立法概况、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涉及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合同订立的过程、缔约过失责任。,1,3,2,合同的履行。涉及合同的履行原则、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的保全、合同履行的担

31、保。,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涉及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合同的终止。,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涉及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合同的终止。,4,5,6,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原则 (六)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原则,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合同法的概念及立法概况,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案例3-1 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

32、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其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一次性收取了三年的摊位费。工商局收取的摊位费用于市场建设及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时的贷款。次年元月,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疏通轻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 200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批发市场后面的露天地,9月又移至不属于工商局所有的“星星市场”,这两次摊位移动均未征求200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200户个体户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普通合同案件受理。 解析:本案的关键是正确认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区分行政管理关

33、系和民事合同关系。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为契约,是主体间的合意或协议。具体到该案,工商局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是批发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局对该批发市场进行的市场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不受合同法的调整,作为批发市场的投资主体,工商局则是合同主体,它与个体户在法律地位上平等,有权利收取摊位费是因为提供给个体户经营摊点,工商局收取的摊位费不是行政收费,应受到合同法的调整。,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一、合同订立的主体资

34、格,(一)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订合同的主体要符合代理的要求,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三、合同订立的过程,四、缔约过失责任,(一)要约 (二)承诺,(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 (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问题,案例3-2 甲公司因建筑工程需要,急需水泥,遂向乙、丙、丁三家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型号的水泥,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解析:甲所发出的函电属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一方面,函电中明确声称“请速来函电”,表明甲是希望乙、丙或丁向自己发出要约,另一方面,甲提出“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其含义是派人前去协商

35、购买,而不是前往提货。同时函电中并不具备要约的要件,即函电中不具备合同主要条款:如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案例3-3 甲建筑工程公司施工过程中出现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甲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的丰华水泥厂发函,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接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承担。”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甲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筹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

36、建筑工程公司,甲建筑工程公司拒收。认为: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给丰华水泥厂函件,只是询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解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甲建筑工程公司能否撤销要约,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合法。 甲建筑工程公司的要约不可撤销,其无权拒收丰华水泥厂水泥。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要求内容具体确定,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甲建筑工程公司向海天水泥厂、丰华水泥厂同时发出的两份求购函,标的、数量、规格、价款、履行期、履行地点等都很明确,是有效的要约。海天水泥厂回信虽然实质性变更了建筑工程公司的要约单价,发出1

37、600元/吨的新要约,但是建筑工程公司未表示异议,验收、接收货物的行为,视为承诺。甲建筑工程公司的函电中要求受要约人在10天内直接发货,是一份不可撤销的要约,丰华水泥厂在接到信件7天后发货的行为是以实际履行行为对要约的承诺,甲建筑工程公司应履行其合同义务。,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不相适应的合同 (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三)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一、有效合同,(一)合同的生效条件 (二)合同的生效时间,二、效力待定合同,(一)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概念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要件,三、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种类

38、 (二)无效的免责条款 (三)无效合同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四、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案例3-4 2006年,甲机械厂从乙羊毛衫厂购得价值6万元的羊毛衫,末付款,后该机械厂与丙化工厂合并,机构经过再三调整,人员变动很大,乙羊毛衫厂多次去要款,无人理睬。在要款的过程中,他们听说丙化工厂与丁服装厂原是一个独立核算单位,于是该厂领导便派采购员与丁服装厂签订合同,并对采购员交待,抵足羊毛衫款就够了。合同签订后,丁服装厂按合同约定将价值6万元的550件服装送到乙羊毛衫厂,该厂收货后拒付货款,丁服装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羊毛衫厂偿付货款。 解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甲机械厂与乙羊毛衫厂的合同是否有效,乙羊毛

39、衫厂与丁服装厂的合同是否有效,据此如何解决纠纷。,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约定不明合同的补缺规则 (二)合同履行中的价格变动规则 (三)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规则,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 (二)诚信履行原则 (三)协作履行原则 (四)鼓励交易原则,二、合同履行的规则,三、合同履行的保全,(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顺序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四)代位权 (五)撤销权,四、合同履行的担保,(一)保证 (二)抵押 (三)质押 (四)留置 (五)定金,案例3-5 5月2日,A 、B两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B在A住所地向A交付木材,但合同对木材价款没有作约定。6

40、月20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A主张以当天B所在地的木材市场价格向B支付,B认为价格过低而不同意。双方经过进一步协商,仍不能确定木材价格。 解析:本案应以A所在地同类木材市场价格履行。木材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商品,且双方对价格没有约定,事后也没能达成协议,此时,可采用合同法第62条的补缺规则,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案例3-6 甲公司和乙公司经协商签订了某生产设备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定金20万元人民币,货物交付后一个月内付清货款。但对合同履行费用及争议解决未作约定。 合同签订后,甲按约定支付20万元定金,乙按约定的期限交货。由于双方对合同履行中的2万元运

41、费发生争议,因此甲未按期付货款,虽经乙多次催要均无结果。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物并支付2万元运费。 解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合同履行中发生的2万元运费依法应由哪方承担,乙是否应退还20万元定金。合同履行中发生的2万元运费依法应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应退还定金。根据合同法,合同中对履行费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即谁有义务运输谁就承担运费。本案甲乙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谁负责运输,交付货物的应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乙方交货地在B市,甲方自行运输,运费应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应退还定金,因为接受定金的一方只有在违约的情况下才承担定金责任,本案乙按约定的期限交货,并不存在违约,

42、所以不承担定金责任。,案例3-7 甲商场与某批发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场10月10日支付货款,批发公司10月15日交货。10月9日商场得知批发公司无法采购到该种商品并得到证实,遂决定10月10日不付款,并通知批发公司暂不付款的原因,同时提出要求批发公司提供担保后再付款。批发公司收到通知后认为商场不付款是违约行为,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并拒绝提供担保。 解析:本案甲商场没有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批发公司承担。商场是合同先履行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商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行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债务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可以

43、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在本案合同履行中,10月9日,商场得知批发公司无法采购到该种商品并得到证实,遂决定10月10日不付款,并通知批发公司暂不付款的原因,同时提出要求批发公司提供担保后再付款。商场具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并且采取了合法的步骤,通知对方后,中止履行合同,让对方提供担保或者履行。商场作为先履行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人批发公司应该采取适当的补救,提供担保或者履行,而本案批发公司收到通知后拒绝提供担保,后履行方未能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方商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要求批发公司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案例3-8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0万元的到期货款,经索要一直未还。经查:乙公司对丙公司享

44、有30万元的到期运费;乙公司对丁公司享有10万元的货款,已过交付期;乙公司在戍公司中享有价值10万元的股份。乙公司对丙公司未提出付款要求,乙公司对丁公司的货款一直处于催交之中。甲公司欲对乙公司的三个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解析:甲公司只能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对丁公司、戍公司无权提起。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于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的权利。合同债务人乙公司对丁公司享有10万元的到期货款,而未对丙公司提出付款要求,是怠于行使对第三人权利的状态;乙公司对丁公司的货款一直处于催交之中,非怠于行使债权;乙公司在戍公司中享

45、有的是股权而非债权,与代位权债务人对第三人必须有债权存在的条件不符。,案例3-9 王某年初在当地商场预定一款地板,交定金2000元,近日,商家通知该款地板不生产了,要求他改款或退还他2000元定金,王某找经理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商家拒绝。 解析:本案定金担保关系成立,商家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采取口头形式,但实际给付定金的,不影响定金的成立。本案王某已交定金2000元,不管双方定金是采取书面还是口头形式达成,定金关系都成立,产生定金的担保效力,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

46、终止,(一)合同转让的种类 (二)不得合同转让的情形,一、合同的变更,(一)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处理 (二)合同变更的效力,二、合同的转让,三、合同的终止,(一)履行完毕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提存 (五)免除 (六)混同,第六节 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二)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继续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四)违约金 (五)定金,案例3-10 2004年12月初,某服装厂

47、与贸易商行签订了一份购销各种规格男式T恤2000件的合同,合同对产品质量、价格、交货地点、方式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并以一组上海产男式T恤作为样品,同时规定交货时间为2005年4月上旬。合同订立后,服装厂2005年2月初就完成了生产任务,没有与贸易商行洽谈,就将货发至商行,商行以合同没有到期为由,拒绝收货,后经多次洽谈,商行提出,若提前收货,必须降价5%,服装厂表示不同意,最后商行同意代为保管。服装厂认为货已交,对方会如期承付货款,但商行迟迟未付款,商行已经将服装用于销售。经多次催款,商行置之不理,5月30日,服装厂以商行拒付货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了该案,服装厂提出,我方已交货三个多

48、月,对方拒付货款10万余元,应承担违约责任。商行辩称,他方提前交货,我方拒收,目前他方尚未向我方正式交货,我方只是暂时代为保管,他方应偿还我方三个月的保管费和房租共计5000元。 解析:本案购销合同是有效成立的合同,纠纷发生在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都存在违约,应根据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其中,服装厂在履行中有违全面履行原则和诚信履行原则中的通知义务。合同规定交货时间为2005年4月上旬,服装厂在2005年2月初没有与贸易商行洽谈,就将货发至商行,本案服装厂尽管不是迟延发货也是违反全面履行原则的,服装厂2005年2月初完成生产任务,没有与贸易商行洽谈,就将货发至商行,违反通知义务;贸易商行有违诚信履行原则和诚信履行原则中的协助义务。诚信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秉承诚实、守信、善意、不滥用权利或者规避义务。服装厂已经交货,且已过交货期限,并且商行已将服装用于销售,但商行迟迟不付款,这本身有违诚信。债权人应为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本案商行没有尽到协助履行义务。综合两方面分析,服装厂应支付给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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