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复议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在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行政复议申请人或第三人享有以下相应权利和义务:1、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3、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解除或
2、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5、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申请人应当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6、有配合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的义务。7、在暂停执行行政拘留期间,申请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行政复议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二)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停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继续执行。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以上内容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被告知人(签名):年 月 日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