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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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征收权力项目名称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实施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2、行政法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369号令)责任主体县环境保护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排污单位需提供用水用煤发票、监测报告、生产时间、产品产量、污染物排放量相关支撑资料并完善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行政征收部门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核责任:根据企业提

2、供的资料将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性监测、物料衡算、总量减排、环境统计、产排污系数等各项工作(数据)有机结合起来,科学、严格、全面核定其排污量并计算排污费。3、决定责任:经内部审签后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企业。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机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监察室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确认权力项目名称排污申

3、报登记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

4、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第四十二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

5、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6、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

7、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责任主体县环境保护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排污单位需提供用水用煤发票、监测报告、生产时间、产品产量、污染物排放量相关支撑资料并完善排污申报登记表。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核责任: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将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性监测、物料衡算、总量减排、环境统计、产排污系数等各项工作(数据)有机结合起来,科学、严格、全面审核其排污量。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4、送达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5、事后监督责任:排污申报登记

8、表及相关申报资料存档。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监察室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水污染事故代处置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

9、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责任主体县环境保护局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水污染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2.决定责任:下发代处置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3.执行责任:代处置时到场监督;代处置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处置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核算代处置费用,并向当事人追缴费用。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机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监察室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危险废物代处置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责任主体县环境保护局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

11、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危险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2.决定责任:下发代处置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3.执行责任:代处置时到场监督;代处置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处置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核算代处置费用,并向当事人追缴费用。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机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监察室县环境保

12、护局责任清单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放射性固体废物代处置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县环境保护局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经催告通知书。2.决定责任:下发代处置通知书,并

13、送达决定书。3.执行责任:代处置时到场监督;代处置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处置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核算代处置费用,并向当事人追缴费用。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机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监察室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代处置。实施依据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

14、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类、类、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责任主体县环境保护局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

15、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2.决定责任:下发代处置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3.执行责任:代处置时到场监督;代处置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处置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核算代处置费用,并向当事人追缴费用。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机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监察室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序号5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扣押

16、、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实施依据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责任主体县环境保护局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整改,当事人逾期不整改。下发催告通知书。2.决定责任:下发查封、扣押决定书。3.执行责任:到场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4

17、.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机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监察室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序号6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查封或者暂扣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责

18、任主体县环境保护局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整改,当事人逾期不整改。下发催告通知书。2.决定责任:下发查封、扣押决定书。3.执行责任:到场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机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监察室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序号7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企业

19、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查封、扣押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责任主体县环境保护局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整改,当事人逾期不整改。下发催告通知书。2.决定责任:下发查封、扣押决定书。3.执行责任:到场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4.事后

20、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机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监察室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序号8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对未按照规定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代处置实施依据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

21、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二)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责任主体县环境保护局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2.决定责任:下发代处置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3.执行责任:代处置时到场监督;代处置完

22、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处置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核算代处置费用,并向当事人追缴费用。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机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监察室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序号9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对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擅自处置的代处置实施依据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

23、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二)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

24、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责任主体县环境保护局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2.决定责任:下发代处置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3.执行责任:代处置时到场监督;代处置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处置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核算代处置费用,并向当事人追缴费用。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25、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机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监察室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

26、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责任主体县环境保护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或者移送的此类环境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27、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机关

28、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监察室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责任主体县环境保护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或者移送的此类环境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29、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30、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机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监察室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的处罚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

31、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责任主体县环境保护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或者移送的此类环境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32、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

33、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机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监察室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处罚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

34、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责任主体县环境保护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或者移送的此类环境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35、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

36、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机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监察室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序号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或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

37、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四、八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任主体县环境保护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或者移送的此类环境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38、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

39、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机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监察室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序号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或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

40、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五、七项: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县环境保护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或者移送的此类环境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

41、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

42、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机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监察室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序号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罚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43、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六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县环境保护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或者移送的此类环境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44、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机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监察室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序号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处罚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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