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关理论与实务报关理论与实务项目项目七七 减免税务报关减免税务报关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1.掌握减免税货物的含义、特征、范围及监管年限,2.掌握减免税货物的审批流程;3.掌握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4.掌据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单制。能力目标能力目标 1.能够申请“进出口贷物征免税证明”2.能够进行减免税货物的报关流程设计 3.能够正确完成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单填制。任务导入任务导入 李明是广东省粤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报关部门的一名报关人员。公司安排他负责广州达华模具有限公司的报关业务。经理告诉他,最近公司有一批生产设备从国外进口的报关业务由他去办理。李明填好报关单交给经理审核。经理却告诉他。这票货
2、物不能按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本企业属于外资企业,并是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一批设备,应该按照减免税货物的程序来报关。李明不明:减免税货物与一般进出口货物在报关程序上有什么区别?减免税货物怎么报关?任务一认识减免税货物任务二减免税货物管理任务三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减免税货物报关单填制任务一任务一 认识减免税货物认识减免税货物一、减免税货物概述一、减免税货物概述报据我国海关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城免税货物分为三类,即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实际上,特定减免视和临时减免税都属于政策性减免税范围,两者并无明显的区别。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是指海关法 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其他
3、法律、法规所实施减免税货物,大多与国际通行规则相一致,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外,其他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无须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给予减免进出口税收的优惠政策,包括基于特定目的实行的临时减免税政策。其适用范围见表7-1。特定减免税货物适用范围类型特定设置免税进口货物范围特定地区我国在关境内特别限定区域,按减免税优惠进口的货物只能在这些特定地区内使用对由境外进口运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所需设备、物质给予免税特定企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按减免税优惠进口的货物
4、,只能在这些特定企业内使用对属于国家鼓励项目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即企业海关编码第六位为2、3、4)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企业自用的投资设备给予免税特定用途国家规定可以按减免税优惠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用途对科研机构及学校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设备,以及残疾人组织和单位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给予免税二、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特征二、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特征(一一)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 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属于我国关税优惠政策,目的是优先发展特定地区的经济,鼓励外商在华直接投资,促进国有企业和我国教、科、文、卫事业的发展。所以,需事先经过减免税海关行政许可备案审批,再领取“进
5、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见表7-2),俗称“免表”。申请单位:征免性质/代码:审批依据:发证日期:年 月 日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到货口岸:合同号:序号货名规格税号数量单位金额币制主管海关审批征免意见1关税增值税其它2345备注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二二)进口申报应交证件(相关进口许可证件进口申报应交证件(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凡属于国家对外贸易管制需要提交相关进口许可证件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必须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境申报手续。外资企业和港、澳、台同胞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可免交验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许可管理的,可免交进口许可证
6、。(三三)在特定年限内继续接受海关监管在特定年限内继续接受海关监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破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1)船舶、飞机:8年 (2)机动车辆:6年;(3)其他货物:5年。管有限自贷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期。任务二减免税货物管理任务二减免税货物管理 海关对减免税货物施行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及后续管理等相关手续管理。货物进口前,由减免税中请人或其代理人办理。(1)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前述手续。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
7、,是指根据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并依法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符合规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海关总署审查确认的其他组织,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接受减免税申请人委托,代为办理减免税相关事宜。(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1)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2)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
8、的;3)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不得办理减免税货物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可以于以延期,延期时间自税款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不超过6 个月。特殊情况仍需要延期的,应当经海关总署批准。(3)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见图7-1),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4)在海关监管年限及其后3 年内,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稽查条例有关规定对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和使
9、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见表7-3 和表7-4)。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自查内容减免税申请人自查情况1、减免税进口货物安装地点、使用情况2.减免税进口货物调换、抵押、质押、留置、转让、出售、移作他用、退运境外或进行其他处置的情况3.减免税进口货物未按照特定用途、特定地区、特定企业使用的情况4.实际进口的减免税货物的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是否与申报减免税申请时相同5.减免税申请人改制、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及其他资产重组情况6.减免税进口货物是否已人本单位固定资产账7.其他需要向海关说明的情况备注序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征免税证明号进口放行日期使用状况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情
10、况明细表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情况明细表 (5)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不予恢复减免税货物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减免税货物转入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结转时的价格、数量或者应缴税款予以扣减。(6)减免税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减免税申请人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不予恢复其减免税额度:未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原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可以恢复其减免税额度。(7)对于其他提前解除监管的情形,不予恢复减免税额度。(8)特定减免税
11、货物不在特定范围内使用的处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海关对当事人擅自将特定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违法行为可处货物价值5 以上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违法所得”是指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益。任务三任务三 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减免税备案和审批、减免税备案和审批减兔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
12、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投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一)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1)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审查委托方进口货物申办减免税条件应具备的条件。(2)进口货物前,要求委托方备齐海关所需以下资料原件和盖有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进口口岸应与实际进口口岸相符2)企业营业执
13、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3)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3)至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信息预录人,复核无误后,打印递交海关审核,经海关审核,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受理。受理后,海关对其主体资格、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二二)申请办理减免税证明申请办理减免税证明(1)规范地进行“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见表7 5)预录人。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进出口货物减免税
14、备案申请表企业代码企业名称征免性质/代码项目统一编号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代码审批部门代码许可证号对外签约单位注册号对外签约单位合同号项目性质/代码进出口岸备注序号税则号列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总价币制原产国(地区)申请单位签章(公章)年 月 日主管部门签章 年 月 日联系人:电话:(2)报关人员对预录人的“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中的下列各项做重点复核:l)商品品名、观格、数量、重量、价格应与进出口许可证件、合同、发票、信用证、提单等一致;2)进口旧设备的,应在商品名称前特别往明“旧”字;3)分批装运进口的,应在商品名称后注明“第N 批”4)备件随设备一并进口的,应在品名后注明“及备件(备
15、件详见清单)“,并向海关提供一式两份备件清单;5)品名中有法定商检货物的,在录人排序时,应放在最先位置;6)如为提前担保放行报关单后申报的免表,则应与报关单申报信息保持一致。(3)要求委托方在进口货物前,备齐海关所需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加盖有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3)进出口合同、发票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4)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三三)海关审核海关审核 海关收到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
16、税审批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海关应当自受理减免税审批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确定其所申请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决定,并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按照具体政策规定签发,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持 证人应当在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内办理有关进口货物通关手续。如情况特殊,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 个月。海关总署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使用一次有效,即一份征免税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一次性进口。如果同一合同项下货物分口岸进口或分批到货的应向市批海关申明,并按到货口岸、到货日期分别申请征免税
17、证明。二二、减免税减免税货物通关货物通关(一一)凭凭“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通关通关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不能在有效期内办理,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二二)凭税款担保证明通关凭税款担保证明通关 减免税申请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海关中请凭税教担保先子办理货物放行手线办理流视图 7-2。图7-2 凭税担保证明通关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主管海关入境地海关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
18、主管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担保的决定。准予担保的,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不准予担保的,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三三、减兔税货物的后续管理、减兔税货物的后续管理(一一)监管期届满解除监管监管期届满解除监管 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减免税申请人不用向海关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见表7-6)。减免税申请人需要海关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办结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等相关手续之日或者自海关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
19、。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公司(单位):根据海关规定,对你公司(单位)进口的下列减免税货物准予解除海关监管,特此证明。序号项目统一编号原征免税证明编号原征免税证明项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原货物总价币制原进口(二二)监管期内处置监管期内处置1.变更使用地点变更使用地点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变更使用地点。减免税货物需要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的
20、,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事先持有关单证及需要异地使用的说明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转入地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将减免税货物运至转入地海关管辖地,转入地海关确认减免税货物情况后进行异地监管。减免税货物在异地使用结束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结异地监管手锁,经转入地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主管海关后,减免税中请人应当将减免视贷物运国主管海关管辖地。2.结转结转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中请人将进口减免视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1)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
21、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人地主管海关。(2)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转人地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3)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4)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5)转入地海关和转出地海关为同一海关的,按照(1)的规定办理。3.3.转让转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
22、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4.4.移作他用移作他用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地区、用途、企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2)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3)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按照以上规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税款
23、担保,税款担保不得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应补缴税款总额。5.5.变更、终止变更、终止(1)变更。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頒发之日起30 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经海关审核,需要补征税款的,承受人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变更或者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2)终止。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因破产、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申请人终止,没有承受人的,原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
24、关代征税缴纳义务的主体应当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 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6 6、退、退运、出口运、出口 在每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进口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报主管海关核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后,海关不再对出口或者退运出境的减免税货物补征相关税款。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减免税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减免税申请人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类型货物的,不予恢复其减免税额度;未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原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之日起3 个月内向海关提出申请
25、,经海关批准,可以恢复其减免税额度。对于其他提前解除监管的情形,不于恢复减免税额度。7.7.贷款抵押贷款抵押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主管海关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进口减免税货物抵押通知”。海关同意以进口减免税货物办理贷款抵押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正式签订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之日起30 日内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交海关备案。减免税申请人不得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形式的担保:(1)与
26、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2)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3)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向海关提交“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书面承诺当减免税申请人抵押贷款无法清偿需要以抵押物抵偿时,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先补缴海关税款,或者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海关税款。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外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或者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8 8.解除解除监管监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管海关中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
27、时免于提文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任务四任务四 减免税货物报关单填制减免税货物报关单填制一、一、“备案号备案号”栏栏 填写“免表”上的Z+11位编号。二二、“监管方式监管方式”“征免性质征免性质”“”“征免征免”栏栏 要区分减免税货物进口的不同情况进行填报。(一)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物品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物品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建厂(场)物料,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办公用品(设备),并且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中
28、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设备、物品,简称“合资合作设备”,监管方式代码为2025;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进口设备、物品,简称“外资设备物品”,监管方式代码为2225。(二二)投资总额外自有资金免税进口设备投资总额外自有资金免税进口设备鼓励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符合中西部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利用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设备进行更新维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应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对应征免性质为“
29、自有资金”(代码799)。(三三)减免税设备结转减免税设备结转减免税设备结转即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设备,从进口企业结转到另一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简称“减免设备结转”,监管方式代码为0500。减免设备结转的转人、转出企业应分别填写进、出口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具体栏目填制如表7-7所示。栏目投资总额内进口投资总额外进口减免税设备结转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国内投资项目进境进境进境进境形式进口形式出口监管方式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一般贸易一般贸易减免税设备结转征免性质鼓励项目等自有资金实际填报免于填报备案号征免税证明编号Z:征免税征免编号结转联系的编号收发货人该合资合作企业该外商独资企业设备进口
30、企业转入企业转出企业消费使用单位运输方式进境实际运输方式其他运输启运国实际启运国中国备注注明代理进口的外资企业名称结转联系函编转入进口单号;转入征免编号原产国/最终目的国设备实际原产国设备原产国中国征免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全免;特案特案全免表7-7减免税进口设备常见填制内容及对应关系(四四)国家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国家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国家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是指我国根据两国政府间的协议或临时决定,对外提供无偿援助的物资、捐赠品,或我国政府、组织基于友好关系向对方国家政府、组织赠送的物资,以及我国政府、组织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组织无偿援助、捐赠或赠送的物资。本监管方式代码为3511,简称“无偿援助物资”。本监管方式对应征免性质为“无偿援助”(代码201)。(五五)进出口捐赠物资进出口捐赠物资进出口捐赠物资是指境外捐赠人以扶贫、慈善、救灾为目的我国境内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救灾、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物资,以及境内捐赠人以扶贫、慈善、救灾为目的向境外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救灾、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物资。本监管方式代码为3612,简称“捐赠物资”。对应征免性质为“救灾捐赠”(代码801)、“扶贫慈善”(代码802)、“公益收藏”(代码698)、“科教用品”(代码401)、“残疾人”(代码413)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