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 民法及其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物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有权用益物权代理债法总则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目 录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五章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限第六章物权概述第七章合同及其流转合同责任人格权概述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一般规定结 婚第十五章第十六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继承与继承权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三章第二十四章第二十五章目 录家庭关系第十九章离 婚第二十章收 养第二十一章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特殊侵权责任类型第二十六章第二十七章第二十八章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适用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第一章 民法及其基本原则总总 则则第一
2、节民法的概念和适用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我国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三者相互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的调整方法,一是事前的调整,二是事后的调整,民法通过这样两种调整方法实现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和规范。(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调整方法一、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适用结构(二)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一)民事权利的内容u 1.人身权利。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是
3、民法的一大类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基本民事权利。u 2.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民法的另一大类民事权利。在民法的领域中,财产权分为三种:第一种是静态的财产权,即物权;第二种是动态的财产权,即债权;第三种是无形的财产权,即知识产权。u 民法的第二部分内容,是与民法的第二种调整方法相适应的,即采用民事责任的方式,对违反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的民事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内容,民法的强制力就体现在这一部分内容上。u 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对物权的保护方法、对债权的保护方法、对人身权的保护方法等。最常用的民事权利保护方法就是侵权责任和违
4、约责任。二、民法的结构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适用关系(二)民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一)民法的性质u 1.民法是私法。公法和私法是历史上对法律性质的基本划分。u 2.民法是人法。,民法以人为本,以人作为基本出发点,规定自然人和法人的根本地位,确定合理的人性观点,依公平正义的观念来规范人的行为,建立和谐的人际社会。u 3.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基本内容是规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规定民事权利行使的规则,规定对民事权利的保护。u 1.民法与商法。不能将民法和商法截然分开,理由是国家立法采用的指导思想就是民商合一,商法单行法要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接受民法典的指导。u 2.民法与经济法。经济法研究国家与商品生产者和
5、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研究命令者与服从者的关系,贯彻国家意志先定的原则,保障国家计划的实现。三、民法的性质和民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二)民法的解释(一)民法的性质u1.宪法u2.民法典和民法单行法u3.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u4.地方法规中的民事规范u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u6.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u1.立法解释u2.司法解释u3.学理解释四、民法的渊源和解释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适用ABCu(一)对人的效力。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法适用于哪些人。u(二)对空间的效力。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法在什么地域适用。u(三)对时间的效力。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法从生效到失效的时间范围,民法在这
6、个时间范围之内持续地发生效力。民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范围内发生效力。五、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二)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u1.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作用u2.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准则作用u3.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审判准则作用u4.掌握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作用(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u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规范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始终的根本准则。u民法基本原则既是立法的准则,对民事立法及其完善具有贯穿始终的指导意义;又是立法和司法机关解释民法规范时贯穿始终的重要依据,任何解释都不能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同时,还是解决成文法局限性的有效手段
7、,用以弥补立法的不足和空白。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三)自愿原则(二)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四)公平原则(五)诚信原则(六)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七)绿色原则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总总 则则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u1.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u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u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u4.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u
8、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四)主民事关系和从民事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或者说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民事法律关系作出不同的分类。就此,可以把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便于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和法律适用。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二)绝对民事关系和相对民事关系(三)调整性民事关系与保护性民事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一、民
9、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标的,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规定了部分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1)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客观情况。(2)民事法律事实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一)事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二)行为
10、。行为是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第一节民事主体概述第二节自然人第三节法人第四节非法人组织第三章 民事主体总总 则则第一节民事主体概述(一)民事主体的概念民事主体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范具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一是自然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和外国人、无国籍人;二是法人,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其又分为多种类型;三是非法人组织,民法典总则编第四章专门规定了“非法人组织”,使其成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种民事主体。一、
11、民事主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1.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民法规定的主体资格2.民事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3.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4.民事主体具有广泛性二、民事主体的分类第二节自然人u(一)自然人的概念u 自然人是指按照生理规律出生的人。u(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一、自然人及其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自然人u(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u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者资格。u(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
12、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自然人u(一)监护u 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u 监护是一种义务性制度。承担监护义务的人称为监护人;受监护人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u(二)住所住所是指民事主体以久住的意思经常居住的处所。住所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心素,即久住的意思;二是体素,即经常居住的事实。三、监护和住所第二节自然人u(一)监护u 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u 监护是一种义务性制度。承担监护义务的人
13、称为监护人;受监护人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u(二)住所住所是指民事主体以久住的意思经常居住的处所。住所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心素,即久住的意思;二是体素,即经常居住的事实。三、监护和住所第三节法人一、法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有下列特征:(1)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2)它是一种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1)(1)营利法人。(2)(2)非营利法人。(3)(3)特别法人。(二)法人的分类第三节法人二、法人的成立及能力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
14、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法人的成立1.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法人的能力第三节法人三、法人的机关和民事责任 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活动的个人或者集体。法人的机关通常分为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和监察机关。(一)法人的机关一般认为,法人的民事责任有两层含义,即法人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和法人成员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二)法人的民事责任第三节法人四、法人的变更、消灭和清算ABCu(一)法人的变更。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内其组织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化,如法人的合并、分立,
15、法人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的变更。u(二)法人的消灭。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法人消灭的原因有: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其他原因。u(三)法人的清算。指在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财产关系。第四节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进行登记,方为设立。二、非法人组织的设立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16、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如隐名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则依照其规定。三、非法人组织的责任及管理非法人组织的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出资人、设立人决定解散,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非法人组织解散。四、非法人组织的解散第一节物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物的分类第三节货币和有价证券第四节其他特殊类型的物第四章 物总总 则则第一节物的概念和意义ABCu(1)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具有有用性。u(2)具有稀缺性,不能够无限供给。u(3)必须能够为人支配和控制。不能为人所控制的物,如日月星辰,即使是客观存在的物质,但也不是民法上的物。物是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并
17、能为人所控制的物质对象。民法典总则编第115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具有下列特征:一、物的概念和特征第一节物的概念和意义二、物的意义 物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大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物。民法上的物就是财产。民法上的许多权利义务都是围绕物而产生的。网络财产也是财产,也具有物的属性。这个案例的最典型意义,就是确认侵害网络财产的行为也是侵权行为。民法典总则编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节物的分类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或者度量衡加以计算的可替代性物。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
18、不能为其他物所替代的物。一、种类物与特定物单一物是能够作为一个独立个体而存在的物,如一只羊。合成物是由几个或者许多物所组成的独立物,如房屋。聚合物是由多数物集合而成但各个部分仍然保持其独立性的物,如工厂、图书馆等。二、单一物、合成物与聚合物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大部分物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按照法律规定其流转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的物,如武器、弹药、毒品等。三、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动产是能够在空间上自由流动而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大部分物为动产。不动产是在空间上具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例如土地、房屋等。四、动产与不动产第二节物的分类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
19、、按照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五、主物与从物可分物是可以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经分割后就丧失原有的用途或者降低其价值的物为不可分物。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原物是能够使用和收益的物;孳息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如母牛所生的小牛;后者如出租物所获得的租金。七、原物与孳息可消耗物是经一次使用就灭失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的物。不可消耗物是可长期使用、逐渐磨损并实现其经济价值的物。八、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第三节货币和有价证券 在民法上,货币是一种种类物。货币是用作商品交换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它既是
20、衡量和表现其他商品的价值的等价物,又是商品交换的媒介。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它不仅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且还可以是许多民事法律关系中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支付手段。一、货币(一)有价证券的特点(1)(1)有价证券与其上面记载的财产权利不可分离,具有权利证券化的特征。(2)(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对证券负有支付义务的人主张票面权利。(3)(3)对有价证券负有支付义务的人单方面履行义务,无权要求持券人给付对价。(4)(4)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二)有价证券的种类。(1)(1)根据所代表的财产权利性质的不同。(2)(2)根据有价证券转移方式的不同二、有价证券第四节其他特殊类型的
21、物ABCu(1)脱离人体的器官、组织。u(2)人体医疗废物。u(3)尸体、遗骨、骨灰。人体变异物是指从人体衍变、异化而来的,具有物的形态、包含人格利益因素的特殊物。人体变异物的范围主要包括:一、人体变异物第四节其他特殊类型的物海域是由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几部分构成的一个整体。虽然海水具有流动性或可移动性,但海床和底土却无法进行物理上的移动。二、海域空间是指依不动产登记确定的在地表之上或者地表之下,能够独立使用并设立物权的特定范围。三、空间自然力是指以动态方式存在的可直接利用的商品化二次能源的能量表现形式,例如电力、热力等,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四、自然力网络虚拟物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
22、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物。五、网络虚拟物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第三节代理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总总 则则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u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人为的法律事实u2.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表意行为u3.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三)诺成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民事法律行为(二)有偿民事法律
23、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四)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五)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六)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七)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ABCu(一)口头形式u(二)书面形式u(三)其他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意思表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ABCu(1)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中必须含有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u(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完整地表达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必需内容;u(3)行为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思表现于外部,能够由他人客
24、观地加以识别。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成立要件时成立。它解决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在客观上已经存在的问题。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行为,视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在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需符合下列要件: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ABCu(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u(2)意思表示真实。u(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而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的法律效力。由于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实际上是民事行为的有效问题。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二、民事法律行为
25、的有效条件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者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2.2.无权代理行为(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1.特定当事人的追认权的行使与不行使2.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确定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四、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三)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
26、为(四)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五)虚假行为01020304(六)合同预先免责条款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征(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四)撤销权人、撤销权及其行使(五)撤销权的消灭01020304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六、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
27、其规定。”无效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已经按照约定进行的履行因无法律效力而需要恢复到没有履行前的状况,已接受履行的一方将其所接受的履行返还给对方。第三节代理一、代理及代理权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一)代理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法律的规定而能够代理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二)代理权第三节代理二、代理权的行使1.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的义务2.亲自代理的义务3.报告义务4.保密义务(一)代理人的义务1.1.自己代理的禁止2.2.双方代理的禁止3.3.
28、代理人懈怠行为的禁止(二)代理权的限制复代理又称为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并由该他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情形。被选定的该他人为复代理人,其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三)复代理第三节代理三、无权代理 1.未经授权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类型1.1.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2.行为人对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二)无权代理的特征无权代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有权代理,但如果没有转化原因,无权代理不产生法律效力。(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29、第三节代理四、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一)表见代理的概念(1)(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即行为人所谓的代理行为仍然是无权代理。(2)(2)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即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3)(3)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是一种有效的代理,即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被代理人因此而遭受损失,可以要求行为人赔偿。(三)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第一节民事责任第二节诉讼时效第三节期限第六章 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限总总 则则第一节民事责任 民事
30、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实现和民事义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其主要功能是对民事损害进行救济,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到恢复。一、民事责任概述民事责任包括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单独责任就是一个人违反民事法律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于责任人是一个人,因此由责任人自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民事责任的类型(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
31、)赔礼道歉。第一节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二)正当防卫(三)紧急避险四、免责事由(一)见义勇为行为人受到损害的特别请求权(二)紧急救助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豁免(三)侵害死者人格利益(四)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选择权(五)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竞合及民事责任优先权保障五、民事责任中的特殊情形第二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一定的事实状态是指对财产的占有或者不行使权利的状态;一定的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占有财产或者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不间断地持续进行的时间;一定的法律后果是指占有财产或者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法律规定的时间后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者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一)诉讼时效
32、的概念诉讼时效划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指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各类法律关系的时效。(二)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债权请求权,例如合同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对于其他民事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第二节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时间点。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一)诉讼时效起算的概念1.1.诉讼时效的中止2.2.诉讼时效的中断3.3.诉讼时效的延长(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第二节诉
33、讼时效 民法典第192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其后果是义务人取得永久性抗辩权,可以对抗权利人的请求权。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民法典第190190条和第191191条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作了两项特别规定: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二是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四、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特别规定第二节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
34、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五、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具有强制性效力。民法典第19719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六、诉讼时效的强制性民法典第199条规定了除斥期间,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七、除
35、斥期间的一般性规定第三节期限一、期限的概念和类型ABCu(1)法定期限,即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如诉讼时效、自然人成年的时间。u(2)指定期限,是指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指定的期限。u(3)约定期限,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如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期限是指权利义务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日和期间。期日是指一定的时间点,如某年某月某日。期间是指一定的时间段,即从某时间点起到某时间点止的期间。期限分为下列类型:第三节期限二、期限的作用期限的作用是确定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时间界限,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u(1)期限是确定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开始和终止的时间界限。u(2)期限是作出法律推定
36、的依据,如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期间是作出宣告死亡推定的根据。u(3)期限是确定权利义务的取得或者丧失的依据,如时效期间。u(4)期限是行使权利义务的时间段,如合同履行期限。u(5)期限是法律行为效力的起点或者终点。第三节期限三、期间的计算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u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u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u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
37、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第二节物权的分类和效力第三节物权变动第四节物权的保护第五节占有第七章 物权概述物物 权权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民法典第114条第2款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大陆法系各国在自己的民法典中都规定了符合本国国情的物权制度。我国原民法通则使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概念,初步构成了我国民法的物权
38、制度。原物权法正式使用了“物权”概念。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物权的法律特征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物进行管领、支配,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主体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物权,不得干涉、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义务,都是物权的义务人。故物权是绝对权。(一)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因而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其他如行为、精神财富等都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二)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支配,是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以自己的意志和行为直接支配物,而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物权的义务主体负有的义务是不作为,只要不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就是
39、履行了义务。(三)物权以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物权排他性的含义有二:一是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二是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碍的性质。(四)物权具有排他性第二节物权的分类和效力一、物权的分类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的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一)自物权与他物权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的财产上设立的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这是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所作的分类。主物权是指本身能单独存在,无须从属于
40、其他权利的物权。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属于主物权。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属于从物权。(三)主物权与从物权这是根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以动产作标的的物权是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留置权、质权等。标的是不动产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四)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第二节物权的分类和效力二、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即“一物不容二主”。(一)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物权相对于其他权利的效力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
41、冲突的权利并存时,物权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其他权利的实现。(二)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三)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除去妨害,称为物权保护请求权。(四)物权保护请求权第三节物权变动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ABCu(1)物权的发生。即物权的设立,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也就是物权的取得。u2)物权的变更。广义的变更是指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和内容的变更。u(3)物权的消灭。即物权
42、的丧失。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动态现象,即物权发生、变更及消灭的运动形态。它是民事权利变更的一种具体现象,是物权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形式。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就是对物权变动规则的规定。物权变动的基本形态包括:第三节物权变动二、不动产登记(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意义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权利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确立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在于作为对不动产进行管理、确定产权并课税的依据(二)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不动产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所体现的是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干预,干预的目的在于明晰各种不动产物权,依法保护不
43、动产权利人的权利。(三)不动产登记的效力(1)物权公示效力。(2)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四)不动产登记的种类(五)登记错误的后果当事人提供虚假的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3)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4)善意保护效力。1.设权登记2.更正登记3.异议登记4.预告登记第三节物权变动三、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交付。动产交付着眼于动态的动产物权变动,交付作为公示方法,公示着物权的运动过程,其结果是转移占有和受让占有,最终的占有作为事实状态表示了交付的结果。(一)动产交付的概念与意义1.1.现实交付2.2.简易交付3
44、.3.指示交付4.4.占有改定(二)动产交付的形态第四节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的制度。这是物权法律制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一、物权保护的意义和形式(一)确权请求权(二)返还原物请求权(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四)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五)损害赔偿请求权二、物权保护请求权第五节占有一、占有的概念、性质与功能 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换言之,就是人对某物的事实上的控制。民法典第458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
45、、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这里说的就是占有。(一)占有的概念我国民法典对占有的性质规定为事实状态,而不是一种权利。法律保护占有,就是保护占有人的这种民事利益。(二)占有的性质1.保护功能2.公示功能3.持续功能(三)占有的功能第五节占有二、占有的成立要件和分类 1.占有的主体 2.占有的客体 3.占有的客观方面 4.占有的主观方面(一)占有的成立要件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2.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3.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 4.继续占有与非继续占有(二)占有的分类第五节占有三、占有的取得 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不基于他人转移占有而直接取得对某物的
46、占有,即占有人基于事实上的管领力而原始取得占有。原始取得占有主要的方式有:先占;侵占;遗失物拾得;其他原始取得,诸如生产产品、修造房屋、收取天然物的孳息等。(一)占有的原始取得(1)占有让与。它是指依据原占有人让与占有的意思,而使受让人取得占有。(2)(2)占有概括承受。它是指依据某种法定事实而取得占有。其中,以因继承而取得占有为最主要的形式。(二)占有的继受取得第五节占有 占有的消灭,是指占有人丧失对占有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能够引起占有消灭的原因有占有物灭失、占有物被没收、占有物被征收等。四、占有的消灭 尽管占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但民法典仍予以保护。按照民法典第462条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
47、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其中返还原物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五、占有的保护第一节所有权概述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第三节所有权的主要形式第四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五节相邻关系第六节共有第八章 所有权物物 权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u 1.所有权具有完全性u 2.所有权具有原始物权性u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u 4.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二)所有权的特征u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
48、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u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所有权的概念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二、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权能是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来实现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所有权的不同权能表现了所有权的不同作用形式,是所有权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一)所有权权能概述 1.占有权能 2.使用权能 3.收益权能 4.处分权能(二)所有权的具体权能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 1.生产劳动 2.收取孳息 3.国家强制 4.无主财产的取得 5.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 6.添
49、附 7.善意取得 8.时效取得(一)原始取得 1.继受取得的主要方法 2.继受取得的所有权转移(二)继受取得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 所有权的行使,是指物的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实现其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为。物的所有权人既可以自己行使权利,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所有权的权能转让给他人。在许多情况下,所有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就可以独立地行使其所有权。二、所有权的行使(一)所有权消灭的种类;一是所有人失去对物的占有与支配,二是物本身不存在(二)所有权消灭的原因 1.所有权转让 2.所有权客体的灭失 3.所有权主体的消灭 4.所有权因抛弃而消灭 5.所有权被强制消灭三、所有权的消灭第三节所有权的主要形
50、式一、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典第246条第1款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1)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2)国家所有权的权利客体具有无限广泛性和专有性。(一)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1.1.没收2.2.赎买3.3.积累资金4.4.税收5.5.征收6.6.罚款和罚金7.7.依法取得无主财产(二)国家所有权的取得1.国家直接行使其所有权2.国家机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国家财产3.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使用或经营某些国有的财产(三)国家所有权的内容和行使第三节所有权的主要形式二、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