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1、产生途径;发展源流;构成材料 2、有的将其称为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何种主体、何种效力、存在形式 3、其他的理解 二、法的渊源的范围 三、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1、正式渊源可以从体现为权威性法律文件的明确文本形式中得到的渊源;非正式渊源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料和值得考虑的材料,而这些尚未在正式法律文件中得到权威性或明文的阐明。2、范围 3、意义 四、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当代中国正式法的渊源 立法 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 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 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国际法 2、当代中国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习惯 道德规范与正义观念 社团规章与民间
2、合约 外国法 理论学说特别是国家学说 一、法的形式的概念 1、形式与内容 内容构成事物的一切内在要素的总和。形式内容各个要素结合起来的结构和表现方式。指本质的形式 对立统一互相依存和互相转化;内容决定形式,形式要适合其需要;形式的反作用,有相对独立性,能促进或阻碍;内容改变迟早引起形式改变 2、法的形式与法的内容 法的内容 法的内容与法的形式 相对的意义 关系 3、法的形式的涵义 与法的渊源 与法的分类:按内容、形式或形式和内容分类 4、法的形式问题的意义 1、宪法 A、涵义 B、理解 内容 制定、修改主体及程序:2/3以上 地位:根本法、最高法效力、不得与其抵触、母法 与特别行政区法:形式依
3、据第31条,内容异 宪法与宪法部门82年宪法及88、93、99的19条修改;宪法性法律 A、涵义 B、理解 内容 制定主体及程序 地位 分类:基本法律刑事、民事、国家机构 (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例 与广义的法(国家法)词义的含混 A、涵义 B、理解 内容 范围:行政法规、规章 制定主体:主要职能执法,其次立法 地位 特征:具体化、广泛性 与行政法(部门):主体单一,内容多样;主体多样,内容单一 A、涵义(狭义)B、理解 广义狭义地方授权立法、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内容立法机关 内容 制定主体省级(含自治区人大)、省会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被授权的市人大及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适
4、用范围 狭义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法规 立法主体不同 立法依据不同 立法程序不同 狭义的地方性法规与特别行政区法 A、涵义 B、理解 类别 生效自治区的 自治州和自治县的 自治地方的立法权(自治州)普通地方的立法权 自治地方的立法权 A、涵义 B、理解 分类: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A、涵义 B、理解 名称 部分的国际条约签订、加入或承认的 承诺必须信守 中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授权立法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意义 原则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涵义 种类 法的清理 法的汇编 涵义 特征主体、活动内容、性质 法的编纂 涵义 特征主
5、体、活动内容、性质 1、一般分类 A、国内法与国际法 分类标准 国内法涵义;适用主体 国际法涵义;适用主体 B、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分类标准有无文字、有无规范化成文形式、有无法典形式 成文法别称;涵义;不成文法涵义;范围;相对意义 C、根本法与普通法 分类标准 根本法涵义;单一制与联邦制不同;普通法涵义;内容、地位、效力和程序;与衡平法对应的普通法不同 D、一般法与特别法 分类标准 一般法涵义;范围 特别法涵义;相对性;(单一的)、特殊的和普遍的 E、实体法与程序法 分类标准 实体法涵义;范围 程序法涵义;范围 划分的相对性 2、特殊分类 A、公法与私法 限定 分类标准国家与私人利益;主体;关系
6、 公法范围 私法民法法系:普通法系:影响及局限 中国学界的观点及原因 B、普通法与衡平法 分类标准 普通法涵义(不同于与根本法对应的普通法;判例法)衡平法与英国普通法对应;对普通法的修正与补充;公平(或衡平)原则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1、广义的或称法律效力,指各种法的约束力,即法律及部分派生性文件、文书所具有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对象、时间和空间的效力范围。中义的和狭义的法律效力。2、多种理解 3、法或法律的广义理解;派生性文件;派生性文书;4、与法律实效、道德效力应然的、实证的法概念;实然的、社会学范畴;确信效力。与道德效力的紧张关系法国“头巾法”、“富林斯式的拿”二、法对人的效力 1、涵义 2、四原则及通行原则属人、属地、保护和折中 3、中国法对人的效力 中国人在中国;在国外 在外国在中国;在国外 三、法的空间效力 1、涵义 2、种类全国;一定区域;域外;国际法 四、法的时间效力 1、涵义 2、开始生效:公布;生效及形式 3、终止生效:决定因素;两种形式;四种情况 4、法的溯及力涵义;原则;通行原则即“从旧兼从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