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六版)》课件 - 副本 (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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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保险法概述在现代法律制度中,保险法既是民商法的组成部分,又以自身的特有内容体系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皆如此。本章以保险和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为切入点,阐述保险和保险法的内涵、法律特征,并适当引入必要的保险学知识进行诠释,目的是让读者掌握保险和保险法的法律本质、保险法的地位和适用范围等基本问题,故本章是全教材的理论基础。本章概要本章概要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一、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一、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着眼于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运作的实际内容,将保险定义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

2、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2条)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二、保险与相近概念的区别二、保险与相近概念的区别(一)保险与救济救济是指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向陷入经济困境的特定人或不特定人无偿提供物质帮助而使其维持生活的制度。它与保险都具有补偿人们因意外灾害事故所致损失的功能。但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保障手段,其区别表现如下:1、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2、两者的参与者不同3、两者的适用对象不同4、两者的适用内容不同5、两者的适用数量和范围不同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二、保险与相近概念的区别二、保险与相近概念的

3、区别(二)保险与储蓄储蓄是指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将其拥有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使用权在约定的时间范围内让渡给银行一方,并从中依法获取利息的行为。它与保险都具有以现有财产应对未来风险,用以保证未来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善后功能,但却是两种不同的理财手段,区别如下:1、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2、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3、两者的实施条件不同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二、保险与相近概念的区别二、保险与相近概念的区别(三)保险与赌博一般认为赌博与保险都属于射幸行为,带有偶然性。而且,两者的活动内容均表现为货 币价值的非对等性(保险是保险费数额与保险赔付金额的不对等,赌博是赌本与获利结果的不 对等)。但是,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1、

4、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2、两者的目的不同3、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4、两者的作用不同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二、保险与相近概念的区别二、保险与相近概念的区别(四)保险与保证保证与保险都是针对一定风险,由一方当事人(保证人或保险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债权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合同行为。但是,两者的区别也十分明显:1、两者适用的风险范围不同2、两者适用的地位不同3、两者的适用基础不同4、两者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同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二、保险与相近概念的区别二、保险与相近概念的区别(五)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我国保险法的调整范围限于商业保险,因此,应当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加以区别。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都属于社会保障体制的组

5、成部分。两者都是以提供经济保障为目的,均是具有保障作用的互助共济行为,并且,两者都是以风险的转移和集中作为运行机制。但是,它们的性质截然不同。商业保险解决的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商品交换关系,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商事合同。而社会保险则属于社会福利制度,是运用社会保险基金,向劳动者提供基本经济帮助,以实现其社会保障作用。第二节 保险的本质一、保险是危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一、保险是危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保险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纵观世界各国,市场经济越发达、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国家,其保险业的发达程度也就越高。保险之所以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就是因为有危险的存在。如今的危险已经涉

6、足现代社会的各个领域,相应地,各个国家均在国民经济中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危险管理体系,专门从事危险研究和 管理,从中认识危险发生的规律,采取必要的控制和处置危险的手段。概括地讲,这些手段包括:预防措施、抢救措施、经济补偿措施。第二节 保险的本质二、保险是具有双重属性的社会关系二、保险是具有双重属性的社会关系(一)损失说此类观点,就是将损失赔偿作为保险的本质。其中,代表性的学说有: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危险转移说。(二)非损失说此类观点认为保险的本质不在于损失赔偿,而应从其他方面加以论证。其中,主要有如下学说:保险技术说、经济需要满足说、相互保险机构说、经济保障说。(三)二元说其基本思想是主张财产

7、保险与人身保险具有不同的本质,应分别予以确认。第二节 保险的本质二、保险是具有双重属性的社会关系二、保险是具有双重属性的社会关系(四)本书观点应着眼于保险所包含的社会关系,看到保险的本质在于其具有的两重社会属性:1、保险的经济属性2、保险的法律属性第二节 保险的本质三、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三、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一)市场经济是以市场法则调节市场行为作为核心内容(二)任何市场经济模式都包含着国家调节的成分(三)现代各国市场经济的构成都表现为健全、复杂的市场结构体系第三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一、保险法的概念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专门规范和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8、。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上,有关保险法概念的界定不尽相同。本书认为:广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商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而狭义的保险法仅指以民商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即商业保险法。第三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二、保险法的地位二、保险法的地位保险法的地位,即保险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在中国的法学界,对保险法法律地位的看法亦不尽相同:1、保险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2、保险法是民商法中的一项法律制度3、保险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四节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体系一、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一、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市场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以保险关系及与保险关系有关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从保险实践的角度讲,保险法予以调整的保险关系具体表现为以下内容:(一)保险合同关系(二)保险中介关系(三)保险监管关系第四节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体系二、保险法的内容体系二、保险法的内容体系保保险法出于有效规范和调整保险市场的立法目的,应当具备完备的法律制度,形成统一协调的保险法律体系。一般而言,保险法的制度内容包括以下各部分:(一)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二)保险业法律制度(三)保险特别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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