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实用教程》课件 - 副本 (1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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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合同的解释第一节 合同解释概述一、合同解释的概念一、合同解释的概念合同的解释,是指依据一定的原则和规则,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进行分析和说明,以明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从而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及生效,并确定合同的内容。第一节 合同解释概述二、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二、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民法学所关注的解释主要为法律的解释和法律行为的解释,合同的解释属于一种法律行为的解释。法律的解释和合同的解释之间的区别如下:1、解释对象不同。2、解释目的不同。3、解释方法不同。4、解释效力不同。第一节 合同解释概述三、合同解释的主体与客体三、合同解释的主体与客体(一)合同解释的主体任何主体均可以对合同及其相关资

2、料进行分析和说明,这是广义的合同解释。狭义的合同解释,专指有权解释,即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分析和说明。第一节 合同解释概述三、合同解释的主体与客体三、合同解释的主体与客体(二)合同解释的客体合同解释的客体,即合同解释的对象。由于合同解释不仅仅是对合同中的某个条文进行解释,而是将合同看作一个整体,全面考虑与合同有关的各项因素,包括双方缔约过程中的文字资料、口头陈述、交易习惯等,因此,合同解释的对象不仅包括有争议的合同条款,还包括没有争议的合同文字。第二节 合同解释的规则一、文义解释一、文义解释合同的内容由文字构成,文字是当事人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

3、。因此,要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应当从文义着手。文义解释应当秉持客观主义为主、主观主义为辅的原则。第二节 合同解释的规则二、整体解释二、整体解释整体解释,又称体系解释,指的是将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即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系争的合同用语的 含义。第二节 合同解释的规则三、目的解释三、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指的是当合同条款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之时,应当选择最适合合同目的的解释。第二节 合同解释的规则四、习惯解释四、习惯解释习惯解释,是指在合同条款的含义不明或者存在分歧之时,可以参照交易习惯或者惯例予以明确。第二节 合同解释的规则五、不

4、利解释规则五、不利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指的是当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对合同提供者不利解释的合同解释规则。第二节 合同解释的规则六、诚信解释六、诚信解释诚信解释,是指在合同用语有疑义或者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有分歧之时,依据诚信原则确定其含义。第三节 免责条款的解释一、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合同主要目的二、不得将“免责条款之合意”视为“自甘冒险”三、非为企业合理化经营所必需的免责条款应从严规制四、限制解释原则在免责条款上的具体化第四节 合同漏洞的补充一、合同漏洞一、合同漏洞合同漏洞,又称合同欠缺条款,是指合同应对某事项有约定而未约定。造成合同漏洞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当事人对于非必要之事项未予以

5、协商,例如,于房屋租赁合同场合未约定房屋修缮费用由谁承担。其二,当事人对非必要之事项虽经协商,但未达成协议,约定于合同成立后再行协商。第四节 合同漏洞的补充二、合同漏洞的补充二、合同漏洞的补充合同漏洞的补充,指的是对合同的客观规范内容加以解释,以填补合同的漏洞。合同漏洞的填补,应当按照 民法典第510条和第511条的规定执行。第四节 合同漏洞的补充三、补充的合同解释与任意性规范之间的关系三、补充的合同解释与任意性规范之间的关系补充的合同解释与任意性规范之间的关系有三:1、无任意性规范时,应依补充的合同解释方法,填补合同的漏洞。2、任意性规范优先于补充的合同解释适用。3、在下述情形中,补充的合同

6、解释应优先于任意性规范而适用:第一,当事人所订合同 虽具备有名合同的要素,但具有特殊性,适用任意性规范未尽符合当事人利益的场合。第二,在无名合同,如旅游合同,适用或类推适用任意性规范违反合同目的时,应针对该合同的特殊利益状态,依补充的解释,补充合同的欠缺。第三,合同显示当事人不愿意接受任意性规范的适用。第四,由于当事人的错误想法,任意性规范的适用效果与当事人所寻求的效果大相径庭。第五,任意性规范不符合改变的经济关系,以至于合同实务中均不予采纳。下 编合同法分则第十二章买卖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内容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

7、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第一节 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内容二、买卖合同的特征二、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是最典型的有偿合同2、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4、买卖合同一般是非要式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内容三、买卖合同的内容三、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而言,一个规范的买卖合同,通常包括标的物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596条规定的买卖合同所包括的条款,属于买卖合同的示范条款,而并不都是必备

8、条款。第二节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出卖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出卖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出卖人的主要权利1、收取价款2、要求买受人受领标的物第二节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出卖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出卖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依约交付标的物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3、瑕疵担保义务4、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第二节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二、买受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二、买受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买受人的主要权利1、取得标的物所有权2、占有标的物以及单证和资料第二节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二、买受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二、买受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1

9、、付款义务2、受领标的物3、检验和通知义务第三节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一、一般规则交付主义二、交付主义的例外:法律另有规定三、交付主义的例外:当事人另有约定第四节 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则一、风险的含义一、风险的含义风险分配制度是合同制度的重要问题之一。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狭义的风险则仅指不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等损失。第四节 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则二、一般规则二、一般规则交付主义交付主义在我国,民法典第604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10、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由此可见,民法典确立的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是交付主义规则,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第四节 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则三、特殊情形下的风险转移规则三、特殊情形下的风险转移规则(一)路货买卖的风险负担(二)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的风险负担(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按期交付时的风险负担(四)因出卖人根本违约时的风险负担第五节 买卖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一、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依照民法典第562条、第563条的规定,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此外

11、,出现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定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事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节 买卖合同的解除二、主、从物买卖合同的解除二、主、从物买卖合同的解除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可以把物分成主物和从物。民法典第631条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第五节 买卖合同的解除三、数物买卖合同的解除三、数物买卖合同的解除民法典第632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第五节 买卖合同的解

12、除四、分批交付买卖合同的解除四、分批交付买卖合同的解除1、就其中的一批解除2、就某批和今后各批的解除3、全部解除第六节 特种买卖合同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概念与特征分期付款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标的物于买受人,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分期支付给出卖人的买卖合同,特征为标的物先行交付和价款分期给付。第六节 特种买卖合同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二)出卖人的权利依照 民法典第634条之规定,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有权选择行使以下权利:(1)要求买受人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即买受

13、人丧失期限利益,尚未到期的债务视为已经到期;(2)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还有权要求买受人按照约定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如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当地、同时段、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第六节 特种买卖合同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三)买受人的保护由于分期付款买卖的总价款往往高于一次性付款买卖的总价款,因此,应当对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提前支付剩余全部价款以及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进行限制,即民法典第634条规定的“五分之一”这一比例。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的约定违反该比例,损害买受人利益的,约定无

14、效。如出卖人违反该规定要求买受人提前支付剩余全部价款,买受人有权拒绝;如出卖人违反该规定行使解除权,买受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第六节 特种买卖合同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通常会在买卖合同中设立所有权保留条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六节 特种买卖合同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一)所有权保留的概念与功能1、概念2、功能第六节 特种买卖合同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二)出卖人的取回权1、概念2、法律性质3、行使条件

15、第六节 特种买卖合同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三)买受人的期待权1、概念2、性质3、对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第六节 特种买卖合同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四)善意第三人的保护1、出卖人再让与标的物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2、买受人处分标的物与第三人的保护3、所有权保留与担保物权竞合时第三人的保护第六节 特种买卖合同三、样品买卖合同三、样品买卖合同(一)概念样品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合同。(二)样品与说明不一致时的处理(三)样品买卖合同的质量标准第六节 特种买卖合同四、试用买卖合同四、试用买卖合同(一)概念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作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二)试用期的确定(三)买受人的认可或拒绝(四)风险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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