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外商投资法第一节 外商投资法概述一、外商投资法立法一、外商投资法立法二、外商投资的概念和适用情形二、外商投资的概念和适用情形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外商投资包括以下情形: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国投资企业2、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3、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第二节 投资促进一、提高外商投资的透明度一、提高外商投资的透明度二、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二、
2、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三、加强外商投资服务三、加强外商投资服务四、依法依规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四、依法依规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第三节 投资保护一、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一、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二、强化对制定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二、强化对制定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三、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三、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四、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四、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第四节 投资管理一、外商投资准入一、外商投资准入(一)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
3、 的条件(三)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第四节 投资管理二、我国现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标准和程序二、我国现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标准和程序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项目,不论内资、外资,均同等实行核准管理;同时,对外商投资少数限制类项目也实行核准管理;对其他项目则实行备案管理。1、现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程序2、现行外资投资项目备案程序第四节 投资管理三、外商投资行政许可三、外商投资行政许可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
4、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节 投资管理四、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四、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活动准则(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活动准则第四节 投资管理五、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五、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1、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2、为尽量减轻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负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第四节 投资管理六、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六、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5、制度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指东道国可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对纳入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行为进行审查,评估该投资行为对东道国国家的风险和影响,并据此对该外商投资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措施的制度。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资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五节 法律责任1、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实施投资前的状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6、正,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逾期不改正的,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实施投资前的状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外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节 法律责任2、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