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专利授权实质条件的含义一、专利授权实质条件的含义二、先申请原则和优先权制度二、先申请原则和优先权制度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之一: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之一:新颖性新颖性 1 1、形式条件与实质条件、形式条件与实质条件发明创造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的条件,才发明创造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的条件,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可以分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形式上的条件,即申请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形式上的条件,即申请的写法与格式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实质上的条的写法与格式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实质上的条件,申请的技术方
2、案或设计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申请的技术方案或设计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件。2 2、发明和实用新型授权的实质要件、发明和实用新型授权的实质要件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创造性和实用性。3 3、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实质要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实质要件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
3、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所知的设计。(一)先申请原则与先发明原则 我国采用先申请原则我国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
4、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先发明原则:专利权授予最先发明的人。各国专利制度陆续从先发明原则转为先申请原则。2013年3月16日,美国开始实行先申请原则,放弃了多年来的先发明原则。(二)优先权的含义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三)国外优先权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
5、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四)国内优先权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属于相同产品的外观设计;()中国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清楚地表示在其外国首次申请中。(二)新颖性的含义由于我国
6、采用先申请原则,确定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时间点是申请日。专利法22条第2、第5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三)现有技术(三)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
7、容。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例如:“重载橡胶弹性安全联轴器”,专利申请日是1985年4月1日,而在1983年,发明人就该设计写了一份技术报告供技术鉴定会上用。专利复审委认为,该报告仅给了当时参与鉴定会的人员供鉴定用,不是公开文献,该文件仅给了当时参加鉴定会的人员供鉴定会的人员供鉴定,不是任何公众都是能够得到的。所谓保密状态,不仅包括受保密规定或协议约束的情形,还包括社会观念或者商业习惯上被认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即默契保密的情形。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将技术公开,
8、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行提字第3号民事裁定中指出:对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由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这些标准作为民用标准,一般会是全文发布,发布之后,社会公众即可从公开渠道获得。据此可以认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作为民用标准一旦发布,有关内容即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当然,一些特殊的标准如国家药品标准,在发布时并不一定会向社会公开标准的全部内容。这种标准中未公开发布的内容,则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企业标准的备案并不意味着标准的具体内容要向社会公开发布,企业标准的备案也不意味着公众中任何人即可以自由查阅和获得,企业标准并不因备
9、案行为本身而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1.1.时间界限。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时间界限。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例如,1985年4月1日,有人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双差动声-光频移二维激光多普勒测速仪”的专利申请,审查中发现该申请的技术方案已经在1984年第5卷第4期航空学报上发表,该期学报的出版日期是1984年12月。但学报的的出版发行单位国际工业出版社证明,由于印刷原因,该期学报延期出版,实际发行日期是1985年4月8日。2.2.公开方式公开方式 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均无地域限制。(四)
10、抵触申请(四)抵触申请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五)新颖性的审查原则(五)新颖性的审查原则1、只对比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对比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公布或公告的(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
11、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2 2、单独对比、单独对比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
12、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合进行对比。(六)新颖性判断的几种具体情形1、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对比文件公开某产品是“用铜制成的”,专利申请中“用金属制成的”,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1、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续)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续)对比文件公开的某产品是“用金属制成的”,专利申请中“用铜制成的”
13、,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因此,专利申请具有新颖性。2 2、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是否具有新颖性?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该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3、数值和数值范围数值和数值范围 对比文件公开的氮化硅陶瓷的生产方法中的烧成时间为412小时,专利申请一的时间为1-10小时,专利申请二为4小时,专利申请三为5小
14、时,这三份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所以,一、二不具有新颖性,而三具有。对比文件公开的氮化硅陶瓷的生产方法中的烧成时间为4小时,专利申请一的时间为1-10小时,这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15、。该申请不具有新颖性。正泰公司专利无效案中国专利侵权赔偿第一案:正泰 V.施耐德天津公司 1997年11月11日,正泰集团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并于1999年6月2日获得授权。正泰公司依据 述专利对施耐德(天津)低压电器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施耐德公司提出无效请求,理由是没有新颖性。对比文件为发明名称为“带安全挡板的断路器”(,申请日1997年12月15日,优先权日为1996年12月23日)。专利权人是施耐德公司。正泰专利申请日:1997年11月11日施耐德专利申请日:1997年12月15日,优先权日1996年12月23日。2、在抵触申请中没有请求给予专利
16、保护的技术解决方案,能不能成为在后专利申请请求给予专利保护的内容?确定是否存在抵触申请,不仅要查阅在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而且要查阅其说明书(包括附图),应当以其全文内容为准。对比文件的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对比文件中包括附图的,也可以引用附图。但是,审查员在引用附图时必须注意,只有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法院认为,对比文件1附图中的若干部件没有文
17、字表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尤其是附图5,并不能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这些技术特征的内容。因此,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上述技术特征不应当视为已公开。施耐德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对比文件1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新颖性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因此,对比文件1不属于损害本专利权利要求1新颖性的抵触申请,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李某研究开发了一建筑机械于2010年11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王某也独立开发了与之相同的建筑机械,于2010年6月6日在科技部举办的技术会议上首次展出了该机械,并于2010年11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美国人托马斯将其在美国研制的与李某、王某相同的机械于2010年11月4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后又于2011年11月3日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提出优先权要求。李某的专利申请于2012年3月5日被知识产权局公开。李某,王某,托马斯三人的专利申请哪个具有新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