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劳动争议诉讼实务第一节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一、仲裁可诉一、仲裁可诉(前置)型(前置)型仲裁可诉型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如果不服该裁决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可诉型也可称为仲裁前置型,这是从不同角度对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作出的描述。第一节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二、仲裁终局型二、仲裁终局型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作了新的规定:对劳动争议的具体类型进行了区分,并将其中一些劳动争议确定为仲裁终局型,即对于该类争议,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
2、,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第二节 第一审程序一、起诉准备一、起诉准备(一)管辖1、管辖法院的确定2、确定管辖中的特殊问题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管辖权异议第二节 第一审程序一、起诉准备一、起诉准备(二)诉讼参加人1、当事人在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成为当事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必须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必须是适格的当事人。2、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二节 第一审程序二、起诉与受理二、起诉与受理(一)起诉的基本条件1、有适格的原告2、要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主管和管辖必须要正确5、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6、递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7、及时缴纳案件
3、受理费第二节 第一审程序二、起诉与受理二、起诉与受理(二)受理及其后的程序对于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起诉的条件是人民法院判 断是否受理一个案件的标准。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该案件,在日内 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二节 第一审程序三、审理程序三、审理程序(一)审理前的准备工作1、公开审判原则2、审理前的具体准备工作3、举证责任分担4、审理依据第二节 第一审程序三、审理程序三、审理程序(二)开庭审理的准备1、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布公告2、查明到庭情况
4、3、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第二节 第一审程序三、审理程序三、审理程序(三)法庭调查1、当事人陈述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4、宣读鉴定意见5、宣读勘验笔录第二节 第一审程序三、审理程序三、审理程序(四)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之下,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就法庭调查中的事实和证据,提出自己的看法,陈述自己的意见,并就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进行辩驳和论证。第二节 第一审程序三、审理程序三、审理程序(五)评议宣判1、评议法庭辩论终结后,调解不成的,由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全体退庭,进入评
5、议室对案件进行评议。2、宣判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第二节 第一审程序三、审理程序三、审理程序(六)有关事项的告知审判长宣读判决后,要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以及上诉法院。在判决书上也应写明这些事项。宣告离婚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判决宣告后,案件审理全部结束。一审程序终结。当事人如果不服判决,可以依法提起上诉。第二节 第一审程序三、审理程序三、审理程序(七)撤诉和缺席判决1、撤诉撤诉分为两种: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2、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相对,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
6、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依法对案件作出判决。第二节 第一审程序三、审理程序三、审理程序(八)审理阻碍1、延期审理2、诉讼中止3、诉讼终结第二节 第一审程序四、简易程序的特别规定四、简易程序的特别规定(一)简易程序的适用1、适用的案件范围2、适用的法院范围3、适用的审级范围4、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化第二节 第一审程序四、简易程序的特别规定四、简易程序的特别规定(二)简易程序的审理规则1、审判组织2、以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3、一次开庭4、原则上当庭宣判5、判决书的送达第二节 第一审程序五、小额诉讼程序五、小额诉讼程序(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74条的相关规定
7、,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特定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其中包括两类劳动争议案件:一是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二是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第二节 第一审程序五、小额诉讼程序五、小额诉讼程序(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原则1、强制适用2、一审终审第二节 第一审程序五、小额诉讼程序五、小额诉讼程序(三)小额诉讼的具体程序1、法院的释明义务与当事人的异议权2、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3、小额诉讼程序的转化第二节 第一审程序五、小额诉讼程序五、小额诉讼程序(四)裁判文书的简化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
8、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民事案件终结后,采用要素式判决。所谓要素式民事裁判文书,是指对于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再分开陈述当事人诉辩意见、本院查明、本院认为部分,而是围绕着争议的特定要素,陈述当事人诉辩意见、相关证据以及人民法院认定的理由和依据的法律文书。第二节 第一审程序六、调解程序六、调解程序(一)调解程序1、法院调解的适用2、调解的主持人3、调解的方式第二节 第一审程序六、调解程序六、调解程序(二)调解结果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相互协商,取得谅解,妥善解决纠纷,达成
9、调解协议,这是调解的最佳结果。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第二节 第一审程序六、调解程序六、调解程序(三)调解协议的效力1、调解书的生效2、不影响调解协议效力的几种情况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一、上诉的条件一、上诉的条件(一)上诉的主体条件要提起上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必须合格,双方都必须是一审当事人。只有一审中的当事人才可以上诉,也只有一审中的当事人才可以被上诉,即在提起上诉的时候,不能以案外人作为被上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在被判令承担责任时才有权上诉或成为被上诉人。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一、上诉的条件一、上诉的条件(二)上诉的对象1、判决:对一审判决一般都可以上诉。2、裁定
10、: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才可以上诉,对其他裁定不能上诉。用人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的,对该裁定是不能提起上诉的。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一、上诉的条件一、上诉的条件(三)上诉期限象对判决和裁定上诉的期限是不同的。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了对判决和裁定上诉的期限: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一、上诉的条件一、上诉的条件(四)
11、二审法院与上诉途径二审的法院管辖是恒定的,只能是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因此,上诉只能向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既不能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也不能越级提起上诉,更不能向别的地方的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不能够上诉。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一、上诉的条件一、上诉的条件(五)上诉的形式要件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如果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后来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上诉状的,视为没有提起上诉。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二、二审审理程序二、二审审理程序(一)确定上诉人、被上诉人1、基本原则2、必要共同诉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二、二审审理程序二、二审
12、审理程序(二)二审审理的基本规则1、审理范围2、审判组织3、二审审理方式4、上诉的撤回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三、二审的处理方式三、二审的处理方式(一)二审的裁判类型对于判决案件,二审的裁判类型主要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定驳回起诉。对于裁定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三、二审的处理方式三、二审的处理方式(二)一审审理中遗漏诉讼请求或当事人1、遗漏诉讼请求2、遗漏当事人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三、二审的处理方式三、二审的处理方式(三)二审中和解的特殊规定二审中,当事人可以和解。当事人在二审
13、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有以下可能的结案方式:1、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2、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四节 审判监督程序一、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一、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一)人民法院启动的再审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院审判委员会2、上级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法院第四节 审判监督程序一、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一、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二)当事人申请再审1、对象条件2、实质条件(1)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2)对调解书申请再审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条件4、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第四节 审判监督程序一、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一、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三)人民检察院启动
14、的再审1、抗诉主体2、抗诉条件3、抗诉方式第四节 审判监督程序二、再审审理中的特殊问题二、再审审理中的特殊问题(一)审理法院1、法院启动再审2、当事人申请再审3、人民检察院抗诉第四节 审判监督程序二、再审审理中的特殊问题二、再审审理中的特殊问题(二)审判程序与裁判效力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
15、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四节 审判监督程序二、再审审理中的特殊问题二、再审审理中的特殊问题(二)审判程序与裁判效力4、如果原审生效裁判是人民法院按照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则审理程序需要根据申请再审的理由再作具体区分:(1)如果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 讼法第200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2)如果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
16、上诉。第五节 执行程序一、执行的基本问题一、执行的基本问题(一)执行根据与执行管辖1、执行根据(1)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2、执行管辖(1)执行管辖的确定(2)执行管辖权异议第五节 执行程序一、执行的基本问题一、执行的基本问题(二)执行启动方式1、申请执行的条件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第五节 执行程序一、执行的基本问题一、执行的基本问题(二)执行启动方式2、移送执行的条件(1)人民法院制
17、作的具有给付内容如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和劳动报酬的生效法律文书;(2)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的刑事法律文书中含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3)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的裁定;(4)人民法院制作的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决定书;(5)人民法院制作的涉及国家、集体或者公民重大利益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第五节 执行程序一、执行的基本问题一、执行的基本问题(二)执行启动方式3、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注意申请执行后并不是马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两种情形下,采用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8、。第五节 执行程序一、执行的基本问题一、执行的基本问题(三)执行措施1、对金钱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对行为的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第五节 执行程序一、执行的基本问题一、执行的基本问题(三)执行措施3、保障性执行措施查询债务人的存款;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第五节 执行程序二、执行中的特殊问题二、执行中的特殊问题
19、(一)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救济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2、执行救济第五节 执行程序二、执行中的特殊问题二、执行中的特殊问题(二)案外人异议1、案外人异议的条件2、程序问题第五节 执行程序二、执行中的特殊问题二、执行中的特殊问题(三)委托执行1、委托执行的适用条件2、受托法院应当执行3、受托人民法院没有决定权第五节 执行程序二、执行中的特殊问题二、执行中的特殊问题(四)执行和解1、执行和解概述2、执行和解的效力3、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后果第五节 执行程序二、执行中的特殊问题二、执行中的特殊问题(五)执行承担(执行承受)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的执行承担2、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时的执行承担3、其他组织不履行义务的情形4、在执行中,被执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名称时的处理第五节 执行程序二、执行中的特殊问题二、执行中的特殊问题(六)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1、执行中止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造成执行暂时无法或无须执行的,可中止执行。2、执行终结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造成执行不能再继续进行的,则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