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劳动争议仲裁实务第一节 劳动争议仲裁概述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和特征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和特征(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仲裁,从字面上解释,“仲”意为居于中间,即立足于纠纷当事人之间;“裁”意为判断和认定,即对纠纷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裁决。因此,仲裁是指公认的权威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对双方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的过程和活动。第一节 劳动争议仲裁概述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和特征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和特征(二)劳动争议仲裁的特征1、按照三方原则组建仲裁委员会2、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3、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4、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第一节 劳动争议仲裁概述二
2、、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和仲裁员二、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和仲裁员(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第一节 劳动争议仲裁概述二、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和仲裁员二、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和仲裁员(二)仲裁庭仲裁庭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唯一形式,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庭制度:凡发生劳动争议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申请被受理后都要通过仲裁庭最后对争议作出裁决。我国的仲裁庭分为一般仲裁庭、简易仲裁庭和特殊仲裁庭。第一节 劳动争议仲裁概述二、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和仲裁员二、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和仲裁员(三)仲
3、裁员仲裁员除公道、正派这个抽象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曾任审判员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4、律师执业满3年第一节 劳动争议仲裁概述三、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三、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一)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1、仲裁当事人的概念2、仲裁当事人的特征3、仲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仲裁当事人的种类5、仲裁实务中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第二节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一、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一、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一)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概念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
4、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第二节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一、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一、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二)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原则1、一般地域管辖原则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3、移送管辖原则4、协定管辖和指定管辖原则第二节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一、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一、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三)管辖异议的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第二节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二、劳动争议仲裁时
5、效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一般规定2、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特殊规定第二节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当事人现实地于主观上已明了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如拖欠工资等。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是指当事人尽管于主观上不明了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他对权利被侵害的不知情,是由于对自己的权利未尽必要的注意。也就是说,当事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不是客观原因导致的,而
6、是自己主观上的懈怠、疏忽等原因所导致的。第二节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止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2、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第二节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四)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的事由2、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第二节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五)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完成的法律后果仲裁时效完成的法律后果即仲裁时效的法律效力。关于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效果,我国的时效立法及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采诉权消灭说,
7、即当事人丧失的是诉讼权利而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比照此规定,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完成的法律后果也表现在消灭的是仲裁请求权,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因此,对超过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接受。一方当事人履行完后反悔的,不得诉请权利人返还。第二节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三、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三、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一)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概念和原则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概念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当事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的行为。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当事人自行提出;当事人自行
8、决定申请事项第二节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三、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三、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条件1、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2、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的范围。3、申请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4、申请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5、有明确的被申请人。6、申请必须在法定的仲裁时效内提出。第二节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三、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三、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三)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形式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第二节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三、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三、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四)劳动争议仲裁的收费根据劳动争议
9、调解仲裁法第5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第二节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四、劳动争议仲裁的审查和受理四、劳动争议仲裁的审查和受理(一)申请接待和收件回执1、申请接待2、收件回执(二)审查1、受理审查2、受理立案第二节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四、劳动争议仲裁的审查和受理四、劳动争议仲裁的审查和受理(三)仲裁准备1、组庭并通知当事人2、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3、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第三节 仲裁审理程序及其分解一、庭审前的准备阶段一、庭审前的准备阶段庭审前的准备是指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后、正式审理之前,为保证仲裁审理工作的
10、顺 利进行所做的一系列准备性工作。第三节 仲裁审理程序及其分解二、开庭审理程序二、开庭审理程序(一)开庭准备(二)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宣布开庭,宣读仲裁庭纪律、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询问是否需要提出回避(三)庭审调查(四)质证程序(五)庭审辩论(六)询问最后意见(七)当庭调解(八)签署庭审笔录第四节 仲裁裁决程序一、仲裁裁决的期限一、仲裁裁决的期限(一)期限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二)期限的计算根据 劳动人事争议
11、仲裁办案规则第46条的规定,仲裁期限的计算存在不同的情形。第四节 仲裁裁决程序一、仲裁裁决的期限一、仲裁裁决的期限(三)逾期的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中规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 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8条规定,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处理。第四节 仲裁裁决程序二、仲裁裁决的作出二、仲裁裁决的作出(一)仲裁裁决的作出方式1、独任制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2、合议制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第四节 仲裁裁决程序二、仲
12、裁裁决的作出二、仲裁裁决的作出(二)仲裁裁决的形式仲裁裁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但是,对该仲裁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有权拒绝签名。第四节 仲裁裁决程序二、仲裁裁决的作出二、仲裁裁决的作出(三)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对于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53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仲裁裁决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首部、正文、尾部。第四节 仲裁裁决程序三、仲裁裁决的效力三、仲裁裁决的效力(一)仲裁裁决效力的两种类型1、对于劳动者而言2、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第四节 仲裁裁决程序三、仲裁
13、裁决的效力三、仲裁裁决的效力(二)“一裁终局”所谓“一裁终局”,是指仲裁机构受理并经仲裁庭审理的纠纷,一经仲裁庭裁决,该裁决即依法发生终局的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当事人依法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向仲裁机构再申请仲裁。1、“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2、仲裁裁决的撤销3、法院对劳动者提起诉讼和用人单位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第四节 仲裁裁决程序四、仲裁裁决的执行四、仲裁裁决的执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均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才能生效。对于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当事人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期限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愿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当事人应尽的义
14、务,也是尊重法治的表现。第五节 普通程序中的特别程序一、仲裁和解程序一、仲裁和解程序(一)仲裁和解的原则1、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参与。2、和解作为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案件的活动,需双方达成和解协议。3、和解的时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4、和解在仲裁程序中最终体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二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第五节 普通程序中的特别程序一、仲裁和解程序一、仲裁和解程序(二)和解协议的效力由于和解是双方当事人作出的,因此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直接具有法律上 的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
15、一方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 是可以重新申请仲裁。第五节 普通程序中的特别程序一、仲裁和解程序一、仲裁和解程序(三)仲裁和解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作出两种处理:1、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由于和解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仲裁庭如出具调解书,必须审核和解协议的合法性。2、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第五节 普通程序中的特别程序二、庭前调解程序二、庭前调解程序庭前调解不同于仲裁审理过程中的调解。庭前调解是在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前,应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职权召集进行的调解活动。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着重调解的原则
16、,仲裁庭有权根据解决争议案件的需要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需要先行调解。第五节 普通程序中的特别程序三、反申请处理程序三、反申请处理程序(一)反申请的条件1、反申请必须针对申请人提起,而不能对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提起。2、反申请只能向审理本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3、反申请提起的时间。4、反申请提出的问题必须与本申请有牵连。第五节 普通程序中的特别程序三、反申请处理程序三、反申请处理程序(二)反申请处理的原则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6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反申请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的反申请之日起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2、决定受理的
17、,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3、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 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不属于应当受理的争议,则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第五节 普通程序中的特别程序四、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四、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仲裁庭审理并裁决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双方当事人都到庭,参加陈述、辩论的情况下进行并作出仲裁裁决。但是,在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的过程中,有时可能会发生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为了保证仲裁审理的顺利进行,仲裁庭可以继续仲裁
18、程序并进行相应的处理。这也体现了仲裁程序的权威性,以及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等维护。第五节 普通程序中的特别程序五、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程序五、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程序(一)中止审理程序中止审理是指仲裁庭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案件的处理而暂停案件的处理,直至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消失。(二)终止审理程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8条规定,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处理。第五节 普通程序中的特别程序六、先行裁决和先予执行裁决程序六、先行裁决和先予执行裁决程序(一)先行裁决1、
19、先行裁决的概念2、先行裁决的条件3、先行裁决的适用情形4、先行裁决的效力第五节 普通程序中的特别程序六、先行裁决和先予执行裁决程序六、先行裁决和先予执行裁决程序(二)先予执行裁决程序1、先予执行裁决的概念2、先予执行裁决的适用条件3、先予执行裁决的程序第六节 简易程序和集体争议仲裁程序一、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概述1、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2、简易程序较普通程序“简易”之所在3、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第六节 简易程序和集体争议仲裁程序一、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二)简易程序的程序1、受理(立案程序简便)2、组成独任仲裁庭3、审理前的准备4、庭前调解程序5、开庭审理程序6、裁决7、送达(
20、方式灵活)第六节 简易程序和集体争议仲裁程序二、集体争议仲裁程序二、集体争议仲裁程序(一)集体争议仲裁程序较普通程序特殊之所在1、因履行集体合同所产生的争议2、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的争议第六节 简易程序和集体争议仲裁程序二、集体争议仲裁程序二、集体争议仲裁程序(二)集体争议仲裁程序的标准程序1、因履行集体合同所产生争议的仲裁程序的标准化2、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的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的标准化第六节 简易程序和集体争议仲裁程序二、集体争议仲裁程序二、集体争议仲裁程序(二)集体争议仲裁程序的标准程序1、因履行集体合同所产生争议的仲裁程序的标准化2、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的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的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