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第三版)》课件 - 副本 (7).ppt

上传人(卖家):momomo 文档编号:4551141 上传时间:2022-12-18 格式:PPT 页数:28 大小:35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格权法(第三版)》课件 - 副本 (7).ppt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人格权法(第三版)》课件 - 副本 (7).ppt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人格权法(第三版)》课件 - 副本 (7).ppt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人格权法(第三版)》课件 - 副本 (7).ppt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人格权法(第三版)》课件 - 副本 (7).ppt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七章人格权的保护第一节 人格权保护概述一、人格权保护概述一、人格权保护概述在我国 民法典中,人格权编对人格权保护具有如下特点:1、保护人格权益的全面性2、保护方式的独特性3、保护方式的多样性4、有效协调各种价值的冲突5、注重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的结合第一节 人格权保护概述二、人格权保护的法律适用二、人格权保护的法律适用(一)受害人有权依照 民法典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二)受害人有权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二节 人格权请求权一、人格权请求权的概念和特征一、人格权请求权的概念和特征所谓人格权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有权向加害人或者人民

2、法院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 誉、赔礼道歉,以恢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人格权请求权主要具有如下特征:1、人格权请求权附随于人格权,是人格权效力的直接体现。2、人格权请求权旨在针对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采取预防与保护措施。3、人格权请求权是基于人格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4、人格权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5、人格权请求权的效力作用决定了其可适用于未构成侵权的情形。第二节 人格权请求权二、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二、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一)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必要性(二)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分(三)人格权请求权的具体内容1

3、、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消除危险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4、赔礼道歉第二节 人格权请求权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责任应当与侵权方式和影响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责任应当与侵权方式和影响范围相当范围相当1、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相适应。2、应当与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3、消除影响等责任方式的适用应当及时。第二节 人格权请求权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的强制执行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的强制执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方式的执行在实践中常常遇到困难。为了解决上述责任方式执行中的困难,民法典1000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拒 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

4、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 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第三节 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一、侵害人格权禁令的概念和特征一、侵害人格权禁令的概念和特征禁令是指申请人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在起诉前或诉讼中请求法院作出的禁止或限制被申请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制命令。我国 民法典规定的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具有如下特点:1、通常仅适用于情况紧急的侵害行为。2、适用于正在实施或具有侵害之虞的情形。3、禁令的适用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4、禁令的效力具有多样性。第三节 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二、禁令制度的功能二、禁令制度的功能在民法典中规定独

5、立成编的人格权编,将禁令等制度纳入其中,有利于及时制止 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有效预防侵害人格权损害后果的发生,及时制止网络侵害行为。禁令不仅具有预防损害的功能,还有救济的功能。一方面,在损害有发生之虞的 情形下,禁令制度可以预防损害的实际发生,使得受害人免于遭受重大损害。另一方面,即使是在损害已 经发生的情况下,颁发禁令也具有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的作用,从而保护受害人免于 遭受更大的损害。第三节 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三、侵害人格权的禁令性质上属于实体法上的禁令三、侵害人格权的禁令性质上属于实体法上的禁令(一)禁令不同于诉前保全制度(二)禁令不同于先予执行(三)禁令不同于停止侵害第三节 侵害人格权的

6、禁令制度四、侵害人格权禁令的适用条件四、侵害人格权禁令的适用条件依据 民法典第997条的规定,人格权禁令的适用应当具备如下要件:1、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行为。2、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损害后果迅速扩大或难以弥补。3、申请人具有较大的胜诉可能性。4、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相关侵害行为。5、禁令的申请程序必须要遵循法律的规定。第三节 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五、禁令与民事责任形式的并用五、禁令与民事责任形式的并用禁令本身不是民事责任形式,虽然颁发禁令也可能使行为人承担一定 的责任,如对行为人发布的信息进行屏蔽、封锁,但禁令只是权利人请求法院颁发禁 令,并没有具体确认相

7、关的责任。因此,权利人在申请禁令后,仍然应当有权请求行 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节 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六、侵害人格权禁令的效力六、侵害人格权禁令的效力(一)侵害人格权禁令的效果禁令发出之后,可能会产生如下两种效果:1、终局性效果。2、临时性效果。第三节 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六、侵害人格权禁令的效力六、侵害人格权禁令的效力(二)禁令的失效关于禁令效力的存续期间,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诉讼活动开始或 者作出新的禁令时,禁令的效力即归于消灭。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法院的终局判决 生效时,禁令的效力归于消灭。笔者认为,在如下情况下,禁令将失去效力:1、法院撤销禁令。2、终局裁判生效后自动失效。第

8、三节 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六、侵害人格权禁令的效力六、侵害人格权禁令的效力(三)错误申请人格权禁令的法律后果在临时禁令的有效期内,行为人违反禁令造成申请人损害的,则申请人有权请求 行为人赔偿。此种损害赔偿纠纷通常与案件一并审理。错误申请人格权禁令的,申请 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毕竟申请禁令将使行为人停止实施某种行为,这可能给其造成一定的损失。第四节 动态系统论在人格权侵权中的运用一、民法典第一、民法典第998条采纳动态系统论的原因条采纳动态系统论的原因民法典第998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 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

9、,以及行为 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该条将动态系统论运用到侵害物质性人格权以外的人 格权的民事责任中,有助于协调和平衡人格权与其他利益之间的冲突。第四节 动态系统论在人格权侵权中的运用二、动态系统论在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中的适用二、动态系统论在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中的适用(一)对物质性人格权的侵害不适用动态系统论(二)依据法律规定的因素进行考量1、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2、影响范围3、过错程度4、行为的目的5、行为的方式6、行为的后果(三)强化裁判说理义务第八章侵害人格权的责任第一节 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概述民法典第995条第1句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

10、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侵害人格权的责任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责任形式具有多样性。2、各种责任方式的选择。3、兼具预防与保护的双重功能。第二节 财产损害赔偿一、财产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一、财产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法律上所谓的损害赔偿一般是指财产损害赔偿,即使是对人身的侵害也要转化为 财产损失。因此,一般损害赔偿仅指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人格权所产 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的特点在于:1、它是针对侵害人格权的行为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方式,通常必须是侵害人格 权而导致了受害人财产遭受损害。2、具有财产性。3、在功能上主要具有补偿性。4、具有非专属性。第二节 财产损害赔偿二、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财产损

11、害赔偿责任二、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0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节 财产损害赔偿三、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三、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0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

12、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该条对侵害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规定,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关于侵害人身权益财产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选择按照其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请求赔偿。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一、精神损害赔偿概述一、精神损害赔偿概述(一)精神损害的概念和特征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其主要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的情形,确切而言,它是针对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的救济方式。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受害 人因此可以就其精神痛苦要求金钱上的赔偿,以对受害人予以抚慰并制裁不法行为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特点在于:

13、1、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自然人遭受的精神痛苦、肉体痛苦等进行补救的方式。2、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损所引发的精神痛苦的补救。3、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以侵权为基础而请求的损害赔偿。4、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受害人的抚慰和对加害人的制裁,其功能具有多重性。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一、精神损害赔偿概述一、精神损害赔偿概述(二)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之间存在十分密切的联系,因为在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情况下,受害人可能同时遭受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法官在确定行为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还应当考虑其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

14、赔偿的前提不同。2、赔偿目的不同。3、赔偿权利人的范围不同。4、计算方法不同。5、是否存在法定的赔偿限制不同。6、过错对损害赔偿的影响不同。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二、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适用于侵权案件二、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适用于侵权案件(一)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适用于侵权纠纷依据 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限定于侵权纠纷,而且民法典是在侵权责任编中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没有在合同编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显然,民法典在一般情形下将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限定于侵权的情形。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二、精神损害赔偿原

15、则上适用于侵权案件二、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适用于侵权案件(二)精神损害赔偿例外情形下适用于违约纠纷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在责任竞合的情形下,非违约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996条规定适用的条件如下:1、主要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的情形2、适用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3、非违约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三、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条件三、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条件(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和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二)须有严重精神损害后果(三)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四、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考虑的因素四、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考虑的因素依据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过错程度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大学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1,本文(《人格权法(第三版)》课件 - 副本 (7).ppt)为本站会员(momomo)主动上传,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2,用户下载本文档,所消耗的文币(积分)将全额增加到上传者的账号。
3,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发送邮件至3464097650@qq.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Www.163Wenku.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