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三章姓名权第一节 姓名权概述所谓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简言之,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利益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姓名是指自然人的姓氏和名字,是自然人在社会中区别于他人的标志和代号。姓名的基本功能是为了防止个人身份的混淆,表彰个人的人格特征。姓名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主体是自然人。2、客体是姓名利益。3、属于标表性的人格权。4、包含了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第二节 姓名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关系一、姓名权与名誉权一、姓名权与名誉权二、姓名权与署名权二、姓名权与署名权三、姓名权与个人信息三、姓名权与个人信息第三节 姓名权的内容一、姓名决定权一、姓名决定权二、姓名
2、使用权二、姓名使用权三、姓名变更权三、姓名变更权第三节 姓名权的内容四、自然人姓名选取的规则四、自然人姓名选取的规则(一)自然人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二)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三)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第三节 姓名权的内容五、自然人决定、变更自己的姓名应当依法登记五、自然人决定、变更自己的姓名应当依法登记(一)姓名命名的登记(二)姓名变更的登记第四节 姓名权的行使一、姓名权行使的概述一、姓名权行使的概述姓名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但权利人行使姓名权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
3、、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姓名权立法解释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姓名权。自然 人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规定对自然人的 姓名权的行使作出了必要的限制。作出此种限制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自然人更好地行使 其姓名权,并维护社会利益和社会公德。第四节 姓名权的行使二、姓名权行使的基本规则二、姓名权行使的基本规则1、自然人从事重要的法律行为时,负有使用其在户籍本和身份证上记载的正式姓名的义务。2、不得滥用姓名权。3、个人使用自己姓名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也不得恶意与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混淆。4、姓名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第
4、五节 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一、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侵害姓名权的行为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3、假冒他人姓名4、侵害姓名权的其他行为第五节 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二、侵害姓名权的责任二、侵害姓名权的责任在侵害姓名权的情况下,如果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如行为人继续非法将他人的姓名用于商业宣传),受害人有权基于人格权请求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以预防和制止侵害行为的发生。而如果行为人的侵害行为造成了权利人的财产和精神损害,则权利人有权依据 民法典第995条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第六节 姓名权的扩张保护一、姓名权的扩张保护概述一、姓名权的
5、扩张保护概述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就确立了姓名权的扩张保护规则。在现实生活中,除本名之外,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如果具备一定的条件,也应当受人格权法的保护。第六节 姓名权的扩张保护二、笔名、艺名、网名等受法律保护的条件二、笔名、艺名、网名等受法律保护的条件1、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2、与个人身份具有稳定的对应性。3、他人的使用行为足以使社会公众产生混淆。第六节 姓名权的扩张保护三、对笔名、艺名等的保护可参照姓名权的保护规则三、对
6、笔名、艺名等的保护可参照姓名权的保护规则依据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可以参照适用姓名权的保护规则。第十四章名称权第一节 名称权概述一、名称权的概念和特征一、名称权的概念和特征民法典第1013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名称权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其名称依法享有的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的权利。名称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2、名称权的客体是名称利益。3、名称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必须符合法
7、定的程序。4、名称权具有专有性。5、名称权具有标表性。6、名称权具有财产属性和人格属性。第一节 名称权概述二、商号与名称二、商号与名称商号又称字号,它是商业主体依法申请登记、用以表示自己营业的名称,亦即商业主体在营业上所使用的名称。商号是某一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核心标志,可以说是企业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但并不能将商号与企业名称等同,主要原因在于:1、二者的主体不同。2、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3、是否需要登记不同。4、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同。第一节 名称权概述三、名称的简称三、名称的简称所谓名称的简称,是指法人和非法人名称的简要称呼,也可以说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的缩减。简称可能由多个主体享有。依
8、据 民法典第1017条的规定,对简称的保护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简称,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在此情形下,才能参照适用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二节 名称权的内容一、名称使用权一、名称使用权所谓名称使用权,是指名称权人有权对其名称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名称权人有权自己使用也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第二节 名称权的内容二、名称变更权二、名称变更权所谓名称变更权,是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要求将其名称予以变更。与名称的决定类似,名称的变更也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对名称决定的限制同样应当适用于名称的变更。第二节 名称权的内容三、名称转让权三、名称转让权名称权人有权转
9、让其名称。名称权的转让是指名称权人将其名称全部让与给某一个受让人,受让人成为该名称权的主体,这也是企业名称权不同其他人格权的重要特点。名称转让权主要具有如下特征:1、名称权转让的整体性。2、与营业转让的同时性。3、受让主体的唯一性。第二节 名称权的内容四、名称许可使用权四、名称许可使用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还享有许可他人使用其名称的权利。所谓名称权的许可使用,是指名称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允许他人使用该名称。一旦达成协议,即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拘束力。名称许可使用的典型形态就是特许经营。第三节 名称权与相关权利一、名称权与姓名权一、名称权与姓名权二、名称权与财产权二、名称权与财产权三、名称权与商标权三
10、、名称权与商标权第四节 名称权的法律保护一、公法上的保护一、公法上的保护公法上的保护主要是指国家采取行政手段禁止侵害名称权的行为。在我国,对名称权也主要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适用予以保护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于侵害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也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第四节 名称权的法律保护二、民法的保护方法二、民法的保护方法(一)侵害名称权的行为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侵害名称权构成侵权行为,此种行为的主要表现是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名称,但又不限于干涉、盗用、假冒。第四节 名称权的法律保护二、民法的保护方法二、民法的保护方法(二)侵害名称权的责任在名称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依据其名称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在名称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行使人格权请求权2、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