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第三版)》课件 - 副本 (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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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一般人格权第一节 一般人格权概述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所谓一般人格权,是法律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而赋予自然人享有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所享有的人格权益。一般人格权是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的产生是人格权法发展的重要标志,它具有如下特点:1、主体的特定性2、包容和兜底性3、价值的导向性4、基础性和源生性第一节 一般人格权概述二、一般人格权的功能二、一般人格权的功能一般人格权的功能就是指一般人格权所具有的作用。明确一般人格权的功能对建立一般人格权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一般人格权,不无意义。1、权利创设基础功能

2、2、价值指引功能3、兜底保护功能4、贯彻实施宪法的功能第一节 一般人格权概述三、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三、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一般人格权是与具体人格权相对应的概念。具体来说,两者之间应当具有如下关系:1、抽象和具体的关系2、本源和派生的关系3、既定和补充的关系4、一般和特殊的关系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三、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三、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一般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两方面的内容。1、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理解,人身自由不仅包括人身自由权,还包括精神的自由、个人依法享有的自主决定的权利。从狭义上理解,人身自由特指身体活动的自由。2

3、、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指人作为法律主体应当得到承认和尊重。人格尊严是指每个人作为“人”所应有的社会地位,以及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人作为社会关系主体的基本前提。第三节 一般人格权的适用一、一般人格权的适用条件一、一般人格权的适用条件一般人格权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必须发生侵害不能为具体人格权所包含的合法的人格利益的行为2、新型人格利益体现了人格尊严等价值3、不能依法类推适用具体人格权第三节 一般人格权的适用二、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责任二、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责任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

4、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在侵害一般人格权的情形下,受害人既可以依据人格权编关于人格权请求权的规定获得救济,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编的规则获得救济。第四章特殊人格利益的保护第一节 胎儿人格利益一、胎儿应当享有人格利益一、胎儿应当享有人格利益本书认为,保护胎儿的人格是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的组成部分,与人格权的保护不可分割。一方面,目前,医学上认为胎儿可以成为生命体的观点,已经获得了广泛的承认。另一方面,胎儿人格利益的保护难以完全通过其母人身权益的保护来替代。第一节 胎儿人格利益二、胎儿的人格利益二、胎儿的人格利益胎儿的人格利益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

5、方面:1、健康利益2、生命利益第一节 胎儿人格利益三、人体胚胎的保护三、人体胚胎的保护人体胚胎是指受精后的生殖细胞,属于胎儿的前阶段。胚胎不同于胎儿,在医学上,只有在胚胎发育到具有初步的人形后,才能称为胎儿。笔者认为,人体胚胎不同于胎儿,但鉴于人体胚胎将来可能孕育成生命,因此,应当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物予以保护。人体胚胎应当适用有关生命尊严的规则予以保护。第二节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一、死者人格利益及其保护概述一、死者人格利益及其保护概述(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必要性死者人格利益就是指自然人死亡以后,其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利益,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

6、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在法律上确认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第二节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一、死者人格利益及其保护概述一、死者人格利益及其保护概述(二)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模式关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模式,存在直接保护模式与间接保护模式的区分。直接保护模式认为,死者享有人格权益,在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情形下,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直接保护死者本人;而间接保护模式则认为,在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情形下,法律主要保护的是死者的近亲属,即通过保护死者近亲属利益的方式间接地达到保护死者人

7、格利益的目的。第二节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二、死者人格利益的性质二、死者人格利益的性质关于死者人格利益的性质,历来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权利说。此种观点认为,死者也享有人格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二是利益说。此种观点认为,自然人死亡后,其主体资格消灭,不可能享有民事权利,死者人格利益只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特定利益。第二节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三、死者人格利益的范围三、死者人格利益的范围所谓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是指死者的哪些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一个人生前所享有的人格权和其死后享有的人格利益是不可能同一的,不能认为生者的所有人格利益在死后都要受到保护。依据民法典第994条的规定,死者人格利益的范围包括如下几

8、种:1、死者的姓名2、死者的肖像3、死者的名誉、荣誉4、死者的隐私利益5、遗体等利益第二节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四、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请求权主体四、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请求权主体关于请求权的主体,是指在人格利益遭受侵害以后,究竟由谁来主张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我国司法实践历来明确限定了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请求权主体范围。依据民法典第994条的规定:1、有权提出请求的主体为死者近亲属。2、死者近亲属在向行为人提出请求时,有一定的顺序限制。3、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二节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五、关于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五、关于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民

9、事责任民法典第994条采用“民事责任”的表述,“民事责任”的概念十分宽泛,其既包括赔偿损失,也包括停止侵害等预防性的责任形式,具体而言: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2、请求赔偿财产损害。3、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第三节 英烈人格利益一、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概述一、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概述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三节 英烈人格利益二、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二、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侵害了英

10、雄烈士等的利益(二)侵害了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四项人格利益(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节 英烈人格利益三、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民事责任三、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民事责任(一)请求权主体关于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请求权主体,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确立了如下规则:1、由英雄烈士的近亲属提出请求。2、在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时,由检察机关就公共利益部分的损害提出请求。第三节 英烈人格利益三、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民事责任三、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民事责任(二)责任形式从民法典第185条和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26条规定来看,其只是规定了在英雄烈士人格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形下,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行为人究竟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并不明确。笔者认为,关于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责任方式,请求权人既可以依据民法典人格权编所规定的人格权请求权向行为人提出请求,也可以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法律规定的各种民事责任形式而言,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只要是有利于预防不法侵害行为,有利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相关的责任形式即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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