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范文六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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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范文六篇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1一、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主体责任各机动车维修业户要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及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认真学习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和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管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要健全环境污染防治组织构架,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废弃物污染防治组织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二、进一步明确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类型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是指在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各类废矿物油(包括车辆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等

2、废润滑及油泥、清洗零部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煤油、柴油、汽油、及其他由石油和煤油炼制生产的溶剂油),废铅酸蓄电池、废电路板、废尾气净化催化剂、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有机溶剂、废漆渣等,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废油漆桶、废机油桶、吸附漆雾的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等,含有或沾染汽油、机油的过滤器、废弃抹布和劳保用品)等。三、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各项要求(一)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机动车维修业户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手册制定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二)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机动车维

3、修业户应当明确本单位危险废物底数,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各类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出入库时间、经办人、贮存、转移等情况。管理台帐记录要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相互佐证,并保留10年以上。(三)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及设施。机动车维修业户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必须建立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专用贮存区域,做到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存放,必须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标牌。二是贮存设施应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规定。三是贮存场所应有防渗的硬化地面、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废铅酸电池存放区域,地面须采取防腐、防渗处理。危险废物容器、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具体可参考危险废物

4、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四)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机动车维修业户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机构转移、利用、处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处置、转移、买卖、焚烧或利用。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转移、处置。动车维修业户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如实填写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名称、特性、形态、数量、运输单位、运输工具牌照、接受单位等详细信息,并于转移完成后及时将转移联单纸质件报环保部门备案,转移联单保存期限为5年。(五)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机动车维修业户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要求,于每年年初开展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定期

5、向县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六)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机动车维修业户应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详见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并报县环境保护局备案。四、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环保工作是当前的重点工作,各机动车维修业户务必高度重视、紧急行动,全面落实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各项制度,做到整洁、规范、有序,达到环保要求。(二)完善软件资料。各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预案等必须完备,危险废物管理的各类台账、登记簿填写要规范、准确,产生危险废物的原材料的采购台账、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台账和转移的台账要相吻合。(三)规范

6、硬件设施。机动车维修业户要严格按国家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标准,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采购环保设备,建设废弃暂存间等设施,废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明确责任人,做到进出有台账,使用有记录,符合环保要求。各维修业户要推广使用符合环保、清洁生产要求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四)加强督促指导。局各相关股室要及时与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开展联合督查,对维修业户危险废物管理的软硬件建设进行督导;对没有履行环评手续、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汽车维修业户要责令尽快完善;对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的要严厉查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不合要求的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取缔其经营资格,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7、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2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危险废物包括:1、各类废矿物油(包括车辆维修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清洗金属零部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煤油、柴油、汽油及其他由石油和煤炼制生产的溶剂油);2、废铅蓄电池和废电路板;3、未引爆的安全气囊;4、废尾气净化催化剂;5、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6、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7、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如废机油桶、废油漆桶、吸附漆雾产生的废活性炭等,未混入生活垃圾单独收集的废弃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含有或沾染汽

8、油、机油的过滤器)等。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企业应认真学习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管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具体包括:1、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日常检查;2、按照环境保护规定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3、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暂存量、委托处置流向及处置数量、处置时间、接收单位信息(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等相关信息,并在“辽宁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平台”申报登记;4、

9、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现场应做好防渗漏处理,并配备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实行分类收集、分区贮存。严禁将危险废物随意贮存、堆放、倾倒、抛洒;5、设立危险废物标识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识别标志应参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6、规范危险废物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转移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7、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和重点机动车维修企业

10、(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详见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和危险废物管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从事收集、利用和处置机动车拆解和维修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的经营资质,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开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特别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做好危险废物收集和转移记录台账。严格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点建设和管理。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将按照最高

11、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三、督导与服务西丰县环保局将于2021年3月末开始对全县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检查,对于不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不按照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3各有关企业:为加强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收

12、集、贮存、处置及利用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消除环境隐患,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4一、危险废物类别鉴定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2019年征求意见稿),机动车维修行业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如下:1、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漆渣(HW12,900-252-12);2、维修或拆解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HW08,900-214-08);3、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沾染废机油的抹布手套等(900-041-49,列入危险废物豁免清单,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900-041-49),混入

13、生活垃圾的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4、废油漆桶(HW49,900-041-49);5、废润滑油桶(HW49,900-041-49);6、喷漆工序产生的喷漆废气处理设施中更换下来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HW49,900-051-49);7、废电瓶(HW49,900-041-49);8、废滤芯(HW49,900-041-49);9、洗车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产生的浮渣和污泥(HW08,900-210-08);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均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需要鉴别认定的固体废物主要有:1、废防冻剂;2、废空调制剂。二、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及整改、处罚规定1、危险废

14、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应执行x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两高”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如实申报登记,并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采取环境污染防范措施。2、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禁止擅自弃置、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个人或者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3、x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15、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

16、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机动车维修企业现场危险废物管理1、危废暂存间设置:企业需在厂区内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

17、控制标准有关规定专门设置危险废物临时堆放仓库,贮存场所必须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地面必须要高于厂房的基准地面,确保雨水无法进入。2、危险废物常规管理:所有危险危废必须分类收集后暂存危废堆放处,完善环保标志标识牌,所有危险废物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3、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做好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建立台帐管理制度,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征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时间、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受单位名称。在危险废物转运的时候必须报请当地环保局批准及填写危险废物转运单。四、现场监察主要方面1、重点对汽修间、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废弃

18、物处置安全管理情况;应急救援工作准备等情况进行了检查。2、对操作间、危废暂存间、易燃易爆品储存间等安全生产关键点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严禁企业将拆下来的汽车废旧电瓶、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8块上墙制度示范文本)3为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整改工作,落实全市机动车维修保养与拆解行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现通告如下:一、机动车维修保养与拆解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严禁违法销售、倾倒、收集或处置。二、机动车维修保养与拆解单位,以及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9、制定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建立产生、贮存、转移台帐,规范设立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三、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和经济合作、市场监督等部门将加大综合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电话:xxxxxx;公安机关举报电话:xxxxxx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管理,严控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天津市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维修企业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危险废物分类表见附件)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委和市环保局负责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

21、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维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第五条维修企业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必要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并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第六条维修企业应采取符合环保、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维修企业在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因收集、贮存、处置不当,而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维修企业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属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危害性、突发事故的防护(处置)措施等有关

22、内容。第九条维修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属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管理计划应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危害性、流向、贮存、处置措施等有关内容。第十条维修企业在提交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资料时,应提交有效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电子联单复印件。第十一条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机动车维修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督促辖区维修企业积极参加环保及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题培训。第十二条市、区两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与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定期进行信息交流。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十三条维修企业要强化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23、采取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第十四条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主要记录各类危险废物相关的原材料、配件等的购置数量以及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出入库时间、经手人、贮存、处置、利用等情况。台账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第十五条维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区域、设施。(二)贮存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三)贮存区域(房间)应有防渗的硬化地面,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废铅酸电池存放区域,地面须采取防腐、防渗处理。(四)危险废物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六条维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收集

24、、利用、处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处置或利用。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第十七条维修企业转移危险废物时,需按有关规定登陆天津市危险废物在线转移监管平台办理转移手续。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年6月16日起施行。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安全处置,防止机动车维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废物转移联

25、单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我市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备案,遵守本办法规定。第三条【管理对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主要包括:废铅蓄电池、废包装物及容器(包括机油桶、机油罐、油漆桶等)、废油液(包括汽油、柴油、机油、润滑油、液压油、制动液等)、染料涂料废物(包括废油漆渣、油漆抹布等)、喷漆作业房尾气收集装置更换的过滤棉和活性炭等等。第四条【部门职责

26、】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企业责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建设必要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以及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第六条【源头控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采取符合环保、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污染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第七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当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部门职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

27、的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园区、镇(街道)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机动车维修业开业备案、企业诚信评价、机动车维修档案监管等工作,并对诚信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和公示。各园区、镇(街道)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辖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受理机动车维修行业备案申请,开展诚信评价工作,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等工作,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并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的违法行为。第九条【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园区、镇(街道)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危险废

28、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审核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注册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信息,指导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完成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申报登记、台帐及使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规范转移危险废物等工作,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第十条【宣传培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培训,组织辖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参加培训。第十一条【信息互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强化信息交流。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十二条【主体责任】机动车维修

29、经营者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完善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建立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人)为第一责任人、专职人员组成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明确主管机构及责任,指派专人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对危险废物管理、流向负总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日常检查。第十三条【准入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新建、扩建或改建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以及新建、扩建或改建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开工建设前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在建

30、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第十四条【准入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执行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执行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建立台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详细记录各类危险废物相关的原材料、配件等的购置数量、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暂存量、委托处置流向及处置数量、出入库时间、经手人、接收单位信息(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等相关信息,并按要

31、求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上登记月度汇总信息;危险废物管理台帐记录要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相互佐证。第十六条【管理计划】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属镇街(园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管理计划应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危害性、流向、贮存、处置措施等有关内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第十七条【申报登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申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的种类、名称、产生量、贮存、处理处置等有关信息。申报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第十八条【档案管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

32、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第十九条【危废贮存】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并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第二十条【规范处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依法转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须按有关规定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使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转移。

33、第二十二条【危废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委托运输危险废物或办理运输交接手续时,应详细核实运输单位、车辆、驾驶员及押运员的资质,并根据废物特性,选择运输工具;若承运企业、车辆、人员不具备相应危险废物专业运输资质,应当停止运输交接活动,并立即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应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危害性、突发事故的防护措施,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

34、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9月30日。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期间,国家、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指导性文件调整的,以调整后的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指导性文件为准。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和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7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3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年版)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机动车维修企业作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切实履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管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不得非法排放、倒卖、处置危险废物。(一)完善相关环保手续。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规定,依法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二)建立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机动车维修企业要切实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建立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

36、任人、专兼职人员组成的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机构,明确主管部门及责任,指派专人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人员发生变动调整时,要及时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交接与监管工作,确保管理工作的延续性和追溯性。(三)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产生、转移、出入库情况以及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信息,并按月汇总填写危险废物台账企业内部报表。管理台账保存五年以上。同时,机动车维修企业要及时注册并应用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实时记录电子台账,确保管理台账与电子台账数据相符。(四)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按照危险废物

37、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建立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专用贮存区域,做到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存放,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志,配备泄漏液体收集装置。(五)规范危险废物转移处置行为。按照2020年底前“危险废物不出市,一般固体废物不出县”原则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转移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转移。切实强化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防控,落实转运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控长距离运输,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不得非法自行处置、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收集、

38、贮存、处置和利用。(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可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查询)。(六)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机动车维修企业按规定向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利用等有关资料(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同步申报);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详见生态环境部公告2016年第7号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并调整危险废物管理年度计划。(七)强化环境污染防治和应急管理。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和

39、意外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危害性、突发事故的防护措施等。二、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掌握企业数量、分布以及危险废物管理现状,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规范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参照生态环境部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水平进行抽查考核评分,考核结果通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危险废物规范管理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排放、倾倒、倒卖、处置危险废物

40、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企业把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置、单位和个人非法收集危险废物、不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要加大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环境监管力度,规范其经营行为。交通运输部门是机动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等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严格加强维修企业备案监管。要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将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废机油)、染料、涂料废物(如废油漆、废漆渣等)、废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废滤芯、废机油壶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管理作为双随机检查的重要内容,指导和督促维修企

41、业规范危险废物的管理;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相关培训;将危险废物管理情况纳入机动车维修企业年度考核内容,按照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严格考核,对危险废物管理不到位的维修企业要加大扣分力度或降低考核等级;对环境违法行为性质严重、涉及危险废物环境犯罪案件的,及时移送环境执法和公安等部门,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于未经备案的维修企业责令改正,已备案但超范围经营的维修企业责令改正,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三、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各级交通运输、环保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和企业充分认识危险废物的危险性、规范管理的重要性,督促企业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时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安全处置;实施固体废物违法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对固体废物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以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联合对辖区内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检查,及时纠正机动车维修企业违规、违法行为,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全面落实危险废物规范管理,推动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环境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本文件自20-年10月2日起正式实施,原金华市环境保护局金华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金环发20-40号)自实施日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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