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LOGO第十一章第十一章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概述LOGO第一节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涵义一、行政行为的涵义有关行政行为的各种学说(一)行为主体说(二)行政权说(三)公法行为说:1、全部公法行为说;2、立法行为除外说;3、具体行为说;4、合法行为说v 行政行为是指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和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做的法律行为。二、行政行为的特征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2.行政行为的单方性3.行政行为的强制性 4.行政行为的无偿性 5.裁量性三、行政行为的内容三、行政行为的内容v1.赋予权益、科以义务v2.剥夺权益、免除义务v3.变更法律地位v4.确认法律事实和
2、法律地位LOGO第二节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分类标准: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一)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它在法国行政法学上称为规则行为,在我国,也有学者称之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创制行为”。(二)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它在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学上称为“行政处分”。二、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二、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有无灵活性。(一)羁束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
3、用没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三、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申请行政行为三、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申请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行政行为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一)依职权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也称主动行政行为和积极行政行为。(二)应申请行政行为 应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采取的行政行为,又称为被动行政行为、需参与的行政行为和消极行政行为。四、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四、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
4、行政行为是否有附款。(一)附款行政行为 附款行政行为是指除行政法规范明确规定外,行政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在主内容基础上附加从属性内容的行政行为,又称条件行政行为。(二)无附款行政行为 无附款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没有附加条件的行政行为,又称单纯行政行为。五、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五、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一)授益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二)不利行政行为 不利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负担性行政行为。六、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六、要式行
5、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一)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书面文字或具有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行为。(二)非要式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规范没有要求必须具备书面文字或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行为。七、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七、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行政行为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一)作为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和颁发许可证等。(二)不作为行政行为 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维持现有法律状态,或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如不予答复等。八、独立行
6、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八、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一)独立行政行为 独立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其他补充行为就能够生效的行政行为。(二)需补充行政行为 需补充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补充行为才能生效的行政行为,这个补充行为往往是上级机关的审批或备案行为。九、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九、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身份。(一)内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针对内部相对人而实施的行政行为。(二)外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管辖关系,针对外部相对人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十、十、单方行政行为和
7、双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十、行政行为的其他分类十、行政行为的其他分类 (一)行政行为与准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法律效果的内容是效果意思还是观念表示。(二)终局行政行为和非终局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行政行为是否受司法审查。(三)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分类标准: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立法性、执法性和司法性特征。(四)共同行政行为和非共同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一个还是多个行政主体。(五)自为的行政行为、授权的行政行为和委托的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行政权的取得方式。LOGO第三节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模式 一、行政行为模式的概念一、行政行为模式的概念 行政行为模式,即行政行为的形态、模型、型式或类型,在行政法学上表现为行政行为的概念或范畴,是指在理论上或实务上对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都已形成固定的、共同的典型特征的行为体系。二、行政行为模式的价值二、行政行为模式的价值(一)沟通价值(二)推理和定位价值(三)规范价值 三、行政行为的模式化三、行政行为的模式化(一)行政行为的模式化进程(二)行政行为的模式化方法 对行政行为的模式定位,应当以内容要素和典型特征为标准,对行政主体意思表示的认定应当采用客观主义兼主观主义的原则来进行。四、行政行为的模式定位四、行政行为的模式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