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四章 破产重整,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十四章 破产重整,第二十四章 破产重整,2,破产重整旨在通过企业的维持达到最大化债权人利益的目的,附带实现促进社会就业和正常经济运行的目标。因而,关于破产重整的申请权主体、申请要件、重整计划的制定、制定权人、计划内容、议决程序和效力、计划的确认以及计划的执行等等,都构成重整程序的重要环节。同时,重整在化解债务人债务危机的同时能否达到恢复和改善债务人营业能力的目的,重整程序的成本与成效问题,也都是设立重整制度必须加以考量的问题。,本章导语,第二十四章 破产重整,3,章节目录 第一节 破产重整制度概说 第二节 重整程序的启动 第三
2、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批准与执行,第二十四章 破产重整,4,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一节 破产重整 制度概说,第二十四章 破产重整,5,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分析了破产重整的法律概念、制度目标和立法价值,探讨了重整制度产生的法律动因,并提出了重整制度的主要目标。 本节知识点 01.破产重整的概念和作用 02.破产重整的目标 03.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关系 本节关键词 破产重整;产生动因;主要目标,第二十四章 破产重整,6,一、破产重整的概念和作用 (一)破产重整的概念,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
3、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预防制度。,第二十四章 破产重整,7,(二)破产重整的作用,重整制度产生的根本动因在于破产清算制度与和解制度的内在缺陷使其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破产清算案件的处理结果,除了对债权人、债务人及其投资人产生消极的影响之外,往往还对企业的职工、与债务人有交易往来或利益关系的其他企业、国家的财政税收和社会保障状况产生消极影响。因此,企业破产的预防就显得尤为必要。,第二十四章 破产重整,8,二、破产重整的目标,重整制度具有两个主要的目标:清理债务和拯救企业。它通过调整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与重整企业的利益关系,并限制担保物权
4、的行使,来达到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避免公司解体的目的。,第二十四章 破产重整,9,三、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关系,关于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之间的关系,有的国家将二者统一规定于破产法中,有的国家则制定了单独的和解法和重整法,也有的立法将和解制度规定在破产法中,将重整制度规定于公司法中。考虑到和解程序虽可包容于重整程序之中,毕竟与重整程序各有自己不同的适用对象,因而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将两者作为独立的程序加以规定。,第二十四章 破产重整,10,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节 重整程序的启动,第二十四章 破产重整,11,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分析了重整程序启动要件的法律内容,介绍了重整程序开始及调
5、整的法定程序和实体内容。 本节知识点 01.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 02.重整程序的开始及重整人的确定 本节关键词 重整程序;启动要件,第二十四章 破产重整,12,一、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一)重整原因 (二)申请人的范围,第二十四章 破产重整,13,二、重整程序的开始 及重整人的确定,(一)重整程序的开始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权人的重整申请后,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二)重整期间保全处分措施 (三)关于终止重整程序的规定 (四)重整人的确定,第二十四章 破产重整,14,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
6、定、表决、批准与执行,第二十四章 破产重整,15,本节内容概要 重整计划是由债务人或管理人拟定的,以复兴企业、清理债务为内容并经关系人会议表决通过和法院批准的程序性法律文书。本节主要讨论了重整程序的核心要素的制定、表决、批准与执行等内容。 本节知识点 01.重整计划的制定 02.重整计划的表决、批准与执行 本节关键词 重整计划;制定;表决;批准;执行,第二十四章 破产重整,16,一、重整计划的制定,(一)重整计划的制定 (二)重整计划草案内容 (三)重整计划的制定时间,第二十四章 破产重整,17,二、重整计划的表决、批准与执行,(一)重整计划的表决 (二)重整计划的批准 正常批准 强行批准 强
7、行批准计划的条件 重整计划的批准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二十四章 破产重整,18,第二十四章 破产重整,19,关于申请人的范围,债务人、债权人都有直接提出重整申请的权利。同时,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二十四章 破产重整,20,为保证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企业破产法规定了重整期间的保全处分措施,表现在: (1)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8、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2)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第二十四章 破产重整,21,债务人进入重整期间后,为避免重整程序最终落空,并防止破产程序的不当拖延,企业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
9、、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第二十四章 破产重整,22,债务人进入重整期间后,为保证债务人营业的连续性,应当确定担当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重整人。企业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于此情形,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债务人未提出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得法院批准的,仍由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此时,管理人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第二十四章
10、破产重整,23,我国企业破产法对重整计划的制定采取了“谁管理,谁制定” 的原则。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由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即为重整计划的制定人;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第二十四章 破产重整,24,重整计划必须足够详细以使债权人、债务人和股东在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时能合理地作出判断。 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权分类。 债权调整方案。 债权受偿方案。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第二十四章 破产重整,25,关于重整计划的制定时间,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或
11、者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的6个月内制定出重整计划草案,并同时提交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审查。有正当理由不能在前述6个月内制定的,可请求法院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不能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二十四章 破产重整,26,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第二十四章 破
12、产重整,27,重整计划草案经各组表决后,如果获得各组债权人或关系人一致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计划获得通过后10日内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批准。此为正常批准。,第二十四章 破产重整,28,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各表决组的一致通过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后由其再行表决一次。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这种情况下的批准称为强行批准。,第二十四章 破产重整,29,强行批准体现了司法权力对重整计划的干预,是重整程序区别于和
13、解程序的一大特色。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裁定强行批准重整计划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债务人所欠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第二十四章 破产重整,30,(3)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
14、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5)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规定。 (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第二十四章 破产重整,31,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应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
15、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各表决组的表决通过且未获得法院的强制批准,或者已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二十四章 破产重整,32,重整计划的执行是实现重整目的的最后一个环节。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第二十四章 破产重整,33,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于此情形,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其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但须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