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2,本章导语,一般来说,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当具备如下条件: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共同海损的措施须是有意而合理的;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特殊的,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措施必须最终获得效果。引起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的过失,并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理算和分摊。共同海损的范围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理算技术性很强,一般都由船舶所有人委托专门的理算人进行理算,我国的专门机构为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设的海损理算处。,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3,世界上适用最为广泛的理算规则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2、。此外,各海运国家也大都制定有自己的理算规则,如我国的北京理算规则。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必须经过宣告并得到有关方确认,方可按共同海损处理。经利害关系人要求,各分摊方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4,章节目录 第一节 共同海损概述 第二节 共同海损范围 第三节 共同海损理算,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5,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一节 共同海损 概述,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6,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介绍了共同海损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分析了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并对共同海损与过失之间的界分进行了考察。 本节知识点 01.共同海损的概念和特征 02.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 03.共同海损
3、与过失 本节关键词 共同海损;过失,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7,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和特征,(一)海损的概念和分类 海损是指船舶、货物等遭遇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包括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二)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比较,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8,二、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一)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 (二)共同海损的措施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三)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特殊的,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 (四)措施必须最终获得效果,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9,三、共同海损与过失,在共同海损事故中,引起共同海损的牺牲或费用的共同危险可能是因一方或双方的过失所造成的。 1
4、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字母规则D规定:“尽管引起牺牲或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于航海事业中一方的过失所造成,亦不影响其在共同海损中进行分摊的权利。但这并不应对于就此项过失而得向该方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或该方得就此而进行的抗辩有妨碍。”,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10,我国海商法第197条也规定:“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进行抗辩。”可见,引起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的过失,并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理算和分摊。,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1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
5、二节 共同海损的范围,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12,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分析了共同海损的范围,对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的概念、构成和立法规定进行了考察。 本节知识点 01.共同海损牺牲 02.共同海损费用 本节关键词 共同海损牺牲;共同海损费用,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13,一、共同海损牺牲,(一)共同海损牺牲的概念 共同海损牺牲是指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直接造成的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共同海损牺牲包括船舶牺牲、货物牺牲和运费牺牲。 (二)共同海损牺牲的种类 船舶牺牲(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造成的船舶损失) 货物牺牲(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造成的货物损失) 运费牺牲(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未能获得
6、运费的损失),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14,二、共同海损费用,(一)共同海损费用的概念 共同海损费用是指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支付的额外费用。 (二)共同海损费用的种类 救助费用 船舶在避难港口发生的费用 代替费用 共同海损牺牲的利息和垫付手续费 其他杂项费用,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15,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三节 共同海损 理算,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16,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对共同海损理算制度进行了介绍,论述了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共同海损的宣告和担保、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确定、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和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制度。 本节知识点 01.共同海损理算概述 02.共
7、同海损的宣告和担保 03.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确定 04.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 本节关键词 共同海损理算;共同海损宣告;共同海损担保,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17,一、共同海损理算概述,(一)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 共同海损理算是指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由被委托的理算人根据共同海损的事实依法进行调查、审核,计算、确定分摊金额和编制理算书的行为。 (二)共同海损理算人 (三)共同海损理算程序 (四)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18,二、共同海损的宣告和担保,(一)共同海损宣告 (二)共同海损担保,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19,三、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确定,1. 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实际支
8、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20,2. 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须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的,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3. 到付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运费损失的金额,减除
9、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货物牺牲而无须支付的营运费计算。,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21,四、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一)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概念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是指由于共同海损行为而获救,并负有分摊义务的财产价值。 (二)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种类及确定标准 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运费分摊价值,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22,单独海损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对于单独海损,应由受害各方自行承担责任,或者按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23,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
10、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24,1.共同海损是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而造成的。共同海损是在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而单独海损则是由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所造成的,而不是任何人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 2.共同海损是为了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而造成的损失。如果仅是为了一方的利益而造成损失,则不属于共同海损。而单独海损只涉及损失方单方的利益,不存在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问题。,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25,3.共同海损是为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因此,共同海损应受益各方共同分摊。而
11、单独海损应由损失方自行承担,或者按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处理。 4.共同海损可以是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但这并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海商法第197条规定,共同海损事故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而单独海损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不涉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26,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须属于两个以上的不同主体所有。如果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属于同一个主体所有,则不发生共同海损问题。 2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须处于同一航程中。所谓处于同一航程,是指在危险发生时,有关财产处于同一船舶之上。 3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须遭遇共同危险。所谓共同危
12、险,是指同时对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构成威胁的危险。如果仅是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中的某一项构成危险,则不能成立共同海损。例如,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遭遇暴雨,虽对舱面货构成威胁,但尚不能对船舶航行安全造成损害,这种危险就不是共同危险。,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27,4共同危险须是真实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并且是不可预测的。也就是说,危险必须是已经发生的,或者虽然没有发生,但客观上是不可避免要发生的。而且这种危险必须是不可预测的。可以预测的危险造成的损失,不构成共同海损。,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28,共同海损的损失是有意造成的,这是共同海损的重要特征之一。因此,凡不是有意采取措施而出现的损失,均不能列
13、入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措施虽然是有意的,但其必须合理。所谓合理,是指在当时的条件下所采取的措施既符合航海习惯,又损失最小。措施的合理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符合航海习惯;二是损失应当最小;三是措施应当最为有效。,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29,“损失是特殊的”是就共同海损中的物资损失而言的,是指该项损失是为共同利益所作出的牺牲。共同海损牺牲是在正常运输中不可能出现的损失,因此是特殊的。,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30,“费用是额外的”是就共同海损中的费用损失而言的,是指在正常航运中不可能出现的费用。例如,当船舶和货物遭遇危险时,船长采取自救措施无效果时,可以请求他人给予援救,所付出的救助费就属于额外支出的
14、费用。共同海损费用都是为解脱共同危险而支出的,是正常运输中不可能发生的,因此是额外的。,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31,采取共同海损措施的目的,是使处于共同危险之中的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转危为安,所以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最终获得效果。这里所指的获得效果,并非指财产全部获救。只要有部分财产获救,共同海损就可以成立。,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32,在到付运费的情况下,收取运费以交付货物为条件。如果由于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使货物灭失,或者因船舶损坏而不能完成航程交付货物,则承运人就无法获得到付运费。这种运费损失也属于共同海损的范围。,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33,在船舶遭遇海难时,救助方所应得的救助报酬,即船舶中
15、各有关方所支付的救助费用,不论救助是否根据合同进行,都应列入共同海损。,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34,海商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35,海商法第195条规定: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
16、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36,海商法第201条规定:对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垫付的共同海损牺牲费用,应当计算利息。对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除船员工资、给养和船舶消耗的燃料、物料外,应当计算手续费。,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37,杂项费用是指处理共同海损事故时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共同海损检验费、共同海损的保险费、在避难港的代理费、电报及信函费、人员住来费、理算费以及其他与处理共同海损有关的费用。,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38,共同海损理算人是专门办理共同海损理算的机构或理算师。共同海损被确认后,为了分摊共同海损损失,就要进行理算。共同海损理算技术性很强
17、,一般都由船舶所有人委托专门的理算人进行理算。我国的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设海损理算处,专门负责共同海损的理算工作。,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39,共同海损理算是个复杂的过程,首先要由申请人提出委托,然后理算人再进行调查,并由各有关方提供有关资料,最后确定共同海损的范围。北京理算规则第7条规定,有关方应于1个月内提供有关共同海损事故和损失的证明材料,但提供全部材料不得迟于航程结束后1年。海商法第196条规定,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应当列入共同海损。,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40,理算规则是理算人办理共同海损理算时所依据的准则。海商法第203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合同
18、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海商法的规定。目前,各海运国家都制定有自己的理算规则。目前,世界上适用最广泛的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1975年1月制定了北京理算规则。北京理算规则具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以存在共同危险作为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条件,以求得共同安全为目的,不包括为恢复续航能力而产生和费用和损失,但为照顾国际习惯,北京理算规则又规定,由于本航程中的意外事故,为了安全地完成航程必须修复时,船舶在修理港合理停留期间所产生的某些额外费用和损失,也可以列入共同海损;二是简化了共同海损理算的手续。制定的理算书力求简明扼要,便于执行。,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41,共同海损
19、事故发生后,必须经过宣告并得到有关方确认方可按共同海损处理。北京理算规则第7条规定,船舶在海上发生事故,应在到达第一港口后的48小时内宣布共同海损;船舶在港内发生共同海损,应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宣布共同海损。承担宣布共同海损义务的人是船舶所有人,通常做法是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由船长电告船舶所有人,由船舶所有人或者授权船长在一定期限内为共同海损宣告。,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42,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由船长代表船舶所有人采取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后果,所有的特殊损失是由船方造成的,额外支出的费用也由船方垫付。因此,为了保证各方能分摊共同海损损失,海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经利害关系人要求,各分摊方应当提
20、供共同海损担保;以提供保证金方式进行共同海损担保的,保证金应当交由海损理算师以保管人名义存入银行。保证金的提供、使用或者退还,不影响各方最终的分摊责任。 共同海损担保除保证金外,还有共同海损担保函、共同海损协议书、船货不分离协议等形式。共同海损担保函是由分摊方的保险人向共同海损的牺牲方或费用支付方提供的保证分摊共同海损的保证书;共同海损协议书是共同海损的受益方和牺牲方或费用支付方之间签订的,保证分摊共同海损的协议;船货不分离协议是在共同海损发生后,货物须由他船转动时,由船方和货方订立的,共同海损的分摊不因货物的转运而发生变化的协议。,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43,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航程终
21、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44,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金额计算。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摊共同海损。根据海商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未申报的货物或者谎报的货物,应当参加共同海损分摊,其遭受的特殊牺牲,不得列入共同海损;不正当地以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作为申报价值的,按照实际价值分摊共同海损。在发生共同海损牺牲时,按照申报价值计算牺牲金额。,第四十二章 共同海损,45,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本应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属于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