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财税处理与风险防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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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财税处理与风险防控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湖南大学概况一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整体概述概况三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概况二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内容提要个人所得税的最新进展1发放年终报酬的节税建议2职工薪酬的财税处理3公司高管薪酬节税方案设计4职工福利的财税处理5v 企业是由业务(广义)组成的,也是由财务组成的企业的任何行为或细节都与财务关联。但业务决定财务,发生什么样的业务,就有什么样的财务处理;或者说,企业发生什么样的业务,就要依据该业务的性质确定应该缴纳什么样的或多少数额的

2、税款。v 所以,合法节税必须从企业的具体业务开始。5第一讲 个人所得税的最新进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6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3、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7二、将第二条修改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记忆规则:劳工+特许+稿酬】“(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8“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

4、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9三、将第三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注:就是原来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10四、将第四条中的“免纳”修改为“免征”。在第六项中的“复员费”后增加“退役金”。将第七项中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修改为“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删除第八项中的“我国”。将第十项修改为:“国务

5、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11五、将第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12六、将第六条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

6、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记忆规则:财产租赁应纳税所得额-4000以内减800;4000以上减20%】13“(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

7、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14“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记忆规则:两教育+两住房+大病+赡养】,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

8、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七、将第七条修改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15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

9、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16九、将第八条改为两条,分别作为第九条、第十条,修改为:“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17“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

10、未扣缴税款;“(四)取得境外所得;“(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18十、将第九条改为四条,分别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

11、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19“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20“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

12、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21“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

13、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22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

14、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23十二、将第十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十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十五、将第十三条

15、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24十六、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25十七、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16、(经营所得适用)(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26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中华

17、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27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28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

18、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29(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30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累计应纳税

19、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31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

20、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32【例】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20182018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0600,000元(注: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前九个月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3500元,后三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500050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2018年前9 9个月应纳税额=(600,000600,00035%-1475035%-14750)9/12=146,437.509/12=146,437.50元。2018后3 3个月应纳税额=(600,000600,00

21、030%-4050030%-40500)3/12=34,875.003/12=34,875.00元全年应纳税额=146,437.50+34,875.00=181,312.50=146,437.50+34,875.00=181,312.50元计算步骤第一步:先按照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适用两种速算扣除数和税率计算“全年应纳税额”第二步:两个“全年应纳税额”按照实际经营月份数占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比例计算各段“应纳税额”第三步:全年应纳税额等于两段“应纳税额”之和注意:不是直接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按月份分摊。33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

22、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9月7日第二讲发放年终报酬的节税建议v 每到年末,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就要开始琢磨如何发钱了。特别是那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如何将年终报酬“足额”少纳税或缓纳税发到员工手中,可能已经上了领导们议事的案头。v 其手法多是:(1)“改头换面”,如把部分业绩提成改为劳务报酬发放;(2)“以票冲账”,让员工找发票通过“报销”的方式领取其高额的工资、奖金或分红等;(3)更有甚者,直接

23、从小金库发放年终报酬,偷逃国家税款。v 这些显然是违法乱纪行为。但这种行为在我国的一些企业或部门已经成为“习惯”。v 法不责众,这也就成为税收监管部门的无奈。v 我们认为,在高税负的现实环境中,与其让一些单位违法乱纪地胡来,不如给他们指出一条正道,在税收政策的约束范围内,合法地减轻税负。v 鉴于此,我们想在现行税法环境下,分别从工资与福利、奖金与分红,以及劳务报酬三个方面,系统探讨年终报酬的发放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节税建议。一、工资与福利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1.工资的节税建议v 企业的薪酬制度与工资的税负密切相关。在财务实务中,企业一般根据薪酬制度确定工资的发放方法,进而产生相应的纳税基数及其税负

24、。所以,要想节约工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必须从设计薪酬制度入手,依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制定更为节税的薪酬制度。(1)工资税前扣除的范围。依据现行税法,合理的工资薪金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合理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是否能够税前扣除就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成本,所以,只有明确税法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范围,才能让发放的工资薪金全额在税前扣除。v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提到的“合理工资薪金”给出了明确规定(下文给出),企业

25、必须依据上述五条原则,设计、制定工资薪金制度,确保工资薪金全额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3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09/1/4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

26、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

27、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工资薪酬制度要具有节税功能。现代企业的工资薪酬制度,除了激励功能外,还应具备节税功能。依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五条原则”,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若遵循“分开发(分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报酬发放)”和“平均发(每月的工资薪酬尽量平均发放)”这两点设计原则,又可减轻个人所得税。这也是我们的一贯主张。v 例如,某企业一位高管年薪160000元,为了减轻其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率(见表1-1-1)和相关制度,可以将这160000元分为工资、奖金和扣除款项三部分处理。比如每月工资发放8000元,扣除3500元起征点,应税收入为4500元,适用1

28、0%的税率,全年工资总额为96000元(800012);年终奖设计为54000元(不超过此临界点),依据2005年9号文的规定,除以12个月,为4500元,适用税率仍为10%;余下的10000元,可以作为经营风险保证金予以扣除,攒在一起以后发放。这样设计,就能把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控制在10%之内,达到最好的节税效果。表1-1-1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工资薪酬制度应考虑的相关问题。一些单位在年终发放“第13个月工资”,依据税法该工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所以,作为“第13个月工资”发放是否合适,要不要改为年终奖(可以享受2005年9号文的优惠政策),各个单位要算一算税

29、负,根据结果进行选择。工资与社保基金密切相关,很多地方的社保基金跟着工资走,所以要考虑工资变动引起的社会保险的变化,以及其相关成本。企业发放实物、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工资,应并入当月工资总额纳税。特别关注:年终双薪就是多发一个月的工资:(1)就机关而言,相当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2)就企业而言,如果当月既有年终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否则,应并入当月的工资按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2.福利费的节税建议v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对企业福利费的范围界定得比较宽泛,甚至包括了

30、“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但现行税法规定,只有符合规定的福利费在工资总额的14%内允许在税前列支,这就锁定了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比例。国税函20093号文件更是对财企2009242号文件进行了“瘦身”,将允许在税前扣除的14%福利费的范围缩小为: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各、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劳务费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

31、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及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及探亲假路费等。至于发放给职工的福利费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国税函20093号并参照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

32、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十四条:税法第四

33、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

34、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v对于年终发放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在纳税上也有一个选择:那就是并入工资纳税还是并入年终奖纳税,这其中的税负应该是不一样的。v 各单位可依据自己的工资薪酬制度,计算税负之后再进行合理选择

35、。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职工困难补助、救济费、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探路费等要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近来,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以下简称网络红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网络红包

36、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四、各单位要掌握本地区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情况,做好纳税咨询、政策辅导等纳税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7、切实做好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二、奖金与分红的发放及具节税建议1.年终奖的节税建议v 年终发放的奖金即为年终奖。在现行税率体系下,两档税率最高相差10个百分点,或者说,发放的年终奖一旦超出低档税率的临界点哪怕是1元钱,就要按高档税率纳税,之间的税率最大相差10%。所以,我们建议年终奖的发放要遵循“不超标”的原则。v 依据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些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年终奖可以除以12个月,根据得到的数额适用相应的税率。v 假设某单位发给职工小李年终奖为36000元,除以12个月,为3000元,适用3%的税率,纳税

38、1080元(360003%),小李拿到手的奖金为34920元(36000-1080);而发给小张年终奖为36001元,除以12个月,为3000.08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10元,纳税3390.1元(3600110%-210),小张拿到手的奖金为32610.9元(36001-3390.1)。v 因多领1元钱,小张比小李净损失2310.10元,这是比较冤的。v 为便于比较,我们把不同税率下,因多发1元钱所带来的纳税成本进行了计算如表1-1-2所示。表2不同税率超标发放年终奖纳税比较表v 从表1-9可以看出,在现行税率下,多发1元钱,最大可增加纳税成本88000.45元。所以,在发放年

39、终奖时,一定要注意临界点,牢牢把握“不超标”的原则。v 应该强调的是,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一年只能使用一次。一些单位按季度发奖金的制度应该调整一下,将奖金的大头放在年终发放,发放时使用国税发2005年9号文件提供的优惠,以有效降低职工的个人所得税。2.分红的节税建议v 分红是回报股东的方式。但对自然人股东来说,一旦分红,依据现行税法就必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这是“税后税”,但国家税法不改变,这个税就必须缴纳。v 我们认为,对在职的自然人股东来说,其回报是有选择的:分红或者发奖金。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分红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的政策环境下,两道税率带来45%的综合税负,而工资薪酬

4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才45%,且要减掉速算扣除数。由此可以直观判断,回报在职的自然人股东,发奖金比分红更能降低节约税负。v其实在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账面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账户上所挂的金额,都含有20%的个人所得税。v一些企业为了避税,采取不分红的方法规避纳税,其实是很不理智的那些利润你总得分配,越积越大,以后反而不好处理。v在税务征收实践中,对合伙企业“未分配利润”的账面利润,超过1年不分配的,视同分红,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一些地区对存在自然人股份的企业也比照执行。三、劳务报酬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1.劳务报酬的“税款抵冲”作用v 一些企业年终还要发放很多劳务报酬。其实很多企业的财会人

41、员并不清楚,劳务报酬具有“税款抵冲”的作用。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时,一方面,要代扣代缴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缴纳税款后手续完备的劳务报酬支出,又可以依据完税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冲减企业所得税。这就形成了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款抵冲”作用。v例如,某企业发放劳务报酬20000元,依据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v应纳税额=(20000-2000020%)20%=3200(元)v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这20000元劳务报酬进入税前扣除后,可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2000025%=5000(元)。v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看出,企业代扣代缴了3200元的个人所得税,却可以抵

42、冲5000元的企此所得税。2.劳务报酬“税款抵冲”的平衡点及其发放建议通过计算,我们找到了“税款抵冲”平衡点。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条件下,“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100000元。验证如下。100000元劳务报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0-10000020%)40%-7000=25000(元)100000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10000025%=25000(元)缴纳和可以抵冲的税款均为25000元,两者相等。若低于平衡点发放劳务报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低于节约的企业所得税,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就占了便宜,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知道这一点。第三讲职工薪酬的财税处理v 职工薪酬的财税

43、处理是每一个企业都必须涉及的基本会计业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取消了计税工资,采取“合理工资”的扣除政策,但什么是“合理工资”却是一个模糊的概念。v 另外,在企业领取报酬的人也并非全部是企业的员工,而且员工也会经常流动,那么为此涉及的财税问题如何处理?我们结合现行政策来进行系统的探讨。一、职工薪酬涉及的财税问题及其处理方法v 在企业财务实务中,职工薪酬的核算并不像会计教科书上列举的那么简单,原因是企业实务太“丰富多彩”了,总有一些特殊情况出现。特殊情况一旦出现,会计就必须处理。若政策跟不上或财会人员对政策的理解不一样,那处理的结果可能就干差万别了。1、合理工资及其工资总额的确定v 国税函20

44、093号文件中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v 这里强调的是“合理工资”要在规范薪酬制度下

45、发放,要符合行业和地区的工资水平;若进行工资调整必须符合一定的规范和程序;企业要履行代扣个税的义务;工资的发放不以避税为目的。这就相当于做了一个框,把“合理工资”放在里面。企业发放工资的行为超出这个框,税务机关就可以认定为不是“合理工资”。v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二条又对工资总额进行了界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员工福利费、员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

46、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v 这里说得也比较清晰,员工领取的工资中,不包括的项目一应俱全,但需要强调的是工资总额包括个人所得税。2.薪酬发放特殊情况的财税处理v 正常的薪酬发放,一般财税人员都会核算。但遇到特殊情况,有人就可能茫然了。我们列举一些特殊情况的薪酬发放,并给出财税处理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v(1)在两处取得薪酬的财税处理。v 在一些上规模的企业中,普遍存在人员派驻、派驻人员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的现象。对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为了有利于征管,

47、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v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又明确: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v 为了说清楚这个问题,我们举例讲解一下。v 张某为一企业总部人员,被派遣到子公司工作。2011年10月,企业总部支付张某10000元薪金,同月,张某还收到

48、子公司发放的工资4000元。张某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计算如下:企业总部为派遣单位,应为张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000025%-1005=1495(元)子公司为雇佣单位,应为张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000-3500)3%=15(元)张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0000+4000-3500)25%-1005=1620(元)因此,张某到税务机关申报时,还应补税110元(1620-1495-15)。v 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也只能在一处

49、扣除,比照上述案例进行纳税申报。张某缴纳个税情况如图1-2-1所示。图1-2-1张某缴纳个人所得税示意图(2)内部员工薪酬的财税处理。在一些学习型企业中,普遍存在“员工内部兼职取酬”的现象。比如一些企业让专家型员工利用业余时间给其他员工讲课并领取课时酬金,就属于内部兼职取酬。依据现行税法精神,员工在本单位取得的任何应税所得,都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内部兼职取酬不属于劳务报酬性质,不能按劳务费发放。(3)农民工薪酬的财税处理。很多企业雇用农民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12号)的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工,应签订劳动合同,也

50、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专门针对农民工的工资扣除问题发过文件,但是农民工也属于企业员工,发放给农民工的工资,要与企业正常员工一样进行财税处理。(4)临时用工薪酬的财税处理。v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明确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临时工属于职工吗?按工资薪金所得OR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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