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垄断对经济的影响及对垄断的管制项目一、垄断的低效率在存在垄断的情况下,厂商有很大的市场势力,它们可以影响甚至决定市场价格。当市场价格由垄断厂商决定时,价格就不能准确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市场就失去了引导资源配置的信号作用,市场实际上已经被少数买者或卖者控制了,甚至可以说市场“解体”了。垄断厂商操纵市场价格的重要手段是控制产量,这使市场交易量无法达到完全竞争状态下的最优水平。商品供给量减少导致消费者可购买量和可选择性受到限制,市场容易出现不公平交易和不公平竞争问题,资源也不能得到充分利用。面对强大的市场势力,即使厂商提供低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或者索要昂贵的价格,买者也只能别无选择地接受。在要素(特别是
2、劳动力)市场上,如果厂商的市场势力强大到可以决定价格,要素所有者就只能接受不公平的交易。因此,垄断会引起社会福利的巨大损失,并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平。一般情况下,垄断会给厂商带来经济利润。在竞争不足而又存在经济利润的情况下,垄断厂商通常缺乏创新激励,没有提高生产效率的主动性,这给生产力发展带来了明显的阻碍。同时,经济利润还可能诱使厂商为了获得市场垄断势力而寻租,这又会引起资源浪费问题扩大化。显然,垄断妨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降低了经济效率。二、寻租理论根据传统的理论,垄断尽管会造成低效率,但这种低效率的经济损失从数量上来说却相对很小。但传统的理论大大低估了垄断的经济损失,传统理论着重分析的是垄断
3、的结果,而不是获得和维持垄断的过程。一旦把分析的重点从垄断的结果转移到获得和维持垄断的过程,就会很容易地发现,垄断造成的经济损失要大得多,它包括垄断厂商的经济利润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甚至可能更多一些。这是因为,为了获得和维持垄断地位从而享受垄断带来的利益,厂商常常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如雇用律师向政府官员游说等。这种为获得和维持垄断地位而付出的代价也是一种浪费:它不是用于生产,而完全是一种非生产性的寻利活动。这种非生产性的寻利活动被概括为寻租活动,即为获得和维持垄断地位从而得到垄断利润(垄断租金)而进行的活动。就单个的寻租者而言,其愿意花费在寻租活动上的代价不会超过垄断地位可能给其带来的利益。因此
4、,从理论上来说,单个寻租者的寻租代价要小于或等于垄断利润或垄断租金。在很多情况下,由于争夺垄断地位的竞争非常激烈,寻租代价常常要接近于甚至等于全部的垄断利润。这就意味着,即使局限于考虑单个的寻租者,其寻租损失也往往大于传统理论中估计的损失。如果进一步来考虑整个寻租市场,问题就更为严重。在寻租市场上,寻租者往往不止一个,单个寻租者的寻租代价只是整个寻租活动的经济损失的一部分。整个寻租活动的全部经济损失等于所有单个寻租者寻租活动的代价的总和。而且,这个总和还将随着寻租市场竞争程度的不断增强而增大。显而易见,整个寻租活动的经济损失要远远超过传统理论中估计的损失。三、对自然垄断的管制自然垄断是指在某个
5、行业中,规模经济在很大的产量范围内存在,以至于相对于市场需求所决定的范围而言,随着产量增加,厂商的平均成本逐渐减少。这类行业通常需要大型的设备和大量的固定要素,如城市自来水公司、公用电话局等。在这样的行业,任何低于市场需求量的产量所需要的生产成本都较高,这就意味着试图通过竞争来消除垄断是不现实的。因为生产规模小于现有的规模时,进入该行业的厂商不可能与原有厂商进行竞争;而且如果进行竞争,就会花费更大的固定投入量,从而使生产能力过剩。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不只是价格管制,可供选择的管制政策措施是既管制价格,又管制厂商的产量,如图9-1所示。在图9-1中,当市场需求得到全部满足时,自然垄断厂商的平
6、均成本曲线AC仍处于下降的状态。因此,在市场需求未全部满足时,边际成本曲线MC总位于AC的下方。未受政府管制时的均衡点是(P0,Q0),垄断厂商生产Q0数量的产品,按P0的垄断价格出售,获得超额利润。如果政府实施价格管制,当管制价格为P1时,产量为Q1,厂商的边际成本等于产品价格时达到最优,但厂商却没办法补偿其全部成本,因为价格低于平均成本。如果政府要制定零经济利润价格P2,则在这种情况下,P2要高于最优价格P1,产量Q2也少于最优产量Q1。需要注意的是,在自然垄断情形下,在最优价格和最优产量上,厂商的平均收益小于平均成本,出现了亏损。因此,这种情形下,政府如果要将价格管制在最优水平,就必须补
7、贴垄断厂商的亏损。在实践中,政府往往按平均成本确定管制价格,厂商只获得正常利润,此时垄断厂商生产产量为Q2的产品,按P2的管制价格出售。四、反垄断法政府对垄断的更加强烈的反应是制定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西方很多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制定了反托拉斯法,最为突出的是美国。由于垄断带来的诸多弊端,从19世纪末以来,美国颁布了一系列反托拉斯法,包括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法、1914年通过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36年通过的罗宾逊-帕特曼法和1950年通过的塞勒-凯弗维尔法等。(1)谢尔曼法。(2)克莱顿法。(3)联邦贸易委员会法。(4)罗宾逊-帕特曼法。(5)塞勒-凯弗维尔法。五、对垄断的其他管制措施 在实践中,政府对垄断的其他管制措施所遵循的原则是:对公道的价值给予一个合理的报酬。为实现这一原则,配合价格和产量管制,政府往往还采取补贴或税收手段。如果垄断厂商因为政府的价格管制或价格和产量双重管制而蒙受损失,政府就给予其适当的补贴,以便使垄断厂商获得正常利润。如果在政府管制后,厂商仍可以获得超额利润,那么政府就征收一定的特殊税收,以有利于公平分配。对垄断行业,政府也可以采取直接经营的方式来解决由于垄断所造成的市场失灵。由于政府经营的目的不在于利润最大化,因此可以按照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决定价格,以便解决由于垄断所产生的产量低和价格高的低效率问题。谢观看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