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2本章概要本章概要l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l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l 第三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3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l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l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l审判监督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l1.范畴类别不同l2.启动主体不同l3.对象不同l4.方式不同l重审与再审的区别l1.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尽一致
2、l2.两者的程序有时不尽一致l3.次数限制不同l4.审限不同4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l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l 1.审理对象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l 2.提起程序主体特定。l 3.提起程序的理由是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l 4.提起程序无时间限制。l 5.再审案件的法院不受限制。l 6.再审量刑要受到限制。l 7.再审的判决、裁定效力取决于再审法院的审级。5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l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l 1.审判监督程序是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方针、准确适用刑罚的法律保证。l 2.审判
3、监督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依法实行监督的重要方式和有效措施。l 3.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消除人民对审判机关的不良看法,维护审判机关的威严,有利于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有利于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最终有利于人民生活。6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l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l(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l(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议案l(三)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l(四)公安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者复查案件对错案的发现l(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对生效裁判反映的意见7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二节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l 二、申诉及其审查处理l(一)申诉的概念l 申诉与上诉的区别:l 1.对象不同l 2.主体范围不同l 3.受理机关不同l 4.程序不同l 5.法律效果不同l 6.期限要求不同8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l(二)申诉的效力l 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当事人等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l 原因:l 1.保持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严肃性,不能轻易改判;l 2.案件情况复杂,而且时过境迁(如刑罚正在执行或已执行完毕),审查原判是否正确,很不容易,仅凭一纸申诉就判断出原判确有错误是不可能的9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l(三)申诉的提
5、出、受理与审查处理l 1.申诉的提出与受理l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l(1)提出的申诉l(2)申诉的受理2.申诉的审查10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2.申诉的审查 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进行。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于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如果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而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的,上一级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
6、诉的,上一级法院应当受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该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11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l 申诉符合以下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l(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l(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l(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l(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l(5)审
7、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12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l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l 我国有权申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l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则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13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l(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l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l1.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
8、督程序的权力,应由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即院长负责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由审判委员讨论决定是否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院长本人不能自行决定对案件的处理。l2.审判委员会对院长提交讨论的本院生效判决、裁定,讨论后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l3.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只能是本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不能是上级或其他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l4.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结的案件,如果发现仍确有错误,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也可以送请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14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l(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
9、法院l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其他人民法院则只能对其所属的下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l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应制作决定书。提审、指令再审决定书是为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不同于一般的通知、函件。下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的提审或指令再审决定书后,必须将案件依法移送或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无须由原审判委员会对此再作讨论。15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l(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
10、院l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重要方面。l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不能裁定驳回。16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l 四、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l(一)认定事实确有错误l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有明显错误,与实际情况不符。l2.原判决、裁
11、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大情节不清;案内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足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或重大情节。l3.在证据不确定、不充分的情况下,据以认定的事实明显错误。l4.发现了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错误的新证据、新事实,如发现的判决、裁定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等等。l5.发现了原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属于应当排除的。l(二)适用法律有错误l(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判决、裁定公正审判的17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l 五、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l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是再审、提审或抗诉。l 再审:包括决定再审和指令再审,是指原审人民法院根据
12、本院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对原审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或上级人民法院要求本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指令,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l 提审:指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直接组成合议庭,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对案件进行审理。l 抗诉: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已生效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提请同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予以纠正的一种审判监督行为。18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l 上级人民法院对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在决定是由本院提审还是指令原审
13、法院再审时,往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l 1.再审案件一般以下级法院重新审理为宜。l 2.如果案件发现了新的证据,并且指令其他法院再审很有可能超过指令再审的法定期限的,指定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将更加合适。l 3.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l 4.适用法律错误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案件以上级法院提审为宜。19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l 一、重新审判的方式和程序l(一)重新审判的方式l 1.开庭审理:指审判人员直接调查核实事实和证据,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公诉人到庭,经法庭调查和辩论后进行评议和宣判,这与一审程序的审理
14、方式基本相同。适用于以下几种再审案件:l(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l(2)虽然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但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调查的;l(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l(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20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l 2.书面审理方式:是指再审法院不传唤原案当事人,不通知原案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到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只根据原案卷材料及申诉材料和意见,由合议庭直接评议后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l 书面审理方式一般适用于:l(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
15、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的;l(2)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l(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21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l(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l(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并将开庭时间与地点在开庭前7天通知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却经两次通知不派员出庭的。22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l 3.调查讯问式审理l
16、 首先,应当讯问被裁判人,听取他们提出的申辩意见,同时将讯问被裁判人与调查新事实、收集新证据、审查原判决、裁定、询问有关诉讼参与人等方法有机结合起来。l 其次,应听取人民检察院对原判决、裁定的看法以及如何纠正错误裁判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旁听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l 再次,在审理过程中,应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23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l(二)重新审判程序l 再审案件一般根据原审结案件的审级来确定,原审是第一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检察院亦可以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
17、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不得上诉或抗诉。24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l 二、再审中的强制措施的适用l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l(1)只有在原审判决或裁定可能存在错误,而原审被告人具有外逃抗拒审查或严重妨碍证据核查情形时才能对其适用强制措施。l(2)再审不同于侦查,无所谓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适用拘留的情形,发现原审被告人可能具有外逃倾向的,应经法定程序采用其他强制措施。不应由公安机
18、关对原审被告人拘留,再报检察院批捕。l(3)若原审被告人被采取逮捕羁押的强制措施后,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最终又没有提起审判监督抗诉或案件经再审宣布原审被告人无罪的,作出的逮捕决定的机关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25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l 三、重新审判后的处理l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维持原判;l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误,或量刑不当,应当撤销元判决裁定,依法改判;l 3.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l 4.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过再审查清事实的,应依法作出判决;l 5.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再审仍然证据不充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l 6.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