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实务》教案3电子合同法律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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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元三 电子合同法律实务电子合同以其快捷、易跟踪监管、便于随时查看和提醒,且能与多种网络工具协同使用,成本更低、安全性更高,正在取代纸质合同成为未来发展趋势。通过本单元内容学习,你将达到以下学习目标并完成能力训练任务:学习目标知识目标能力目标1.掌握电子合同的概念、特征;2.熟悉电子合同的效力;3.认识虚拟财产及其性质;4.熟悉网络贷款合同和网络拍卖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责任;5.熟悉电子合同的撤销、解除、违约责任承担。1.能够熟练地分析电子合同法律关系,并分析电子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2.能够应用所学知识分析电子合同的效力;3.能够控制网络贷款和网络拍卖行为风险,应用网络贷款和网络拍卖模式解决

2、实际问题;4.能够应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能力训练任务1. 思考互联网环境下,合同签订、生效、履行及责承担的特殊性,理解电子合同的概念、特征和效力;2.搜集现实生活中比特币、QQ币等电子货币案例,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其价值;3.搜集网络虚拟财产案例,分析其表现形式,思考其价值的确定模式;4.搜集近期频频发生的大学生网贷陷阱事件,分析事件中的网贷风险,并提出防范网贷风险的措施和建议;5.认真完成实训任务,加深对本单元知识的理解。 本单元内容学习建议学时:9-12学时【导入案例】丽江4月15日启用旅游电子合同可随时用手机看内容仅带上手机、不用掏现金就可以四处游玩,旅游合同也能用手机端进行签署、随时

3、可以查看、进行参照,如有任何问题,随时可以写评价提交反馈。2017年4月15日起丽江市将启用旅游电子合同,届时所有的旅行社散客网点必须与参团游客签订旅游电子合同。全程无纸化安全性更高。电子合同整个过程都为无纸化,旅行社录入合同后,游客在对线路等确定后进行电子签名,组团社电子签章,完成了所有程序后,系统将会以短信的形式通知游客合同已签订,游客可打开短信中嵌入的链接查看合同。微信公众号“微丽江”、旅发委官方网站上都可查看合同。个性化定制菜单式服务。旅游电子合同可以为游客提供个性化定制、菜单式服务,在页面设置上不少选项下都可点击“明细”,了解相关项目,并有效杜绝阴阳合同、造假合同。只能撤销不可修改。

4、如遇取消行程的情况,需要旅游社提出申请办理,游客进行确认即可。 旅游电子合同将旅行社、游客、主管部门相连接,从签好合同,到开展行程,各方都可实时查看,整个旅游服务内容将更加透明化。 木晓雯,丽江4月15日启用旅游电子合同可随时用手机看内容,云南网2017-04-12,模块1 电子合同的缔结在网络环境下,合同的缔结由网络数据传送完成,亦表现为要约和承诺两大过程。人不一定可靠,其实机器也未必一定可靠。但如果我们把缔结合同的权利交给机器,我们就要承担由于机器运转出现非正常状态时所引发的后果。一再出现的网络乌龙事件,对网络诚信敲响了警钟。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参加交易的双方是以交换电子数据讯息的方式而不

5、是通过当面签订或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来达成或进行商业交易的,也即是,在这过程中,以电子数据讯息代替了传统的书面文件,实现了无纸化。这就产生了电子合同。【知识链接】日签百万次 云签成中国最大电子合同签约平台2017年鸡年春节刚过,从中国云签传来好消息,其旗下PaaS和SaaS两大平台累计提供第三方电子签名突破2000万次,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电子合同签约公共服务平台!PaaS平台可将一个完整的电子商务签约交易流程作为一种服务产品提供给客户,客户不需要购买硬件和软件,只需要利用PaaS平台,就能够完成各种电子商务签约交易的创建、测试、部署应用和服务,大大降低了成本和费用,大幅提高客户电子商务应用的交付效

6、率。据悉,目前由中国云签提供支撑服务的B2B、B2C应用涵盖了银行小额信贷、运营商网厅服务、供应链金融、物流电子单据、电子采购等一大批互联网+时代的新兴行业,通过B端应用覆盖的C端客户数量高速增长,每天提供的电子签名服务已经超过了100万次,并且还在高速增长中。 日签百万次 云签成中国最大电子合同签约平台,光明网IT频道2017-02-13,1.1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在电子交易中,文字表达的具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数据讯息具有如下特征:(1)它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2)它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

7、而必须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因此,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按照传统法律对形式固定化、稳定性的要求,电子数据讯息似乎不具备传统书面形式的特点和功能。然而,信息时代,以电子数据讯息形式签订合同进行商品交换可以极大的满足效率的要求,因此,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以及联合国,已经通过立法等形式认可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电子商业示范法,致力于消除传统书面形式制度可能对以无纸化信息通讯的法律效力产生法律障碍,或者使其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性状态,促成和便利电子商务的应用,并

8、且为基于纸面的文件与基于计算机信息的应用者,提供同等的法律待遇,以促进经济与国际贸易的有效进行;同时为各国国内法的制定者,就如何排除此类法律障碍,并给电子商务创造更加安全的法律环境,提供一套国际上可接受的规则。该法是针对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的方法,将数据电讯的效用,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将数据电讯另立为独立于口头、书面形式之外的一种交易形式。我国法律将电子数据讯息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法律法规链接】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11条1.2电子合同及其特点【案例1】景荣实业公司、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分

9、别注册了Email:“jrsycn”、“h-ymzonlineshcn”。1999年3月5日上午,景荣公司给衡阳加工厂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办公家具的电子邮件一份,电子邮件中明确了如下内容:(1)需要办公桌8张,椅子16张;(2)要求在3月12日之前将货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3)总价格不高于15000元。同时对办公桌椅的尺寸、式样、颜色作了说明,并附了样图。当天下午3时35分18秒,衡阳加工厂也以电子邮件回复,全部认可景荣公司的要求,并于3月6日专门派人到景荣公司作了确认,但双方都没有签署任何书面文件。1999年3月11日,衡阳加工厂将上述桌椅送至景荣公司。但景荣公司已于10日从他处购买了的

10、办公桌椅,就以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为由拒收。双方协商不成,衡阳加工厂起诉至法院。请分析:景荣公司和衡阳加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本案属于电子合同,但争议在于采用电子数据讯息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缩写为EDI)、电子邮件(E-m

11、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电子合同采用电子数据讯息这一载体,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实现了交易的“无纸化”,这是电子交易的最大特点。而电报、电传及传真虽然也都是使用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但它们通常总是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只是纸面文件的传递方式不同。1.3电子合同要

12、约和要约邀请与普通合同的成立一样,电子合同亦需要具有一项有效的要约和一项有效的承诺方能成立。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法律法规链接】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子意思表示的手段来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电子意思表示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执行性。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由于电子交易要约的内容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合同法对电子交易中要约的到达标准进行了明确。【法律法

13、规链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在该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邀请,他们认为这些广告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其包括了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案例分析与讨论】2010年4月6

14、日早上,肯德基分时段和轮次推出网络“秒杀”优惠,最高优惠幅度达32元。下午顾客消费时,却被告知后两轮活动已经取消。众多消费者手持在网上辛苦“秒杀”来的优惠券聚集在各地肯德基店讨说法。肯德基回应称,有大量顾客持“假优惠券”消费,故取消活动。从肯德基此次优惠活动来看,肯德基一方面称电子优惠券库存设为100张,拍完即止;另一方面又号召网友“秒杀”,同时声称“复印有效”,最终导致优惠券数量剧增,卖场失控的状况。2010年4月7日,消费者刘先生将肯德基告上法庭。刘先生认为,他与肯德基之间已经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肯德基没有按照发行的优惠券所载明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判

15、令肯德基按优惠价格向他半价(32元)出售外带全家桶套餐一份。在肯德基优惠券中明确注明了优惠食品项目和价格、使用地点、使用时段、使用期限以及使用方式,内容已经符合了要约要件。肯德基拒绝兑付的行为显然与法律、诚信相背。 赵俊:肯德基“秒杀门”是否违法?,载芦溪县人民法院网站,2010-04-15,http:/j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7983。课堂讨论:分组讨论和辩论肯德基分时段和轮次推出网络“秒杀”优惠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1.4电子合同承诺承诺,又称之为接盘或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16、。承诺在正式生效之前可以撤回,但承诺的撤回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达到要约人,或者是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在撤回承诺。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传递速度快、自动化程度高的特点,要约或者承诺生效后,可能自动引发计算机做出相关的指令,这样会导致一系列的后果,所以几乎无法产生撤回的结果。【案例1】中,双方采用电子邮件签订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的购销合同已经成立。1999年3月5日上午,景荣公司给衡阳加工厂发出的电子邮件不仅具有明确的跟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且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成立要件。同时,衡阳加工厂于当天下午3点35

17、分18秒以电子邮件回复景荣公司,对景荣公司的要求全部认可,构成承诺。而且,双方还对此合同予以了确认。这一确认证实了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景荣有限公司收到衡阳加工厂发来的电子邮件之时,即:1999年3月5日15时35分18秒。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案例1】中,衡阳加工厂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送到景荣公司,只要所交付的货物没有质量问题和其他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情形,就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因而景荣公司仅就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拒收货物,不会得到法院支持。1.5要约延迟的责任【案例2】恒通商贸公司(下面简称甲公司)为增加效率、降低成本,建立了一套自动的交易系统,

18、采用电脑管理所有库存商品,库存商品的数量、入库、出库、订单的传送等均由电脑自动操作完成。华康化学用品公司(下面简称乙公司)系大型洗涤剂生产商,其生产的某洗涤用品在甲公司的销售状况非常好,交易量特别大。为此,甲、乙公司于2000年5月3日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双方洗涤用品的下单和接单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形式,由双方的电脑自动进行,甲公司洗涤用品存货不足时,一经甲公司采购负责人决定,甲公司电脑自动给乙公司下单(信息发送成功,电脑会自动显示),乙公司收到订单后,无需特定的人同意,电脑便自动接单。然后,乙公司便根据甲公司的订单送货上门。合同自5月10日生效,在此之前,双方对运行系统经多次调试已正

19、常运行,并约定,一旦系统出现问题,应当立即告诉对方。可在2000年9月12日,由于甲方库存的乙公司洗涤用品低于正常库存量,急需进货,甲公司电脑便自动给乙公司下单,订单对货号、数量作了约定,电脑也显示信息发送成功。按照常规,乙方当天收到订单后,立即组织发货,9月15日就能到货。可不知何故,直到9月21日,乙公司的货才送到甲公司。而甲公司销售的乙方洗涤用品已于9月16日销售完毕,为应急,甲公司于9月15日从另一家公司进了一批洗涤用品。甲公司拒绝接受此批货物,还要求乙公司赔偿损。但乙公司声称,他们是在9月18日才接到订单的,并且立即组织发货,并没有违约。请分析:1.2000年9月12日甲公司电脑自动

20、给乙公司的下单是否有效?2.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接受此批货物?【案例2】中,双方当事人都使用电子代理人签订合同,并且在签订书面合同后还口头约定,一旦系统出现问题,应当立即告诉对方,这应视为该书面合同的补充条款,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案中的关键问题在于要约延迟的责任问题。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要约的延迟到达是由于甲公司的原因,包括甲公司电子“代理人”的错误,乙公司对此没有过错,乙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就完全适当,因此,由此造成的甲公司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自己承担,且不能拒绝接收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要约的延迟到达是由于乙公司的原因,包括乙公司电子“代理人”的错误,甲公司对此没有过错,乙

21、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就完全属于延迟履行,由此造成的甲公司损失应当由乙公司承担。但甲公司不能因此拒绝接收乙公司交付的货物。【法律法规链接】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本案中,甲公司并未催告乙公司履行义务,且乙公司履行义务的行为对甲公司目的的实现没有重大影响,只是造成仓储方面的困难,而由此增加的费用,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模块2 网络服务合同在电子合同中,应用最为广泛、也最为频繁的正是各大平台网站的服务协议。这些协议内容冗长,专业性强,签约双方权利义务格式化,相对人只有同意进入下一步、不

22、同意则禁入的选择,引发诸多争议和思考。 2.1网络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案例3】“Jaliseng”为被告刘某某于2001年3月31日在原告经营的易趣网交易平台注册的用户名,“本田一郎”为被告之父于2001年1月1日注册的用户名。易趣网为“Jaliseng”及“本田一郎”两用户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001年7月1日,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之后,两用户确认了易趣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易趣网的网络交易平台发布商品信息。至2001年9月24日,两用

23、户尚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4336.6元,其中“Jaliseng”欠1330元。原告以被告注册两个用户名及拖欠使用费的行为违反了双方间的服务协议,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4336元,并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000元、调查费损失4元。被告刘某某答辩称:“本田一郎”用户名不是其注册的。原告的服务协议过于冗长,致使用户在注册时不可能阅读全文,故被告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被告发布的信息经常遭原告的无理删除、修改,因此不同意全额支付原告起诉的服务费。请分析:易趣网制订并发布、要求用户确认的服务协议是否有效?本案原告与被告服务关系的建立,系基于原告的服务协议,那么,原告单方制订的服务协议是否属于网络服务

24、合同,它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何区别?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服务协议的字面上看,符合合同法中“书面合同”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服务协议应该作为一种合同。但服务协议系原告在平台上单方公布,它作为一种合同的形式和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着很大的区别。从严格合同的意义上讲,这种服务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双方当事人的服务与接受服务的目的非常明确。即原告提供平台进行服务、收取费用,被告作为用户接受此种服务。其次,合同未经双方合意,系由一方单方拟定。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点。合同由一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拟定,相对方不能更改,且始终

25、处于不利状态,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条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条款,相对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而没有更改合同条款的权利。再次,在网络服务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质难以确定。因为网络服务合同是自动生成的,只要用户浏览了网络公司拟定的服务协议,按确认键同意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成立。在此情况下,用户一方的身份和性质就难能确定,可能会成为确定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成为匆匆一看客。最后,网络服务合同与传统合同的构成要件有着显著的不同。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一是除即时结清的合同以外,一般须订立书面合同;二是法律、法规规定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合同;三是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且需有双方签名盖章

26、。这些要求对网络服务合同来说一般是不可能的。我国合同法又进一步规定,书面合同可以是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效表现的形式。因此,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网络服务合同具备了合同的特征。从上述案中双方合同的成立来看,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与传统的合同成立完全不同:一是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单方的格式合同,二是网络服务合同不是双方直面协商、签字成立的合同。从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要件看,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2.2运营商用户协议【案例4】原告黄某系被告永恒之塔游戏四区的用户。2011年1月1日,被告对原告使用的帐号及角色内的道具进行永久封停,据被告称封停理由为原告使用外挂程

27、序。但原告称从未使用被告所称的外挂程序,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对原告帐户内角色及该角色内道具25项的封停。被告某辩称,被告封停系争帐户及游戏装备是因为原告违反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用户服务条款、用户守则、用户须知的相关条款,游戏时使用外挂程序,损害了游戏的公平性。经审理查明,永恒之塔的玩家在注册游戏账户时必须认可同意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等一系列协议。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用户有使用任何外挂程序或游戏修改程序等侵害游戏公平性行为的,一旦盛大游戏通过内部的监测程序发现或经其他用户举报而发现用户有可能正在从事上述行为,则盛大游戏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弥补,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封停或

28、删除用户的游戏角色、帐号和要求用户因从事上述行为而给盛大游戏造成的损失等。用户服务条款7.1条规定,用户并应遵守用户守则、用户须知和版权声明等其他规定,否则盛大游戏有权随时按照该守则处分或终止用户使用线上游戏,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盛大游戏不负任何责任;盛大游戏对于用户是否违反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等文件的条款有最终决定权。若盛大游戏认定用户已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协议条款,用户同意盛大游戏可以随时终止用户的帐号及密码使用权。请分析: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用户服务条款等条款对原、被告之间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是否应该遵守?游戏外挂程序是指位于网络游戏主程序以外,直接作用于网络游戏主程序,而达到改变、限

29、制、增加游戏功能的小程序。游戏用户使用外挂程序的最基本的心态是为了尽快升级,减少无聊枯燥的升级操作。网络游戏用户使用外挂程序使其通过技术手段迅速升级从而获得游戏的乐趣。但此类行为间接损害了其他正常游戏用户利益,破坏了整个公平性,最终将损害游戏的趣味性和吸引力。同时,外挂程序不仅影响其他游戏用户,还直接侵害了网络游戏公司的知识产权。此外,使用外挂程序对游戏用户本身也并非全部有利,许多外挂程序在帮助游戏用户升级的同时,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窃取了游戏用户的帐户、密码资料,使用外挂程序的用户最后也得不偿失。鉴于外挂程序的危害甚广,2003年12月18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对“私服”

30、、“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将“私服”、“外挂”违法行为定性为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予以严厉打击。这也确定了使用外挂程序行为的非法性。原告在游戏运营商提供的用户协议等一系列协议下单击“同意”按钮成为游戏用户。这个过程是电子合同中典型的单击合同,游戏运营商向用户提供用户协议的行为是要约,而用户单击“同意”或“接受”按钮的行为是承诺,从而双方达成合意,因此网络游戏服务合同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案例4】中,原、被告在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中约定,用户有使用任何外挂程序或游戏修改程序等侵害游戏公平性行为的,游戏运营商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网络游戏规则而言,由于运营商是网络游戏环境的创造和维护者,

31、它应该有权利制定相应的游戏规则,并在规则中赋予自己一定的游戏秩序维护力。因此,本案中法院根据被告游戏数据情况判定原告使用了外挂程序,原告该行为违反了双方关于不得使用外挂捐弃的约定,被告据此封停原告使用的游戏帐号未违反合同约定。2.3网络格式条款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订立与普通合同订立最重要的不同点在于,它不存在谈判或商议过程,消费者只是接受或拒绝,一旦点击确认,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让消费者在接受或确认之前充分地了解网上格式合同的内容就显得尤其重要。而这一点正是靠法律强加给网上格式合同提供方合理的提示义务实现的。这种提示义务也可以说是网上经营者缔约前的义务范畴的东西。网络经营者的免责条款受到一定限制

32、。除了合同法已有规定的无效条款外,一般可以认定以下违反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情形无效:一是违反平等互利原则。主要表现在给付与对待给付间违反平等原则、欠缺等值性和不合理分配合同风险等显失公平情形。例如,网上银行以格式合同条款规定,存款人对存款单上电子签字的真伪负责,即使该电子签字经任何第三人伪造、变造或涂改,都不能使存款人免责。该条约定因违反银行应尽的注意义务,将该风险全部转移给存款人。二是违背合同目的。目的落空可以表现为合同法已经规定的对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主要权利或应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了实质性的限制,也可能表现为格式条款导致合同目的难以达成。网络产业日新月异,网络立法很难跟得上网络发展的需要,在

33、网络环境下,用户的自我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作为网络用户,一要知道我国网络法律的有关现状,对自己作为网络合同当事人所处的地位,要有一个盖然性的认识;二要了解网络合同的成立、签订与一般传统意义上的合同订立的不同,对格式化合同的订立一定要特别注意,一定要全面了解网络公司单方拟定的有关协议,并全面知晓相关协议的内容,切不可大意行事;三是一旦引起纠纷,做好相关材料、证据的收集工作。2.4网络服务合同的撤销及责任承担【案例5】2011年3月,北京梦搜公司授权海南掌发公司在海口开展注册梦搜公司“3G网址”的服务。当年6月26日,石某参加了由掌发公司主办的“2011中国中小企业最佳商业模式普及工程会议”,并与掌

34、发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服务项目为“3G网址”,服务内容为“海南地产”,服务年限10年,石某当场支付了服务费3.8万元。几天后,梦搜公司为石某颁发了3G网址注册证。石某以为自己已经成功注册类似“www.海南地产.com”的一级网站,但是当天回家通过百度搜索,却怎么也查找不到自己的网站。他随即致电掌发公司。对方告诉他,必须先进入梦搜公司的网络平台“”,才能找到他的注册网址。石某认为,掌发和梦搜提供的仅仅是个二级域名,与当时的宣传完全不一样。而和石某有同样遭遇的还有林某、朱某。3人均认为自己受到掌发公司、梦搜公司的欺诈才签订合同,于是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掌发公司认为,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充

35、分协商而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告知石某,其所购买的域名只能在梦搜公司的网站中才能搜索到,该公司并不存在任何违约的事实和行为。梦搜公司则认为,梦搜公司并非此合同的相对人,且未曾向石某收取费用,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目前为其建设的网站,依然可以在百度、谷歌等平台上搜索到。请分析:1.掌发公司与石某签订服务合同,是否可以撤销?2.如果本案服务合同被撤销,梦搜公司和掌发高烧应如何承担责任?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新概念、新名词、新业务层出不穷,网络卖家为了抢夺消费者有限的注意力资源,开始绞尽脑汁的想出一些夺人眼球的方案,这其中不乏一些使用夸大、虚构、欺骗性的手段,一般公众很难谙熟。商

36、家在新概念、新名词阐述过程中、在新业务推广过程中,应秉持诚信原则,详细解释并确保合同当事人已经得到正确理解;合同当事人也应认真阅读相关资料和文件,以免盲目误解,乃至受骗上当,造成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本案中,掌发公司和梦搜公司为石雷建立的网站并未在互联网领域向主管机关进行域名注册登记,双方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提供“关键词排名搜索服务”,因此这是一系列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梦搜公司和掌发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借用“3G概念”宣传3G网址,且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未尽到说明义务,导致石某等人产生重大误解,因此合同应当予以撤销。掌发公司基于梦搜公司的授权在海南开展注册3G网址的服务,3G网址的内容服务以及“3G网址注

37、册证”均由梦搜公司提供及发放,合同背面有梦搜公司的盖章,且梦搜公司与掌发公司均自认对合同所收取石某等人的合同服务费进行了分成,故梦搜公司与掌发公司同为本案合同的当事人,两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案中所涉及的“关键词排名搜索”是具有一定新颖性和专业性的新类型业务,一般公众对此非常陌生。因此,商家在新类型业务的推广中,应该秉持诚信原则,向交易方详细解释合同的服务、目的以及预期效果,确保合同得到正确的理解,这样才能避免产生纠纷,维护社会和谐。模块3 网络虚拟财产互联网把人的世界划分成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两大世界。大数据成为新世纪最为宝贵的资源,通过网络形成的个人微博账号、QQ账号、QQ币、网络店铺、游戏装

38、备、网站积分等具有了类似于现实中财产的物的属性,我们称之为虚拟财产。2017年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明确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第127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本质上,网络虚拟财产不过是一种电子合同关系的物化。【案例6】传奇世界系一大型多人在线网络游戏,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公司是该游戏的经营者,原告马某是传奇世界2区盘古服务器“Live560.cs2”账号的密宝用户。2006年7月6日晚11时45分左右。马某在网吧登录传奇世界游戏时,突然游戏中断,无法再登录,马某即致电盛大公司客服部,要求冻结该账号,并于凌晨2时左右向公安派出所报案:一把攻击力为5-36的

39、屠龙刀被盗。2006年7月7日,盛大公司经核实确认 “Live560.cs2”账户基本系马某所有。马某发现该账号游戏角色及屠龙刀等游戏装备均丢失了,遂按盛大公司要求至公安局开出协查函1份。此后盛大公司恢复了马某的游戏角色和其他游戏装备,但马某认为其一把5-36级别的屠龙刀装备未能恢复,这把屠龙刀全区只有一把,一般的屠龙刀是5-35攻击力的。为此诉至法院,诉称自己花费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在盛大公司的游戏里消费,盛大公司作为服务者应对玩家有严格的保障义务。要求判令盛大公司返还(恢复)传奇世界游戏装备5-36屠龙刀一把。被告盛大公司辩称:(1)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互

40、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天,为此公司查阅了2007年1月11日收到法院诉状前60天(2006年11月12日至2007年1月11日止)马某的所有用户资料,未发现其装备列表中拥有该5-36级别屠龙刀。(2)即使马某在2006年7月6日前曾有过5-36屠龙刀装备,公司对装备的丢失也不应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其公司与用户签订的用户服务协议,用户负有妥善保管自己账号和密码的义务。公司作为游戏经营者已尽力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在整个过程中并未擅自动用或对马某的装备采取任何行动,故马某应向实施偷盗装备者主张损失。请分析:1.网络服务合同中,网络游戏运营商对玩家的虚拟财产是否负

41、有安全保障义务?2.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一种物权,还是债权、知识产权或其他?3.1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保护网络游戏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在中国迅猛发展,其收入已成为网络运营商主要的利润来源之一,虚拟财产作为网络游戏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炙手可热的商品。对于网络游戏而言,一旦游戏投入市场,就会有玩家参与游戏,就会有虚拟财产产生,如网络游戏武器装备、QQ号码、电子邮箱账号等,这些虚拟财产无法经由单机再行复制,只能在网络世界存续。在游戏过程中,游戏玩家为获得虚拟财产,往往是通过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人,同时,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购买装备和上网也需花费大量的金钱。因此,虚拟财产的价值及其重要性,绝对不亚于现实中的真实财产,

42、应该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由于虚拟装备本身价值无法衡量,而它们存在于网络运营商搭建的平台中,受运营商的控制和管理,作为救济,法院判决丢失的装备可由运营商盛大公司通过技术操作进行恢复。3.2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损失案件中的主体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损失案件一般会涉及到三方主体:玩家、运营商、第三方(网上扒手)。在上述各方关系中,根据各种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服务条款,运营商无一例外地明确了他们与玩家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在这种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中,运营商为玩家提供游戏平台、进行服务、收取费用,而玩家作为用户,则愿意接受此种服务。第三方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害主要表现在玩家利益的损害,如非法袭击网站使用户无法登录、盗窃用户

43、的OICQ号码,非法登录他人游戏账号,盗取他人游戏装备虚拟财产等,这些行为既侵害了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和使用权也造成了运营商的违约。由于网络侵权的特殊性,对虚拟财产所有人即玩家而言很难发现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同时,在服务合同关系中,运营商一方相对于玩家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所以,玩家作为虚拟财产所有人选择合同之诉是其通常获得救济的最佳途径。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只要用户能够证明自己的利益受损,运营商就应当对用户的损失进行补偿,如恢复用户的游戏数据,归还用户密码等。事实上网络运营商也往往有足够的技术手段保证其发现第三人,而向第三人追偿损失。因此,本案中盛大公司应对马某装备丢失承担责任。3.3网络

44、运营商的责任在网络游戏中,玩家进人运营商构造的网络游戏环境,按照运营商预定的游戏规则参与游戏,双方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这就要求运营商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玩家虚拟装备丢失,利益遭受损失时,运营商是否对玩家的损失给予补偿,判断依据是运营商对玩家虚拟装备的安全保障是否违反了合同义务。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在预先设定的环境下进行活动,活动的自主程度受环境设定的限制,而游戏经营者,掌握服务器运行,了解玩家活动情况,并可控制服务器数据,因此要求被告对玩家承担更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且应对玩家丢失虚拟装备、财产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存在争议的用户,盛大公司有技术能力也有义务保存争议

45、资料至争议结束,现盛大公司未能提供马某发生争议时的用户资料,不能以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针对一般用户而言对用户资料只保存60天的理由,认为马某账号中虚拟装备的内容。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但不宜将购买游戏卡的费用直接确定为装备的价值,游戏网站上公布的产品售价与原告购买游戏卡的实际花费不完全一致,而且虚拟装备无法获得现实生活中同类产品

46、的价值参照,亦无法衡量不同装备之间的价值差别,为避免不适当的价值确定可能对某一方造成有失公平,丢失物品可由网络游戏运营者通过技术操作对已查实的物品进行回档,并与玩家参与游戏、享受游戏乐趣的娱乐目的相一致。3.4“虚拟财产”的价值受限【案例7】QQ“靓号”收藏者陈某某,在5年内花了100多万元收藏了一批“靓号”,每个月要为这些号码花3000多元缴纳会员费。2009年,陈某某收藏的包括号码为“98888”等在内的共计46个QQ号被盗,深圳市公安局经过侦查告破。但陈某某却因为失而复得的号码被腾讯公司收回而起诉,要求腾讯继续许可自己享有花费高价购买和维护的12个QQ号码和QQ群号及关联软件的使用权。腾

47、讯辩称,QQ号码的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用户拥有的是号码的使用权,腾讯与QQ用户的协议书中明确表明:“腾讯QQ号码属第一次申请注册的用户,若发现使用者非号码原注册人,腾讯有权回收该号码。”请分析:陈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虚拟财产”因网络服务合同而生成,其价值也受到合同条款的制约。从法律角度,在QQ用户和腾讯之间形成的是技术服务合同关系,这层关系在用户注册申请取得QQ号的时候就通过点击电子协议的方式形成了。基于合同关系,腾讯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某种情形出现时是否继续为其提供QQ服务,这就是本案中腾讯公司所主张的协议约定情形“腾讯QQ号码属第一次申请注册的用户,若发现使用者非号码原注册人,腾讯有权回收该号码”,除非陈某某有合法的理由可以推翻该条约定,否则腾讯对涉案号码的收回是具有合同依据的。合同的本质在于使得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债券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其权利,但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除外。陈某某所持有的QQ号是通过与原持有人转让的方式获得的,但恰恰这种转让在腾讯的服务协议中明确禁止。因此,这种约定具备了合法依据。模块4 网络拍卖和网络贷款网络拍卖是网络服务商利用互联网通信传输技术,向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提供有偿或无偿使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让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在其平台上独立开展以竞价,以其网络交易平台的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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