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实务》教案9电子商务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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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单元九 电子商务法律责任电子商务借着网络的力量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形成了一股新型的商务模式力量,正在影响、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但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各种无意的差错在所难免,而不法分子也借着虚拟性的掩护,屡屡实施欺诈行为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提高警惕,增强识别和防范能力,在享受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带来的便利和便宜、便捷的同时,降低风险,防患于未然。通过本单元内容学习,你将达到以下学习目标并完成能力训练任务:学习目标知识目标能力目标1.掌握电子商务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2.熟悉电子商务中民事责任承担的种类;3.熟悉电子商务中行政责任承担的种类;4.认识网络犯罪及其常

2、见种类、特征,认识其危害性,掌握防范技巧。1.能够认识到电子商务领域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有效防范风险;2.能够有效识别电子商务犯罪,远离犯罪,加强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任务1.深入思考互联网环境下法律责任承担的特点,讨论电子商务监管机制的完善;2.认真完成实训任务,加深对本单元知识的理解。 本单元内容学习建议学时:6学时【知识链接】广东检察机关剖析创业领域多发的犯罪类型:电商创业领域成为犯罪重灾区电商创业以其准入门槛低、创业成本低等优势备受创业者青睐,涉电商的违法犯罪也成为创业领域犯罪的重灾区,甚至于出现“执法者累死,网络平台急死,制假售假者笑死,消费者哭死”的怪象。最突出的特点是初期监管难。网络

3、交易平台通过图片介绍推销商品,商品信息多使用正品图片,日常监督中难以辨别真伪,几乎不可能在售假行为实施的初期就对其进行处理。只有在这类售假行为已达到相当规模,由消费者或被害人知悉并举报到网络交易平台时,售假行为才可能曝光。在杨某山、李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中,犯罪嫌疑人从2012年开始生产假冒“新百伦”、“阿迪达斯”等品牌鞋子,自2014年6月开始,其伙同他人通过QQ、微信和电话销售假冒品牌鞋,2015年7月才被查出,涉案金额达1476万余元。另一个特点是犯罪成本低。对于网络售假严重的卖家,网络交易平台采取的最为严厉的处罚是封号,但卖家往往会通过技术手段重新申请注册网店或转移到其他网络交易平台继续用

4、以前的销售模式卖假货,相关监管部门对这种“游击战”的卖家往往也很难识别。而且,刑罚处罚力度不足以震慑制假售假者。东莞市第二市区检察院近三年办理的24宗案件34人中,其中14人被判处三年以下缓刑等轻刑,使得网络售假者再犯率高。例如,李某荣假冒注册商标案中,犯罪嫌疑人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租用厂房生产、销售假冒的多芬、飘柔品牌洗发水、沐浴露被查获,而在2014年6月,犯罪嫌疑人刚刑满释放,其就因相同的作案手法被判刑七个月。惩罚较轻是导致网络售假者“前赴后继”的重要原因。 董柳、陈云飞,金羊网2017-04-25,模块1电子商务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退货、重做、赔偿损失、承担违

5、约责任、赔礼道歉等几种。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往往并不见面,网络发布消息公开透明,网络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承担责任有电子商务特殊之处。【案例1】廖女士在天猫商城SOOSIM旗舰店以29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件衣服标明材质为真丝的裙子,店家的描述为:“真丝,面料主成分含量:91%-95%”,同时标明:“假一赔万”。收到裙子后,廖女士发觉不像是真丝的,检测机构的报告也证明裙子真丝含量为0。廖女士和卖家联系无果,将卖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网店返还购物款与检测费,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请分析:1. 买家廖女士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2.“假一赔万”的约定是否有效并应遵守?1.1电子商务违

6、约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亦应遵循法律中关于对商品服务经营者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一旦成立合同,只要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就应该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经营者没有适当履行自己如实告知的义务,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甚至构成欺诈行为时,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案例中,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廖女士购买裙子的货款299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承担检测费用200元。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是财产责

7、任,不是人身责任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另外还有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等其他形式。1、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2、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

8、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合同法上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上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

9、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3、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4、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

10、,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在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担保的情况下,如一方违约,定金罚则即成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违约责任的承担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原则和全面履行的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凡违反合同的行为,除了免责的外,都必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所谓实际损失,是指

11、违约方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在事实上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面履行,是指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等)后仍应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也就是说,违约方承担了经济责任后并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不能免除过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只要受害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违约方又有能力履行,违约方就必须继续履行未完成的合同义务。1.2网络侵权责任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特点,所以产生了许许多多形形色色的网络侵权行为。1.2.1网络侵权行为及其特征网络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计算机网络侵害他人

12、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与其他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一是主体的特殊性。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用户不再只是网络信息的被动接收者,而是正逐渐转变为主动参与者。由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每天有大量信息上传到网络上,其中不可避免地混杂着一些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如侵犯人格权、财产利益、著作权的信息等,这些信息有些是网站管理者自行上传的,有些是由用户主动上传的。我国目前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侵权行为人很容易隐藏其真实身份。二是客体的特殊性。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客体有三种类型:一是传统领域存在的,行为人仅仅是通过网络手段实施侵权行为,如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名誉

13、权、著作权等。二是在网络领域得到拓展的传统权利客体,如网络作品著作权。三是网络领域新产生的,如网络虚拟财产等,在网络中,各种基于网络服务所提供的用户账号以及其所对应的服务往往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成为一种新型财产。三是损害后果的特殊性。以现代通信技术为基础的网络能够实现瞬间的全球即时通信,这种便捷性与传播的广泛性使得网络侵权信息在全世界迅速蔓延,难以判断传播的范围,难以确定接触侵权信息的人数,其损害结果可能无法阻断,也无法恢复。这就对网络侵权救济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根据网络关系的特殊性创制新的法律救济模式。四是管辖的特殊性。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全球性不仅与法律规范的地域性特点相冲突,也对传统的

14、管辖理论及法律适用提出了新的考验。全球网络终端通过互联网共同组成了一个瞬间连接的交互式网络,网络传播不受地域限制的特征和网站之间的无限链接以及加害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地的认定发生困难,使得传统管辖权的理论基础在此难以发挥确定法律规范、平衡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1.2.2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法律法规链接】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这是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

15、事责任。1.2.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网络侵权责任形式,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两种规则:(1)提示规则,或“通知与取下”规则。其要点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知道自己在该网站上被侵权,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示,通知其网站上的内容构成侵权,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该提示之后,应当按照其提示,及时采取上述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放任,具有间接故意,视为与侵权人构

16、成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提示、或者经过提示之后即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承担责任,即为“避风港”规则。【法律法规链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2)明知规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必要措施,任凭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对于该网络用户实施

17、的侵权行为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法规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案例2】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在“天猫商城”被告设立的“TCL官方旗舰店”购买电视1台,被告在网页宣传中标注该价格为同期间内的最低价,但经原告取证核实,被告存在价格违法,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原告以被告对其实施价格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1.3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涉案网购合同有效,消费者拥有公平交易权和商品知情权。销

18、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有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即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最低为500元。【法律法规链接】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

19、护法第44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3.1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可以从3个方面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用

20、的手段经营者有下列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

21、“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2)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个别消费者应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认定消费欺诈行为并不要求消费者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

22、要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3)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方面虽然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但从文义上理解,欺诈就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欺诈”二字本身已经揭示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所以,在下列6种情形下,经营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故意,就属于欺诈: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或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23、的商品。1.3.2消费欺诈行为的取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是消费者维权的前提,也是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武器。结合消费纠纷的特点,消费者应收集3个方面的证据: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服务发票、货物销售单、保修凭证、收款收据、质量承诺书、合同文件等;反映欺诈及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产品宣传单、促销活动单、问题产品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证据,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在消费实际中,消费者往往忽视线上证据的保存。法律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

24、、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由此可见,网上聊天记录、微博、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电商在进行“特价”“促销”宣传时如存在“虚构原价”、“虚构优惠折扣”等欺诈行为,应当对消费者“退一赔三”。“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消费者在网购时,最好先进行全网搜索,或者进行线下商场的价格比对,再查看成交记录,复制保存商品链接网址、对商品宣传销售页面截图,如遭

25、遇价格欺诈可据此向物价部门投诉举报。消费者在网购时注意保留3个方面的证据: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如电商平台提供的卖家信息、电子营业执照,尽可能通过聊天工具获取卖家的真实身份、地址等信息;反映交易形成的证据,如网上商品介绍网页、网上交易(订单)记录、聊天记录、票据、发货单、快递单等;反映欺诈或损害存在的证据,如收到的实物照片、对比照片、检验鉴定结论、聊天记录、损失清单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案例2中,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退还原告王某货款4099元并三倍赔偿原告

26、损失12297元、误工费及交通费5167.5元,共计人民币21563.5元。模块2电子商务行政法律责任电子商务具备方便快捷、节约成本等诸多优势,已经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但网店准入把关不严、商品信息审查不力、销售行为管理混乱、信用评价存有缺陷等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遏制,消费者屡屡买到假货又遭遇维权难,电子商务难免会遭遇信任危机。净化网络购物环境,行政执法、企业自律、消费者培训,一个都不能少。既离不开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震慑,也离不开广大网络经营者的诚信自律。同时,对消费者进行品牌、产品质量方面的相关培训,提高消费者自我防范能力,同样有助于清理线上假货。近年来,工商总局一直严厉打击通过

27、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在2014红盾网剑专项行动中,系统共在网上检查网站、网店133万个(次),实地检查网站经营者19万个(次),责令整改网站1.4万个,关闭问题网站2201个,查处违法案件7746起,罚没款1.13亿元。工商总局已经把网络交易商品抽样检测作为常态性工作,把“红盾网剑专项行动”定为一项长期工作,依法查处网络商标侵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行为,不断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案例3系列电商处罚案例】1.京东价格战被处罚案。2012年8月中旬,国内知名电商发起价格战,京东CEO刘强东率先在微博上称,京东大家电“三年内零毛利”,所

28、有大家电保证比国美苏宁连锁店便宜10%以上,随后苏宁、国美纷纷应战,苏宁易购执行副总裁李斌回应:“苏宁易购所有产品价格必然低于京东,任何网友发现苏宁易购价格高于京东,会即时调价并赔付”。发改委价监局调查认为,此促销宣传行为涉嫌虚构原价、欺诈消费者,给予依法惩处。2.凡客违法使用领导人形象宣传被处罚案。凡客诚品官方网站推出系列T恤,并用国家领导人图片做大幅广告,已构成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发布广告的规定,遭到网民批评,事后凡客撤掉了相关广告。北京市工商局对此违反法律的广告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和处罚。3.首例微信朋友圈虚假广告处罚案出炉。2016年3月10日,当

29、事人陈某在未经核实及查验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在其微信朋友圈,为广告委托发布者“给朕下”发布了内容为“高运驾校现将学车价格学费3000元,调整为2000元只要2000元就能拿到驾照还在等什么,心动不如行动”的广告信息。在收到高运驾校工作人员的微信质问后(价格实际是3000元,而不是2000元),才知道自已没有履行核对广告内容、查验证明文件的义务而发布了虚假广告,这导致部分学员要求退费或质询。陈某被认定为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工商局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请分析:1.为何应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有权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有哪些?它

30、们各自从哪些方面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3.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如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2.1市场监管部门以对电商价格战为例,根据国务院三定规定,原则上涉及到价格垄断问题是由发改委管;工商总局负责除了价格以外的滥用市场地位以及禁止垄断协议,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或者叫企业并购。从目前行政处罚领域来看,主要涉及价格战和价格欺诈,违规广告占有相当重要的分量。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第87号令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4日公布,2016年9月1日施行)。在互联网广告新规刚实施第一天,由于付费将不具备母婴保健技术资格医院的医疗广告顶至前列,上海工商部门对上海南浦妇科医院、

31、安平医院等广告主涉嫌违法广告行为,以及百度搜索、搜狗搜索等广告发布者涉嫌未尽审查义务行为,将一并进行立案调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针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进行了特殊的条款安排,认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在传统广告发布模式下,对于广告发布者的定义是能够达成共识的,毕竟传统模式下的广告发布资源总是极其有限和特定的,如电视、广播、纸媒、各式实体广告位等,这类情况下很容易就明确谁是广告发布者。但在互联网模式下,广告发布场景和广告形式更为复杂,综合起来就很难认定是不是合格的广告发布者,就如微信朋

32、友圈一言不合就发个“广告”。而是否能认定为广告发布者,直接关系其是否具有资格审核的法定义务,一旦没有认真履行广告事前审查义务,就可能面临最高200万元的行政处罚。如果不能认定为“广告发布者”,则无须承担广告法律责任,两者差别巨大。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个人在转发某类广告时,如果确实是商

33、业广告,则应当留存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同时就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否则极有可能因虚假广告而受到索赔或行政处罚损失。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2.2电商行政处罚的大数据分析对2015年以来全国工商部门对国内知名电

34、商作出了25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7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知名品牌产品,占三成;从问题类型上看,虚假宣传超过一半;从商品类别上看,食品保健品、3C数码类产品和化妆护肤品问题最严重,三类问题商品占比六成。从被处罚的次数和总金额方面,都是京东最多,占全部电商罚单的近七成、全部罚金的近三分之二。1、315之后 电商频现违法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设立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任何公民均可通过此查询到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2015年以来,针对9家电商的行政处罚信息共计255条。6月最集中。从消费者发现问题投诉举报到工商部门,再到调查后作出处罚意见,时间间隔约为1到3个月。可见,“315”之后,电商违

35、法行为频现。255件行政处罚涉及272种商品中,食品保健品占比最高,共84件,占31%;其次是3C数码类产品,共47件,占17%;再次是化妆护肤品,共33件,占12%。2、被罚次数 京东名列第一255条行政处罚信息中,来自京东的有173条,占比最高,达67.8%。其后依次是国美和亚马逊,两家加起来为61次,占23.9%。2015年以来,8家电商共被处罚886.893万元。其中,京东为555.3万元,占到了近三分之二。单次最大金额罚款也来自京东,为149.85万元。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京东以457.85元每台购进“汇清科技”牌HQ-GJ02系列空气净化消毒机,标价为999元每台。上述

36、产品经抽样检验,接地措施、噪声、气态污染物净化效能、抗菌率等项目检验均不合格。经营期间,京东已售出107台,经营货值金额1498500元。为此,工商部门对京东施以没收违法所得48465.15元、罚款1498500元的行政处罚。3、电商违法 虚假宣传过半对247份行政处罚信息中,虚假宣传问题最突出,占55%。虚假宣传是多家电商普遍涉及到的问题。如亚马逊销售的CASIO卡西欧EDIFICE系列电波男士手表,“蓝宝石玻璃”材质实为“矿物质玻璃”。涉及虚假宣传的商品中,以3C数码产品和食品最多,分别占比24.4%和14.8%。此外,各类促销活动涉及虚假宣传的次数也较多,占13.3%。4、处罚依据 多为

37、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工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的次数为133,占52%。依据广告法处罚的次数为42,占16%。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开始正式实施,对虚假宣传的处罚力度远大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警示违法者重视消费者权益,并与违法企业的刑事责任、企业信用记录形成呼应。根据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企业因发布虚假广告2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

38、75条规定: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应被追究虚假广告罪的刑事责任。【案例2】“双十一”电商购物节已真正成长为一个节日。2015年“双十一”当天全网总成交额达到1229.37亿元,产生了6.78亿个包裹,其中天猫交易额达912.17亿元,京东当天下单量超3200万单,各大商城促销手段空前激烈。然而,“双十一”综合信用评价报告中显示,尽管诚信方面比往年有明显改善,但仍曝光了一系列问题:质量评价出现高差评率、高退货率和高投诉率;电商变相调价格设陷阱,促销商品中有52.99%出现了事先提价、当天降价的情况,少数商品甚至提价高达200%;电子产品和服饰行

39、业是失信重灾区,失信案例占比分别达35.28%和23.97%。请分析:为什么说电子商务诚信建设势在必行?2.3电子商务领域的诚信建设2016年底、2017年初,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等三个改革文件出台,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全面深化推进的新阶段。各地在政务诚信建设方面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做到“六重六加强”:重示范、重记录、重督导、重惩戒、重考评、重教育;加强政府采购诚信建设、加强PPP领域诚信建设、加强招投标诚信建设、加强招商引资诚信建设、加强地方政

40、府债务诚信建设、加强街道乡镇诚信建设。个人诚信建设方面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做到“四抓四重” :抓典型、抓教育、抓记录、抓奖惩;重实名、重安全、重修复、重服务。电子商务诚信建设方面着重利用大数据协同监管,做到“五抓五推进” :抓信用记录、抓信息共享、抓大数据评价、抓协同监管、抓联合惩戒;推进实名登记和认证、推进事前信用承诺、推进产品信息溯源、推进网络交易评价、推进权益保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归集宣传、红黑名单建设和应用、城市信用监测评价、门户网站影响带动“四个抓手”,夯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报送开发、信用信息使用制度“四大

41、基础”,推进联合奖惩应用范围拓展、社会信用立法、社会信用标准规范、诚信文化教育宣传“四大建设”。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家工商总局等九个部门发布,对电子商务信用监管和电子商务信用联合奖惩进行了规范,对电子商务诚信建设在加大奖励和引导的同时,加大了行政监管力度,以保障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2.3.1大力实施电子商务信用监管1、加强第三方大数据监测评价。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对电子商务平台定期进行信用状况评估,监测失信行为信息。制定相关程序规范,加强对商务“12312”、消费者“12315”、文化“12318”、价格“12358”、质量监督“12365”等举报

42、投诉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失信信息的整合、共享、推送。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通网络失信举报中心,畅通群众举报途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及时采集部门监管、大数据监测、群众举报等渠道形成的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信息。2、健全政府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以实时监控、智能识别、风险预警、科学处置为主要特点的电子商务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集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为一体的电子商务信用监督机制。3、提高电子商务平台的信用管理水平。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依法整合线上线下数据资源,对政府部门市场监管中

43、产生的可公开信用信息与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进行汇聚整合和关联分析,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交易信用状况,有效识别和打击失信商家,为诚信商家和客户提供优良的交易环境及平台服务。4、落实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责任。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约束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在商品质量、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信用管控。建立商家信用风险预警制度,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恶意刷单炒信的严重失信商家,电子商务平台应按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发布风险提示。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将掌握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

44、处。对不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的电子商务平台,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5、更好发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中的积极作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以需求为导向,依法采集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主体及其物流等相关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加大信用产品研发力度,提供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信用产品和服务。通过电子商务相关协会组织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我信用约束和行业自律。2.3.2广泛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联合奖惩1、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及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在市场主体经营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身份核

45、验标识、信用等级等信息或包含以上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在网站首页设立“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窗口,提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引导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公示更多生产经营信息,特别是采购、销售、物流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完整公示产品信息和服务承诺。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护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隐私。2、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力度。建立和规范电子商务领域守信主体“红名单”制度。在商贸活动中,加大对“红名单”主体推介力度,在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社会管理等方面给予一定便利。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红名单”主体在搜索排序、流量分配、营销活动参与机会、信用积分等方面给予倾斜,强化正面激

46、励引导。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红名单”企业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优化贷款流程,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做好金融服务。3、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加大对“黑名单”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检查频次,依法对企业有关失信人员实施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限制经营或融资授信等联合惩戒措施。支持电子商务平台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黑名单”主体实施限制入驻会员、降低信用等级、屏蔽或关闭店铺、查封电子商务账户、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4、严厉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恶意欺诈、服务违

47、约、恐吓威胁,以及通过恶意刷单、恶意评价、空包裹代发邮寄等方式伪造交易记录和物流信息实现“增信”、“降信”的违法失信行为。加大对即时通信等社交网络服务的监管力度,对通过个人社交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加强监控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交易行为。加大对物流配送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或物流体系非法采集、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的行为。模块3电子商务刑事法律责任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针对电子商务的犯罪也在急剧上升。某省会城市一区检察院介绍了批量倒卖网站信息、利用外挂网站植入木马程序、伪造、盗用支付账户及修改、破坏信息系统等四种主要犯罪手段。而且,犯罪类型在不断翻陈出新,涉及的罪

48、名也很广泛,有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同时,作案方法隐蔽,隐藏在操作系统中的破坏性程序只在特定的时刻和特定条件下被激活,作案IP地址也被隐藏或伪装。另外,犯罪嫌疑人从研究生文化到小学文化均有,青少年的比例相当大,18岁到40岁之间的占80%,平均年龄不超过25岁,对犯罪行为的认识与普通公众的理解有较大的差距,低成本低风险,高产出高利润。以至于此类犯罪正朝产业化方向发展,内外勾结现象多。需要提高认识,扎紧“篱笆”预防犯罪。【案例1】2016年6月,银川市西夏区宋先生报案称,几个月前他经朋友佘某引荐认识陈某,随后,佘、陈二人先后给其介绍“英国保诚财富基金”网络平台,介绍该平台每注册投资1500元购买1500元注册币,每两天返现88元,共可返现30次,一单可返现2904元现金币,并且许诺该现金币可以随时提现和复投。宋先生先后注册及复投入“保诚基金”平台中9800元,并且发展9名下线注册多单,但却发现所得现金币无法提现,遂报警。6月份,相似的报案有300余起。经初查,该案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且涉及多个省市,具备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头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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