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元二 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环境中,商事主体呈现出一些新特征,分析不同语境下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理解新业态下的法律关系,更好地指导实践。通过本单元内容学习,你将达到以下学习目标并完成能力训练任务:学习目标知识目标能力目标1.认识平台内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2.理解平台内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合同责任;3.理解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关系、责任规则。1.能够区别平台内经营者与传统商事主体,并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2.能够区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法律责任的边界;3.能够分析网
2、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关系。能力训练任务1. 思考平台内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理解电子商务领域诚信经营的重要性;2. 合理设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法律责任的边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3.认真完成实训任务,加深对本单元知识的理解。 本单元内容学习建议学时:3学时模块1 平台内经营者立法只能够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确定一个底线,这个底线需要企业自律提高相应的保护标准和保护水平。法律只能够是底线,但企业不能够进行探底竞赛,企业应该追求更高的标准,电商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往往存在密切互动。电商企业的诚信经营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意义,有助于塑造良好的中国电商经营者的社会形象,改善电商行业的外部舆论环境,真正推动中国商业
3、互联网的转型,帮助中国的电子商务行业走向世界。【导入案例】电商侵权,网络平台“连带”担责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浙江省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元旦起正式实施。“民不举,官不究”将成历史之前,侵权案件往往是有人举报了,执法部门才来查,而且在维权过程中,受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现状的影响,明知侵权而仍然为之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群体侵权时有发生。旧版专利保护条例规定,只有设区市人民政府才有执法权,这跟浙江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对有条件的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行使相应的专利行政执法权。也就是说随着新条例的实施,之前的“民不举,官不
4、究”年代就要过去了。政府部门打破了原来设区市人民政府才有执法权的壁垒,创新了高效的工作流程。 加大网络执法技术支撑 浙江省作为电商发达的沿海省份,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一大特色和难点。据了解,之前电商侵权案件频率高、异地取证难、恶意投诉多,很难用传统侵权案件的处理办法处置。新条例加大了网络执法的技术支撑,条例中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中明确指出:电商平台有承担通知删除、管理的义务,设置假冒侵权产品的告知义务。如果不告知,发生侵权案件,电商网络平台须承担连带责任。 张晶、张方方、费必胜,新修订的浙江省专利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青年时报2015-12-1, 1.1电子商
5、务经营者(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内涵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电子商务活动的参与者,是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从功能上讲,平台内经营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平台内经营者仅是指以电子商务为经营模式的企业,而广义的平台内经营者则是包含了从构造、运营电子商务平台到实际进行电子商务的各类经营者。电子商务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类是采取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传统企业;一类是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和辅助服务的现代互联网服务企业(ISP),如互联网联结商(IAP)与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网吧等。(一)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传统商事主体的共性与个性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传统
6、商事主体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就共性而言,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传统商法中的商事主体(商人)均在于追求盈利,其商事行为都具有营利性,都要恪守法律和伦理规范。电子商务作为现代商事行为,与传统商事行为的区别与其说是本质层面的,不如说是现象和手段层面的。具体说来,电子商务以“电子”为手段,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事行为。虽然大部分乃至整个交易过程均在网上通过点击鼠标完成,因而具有虚拟的特点;但电子商务行为的效力最终要落实到法律行为制度(尤其是合同法律制度)和侵权制度上,电子商务行为最终要设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电子商务行为的本质仍是商事行为,电子技术、网络技术仅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实现盈利目的的手段和载体
7、而已。电子商务经营者仍是商事主体,电子商务行为仍是商事行为。电子商务市场绝非空中楼阁、海市蜃楼,而是实实在在的市场,有实实在在的市场主体。之所以有人将电子商务市场称为虚拟市场,将电子商务经营者称为“虚拟主体”,只不过由于传统的商事行为主体往往近在咫尺、且交易伙伴较为固定、封闭,而电子技术和网络技术有能力把人数众多的、远在天涯的陌生交易伙伴“拴”在一起而已。就个性而言,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传统商事主体的区别在于:(1)从中性的技术手段上看,前者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的难度要小于后者进入传统有形市场(如城乡集贸市场)的难度。(2)前者运用电子网络手段达成营利目的,而后者运用面对面或者非电子网络的手段达成营利
8、目的;(3)前者开展商事活动可以跨越路途、通讯、国界等多方面因素的阻挠,而后者则要受这些因素的阻挠;(4)前者触及到的消费者和交易伙伴要多于后者,但由于交易双方不是面对面的近距离接触,因此在前者与消费者和交易伙伴之间增加了新的不信任因素。如果某一电子商务经营者选择违约或者欺诈行为,对方当事人连违约方或者欺诈方的音容笑貌都未曾目睹过。因此,电子商务经营者比起传统商事主体面临更多的市场机遇、市场风险、道德风险、违约诱惑与欺诈陷阱。(5)从行政监管层面而言,电子商务经营者比起传统商事主体更容易运用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规避法律和监管。(一)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传统商事主体的共性与个性目前,各类电子
9、商务平台经营者一定程度上充当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准入的资格审查者,这种方式的问题在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具备法律权威性和真实可靠性,审查内容仅为形式信息资料,主体准入把关不严,容易引发交易纠纷。通过正式的工商登记,可以提高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合法性与认可度,掌握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规范监管流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但政府介入意味着程序、规则和一定限制,如何平衡好促进发展、规范秩序和保护权益,形成一个合理的权、责、利相匹配的利益分配格局是电子商务法律秩序的核心。此外,自然人工商登记问题一直是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重点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免除了自然人网店工商强制登记义务。【法律法规链接】从事网络商品
10、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7条基于网络的虚拟性、技术性和跨国界性,电子商务经营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网络环境下,主体是匿名的,其身份主要通过数字或网页等电子化形式表现,主体是否真实,主体是谁以及主体在哪都不清楚。电子商务经营者进入市场交易的难度要小
11、一些,有更多的市场机会,电子商务经营者也更容易利用网络技术逃避法律的监管,因此,准确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身份,建立特殊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准入与责任制度,对于维护良好的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1.2平台内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案例1】黄某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黄某是上海盛大网络有限公司(下称盛大公司)热血传奇的玩家,游戏中的角色名为“将敬酒”。2009年1月12日,他和往常一样进入游戏二区,却发现自己游戏账号内复活戒指、王者之剑、通云道戒等11种游戏装备丢失,即向警方报案,靖江市公安局初步查证认为,游戏装备丢失可能受远程木马操控。根据靖江警方的要求,盛大公司至2009年
12、1月24日,已返还黄某除“复活戒指”以外的其他游戏装备。“复活戒指”价值10000元,是自己的合法财产,怎可不返还呢?黄浩在跟盛大公司多次交涉未果后,将其告上法庭。接到靖江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盛大公司向法庭寄来材料称,2009年1月,他们根据靖江警方的要求,将已在新疆玩家“冰儿”手上的那枚“复活戒指”冻结,结果“冰儿”将他们告上法庭。“冰儿”称,“复活戒指”是她在热血传奇游戏中,通过与“将敬酒”PK取得,他们不能无理冻结。法院审理中,由于他们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冰儿”取得“复活戒指”的行为是恶意的或是远程木马盗取的,也无法证明“冰儿”的行为违反网络游戏的正常规则。结果,新疆当地法院判决他们将“
13、复活戒指”返还给“冰儿”,所以,再返还给黄浩已不可能。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在接到通知后而怠于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依法应当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新疆当地法院审理玩家“冰儿”要求被告返还关于与原告PK取得本案“复活戒指”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采取必要措施,既未提供本案原告与“冰儿”PK有关讼争“复活戒指”的游戏数据记录,又未告知本案原告有关诉讼情况,致使原告丧失了讼争的装备,侵害了原告财产权利。因此,靖江法院最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复活戒指”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14、,予以支持。请分析:1.分析案中的法律关系。2.本案中,盛大公司对黄某游戏装备的丢失应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案例1属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损失案件,一般会涉及到三方主体:玩家、运营商(平台内经营者)、第三方。从技术层面讲,网络游戏设备被盗的直接原因是第三方非法袭击运营商服务器或非法入侵用户账号盗取,也就是说理论上游戏玩家可以通过直接向第三方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再往前推一步,如果可以价值化为一定标准且符合盗窃罪入罪标准,是否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因盗取游戏装备、物品而获罪的案例,如杨盗窃案(2013)鱼刑初字第573号)中,法院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游戏装备、虚拟游戏物品,是游戏
15、玩家投入了时间、资金、劳动而产生,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有财产属性。盗取帐号内游戏角色的虚拟游戏装备、虚拟游戏物品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网络和计算机的系统安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而且侵害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实际上,用户很难找到第三方且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解释支撑去追究第三人的责任,故大多数会选择起诉运营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分别从侵权法意义上和合同法意义上去理解。在侵权法意义上,虚拟财产作为民事权益应受到法律保障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当它受到侵害时,运营商往往会被认为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
16、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律法规链接】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在合同法意义上,运营商向游戏玩家提供网络服务,伴随着保障游戏系统安全、维护数据信息等合同附随义务。案例1中被告盛大公司辩称:“公司在整个过程中并未擅自动用或对马杰的装备采取任何行动,且作为游戏经营者已尽力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那么如何判断运营商是否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是案件的关键。在司法过
17、程中,真伪不明、难以断定时,举证责任分配的意义便显现出来,由哪一方当事人来承担对其不利诉讼后果的风险。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在游戏设定的环境下进行活动,活动的自主程度受环境设定的限制,而盛大公司作为游戏经营者,掌握服务器运行,了解玩家活动情况,并可控制服务器数据,因此要求其对玩家承担更严格的保障义务,相比于玩家而言盛大公司也具备更优越的举证能力。所以当盛大公司并不能证明其安全防范措施已到位,法院便认为被告盛大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对黄某虚拟装备丢失承担保障不力的责任。1.3平台内经营者的合同责任游戏玩家根据服务条款注册游戏账号,运营商为玩家提供游戏平台和后台支持并收取相关费用,案例1是典型的基于网
18、络服务合同提起的诉讼。网络服务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关系,必然受现行合同法的调整和规范,关键在于此类网络服务合同给付内容的界定。【法律法规链接】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60条合同的履行一般涉及主义务和附随义务,案例1中,运营商提供游戏服务是主义务,但根据网络服务合同的目的和虚拟性、技术性、数字化等特点,保障游戏系统安全、维护数据信息、保管服务数据等可以认定为是合同中的附随义务。网路游戏服务作为一种互联网信息服务,在遵循合同法一般规则的同时,在我国主要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
19、护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约束。案中,黄某丢失虚拟游戏装备后可以以盛大公司没有提供完备的网络安全服务和高效的安全保障为由提起合同之诉。【案例2】 李某诉某购物网站合同纠纷案一个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并订购了一台价值1 000元的小型打印机。但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孩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虽在虚拟的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受现行法律的调控。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
20、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要求法院认定购物合同的无效。网站主张,该男童是使用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注册客户信息的,从网站所掌握的信息来看,与其达成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并不是该男童。由于网站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来源的,也就是说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就合同的无效承担民事责任。请分析:1.男童网络购物行为的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2.网站作为平台内经营者应否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1.4网络电子商务合同相对人这里讨论未成年人订立网络合同的效力,是因为网路购物的未成年人群体越来越多,且因为网络虚拟性和交易电子化等特殊性,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对网络购物合同效力带来很
21、多新的影响和反思。案例2中,李某未满十周岁的儿子利用李某的身份证号码在网上注册并订购了打印机,需要说明的是2017年民法总则对无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进行了调整,所以案例中的要求认定购物合同无效的诉求已不能成立,但对我们分析问题没有影响,以下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一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律上认为他们已具备一定的理性能力,原则上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在未得到追认时合同效力待定,但是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和纯获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网购交易中纯获利益的情形很少,主要争议在“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判断,这是一个裁量空间很大的问题,过去民通意见第3条给出的判断依据是:“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
22、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有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进行购物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具备相应的理性辨析能力,且对网络交易来说,卖方无法看到交易相对人,很难从外貌、行为等各方面判断对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应放宽对其行为能力的限制。这个问题反映出法律规则在面临新变化时的紧张性,其本质在于对交易安全与对行为能力欠缺人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二是无行为能力人,法律上认定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无效,将其进入法律交往的大门关闭。案例2中男童在当时法律规定下属无行为能力人,因而订立的合同无效,所以李某拒付货款的行为无可厚非。但是,由于该男童使用其
23、父亲李某的身份证注册客户信息,李某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和其身份证的合法持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管教义务和保管义务,如果网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那么完全无视网站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则有失公平。而另一方面,导致其子滥用其身份证进行注册,所以,尽管该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订立的合同无效,但应当对合同无效给网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购物网站有权要求李某承担因该合同无效所产生的货物往返运费以及其他相关交易费用。模块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平台也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
24、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网络平台分为B2C、B2B、C2C等类型,为交易双方提供虚拟的交易场所,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社会性场所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角色。【案例3】刘某某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刘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在淘宝网订购2个天然巴西黄玉好运象摆件,价款共计731元,且承诺假一赔十。后经北京市中工商联珠宝检测中心检验,该好运象为大理岩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珠宝玉石名称(gbt16552-2010)的规定,天然宝石直接使用天然宝石基本名称或其矿物名称,无需加“天然”二字;人造宝石必须在材料名称前加“人造”二字;仿宝石在所仿的天然珠宝玉石基本名称前加
25、“仿”字。淘宝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2.判令淘宝公司退还购货款731元;3.判令淘宝公司赔偿十倍即7310元;4.判令淘宝公司赔偿检测费100元;5.案件受理费由淘宝公司承担。请分析:1.试分析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关系。2.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应承担何种义务?2.1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关系网络交易平台为销售者、服务者和消费者提供虚拟交易场所,相互之间形成多元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个完整的网络交易主要包括三个基本的法律关系:一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销售者、服务者之间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这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销售者、服务者之间订立的服务合同关系
26、,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销售者、服务者的交易提供网络平台服务。二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这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消费者通过网络订立的利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网络平台服务合同。三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的销售者、服务者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的网络买卖合同或者网络服务合同,这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网络交易中,销售者、服务者与消费者之间达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和服务合同关系。 杨立新:“网络媒介平台的性质转变及其提供者的责任承担”,法治研究,2016年03期。2.2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规则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一种新型的民事主体,它提供一个开放的平台,不接触商品也不参与结算。
27、一般情况下,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发生的违约、侵权责任,商品、服务的销售者是直接的责任主体,只有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时候,网络交易平台才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2.1违约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是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unreal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
28、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原则上,网络交易平台为网络交易提供网络空间,不直接参与买卖行为。在消费者在找不到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时,网络交易平台有提供的义务,如网络交易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律法规链接】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消
29、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法律之所以要规定平台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因为在网络平台上开店销售商品或服务需要进行实名认证,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平台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帮助消费者进行维权,如不能提供,意味着网络交易平台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案例3中,淘宝公司辩称:淘宝网只是一个平台的提供者,不是买卖双方中的一方,淘宝网能够提供销售者真实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等交易信息,淘宝网也不存在应知或明知销售者销售假货的情形,故淘宝网不应当承担责任,法院也予以采取。2.2.2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观条件是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明知需证明网络交易平台知道提供商品、服务的侵权行为
30、,比如,当消费者向网络交易平台投诉、举报了商品、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明知。应知是以一般理性标为判断依据,推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能够知道。【法律法规链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2款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3款客观上,网络交易平
31、台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侵权责任的认定,“必要措施”可以理解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己的平台控制力,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商品、服务提供者对消费者实施侵权行为的措施。例如屏蔽店铺、删除商品宣传、断开违法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链接以及对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停止提供服务等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化。2.2.3 网络交易平台的免责根据2016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数据分析报告,在抽取的145起网购纠纷案件中,牵涉的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有如下几个,其中:淘宝和天猫合计88起,京东20起,苏宁易购19起,1号店7起,商家自建平台4起,易迅1起,未知平台6起。阿里系平台中网购纠纷最多,与
32、其庞大的体量有关。【法律法规链接】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根据以上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了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即完成了告知义务,可免于承担赔偿。而对于其中平台自营部分,此时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本身也成为了商家,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制。2.3网络交易平台的规制网络交易平台在市场中发挥独特作用,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
33、重要特点,成为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其发展必须朝着规范、有序的方向。近年来,国家、地方做了大量工作规范网络交易平台的发展。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司牵头,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了行政指导工作,梳理、讨论、分析阿里系网络交易平台存在的问题,针对阿里系网络交易平台淘宝网和天猫商城在主体准入、商品销售、交易行为管理等方面长期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总结,指出了5个方面的问题:1、主体准入把关不严。一是平台内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开展经营活动。二是平台内经营者未按规定亮明经营者身份。淘宝网存在大量经营主体未依法办理平台网店身份审查登记或者亮照亮标的网店,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有
34、关规定。三是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审查登记流于形式。部分需上传营业执照通过实名认证的网店,其实际主体名称、经营地址、住所信息明显与营业执照登记的主体名称、经营地址、住所不符,甚至上传他人的营业执照信息。四是用户ID 管理不严格。淘宝网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用户ID、店铺名称审查不严格,造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知名商品特有商业权益等合法权益的侵害,混淆消费者的判断。五是“拍卖会”涉嫌扰乱拍卖市场秩序。2、对商品信息审查不力。淘宝网、阿里巴巴平台网店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大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质量不合格、无合法进口来源证明、国家明令禁止销售、传销等类型的商品信息。平台开办方对
35、平台内商品信息的进入审查、日常监测、违规处置不到位,在处理权益受损者维权诉求和监管部门的执法协查时门槛偏高、效率低下。涉嫌在明知、应知、故意或过失等情况下为无照经营、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传销、消费侵权等行为提供便利、实施条件。3、销售行为管理混乱。一是违规促销。在“双十一”、“双十二”、节假日促销、热点社会事件和经营活动促销期间,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都存在明显误导消费者行为。二是虚假宣传及广告违法。大量平台内经营者使用“全网价格最低”、“史上最低价”、“销量第一”、“排名第一”等绝对化语言进行广告宣传。三是开展最高奖价值超过法定限额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在各类促销中,常见最高奖项价值(现金等价券、实
36、物所有权或使用权、电子货币等)超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5000元限额(如抽房子、抽豪车等)。四是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过程中违背用户意愿附加不合理条件。五是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存在以合同格式条款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4、信用评价存有缺陷。一是用户评价真实性难以考证。淘宝网信用评价系统难以真正区别真实交易和虚假交易,给炒作信用留下了空隙。二是评分累计值参考因素单一。在信用评价中,评价分为好评、中评、差评,未将淘宝网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情况列入其中。三是评分权限设置不合理。淘宝网现行的信用
37、评价体系一般为一次性评价,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只有一次评价机会。设计缺陷致使部分商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问题时消费者的自身权益难以得到维护。5、内部工作人员管控不严。近年来,工商总局部署查处淘宝网上易制毒化学品、假冒东阿阿胶和网购商品抽检等专项任务时,当工商部门向淘宝网提供违法网店信息后,发现存有违法行为的网店商品信息大部分被提前删除(下架),淘宝网工作人员涉嫌提前向违法网店泄露相关信息,造成工商部门查处工作被动。此次工商总局披露阿里巴巴交易平台相关情况,具有代表性意义,反映了网上交易普遍存在的问题,引发了社会热烈讨论。表面上是监管部门和企业平台之间的博弈,实质上是网络交易监管与行业发展特点之间
38、的不对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国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进行了特别规定,重点在交易主体市场准入的审查、信息保存、不正当竞争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虽然我国已相继颁布了各种网上交易的法律规则,但多为部委规章,缺乏全面性和针对性,有较大的随意性,且网络交易创新速度快、涉及主体多,监管法律法规与业态发展的差距还很大。行政监管是我国电子商务监管的主要形式,社会及市场发挥的作用有限。公共事务越来越需要向共治的精神中汲取营养,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规则之治。电子商务领域,企业平台有技术优势、大数据收集能力等,监管部门未来要更重视与
39、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形成良好的有效协作机制,依法、依规向平台企业获取数据,认真履行数据信息的保管义务,建立以信用数据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管理现代模式,另外要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行业协会在规则制定过程中的积极性和参与度,让各利益主体进行充分讨论,寻求最大程度的共识,实现整个行业从野蛮生长到规范前行的转变。2.4电子商务平台及经营者的社会责任随着网络普及,电子购物因其便捷性、价格低、速度快等成为现代人生活中重要的消费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参与电子商务的自然人属于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诸如“未成年人打赏出25万元有效吗?”、“14岁孩子独自买手机,购物是否有效”等新闻层出不穷,引发了很多
40、网络交易纠纷,不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现实中,有些地方进行了未成年人网购需获家长同意承诺的探索,但具体实施仍存在很大难题,这个问题本质上是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和网购合同效力的问题。模块1的案例2中腾讯方面表示,已经推出“成长守护平台”,其主要服务功能包括:实名认证并绑定未成年人游戏账号、相关绑定账号登陆游戏和相关消费的实时提醒、查询、设置等,“绑定未成年人游戏账户之后,可以对具体每一款游戏的登陆时段和消费进行限定,而一旦发生登陆与消费,家长也会在第一时间收到短信及微信通知。但是在实名注册环节,不乏出现有玩家借用他人身份进行注册的现象,也就是说,如果未成年人利用成年人的身份进行实名注册,王者荣
41、耀设立的健康游戏系统等防沉迷体系均无法监控。从电子商务平台和商家的角度,应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在交易的过程中前多做一些机制上的监控和技术上的设计,将大大减少未成年人非理性购物的机会。几年由政府倡导,完美时空、腾讯、盛大游戏、网易、搜狐畅游、巨人网络六家网络游戏企业共同发起并参与实施“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旨在引导未成年人健康、绿色参与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企业建立“监护工程”服务页面,公布专线咨询电话和受理程序,家长便可实名提出对其子女参与游戏的行为进行监控的要求。从政府监管角度,应从严格主体准润、改进内容审查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引导建立行业内自我约束机制等方面加强监管力度。2016
42、年底出台、2017年5月1日正式实行的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始终事后监管的通知中,移动游戏被明确界定,并被纳入政策监管范围,要求进行实名制注册,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关管理规范也正在不断完善中。任何技术和制度都都不是完美的,若要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上的权益,需要家长、学校、全社会共同形成合力,加强用户举报投诉的社会机制,科学的家庭教育也不容忽视,家长注意保管好自己的手机,以及银行卡、手机的密码,避免因手机被偷拿,或者密码泄漏,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与纠纷。实训任务【思考题】1.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传统商事主体有哪些共同点和区别?2.简述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市场准
43、入资格审查。3.平台内经营者应如何履行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4.平台内经营者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哪些主义务和附随义务?5.简述完整的网络交易基本的法律关系。6.何谓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规则?具有哪些内容?7.结合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现状,谈谈你对网络交易平台规制的看法。8.在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平台及经营者应承担何种社会责任?【案例分析实训】【案例1】应某某通过被告的网站竞拍由网名为“我想有个家1”的卖家提供的三星YP-520H型号的MP3,之后收到被告的成交通知。10月22日,原告向卖家汇款1092,货款汇出数日仍未收到MP3。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网络交易的平台,在本案中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
44、注册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无效;被告的交易规则存在严重的安全漏洞,被告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故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已付的货款2184元。请分析:1.被告注册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2.被告应尽哪些义务?【案例2】2017年6月14日,一则“深圳11岁男孩趁父母不在家,偷取父母银行卡和手机玩王者荣耀花光家中三万元积蓄”的消息引发关注,该事件男孩的父亲李先生表示,儿子小辉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在QQ上绑定了父亲的银行卡,三万多元的消费都由儿子操作,“具体多少个业务我不太清楚,就知道总共花了3万多。” 6月14日晚间,腾讯回应称,经核实该男孩账户的后台信息,实际共有20余项业务产生了消费,总计三
45、万余元,而王者荣耀只是其中一部分,约七千余元,“虽然并无直接证据证明该账号发生的登陆和消费是由未成年人操作,但出于关怀,除少部分打赏给别人的款项以外,已经将近三万元退还,估计10天左右到账”。根据腾讯方面介绍,腾讯目前已做过多种尝试,如在旗下手游开始部署健康游戏系统,推出“成长守护平台”服务,通过实名认证、绑定未成年人游戏账号、绑定相关消费的实时提醒等服务,协助家长对未成年人子女游戏账号进行健康行为的监护。但若想根本解决未成年人沉迷游戏问题,仅依靠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无法百分之百规避,还需各方努力。请分析:1.小男孩打赏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案中电子商务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小男孩是否属于电子
46、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3.结合身边案例,谈谈自己对本案的看法。【案例3】10月,毛先生在新浪“一拍网”注册,并在网上拍下商品编号为5596482的二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格为3350元,卖家为长沙市建设北路华天商城的枫祥科技,联系人是李某。11月1日,毛先生按照网上资料向枫祥科技的个人(财务人员杨某某)帐户汇款3400元,但没有收到电脑。此后,联系人李某手机关机。经向工商部门查询,发现长沙市并无建设北路,也没有华天商城,设在华天商城的枫祥科技更属子虚乌有。次年3月16日毛先生起诉状告新浪“一拍网”的所有人和经营者北京阳光山谷信息技术公司,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4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含旅差费)。请分析:1.本案中毛先生的损失应由谁承担?2.新浪“一拍网”属于何种性质的电子商务平台?其对本案毛先生的损失应承担何种责任? 12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