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交通运输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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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交通运输法律制度第七章交通运输法律制度l第一节概述l第二节道路运输法律制度l第三节水路运输法律制度-l一、交通运输的立法现状l由于交通运输方式及其组合较多,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主体广泛,因而调整交通运输关系的法律、法规也较多。限于本书关注点仅为水路、公路运输,故对立法现状的归纳也仅限于这个特定的范围。l(一)法律层级的立法l1.合同法2.海商法l(二)行政法规层级的立法l涉及运输的行政法规主要有:道路运输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等。-l(三)部门规章层级的立法l涉及运输的部门规章主要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

2、办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补充规定、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等。-l二、交通运输关系l交通运输关系是交通运输法律的调整对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调控、管理、监督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产生交通运输管理关系;交通运输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时,与其他经营者、托运

3、人、旅客之间产生交通运输经营关系;交通运输经营者内部也会产生管理和协作关系。交通运输关系表现出以下特点:l1.主体一方必然是交通运输经营者l2.客体和内容均与交通运输活动有关-l三、交通运输合同l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l(一)运输合同的种类l1.客运合同l(1)成立与生效l(2)客票的性质l2.货运合同-l(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l1.承运人的一般义务l(1)必须订约义务l(2)按时运输义务l(3)安全运输义务l(4)经济运输义务

4、-l2.客运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l(1)旅客的权利和义务l(2)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l3.货运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l(1)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l(2)收货人的权利l(3)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l(三)联运中的责任l1.联运的类别l(1)单式联运l(2)多式联运l2.责任的承担l(1)单式联运责任的承担l(2)多式联运责任的承担-第二节道路运输法律制度第二节道路运输法律制度l一、道路运输概述l(一)道路运输的概念和特点l1.道路运输的概念l道路运输是利用汽车等交通工具,通过道路运送旅客和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现代道路运输是19世纪末随着汽车的诞生而产生的,初期主要承担短途运输业务。在我国,随着公路建设和汽车

5、产业的发展,道路运输在社会经济和人们生活中的作用愈发明显。-l2.道路运输的特点l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道路运输具有以下特点:l(1)技术上的灵活性l(2)经济上的灵活性l(3)运输量较小、持续性较差、安全性较低。l(4)运输成本较高、环境污染较大。-l(二)道路运输经营l道路运输经营是以提供道路运输服务为基础,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基础性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拓展性经营是指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l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下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

6、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l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下称:道路货运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l(三)道路运输原则l1.道路运输经营原则l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l2.道路运输管理原则l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l(四)道路运输的管理机制l我国道路运输管理采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机制。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

7、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l(五)道路运输条例基本内容l道路运输条例适用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共计7章83条。各章分别为总则、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国际道路运输、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l二、道路客运经营l(一)道路客运经营的种类l1.班车客运l2.包车客运l3.旅游客运-l(二)班车客运线路类型l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班车客运线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l1.一类客运班线l2.二类客运班线l3.三类客运班线l4.四类客运班线-l(三)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条件l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l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l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l(四)道路客运经营的许可l我国道路客运经营实行许可制。取得经营资格,须履行一定的程序。l1.申请l2.决定l3.发证l4.登记l5.运营-l(五)客运班线延续经营优先许可条件l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重新提出申请。经营者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l(1)满足道路客运经营各项条件;l(2)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l(3)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l(4)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l(5)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l三、道路客运站经营l道路客运站

9、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l(一)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条件l(1)客运站验收合格l(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l(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l(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l(二)道路客运站经营的许可l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l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

10、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l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l四道路客运管理l(一)客运车辆管理l1.定期维护l2.定期检测和审验l3.行李安置l4.车型等级评定l5.车辆禁用l6.车辆建档-l(二)客运经营管理l客运经营者应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法管理。在客运经营中,应满足下列要求:l1.经营范围确定、2.经营行为合法、l3.经营标志齐全、4.服务环境良好、l5.责任保险强制、6.安全运输保证、l7.应急预案制定、8.赔付限额法定。-l

11、(三)客运站经营管理l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在经营活动中,应处理好与进站客运经营者、旅客的关系,提供优良服务。l1.为客运经营者服务l2.为旅客提供服务l3.促进安全、高效服务-l五、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l(一)道路货运经营的种类l1.道路普通货运l2.道路货物专用运输l3.道路大型物件运输l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l(二)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条件l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l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l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l(三)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

12、的条件l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下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须具备以下条件:l(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设施,并验收合格l(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l(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l(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l(四)经营许可的特别规定l货运及货运站经营的许可规定,与客运及客运站经营的许可规定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如程序要求、许可时限、颁发证书等,但也存在一定差异。有关货运

13、及货运站经营许可的特别规定,主要有:l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实行一级许可制l2.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确定不同-l(五)经营管理的特别规定l1.运输大型物件l2.防止货物损失l3.货物分类存放l4.货物运输包装l5.货运操作规程l6.危险货物运输-l六、道路运输其他规定l(一)机动车维修经营l1.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条件l(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l(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l(3)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l(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l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行为l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得从事法律禁止性行为。l(1)维修质量保证

14、期和检验l(2)法律禁止的行为-l(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l1.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条件l(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l(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l(3)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l2.驾驶员培训要求l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l(三)国际道路运输l1.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条件l(1)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l(2)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l(3)驾驶人员符合法定条件

15、;l(4)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l(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l2.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特别规定l(1)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确定l(2)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许可l(3)经营中的要求-l(四)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特别规定l1.投资形式与投资范围l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投资形式可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独资形式。投资形式对投资范围有一定的影响,两者的关系见表7-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及相关事项应当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道路运输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应当经国务院对外贸

16、易经济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形式调 整 范 围备 注中外合资形式全部立项、设立企业双批准中外合作形式除道路旅客运输批准同上独资形式除道路旅客运输批准同上;开放时间另行公布表表7-17-1投资形式与投资范围的关系投资形式与投资范围的关系-l2.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特别条件l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除满足前述的一般条件外,尚需满足以下特别条件:l(1)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l(2)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l(3)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l(4)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l3.经营期限特别规定l外商

17、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但投资额中有50以上的资金用于客货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期限可为20年。l经营业务符合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且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申请延长经营期限,每次延长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l4.对香港、澳门投资者的特别优惠l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投资者以及海外华侨在中国内地投资道路运输业参照适用本规定。2003年12月31日,原交通部、商务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共同

18、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依据该规定,对于满足规定要求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自2004年1月1日起,享有特别优惠。l(1)允许在内地西部提供地区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l(2)允许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业务;l(3)允许经营香港、澳门至内地各省、市、自治区的货运“直通车”业务。-第三节水路运输法律制度第三节水路运输法律制度l一、水路运输概述l(一)水路运输的概念和特点l1.水路运输的概念l水路运输是利用船舶、排筏和其他浮运工具,通过各种水道运送旅客和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l2.水路运输的特点l(1)运输能力与天然条件关系密切l(2)运量大,运行持续性强l(3)

19、速度低,运输灵活性差-l(二)水路运输法律l水路运输法律的“内外差别”十分明显,形成了远洋运输和内河、沿海运输两套相对独立的系统。l我国远洋运输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际条约、海商法、国际海运条例等。国际海运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l内河、沿海运输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但不适用于国际航线水路运输和以排筏作为运输工具的水路运输。-l(三)水路运输的管理体制l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交

20、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l国际海运条例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l二、国内水运法律制度l(一)国内水路运输的种类l国内水路运输根据运输目的不同,可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l1.营业性运输l2.非营业性运输-l(二)国内水路运输的限制l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有运输主体、船舶国籍、船舶吨位等的限制。l在我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的旅客

21、、货物运输,必须由我国水路运输企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经营。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然人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l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或者船舶一般不得经营国内水路运输。若要经营,必须经交通运输部特别批准。l我国水路运输企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将运输船舶租赁给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租用外商投资企业的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亦须经交通运输部批准。-l(三)国内水路运输的条件l1.设立水路运输企业的条件l(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并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证书,其驾驶、轮机人员

22、应当持有航政部门签发的有效职务证书;l(2)在要求经营的范围内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l(3)经营客运航线的,应当申报沿线停靠港(站、点),安排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并取得县以上航运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l(4)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场所和负责人,并订有业务章程;l(5)拥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l2.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条件l(1)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l(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l(3)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l(4)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l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要求为: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

23、人民币;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l(四)国内水路运输的许可l1.国内水路运输业务许可l申请筹建水路运输企业或者订造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向规定的审批机关提交“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筹建、订造船舶;筹建完毕,具备规定的开业条件后,应当再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要求以现有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向规定的审批机关提交“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个体(联户)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向规定的审

24、批机关提交“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l审批机关及具体批准权限分配见表7-2。-序号申请者申请业务范围 审批机关1各部门、各单位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者以运输船舶经营沿海、内河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运输交通运输部2各部门、各单位经营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运输的(专营国际旅客旅游运输的除外)交通运输部派驻水系的航务管理局3各部门、各单位经营省内地(市)间运输申报所在地省交通运输厅(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4各部门、各单位经营地(市)内运输申报所在地的地(市)交通运输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5个人个体(联户)船舶经营省际、省内地(市)间运输同36个人经营地(市)内运输的同47外商

25、投资企业旅客和货物运输同1表表7-27-2批准权限分配表批准权限分配表-l2.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务许可l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审核后转市(设区的市,下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l(五)水路运输服务业的业务范围l水路运输服务业,是指接受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以及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港口作业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手续并收取费用的行业,分为船舶代理业和客货运输代理业。l1.船舶代理业务l2.客货运输代理业务l3.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禁止-l(六

26、)国内水路运输的其他规定l1.外国籍船舶参与国内水路运输l外国籍船舶在满足特定条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可被我国企业租用,在我国港口之间从事不超过两个航次或者期限为30日的临时运输或者拖航。具体条件为:l(1)确实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或者拖航要求的中国籍船舶;l(2)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我国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l2.国内水路运输中保险l(1)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个体(联户)船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船舶保险;l(2)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办理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l(3)从事货物运输的,应当积极投保承运货物运输险。-l三、国际海运法律制度l(一)国际海运业务范围l国际海运与国内水运的区别并不在于业务本

27、身的性质,而在于是否包含着涉外因素。基于主权的理由,各国有权制定本国的国际海运法律,然而这种法律若是不考虑国际条约和他国立法,则对本国的海运业发展将形成制约。国际海运业务的核心业务自然是运输,但完成运输目的须借助相关的辅助性活动。l1.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l2.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l(二)国际船舶运输业务l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定舱、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

28、船舶进出港等活动。l1.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条件l2.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许可l3.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l4.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要求l(1)经营情况备案l(2)兼并、收购审核l(3)行为禁止l(4)外国经营者特别限制l5.分支机构l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经过许可。l分支机构可为其母公司所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安排港口作业、接受订舱、签发提单、收取运费等服务。-l(三)国际班轮运输业务l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是指以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或者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提供的定期国际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l1.国际班轮运输业务许可方

29、式l(1)同时许可l(2)单独许可-l2.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要求l(1)开航l(2)服务变更l(3)运价备案l(4)协议备案-l(四)无船承运业务l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l1.无船承运业务许可l2.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l(1)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l(2)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l3.保证金制度l(1)金额l(2)用途l(3)管理-l(五)国际船舶代理业务l1.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条件l(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人具

30、有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l(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l2.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许可l3.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业务范围-l(六)国际船舶管理业务l1.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条件l2.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许可l3.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业务范围-l(七)仓储、集装箱站及堆场业务l1.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的条件l(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l(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库设施;l(3)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l(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l2.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及堆场业务的条件l(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l(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车

31、辆、装卸机械、堆场、集装箱检查设备、设施;l(3)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l(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l(八)外商投资经营的特别规定l1.业务与投资形式l我国已有限制地对外国投资者开放了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市场,并对不同业务的投资形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从事特定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管理人员任职进行了限制。业务与投资形式的关系见表7-3:-业 务投资形式出资比例人员任职国际船舶运输合资、合作外商不得超过49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双方协商后,中方指定国际船舶代理合资、合作外商不得超过49国际船舶管理合资、合作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合资、合作无特别规定

32、无特别规定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合资、合作、外资无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合资、合作无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外商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日常业务服务合资、合作、外资无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表表7-37-3业务与投资形式的关系业务与投资形式的关系-l2.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许可l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l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为其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承揽货物、代签提单、代结运费、代签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交通运输部和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办理。-l3.常驻代表机构l(1)注册登记l(2)驻在期限l(3)变更登记l(4)注销登记-l(九)公平竞争损害调查l1.调查原因l2.调查启动方式l(1)依利害关系人的请求;l(2)依职权自行决定。l3.调查实施l(1)调查组织、(2)调查通知、l(3)调查方式、(4)调查期限。l4.调查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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