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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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特殊药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篇1:特殊药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本中心易制毒化学品只供检验室检测样品时使用。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由分管的中心副主任全面负责,中心办公室和检测中心负责人监督实施。三、易制毒化学品由中心药品库房负责购买、管理,单独建帐。四、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时卖方应持合法证照,在确认证照合法时才予购买。五、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应有二人管理,二人同时到场后才能领取药品,严禁借用和赠送。六、药品库房管理人员每年的6月和12月向市缉毒队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年购买、使用、储存等情况。每年的1D3月到市缉毒队进行年审。七、领取易制毒化学品时,检验室持检测中心负责人审批手续,二人以上到中心药品库房登记领取。八

2、、检验室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做实验时必须建立台帐,注明使用量、存余量、使用人,每年6月和12月初向中心药品库房报领用量、使用量、存余量。九、检验室的易制毒化学品需专人管理,帐日清晰、准确。严禁流失他人之手。十、需销毁的易制毒化学品,经领导批准后由检验科二人以上会同中心办公室人员共同处理。十一、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严格操作程序,造成易制毒化学品外流的,将查找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篇2:特殊药品安全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落实教育部、市教委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及公安机关关于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学校保管和使用剧毒、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出如下规定:一、危险

3、化学药品的保管1、危险化学药品的保管。2、库房安装有防爆排风设备,经常通风换气,避免有毒、易燃气体浓度过大发生意外。3、存有危险化学药品的库房设有防盗门窗、报警器;由专人负责保管,药品的出入有两名保管人员共同负责;有领取药品的签字制度;剧毒药品入入保险柜;易燃、易爆药品根据各自性质,严格按有关安全规定存入;还备有灭火器和沙桶。4、由教育局发放的危险化学药品,均有详细的记录,包括时间、药品名称、药量、提货人签字、发货人签字、学校的证明及装备站的.出库单,并且存档备查。二、危险化学药品的使用管理1、生物实验室需要用危险化学药学药品时,必须经主管校长签字的证明(证明包括时间、用途、估量、使用人),学

4、校保管人员做好记录后,方可提货。危险化学药品不得代领,证明要存档。2、生物实验室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药品,必须及时、如数交回学校的保管人员,禁止将危险化学药品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放在学校危险药品库外,保管人员要做好记录。3、危险化学药品出入库要有清晰的帐目,包括领用时间、领用量、消耗量、剩余量、保管人员及使用人员签字等。4、在开学初、放假前要检查危险品的出入帐目。篇3:特殊药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毒性药品须具有由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主管药师以上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二)毒性药品需设毒剧药橱,实行专人、专柜、专帐,帖明显标签加锁保管的方法。(三)调配毒性药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称量要准确无误,处方调配

5、完毕,必须经另一位药师复核后,方可发出,并行签名。(四)本院就诊的患者,如需用毒性药品者,应由多年实践经验的主治以上的医师开方,并写写明病情及用法,一类毒性药品由院长签字,二类毒性药品由药学科主任签字,方可调配,对于民间单方,验方需用的毒性中药,患者购买时,应有购买者所在机关单位出具购买证明。(五)毒性药品须按药典规定,内服一类药品为一日量,二类药品为二日量,外用适量。(六)毒性药品应设立专帐卡,每日盘点一次,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并填写使用登记本。登记本应明患者姓名,年龄,用药品名数及日期,处方医生姓名、调配人员姓名。处方及证明一般保存一年,以备后查。(七)管理人员交接时,应在科主任监督下

6、进行交接,并在帐卡上签字,严格交接,做到帐物相符。附;毒性中药及中成药品种。第一类砒石(红砒)(白砒),水银。第二类生白附子、生附子、生马前子、生乌头、生川乌,生草乌、生天雄、斑蟊(包括青娘虫、葛上亭长、地胆)红娘虫、生巴豆、生半夏、生甘遂、生南星、生狼毒、生藤黄、洋金花、闹洋花、生千金子、生天仙子、蟾酥、轻粉、红粉、红升丹、白降丹、雄黄、九分散、九虎丹、九转回生丹、回生散。篇4:特殊药品管理制度1、药品的采购须严格按照药品采购程序办理。由校医列出本学期所缺药品的采购清单,附上上个学期的过期药品清单,交由主管副校长审批,之后交由校长审批,最后由校医到国有大药房购买。2、药品购买回来后将电脑小票

7、单装订在专用册子上,并标记好药品信息(包括价格、数量、购买日期、药品过期日期等)并附上购买药品发票的复印件,药品发票原件应交财务入账。药品要分类存放在学校药品专门存放的安全地方,妥善保存,避免变质和丢失。3、学校医务室储备药品、医用用品、消毒用品等只用于全校学生、教职工在校时突发感冒、发烧(学生发烧均不予处理,教职工发烧38以上不予处理)、咽喉炎、胃肠炎、腹痛、腹泻、消化不良、皮炎、扭伤、皮肤损伤、结膜充血、轻度中暑、轻微烫伤、皮肤过敏、蚊虫叮咬等疾病较轻程度时临时使用,离校后仍需到医院诊治;较重病、慢性病则必须直接到医院诊治、处理,以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更好的学习和工作。4、药品按规定使用。教

8、职工及教职工在本校就读子女发药一次不超过一天剂量,不允许开“人情药”。教职工和学生用药必须在校医的知道下,由校医按量发放,任何人不得擅自取用。发药时注意批号、保质期,看清药品是否变质才能发放,教职工本人需签名登记。不建议给学生口服药,必要服药时只给学生一次药量,校医要对学生讲清服用方法,所采取处理措施应简单记录在简易门诊本上。学生实践活动或教职工外出活动时校医室不予备药。5、过期药品的处理须严格按照过期药品处理程序办理。每学期整理一次药品。先由校医清点出当年已过期药品,列出过期药品的名称、数量清单,交由主管副校长及校长审批后,销毁过期药品,以保证药品使用安全。每学期过期药品清单登记在专用册子上

9、。篇5:特殊药品管理制度1、必须由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配送,并留存有效的药品经营企业资质证明。2、购进药品必须对药品的内外包装、标识、外观性状进行检查。并有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和陪送清单包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验收时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药品予拒收。3、药品存放符合其性能要求,有避光、通风、防潮、防霉、防污染等措施。阴凉处存放药品控制在20度以下,常温存放药品控制在30度以下,药房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每天做好温湿度监测记录。4、药品做到分类陈列并有分类标志,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服药、易串味药与一般药品分开存放,如有不合格药品应单独存放,并有红色不合格标志。5、定期检

10、察所有药品质量并做好药品养护记录,发现不合格药品要做好登记,及时报损、销毁。6、药品实行效期管理,先进先出,近期先用,效期一年内的药品要有明显标志,并做好记录。7、凭处方调配药品,严格审核处方,详细交代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项严防差错事故发生。8、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污染等不合格药品。9、随时收集药品不良反应,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填报内容真实、完整、准确,随时或每季度集中向辖区。篇6:特殊药品管理制度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实行特殊管理。2.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除

11、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3.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入库应按最小包装逐支逐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4.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存放在保险柜内,交接班时当面交接清楚,注射用麻醉药品除有专用处方外,应及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瓿,并建立剩余注射用麻醉药品销毁记录。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

12、他药品混杂。5.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6.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7.未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8.建立完善的特殊药品报废销毁制度。原则上失效、过期、破损的特殊药品及旧安瓿等容器每年报废一次,由药剂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药品监督部门监督销毁,并详细记录处理过程,现场人员签字。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

13、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管理篇7: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一、特殊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进印鉴卡后,方可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应由非麻醉药品采购员专人保管。二、药品使用单位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放射性药品。三、药品使用单位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向依法取得特殊药品经营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药品使用单位购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只限于在本单

14、位使用,不得转让或出借。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采用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验收记录双人签字。五、破损、过期、变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应做好记录,双人签字并经药品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销毁特殊药品应在使用单位、卫生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并做好记录,记录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数量、销毁方式、销毁地点、销毁时间、销毁人签名、监督人签名等。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15、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发生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丢失和被盗事件,必须立即向公安、卫生、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报告。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帐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相符。专用帐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八、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禁止非法使用、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必须按“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管理,精神药品必须按“三专”(专人、专帐、专柜

16、加锁)管理。篇8:特殊药品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购、存、销行为,确保依法经营,特制定本制度。2.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5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3.适应范围本制度所规定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不包括含麻黄的药品。4.内容4.1销售管理4.1.1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配送至各企业时,验收员应仔细

17、核对实物与配送单信息是否相符,质量状况是否正常,信息相符且质量正常者签字确认验收,上柜陈列销售。如遇质量状况有疑问品种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后处理。4.1.2 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4.1.3 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军官证、驾驶证等,不包括学生证),并作好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销售登记表,记录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顾客姓名、身份证号。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4

18、.1.4在销售过程中发现有顾客需求量大大超过正常处方量或最小限购量时,应拒绝销售,并应及时上报质管部;大量、多次购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或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篇9:幼儿园药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教师认真坚持一看、二摸、三问、四查的要求进行晨检工作,如有需服药的幼儿,请家长在晨检记录本上填写病因、药名、服用方法、剂量等并放到专用的药合内,签字并留下有效联系方式。二、教师应与家长确定幼儿服用的药物不会出现异常,如有散装的药品应打开观察药的颜色有无潮解、变色等现象。三、幼儿园保教人员应向家长明确本班教师只负责需服药幼儿园连续三天的巩固性药物。四、

19、药物必须妥善保管,吃药时仔细核对。五、教师在活动中,应注意观察带药幼儿的健康状况,出现异常及时与保健医、家长联系。六、教师按照家长的填写,在要求时间内给幼儿服药,并注明“药已服用过”。七、教师应记录服药幼儿健康状况,如认为个别幼儿需要特殊观察,应在交接本上写清楚具体情况,提醒晚班教师注意。八、晚班教师在活动中,应注意观察服药幼儿的状况,并在离园时主动向家长说明幼儿服药和在园情况。九、消毒液放在固定、幼儿拿不到的指定处,消毒液瓶上要有明显标记。篇10:幼儿园药品安全管理制度1、需在园服药的幼儿,要求家长只给幼儿带一天的服药量(请家长接幼儿离园时将液体药品带回)。2、幼儿当日需服用的药要用纸袋包好

20、封口,在纸袋上注明孩子姓名、班级、药名、服药时间、服药方法和剂量。3、服药幼儿家长详细、认真填写在园幼儿带药服药记录表。4、保健护士核对纸袋和家长填写的表格,经确认无误后收药,放在班级药箱篮。篇11: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一部分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以下简称GSP认证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GSP及附录、药品GSP检查指导原则、GSP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药品GSP检查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涉及企业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及GSP认证证书的行政许可事项检查适用一般程序,药品GSP专项检查、监督检查和有

21、因检查等适用简易程序。第三条GSP及附录、药品GSP检查指导原则及云南省药品GSP检查评定标准是实施药品GSP检查的基本标准,对企业药品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药品GSP要求进行判定。第四条 企业申请GSP认证以及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对企业实施药品GSP的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第五条 企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除应当对企业实施药品GSP的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外,还应当重点对企业以往监督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第六条 企业兼并重组、变更法定代表人须申请GSP认证。第七条企业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仓库地址及设施设备发生重大调整时需申请GSP专项检查。第八条 涉及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

22、的药品GSP认证检查及行政审批,应当着重检查企业变更项目是否符合药品GSP的要求,评估变更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控制质量风险能力的影响。第九条GSP技术审查、认证检查及行政审批对批发企业应重点审查企业质量管理情况和控制风险的能力,着重评估企业的内审能力、效果以及相应设施设备的验证等情况;对零售企业重点审查药品在零售环节的质量风险控制能力,经营场所的有效管理和药学服务的合理提供等情况。第十条批发企业分支机构按批发企业检查项目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项目检查。第二部分 申请和受理第十一条申请人填写GSP认证申请表向所在地负责日常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送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23、负责日常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出具GSP认证技术指导意见及申报企业申请认证前一年内的监管情况说明或监管记录。第十三条GSP认证检查机构收到申报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评,提出审评意见,连同申报资料报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报受理机关驳回申请。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GSP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同意受理的将申请资料转送GSP认证检查机构;不同意受理的,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

24、经营企业,应填报GSP认证申请书并按以下顺序要求提交并装订以下申请资料一式三份:(一)申报资料目录(二)真实性申明对照GSP第四条及GSP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第00402项内容要求,确认申报材料以及各项申报材料中所附数据真实的声明,并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原印章;(三)相关许可证明文件(1)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再次认证和变更企业还应提交GSP认证证书复印件;(2)经营特殊药品的,应提交相应批件复印件;(四)实施GSP情况综述1.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报告,包括企业概况,成立时间、经济性质、经营规模等相关内容;企业药品经营情况,包括经营品种结构特点,若含分

25、支机构,应说明所属分支机构情况、与总公司购销模式;上次GSP认证以来主要变更情况;最近一次相关认证或跟踪检查缺陷及整改情况。2.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包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的总体描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编制概况,主要特点;药品经营风险防控制度及执行情况,企业查找到的风险点,制定的应对经营活动中质量风险点的管理重点和处置预案;企业药品经营环节质量活动情况,内审制度及执行概况,上一年度企业药品经营质量回顾分析结果,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及效果;人员与培训情况。简述各岗位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和定期体检制度实施情况;运输与配送管理情况;近三个月来,企业经营及质量管理人员变动情况。3.设施设

26、备配置情况;4.温湿度监测系统校准、验证报告;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企业需提交冷库、冷藏车、冷藏(保温)箱验证情况报告;5.计算机系统概况。计算机软硬件情况,与本公司药品经营质量风险管控密切相关的计算机系统的设计、使用、功能实现等情况;企业应在申报GSP认证前按新版GSP要求完成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设置。药品批发企业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及质量控制的全过程,具有可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络监管的条件,并按规定做好药品实时监管系统的信息上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与各门店联网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全面控制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经营质量管理,对药品陈列

27、和储存的温湿度监测及药师在岗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企业应按要求配备上传药品电子监管码所需的设备,并按国家规定的时限做好电子监管码扫描和上传工作。6.冷库、冷藏车、冷藏箱安装购买证明;7.温湿度监测终端需提交检定与校准证明;8.零售药店冷藏药品储存及陈列设备(不允许以家用冰箱替代)。(五)相关表格图纸证明文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等关键人员的简历、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执业药师资格证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技术职称证明,以及其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有资质要求人员情况一览表。2.企业经营场所、仓储场所位置图;3.企业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建筑平面布置

28、图、设备平面布置图并严格标明图示比例(建议采用工程绘图软件绘制)。4.企业仓储、验收养护、运输等设施、设备配备情况及状态表;5.企业组织机构图及各岗位职能架构图;6.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储用房产权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租赁方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六)其它资料1.零售药店实施连锁管理模式的需提交企业对所属门店实行统一质量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情况说明;2.非法定代表人申报资料时,需提供加盖了企业公章原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授权事由和授权有效期限;(2)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名。3.企业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无经销假劣药品的自

29、我保证声明;如企业存在因非违规经营造成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应提交情况说明和立案、结案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三部分 药品GSP检查一般程序第一条行政许可事项检查适用一般程序第二条药品GSP检查的一般程序包括资料技术审查、受理申请资料、现场检查、做出检查结论、审核批准。第三条 经形式审查,对同意受理的认证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申请资料转交药品GSP认证检查机构。审查中对认证申请资料有疑问的,要求企业限期予以说明或补充资料。逾期未说明或仍不符全合要求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退审。第四条GSP认证检查机构收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转送的企业认证申

30、请资料之日15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的申请内容及企业经营具体情况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组织对企业的现场检查。第五条现场检查的要求(一)GSP认证检查机构可根据检查对象、规模等情况,抽调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一般由3名检查员组成,可视情形增加检查员人数,企业现场检查时间不少于两天。(二)GSP认证检查机构组织现场检查时,企业所在地负责日常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选派1名观察员协助工作。(三)首次会议由检查组长主持,检查员在首次会议上应当出示检查员证或其他证明文件,确认检查内容,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及企业权力,确定企业陪同人员。(三)现场检查实行动态检查,检查组应当严格按照现场检

31、查方案对企业实施药品GSP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如实记录,必要时应取证证明记录内容。(四)现场检查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及时GSP认证检查报告派出机构。(五)在检查过程中,检查方案内容如发生以下变更,检查组须报经药品GSP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执行:1.检查组组成人员发生变化;2.遇特殊情况需改变检查时间;3.现场发现企业地址或仓库地址、经营范围等重大情况与现场检查方案内容不一致;4.企业近3个月内未开展任何药品经营活动(新开办企业除外);(六)检查员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如实、详细记录;(七)检查组长负责组织检查员在每天检查结束后对当天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小结。检查结束后,检

32、查组应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企业存在问题等,按照药品GSP检查标准的要求,讨论确定被检查企业存在的缺陷项目,形成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应当经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现场检查报告对被检查企业的缺陷项目应逐项进行详细描述并附相关证据资料。汇总期间被检查企业人员回避。(八)检查组汇总检查意见中如存在意见分歧,应如实记录。并及时向GSP认证检查派出机构报告,GSP认证检查派出机构可视需要派员指导检查工作。(九)末次会议由检查组长向企业通报现场检查情况,反馈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对提出的不合格项目和需完善的项目,由检查组成员与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十)检查中发现企业有故意弄虚作假、隐瞒违法

33、违规经营药品等行为的,检查组应当及时取证,中止检查。(十一)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现场检查报告、缺陷项目情况、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报送药品GSP认证检查机构。第六条 被检查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无异议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本行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七条负责日常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药品GSP现场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和确认,现场核实至少由2人组成,检查时间应以保证检查质量为原则确定,核实企业对缺陷项目确实整改到位,防止缺陷项目重复出现。现场核实和确认全部整改到位后应形成整改复查报告,并经检查组成员签字。企业整改报告、负责企业日常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

34、理局整改复查报告及意见一并报送GSP认证检查机构。必要时,GSP认证检查机构可组织检查人员对企业整改情况再次进行核查。第八条 药品GSP认证检查机构在收到现场检查资料及企业整改报告或整改计划后,按照药品GSP检查细则的要求,对企业符合药品GSP情况做出检查结论。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整改后符合要求”和“不符合要求”。判定原则如下:(一)药品经营行为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申报资料一致,并能按照药品GSP要求组织经营的,现场检查一般缺陷项目20%,且能够当场改正的可判定为“符合要求”。(二)现场检查发现主要缺陷及一般缺陷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指导原则结果判定限期整改情形,提交的整改情况报

35、告表明经整改后能按照药品GSP要求组织经营的,判定为“整改后符合要求”。(三)现场检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或企业质量管理内容与申报资料不一致;现场检查发现严重缺陷或主要缺陷与一般缺陷项违规数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指导原则结果判定为不通过检查情形,表明被检查企业不能按药品GSP要求组织经营的,检查结论判定为“不符合要求”。(四)GSP认证检查机构检查结论应当在收到整改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进行现场核实,综合评定时间顺延。(五)药品GSP认证检查机构完成检查评定后,应将检查资料及检查结果报送受理药品GSP认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受理药品GSP认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6、通过政务网站对药品GSP认证检查机构检查结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药品经营许可证涵盖的内容,以及企业执业药师信息、现场检查时间、检查员姓名等。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品GSP检查机构及时调查核实。调查期间,认证检查工作暂停。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对异议已有调查结果的,受理药品GSP认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进行审批。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行政审批,作出认证是否合格或者限期整改的结论。行政审批应当综合考虑认证检查发现企业缺陷项目的性质、严重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后

37、果。(一)符合限期整改情形,且企业能够证明采取了有效措施对缺陷项目进行了改正,评定结果为通过检查。(二)整改报告弄虚作假或末落实整改计划的,评定结果为“不通过检查”。(三)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经核查确认的,判定为“不通检查”。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符合要求的,向企业发放GSP认证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发放不通过检查通知书,列明不通过理由,不通过检查通知书同时抄送药品GSP认证检查机构和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受理GSP认证检查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审批结果除在本部门网站公告外,还应报请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网站公告。第十条 现场检查不通过、认证检查中发现弄虚

38、作假行为的需在中止认证检查后6个月方可提出认证申请。第四部分 药品GSP检查简易程序第一条 药品GSP专项检查、监督检查和有因检查等其他药品GSP检查适用简易程序。第二条企业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仓库地址及设施设备发生重大调整时须申请专项检查。第三条专项检查的受理参考GSP一般程序要求。申请专项认证需提交企业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仓库地址及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检查的内容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第五条检查员应当在检查开始前出示检查员证或其他证明文件,检查组长告知检查内容,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告知企业权力,确定企业陪同人员。第六条实施现场检查时

39、参考药品GSP一般程序有关要求进行。第七条对违规行为轻微并当场能够改正的,可以现场要求企业整改,并在检查报告上注明。需要处罚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提出相关建议。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查报告,采取行政处理措施。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行政审批,作出检查是否合格或者限期整改的结论。监督检查资料及时归档。篇12: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推进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是本省医疗机

40、构药品管理的基本准则,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药品质量管理领导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体系,实施药品质量方针,并保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行使职权。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医疗机构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该机构应当设置与用药规模相适应的药品验收、养护组或专门人员。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拆零、调剂、特殊药品管理、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卫生管理以及人员教育、培训、体检等,

41、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内部评审,确保规定的实施。第三章 人员与培训第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与其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熟悉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药品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有国家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八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精神

42、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应当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药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培训的监督与指导。第四章 药品购进与验收第十条 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的企业购进药品。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购进或调剂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置的制剂。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向首次供货单位索取以下材料,并建立档案将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一)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

43、复印件;(三)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五)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六)药品质量合格证明和购进药品的合法票据;(七)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质量保证协议”或合同。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购进进口药品,除本规定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同批号药品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并加盖供货方原印章。购进生物制品的,还应当索取加盖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原印章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索取、查验、留存供货

44、企业有关证件、资料和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等。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验收人员应当在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场所和规定的时限内,对购进药品、销售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逐一检查,做到票、帐、货相符,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第五章药品储存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与用药规模相适应的储存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应当符合要求。药品

45、库应与办公、辅助、生活区域分开。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制定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药库应当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储存条件要求分区存放,各区域应有明显标志。常温存放的药品温度应控制在030,阴凉存放的药品温度控制在020,冷藏药品存放温度控制在210;药品储存环境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做好温湿度记录。第二十条 库房中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其中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

46、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第二十一条 药品与非药品,内服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中药饮片、易串味的药品应分库、分柜存放。第二十二条 中药饮片应配备中药斗柜,中药饮片装斗前应作质量复核并记录,不得错斗、串斗。斗前应写正名、正字。第六章 药品调配使用第二十三条 药品应凭医师处方调配使用,处方按规定保存。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拆零药品专柜和拆零工具,拆零应符合卫生要求;拆零后的药品包装袋上应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内容。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当及时封存,做好记录,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按

47、规定组织上报。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指医疗机构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医疗机构储存药品的场所,包括库房,门诊、疗区药房(药柜)以及急救室、手术室、处置室等临时用药场所。第二十九条 特殊药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规定制定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篇13:药品管理制度(一)毒性药品须具有由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主管药师以上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二)毒性药品需设毒剧药橱,实行专人、专柜、专帐,帖明显标签加锁保管的方法。(三)调配毒性药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称量要准确无误,处方调配完毕,必须经另一位药师复核后,方可发出,并行签名。(四)本院就诊的患者,如需用毒性药品者,应由多年实践经验的主治以上的医师开方,并写写明病情及用法,一类毒性药品由院长签字,二类毒性药品由药学科主任签字,方可调配,对于民间单方,验方需用的毒性中药,患者购买时,应有购买者所在机关单位出具购买证明。(五)毒性药品须按药典规定,内服一类药品为一日量,二类药品为二日量,外用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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