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印章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印章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教育部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行政各级各类印章的管理。第三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印章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校级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统筹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等,指导、监督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第四条 学校行政印章由学校办公室保管。其他印章由印章使用单位指派专人保管。第五条 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场所应确保安全。印章不得携带出保管场所以外使用;如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的,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派印章管理人员
2、现场司印。第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注意印章日常保养,定期清洗,确保印文字迹清晰。第七条 如发生印章遗失,印章使用单位应立即向学校办公室报告,按公安机关的相关程序要求备案,并按照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申请重制印章。如找回遗失印章,应立即送至学校办公室。第八条 各部门需要盖公章的文件、材料等,须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印章使用申请表要严格遵循一事一报、逐级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谁经办谁首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具体用印程序如下: (一)一般程序,由用印申请人提交申请,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其中,分管校领导认为应提交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应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方
3、可用印。(二)例行事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提交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可用印。该程序适用于校部机关日常工作中长期存在、需大量使用校级印章的事项。该用印事项应由部门负责人提前报分管校领导书面授权、学校办公室备案,方可允许执行例行事项程序。(三)重大事项用印程序,由用印申请人在用印申请前报相关议事决策机构审议、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履行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用印程序后方可用印。该程序适用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四)合同协议用印程序,由用印申请人在用印申请前将合同协议报学校办公室审核,并履行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用印程序后方可用印。该程序适用于根据学校合同管理规定要求,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委托书、授权书等文本用印的事项。(五)公文用印程序,按照公文管理相关规定报学校领导签批后用印。(六)非学历证书用印程序,除履行本条第一项的用印程序外,应由财务处审批后方可用印。(七)个人事项用章,如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其不良结果由签批人与保管人以情节共同负责。(八)除上述情况外,其他特殊事项用章,经办公室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后,按有关审批程序用章。第九条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印章使用规定,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