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理解适用的重点与难点XXX二零XX年XX月XX日引 言伟大的时代成就伟大的法典 中国民法典的起草历程19541954年第一次第一次起草起草19621962年第二次第二次起草起草19791979年第三次第三次起草起草20022002年第四次第四次起草起草20152015年第五次第五次起草起草引 言编纂民法典的基础u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u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u 积累了丰富的民事司法经验。u 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取得巨大成就,民法学理论赶上甚至领先世界民法学水平。u 民众的权利意识普遍提升 引 言 民法典的品格 民事法律一般法的集成,具有体系性,最大程 度的周全性u法典化就
2、是体系化u方便找法、规则统一、体系思维u民法典之外的其他法律,乃特别法 引 言 中国民法典的创新 u体系创新 七编制,人格权、侵权责任独立成编,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u内容创新 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实践特色 1 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条文主旨: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经典释义是“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公共秩序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公共道德,由全 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法律效果:1.在法律没有规定,法院依职权适用习惯时,事先应当接受公序良俗的检验,受其约束,违背公序良俗的,一
3、律排除适用。1 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法律效果:2.反对解释,违反者无效。第143条、第153条第2款、第979条第2款、第1012条、第1015条。法律效果:3.对于故意违背公序良俗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讨论:在司法活动中是由法官判断,还是需要专家判断,还是要求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来进行界定?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何判断?【由法官“按照正当且公平的一切人的道义感”规则来判断】2 民事纠纷的裁判依据 第10条 条文主旨:裁判法渊源法律和习惯 民法典既是行为法,更是裁判法 法律二字的解释:广义:法律法规 狭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从民法
4、典全文行文来看,法律就是狭义的。问题1:司法解释的地位 司法解释之规范化问题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对民事活动的规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对民事关系规范的规范性质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后果3 法定代表人致人损害责任法定代表人致人损害责任(第法定代表人致人损害责任(第62条)条)侵权责任编第1191条(用人单位)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 责任承担相同,但追偿不同 过错:故意、重大过失过错:故意、重大过失,轻微过失?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非法人组织的参照适用非法人组织的参照适用4 特别法人例举式定义:第例举
5、式定义:第96条条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机关法人:私法上的主体私法上的主体 行政主体不称之为法人行政主体不称之为法人 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独立经费的机关独立经费的机关 独立经费:?独立经费:?机关类型:?机关类型:?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立法规定:第立法规定:第99条条形态:生产队、大队、公社(形态:生产队、大队、公社(1993)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演变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演变 村、乡(镇)企业村、乡(镇)企业 治理结构 章程章程 破产能力破产
6、能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立法:第立法:第101条条类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类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村民小组 独立的财产?治理结构 5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第第143条条来源于民法通则第55条法律行为概念专属于私法,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活动法律行为概念专属于私法,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活动地位:概括性条文地位:概括性条文 首先适用后面具体的规则,只有后面的规则都不能适用的时候,首先适用后面具体的规则,只有后面的规则都不能适用的时候,才可以适用本条才可以适用本条本条不能做反面解释本条不能做反面解释 6 通谋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通谋的虚假表示:第通谋的虚假表示:第146
7、条第条第1款款要件:表示行为、表示与真意不符、通谋(故意)要件:表示行为、表示与真意不符、通谋(故意)要点:两种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规则(第1款、第2款)目的:目的:规避法定义务(如阴阳合同、房产赠予合同)、规避强制执行(财产转移)、规避金融管制(如为规避企业间的借贷,企业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回购协议)、规避非法债务(洗钱、赌博)、虚假诉讼等 常见的虚假意思表示 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是借款,但是债权人为保障债权安全双方另行签订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 此时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就是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应当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在买卖行为隐藏之下的借款行为,由于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认定为有效。“名为买卖合
8、同,实为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审理关联:废除了之前的“以合法形式掩盖目的”制度(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以前适用“以合法形式掩盖目的”的案件类型,多数情况下应适用通谋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规则。7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重要变化 第三人欺诈制度(第149条)要点:与当事人欺诈制度之间的差别(“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显失公平制度(第15
9、1条)要点:显失公平制度的构成要件,增加了“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废除乘人之危制度(合同法第54条第2款)删除无权处分规则(原合同法第51条)民法典规定于第597条(买卖合同),继受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和买卖合同解释(2012)第3条 无权处分对合同效力不产生影响,但影响物权变动:有处分权成为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独立构成要件(法律依据为原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1句、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第1句)8 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第第171条条第第3、4款,款,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 善意相对人就其受
10、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善意相对人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履行利益还是信赖利益 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第第515条但书,选择权归善意相对人条但书,选择权归善意相对人 第4款: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过错过错9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第第196条条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不动产和登记的动产权利人返还财产请求权 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其他请求权 哪些?哪些?法律后果法律后果 未登记的动产权利人的权利未登记的动产权利人的权利?1
11、 物权法定原则l 总则编第116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l合同自由与物权法定物权不仅是“直接支配”的权利,而且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物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和结果l法定之“法”:法律,狭义物权的客体:动产、不动产,权利(担保物权)【总则编第115条】动产用益物权?第323条中“动产”,特殊动产承包经营权 债权动产抵押权 第403条 2 法律行为所致物权变动的区分规则l第2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原因与结果的区分:不同的法律事实和生效要件 原因:当事人基于合同
12、享有的是债权 合同生效要件 结果: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合同编第502条第2款:批准 删除了登记 区分规则的类推适用:股权(股份)转让、知识产权转让3 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致的物权变动 法律文书 第229条,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行为的判决是否为可以导致物权变动的形成判决?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作出的决定能否引起物权变动?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法律文书是否限于民事法律文书?3 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致的物权变动 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 第229条,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
13、者消灭的 征收的要件 确定的征收客体 生效的时间 决定作出时?公告时 补偿完成时?3 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致的物权变动 死因(继承)第230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删除遗赠 第1124条 放弃继承需要书面形式明示 接受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3 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致的物权变动 事实行为 第231条: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 生效时间:自事实行为成就时 事实行为:学理解释无意思表示这一核心要素 建造、拆除、拾得遗失物、打捞漂流物、先占探讨:不合法建造的后果 建造者的对建造物的权利 3 法律行
14、为以外的原因引致的物权变动l登记的效力 第232条: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合同:按合同的生效要件 物权变动:不发生效力 l集体所有权:中国特色l农村集体所有权和城镇集体所有权(无土地所有权)l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成员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物权法第59条民法典第261条历史变革: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中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4 集体所有权l农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成员集体直接行使:方式 程序代表行使: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表成员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l成员集体决定与成员的撤销请求权第265条第2款集体成员会议决定城乡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外嫁女、大学生、移民如何认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人权4 集体所有
15、权l 第322条 民通意见民通意见第第8686条条l 加工、附合、混合l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动产、不动产)结合在一起不能区分时,如何确定财产(结合物、混合物、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属l加工:非基于合同的加工l附合: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及动产与动产l混合:动产与动产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补偿或赔偿: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5 添附l 第330-343条,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l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意思主义:第333条,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设
16、立:登记,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互换、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l流转: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l土地经营权:性质:不确定法律概念 出租债权,入股出资人权,抵押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的土地经营权土地所有权派生的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第48-54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6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7 居住权制度l古老的制度:罗马法 德国 法国 人役权 西法东渐中消失l制度目的:生存保障l权利主体:自然人l设立形式:合同、遗嘱等l内容:生活居住性占有、使用他人住宅(房)l生效:登记l消灭:期
17、限届满、居住权人死亡l 第401条、第428条l 应如何认定流押(质)条款的效力:解释,民法典没有明确但是没有否定 担保法第40条、第66条确立了流押(质)契约禁止规则,2007年物权法第186条、第211条沿袭了担保法的规定 民法典改为规定“只能依法就抵押/质押财产优先受偿”l适用前提:抵押权/质权已经设立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抵押权人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抵押权人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依据抵押合同即可设立,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不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依据抵押合同即可设立,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不能对抗善意
18、第三人,也不能对抗无论是否善意但已经在正常经营活动支付合理对价的买受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能对抗无论是否善意但已经在正常经营活动支付合理对价的买受人,除该两条规定主体之外,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能对抗抵押人的其他一般债权人人,除该两条规定主体之外,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能对抗抵押人的其他一般债权人8 流押(质)契约规则的改变l 优先受偿的方式 第410条/第436条第2款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担保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413条: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l客体上只有一个担保物权人 l客体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权人 顺位 是否是第一?与第413条的协调:登记在后
19、的,订有流押契约?同一物上多和流押/质契约 登记/占有 8 流押(质)契约规则的改变l 与以物抵债、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制度协调 最高法院九民会纪要第71条第2款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8 流押(质)契约规则的改变l 第405条: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 物权法第190条,导致实践中出现倒签租赁合同、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行为 民法典第405条将抵押权设立时间作为判断权利次序的依据,修正
20、了物权法第190条规定的瑕疵l动产抵押 问题:抵押合同生效后、办理登记前,依第403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权不具有对抗效力 依第405条的规定则能够对抗合同生效(即抵押设立)后的承租人 9 先租后押规则的改变1 民法合同制度在体例及基础制度上的重大调整体例结构体例结构 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并将原合同法总则中的部分内容如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合同效力等调整到民法典总则编中,且在立法上首次引入“准合同”的概念并对其进行规范。扩大适用范围扩大适用范围 有关身份协议等在相关法律无特别规定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1 民法合同制度在体例及基础制度上的重大调整修正合同效力规则修正合同效力规则 合同编
21、仅规定了特别性规则(第502508条),认定合同效力,主要依赖总则编(第六章)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合同效力分为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通谋虚伪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同无效,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取消了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施行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则已经不再适用)增加典型合同类型增加典型合同类型 19种有名合同,增加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并将原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更名为通俗易懂的中介合同1 民法合同制度在体例及基础制
22、度上的重大调整 加强了合同保全制度加强了合同保全制度 原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保全即代位权和撤销权,共计个条文,规定在“合同的履行”一章中 合同编将合同保全独立成章(第三编第五章),扩展到8个条文,对合同保全制度进行了细化2 预约合同制度 第495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 合同是预约还是本约,本质上要以当事人的意思为准,即便一个很完备的合同,当事人约定它是预约合同,它也就仅具有预约合同的效力。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是预约还是本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预约合同的意义,是为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继
23、续进行磋商,最终订立正式的、条款完备的本约创造条件。因此在继续进行的磋商中,如果一方违背公平、诚信原则,或者否认预约合同中的已决条款,或者提出令对方无法接受的不合理条件,或者拒绝继续进行磋商以订立本约,都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应当承担预约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3 情势变更规则 第533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确立了情势变更制度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本来就没有明确的区分和界限,两个制度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相同的,即非因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履行特别困难时的处理问题。针对某一具体情形,非要区分它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其实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合同出现不能履行或履行特别困难的情形,产生的原
24、因可能是因为当事人的行为导致的,此时构成当事人违约;也可能是因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这种非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此时当事人不构成违约,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规则处理。要处理的法律后果无非两个方面,第一,合同是否要解除,第二,当事人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履行不能和履行特别困难时,合同一般都要解除,并且合同解除后,未履约的当事人通常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4 格式条款规则 第496/497/498条如若当事人一方为节约缔约成本而预先将合同部分或全部内容定型化、规范化,但并非为未来缔约时多次或反复使用之目的,而仅限于本次缔约之用,则不能纳入格式条款规范评价的范畴,应按意思表示评价规则进行解释和适
25、用。格式条款与一般条款的显著特点在于内容是否经双方协商,格式条款对于相对人而言,只能作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表示,否则,如双方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内容作出修改,则以合致后的内容为准,不再属于格式条款的问题。4 格式条款规则 第496/497/498条格式条款中的说明义务并非主动的作为义务,而是按照对方的要求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对方要求说明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说明,对方没有要求的,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义务说明。如果对方未能发现格式条款的不合理,且未主张排除该条款,则法官无法依职权排除。这无疑不利于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格式条款虽属对缔约自由(合同内容自决)的限定,但该条
26、款是否订入合同需以相对人知悉或了解为前提,仍符合要约(格式条款提供一方向相对人出示该条款,并根据相对人的要求对内容予以说明)-承诺(相对人知悉或了解后表示接受该条款)的过程,因此对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评价。4 格式条款规则 第496/497/498条 合同法:“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一律规定为无效 民法典:“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5 选择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制度 第515-521条 分别对选择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进行了规范,其中对于选择之债在无约定时选择权的归属问题以及对于连带之债涉
27、他效力问题的规定 债总规则 填补了民事立法的空白6 合同解除制度整合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明确默示预期违约下整合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明确默示预期违约下的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 第527/528条 第527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导致相对方“不安”从而中止履行,但若要主张构成默示预期违约从而解除合同,还要符合“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的前提条件。第528条将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形明确指向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6 合同解除制度整合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明确默示预期违约下整合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明确默示预期违约下的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 第527/528条 第5
28、27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导致相对方“不安”从而中止履行,但若要主张构成默示预期违约从而解除合同,还要符合“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的前提条件。第528条将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形明确指向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6 合同解除制度不定期合同任意解除不定期合同任意解除 第563条第2款,新增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合同法第232条规定的租赁合同一般性规定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合同自愿原则 民法典第民法典第948948条条“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第、第976976条条“不定期合伙合同不定期
29、合伙合同”、第、第10221022条规定条规定“不定期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不定期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合理期限 6 合同解除制度 解除权期限解除权期限 第564条第2款,除斥期间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合理期限 此前,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其他参照适用6 合同解除制度 解除权行使方式解除权行使方式 第565条通知方式通知方式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
30、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诉请方式(裁判解除)诉请方式(裁判解除)确认解除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6 合同解除制度 非金钱债务的裁判解除非金钱债务的裁判解除 第580条因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打破合同僵局 九民会纪要针对合同僵局规定了第48条“违约方起诉解除”7 债权的保证担保制度合同编第十三章保证合同合同编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681-702条 22个条文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与担保物权的
31、规定保持一致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 独立担保条款的效力 除法律另有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九民会纪要第条,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具的独立保函 第388条第1款、第682条第款统一表述,明确否定当事人关于排除担保(包括人保、物保)效力从属性约定的效力7 债权的保证担保制度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一般保证责任 第686/687/688条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保证期间为六个月 第692条一般保证诉讼时效起算点,修改为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 第694条7 债权
32、的保证担保制度债务人享有抵销权、撤销权的情形,保证人可以拒绝履行 第702条 债务人可对债权人主张的权利不仅仅是抗辩权,还包括对债之发生原因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并未规定保证人有权行使债务人的撤销权、抵销权 保证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仍属于抗辩权,如债务人丧失撤销权、抵销权(如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届满),保证人的抗辩权相应消灭1 网络侵权责任规则 第1194-1197条 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权利人通知的转通知义务,增加反通知的规定,优化了侵权责任法中的通知删除制度(第1195条第1款及第2款)。明确平台可以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必要措施,给云计算及小程序等新类型的网络侵权处理留有空
33、间和余地(第1195条第2款)。权利人错误通知造成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有利于打击恶意投诉行为(第1195条第3款)。增加了要求权利人和网络用户在通知和声明中提供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的规定,有利于降低提交虚假证据材料的风险(第1195条第1款和第1196条第1款)。增加了网络用户反通知的声明权利,以对抗权利人的通知权利,为被投诉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渠道(第1196条)。优化了电子商务法15天等待期的规定,改为“合理期限内”,有利于法院结合个案不同情形进行综合裁量认定(第1196条第2款)2 自甘风险制度 第1176条,新增,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第(五)项 自甘风险,是指行为人事先已了
34、解某项行为可能伴随风险,仍愿为此行为,由此产生的责任自负 范围:文体活动 担责 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活动组织者责任第1198-1201条 一是文体活动是否具有高风险,比如是否有一定对抗性、对技巧要求是否相对较高;二是老师是否教会了学生从事这项活动所需的技能;三是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四是老师是否在场监督管理等3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第1185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 构成侵权 故意 恶意 情节严重3 知
35、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商标法(2019)第63条第1款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第17条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3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2020年4月)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专利法修正(草案)(2019年1月)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知识产权
36、 民法典总则编第123条 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又称版权,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货源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以及其他人类智慧成果权4 环境生态侵权惩罚性赔偿 第1232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 构成环境生态侵权(无过错责任)客观要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 “严重”应如何界定,能否直接套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的规定 讨论:是否还要因上述严重后果而导致被侵权人的人身和财产所受到的损害4 环境生态侵权惩罚性赔偿 因果关系 第1230条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侵权 人承担,如果侵权人举证不能,则推定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 在因果关系。主观要件 违反法律规定,故意 适用范围 被侵权人提起的因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而引起的私益诉讼 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公益诉讼4 环境生态侵权惩罚性赔偿赔偿标准 责任人应受非难的程度、因其侵权行为获得的财产、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 出台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