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与律师制度这门课有两个特点:第一是综合性,即本门课涉及面非常广,和刑法、民法等都有联系,因此,要学好这门课,应具备基本的法学基础知识,对各个学科都应有所了解。第二是实践性。律师与公证制度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律师制度以及我国当前司法体制现状公检法司安-政法委检法-司法(区别与我国司法行政部门)公司安-行政律师与公证-司法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新律师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一、500律师无偿参与,日本律师团为中国原告打官司。日本律师团来华调查表示:日本政府应受惩罚 齐齐哈尔化武事件”追踪 日本律师团首次来华取证 A 日本律师的表态是代表日本政
2、府、日本人民还是仅仅是他们自己?B 律师的职责定位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lawyer:律师,其职业是给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或帮助,并在法庭或其它法律事务中代表他们。中国人在称呼律师时用得最多的英语单词。其含义在上述诸词中也是最广的。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二、上千律师为救老萨一命支招 律师建议萨达姆:要么全盘否认,要么沉默不语,要么慷慨陈词,反正能拖就拖。律师制度的定位和功能?美前司法部长自述:我为什么希望为萨达姆美前司法部长自述:我为什么希望为萨达姆辩护:辩护:没有任何国家、任何个人可以驾凌
3、于法律之上,为了真正实现和平,我们必须结束那种“胜者为王败者寇”的时代,不能让一切“正义”成为强者的专属权利。2 雏形:罗马时代(一)罗马时代的律师制度,起源于其法律体系中的“保护人”制度,与后世的诉讼代理接近,后来发展成为律师制度。(二)共和国后期,法学家作为法律顾问、律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位一体的地位得以确立。现在的西方社会亦然。(三)罗马皇帝用诏令的形式承认了诉讼代理制度。这样职业律师阶层得以形成,律师制度得以确立。3 西欧封建时期的律师制度中世纪西方的律师制度也经历了产生、衰退、复兴、再发展的过程。近代:1679年,英国人身权保护法首次明文确立了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承认被告人有公获得辩护。
4、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被告人在一切刑事诉讼中享有法庭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1808年,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将律师制度系统化。4、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制度(一)英国的律师制度(2)美国的律师制度美国是现今世界上律师最多的国家。私人开业:这种律师又有两种:个人开业和合伙开业。美国律师有半数以上是成立私人律师事务所。个人单独执业,个人开业受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限制,他们从事的业务大多限于承办与家庭有关的案件,如离婚、订立遗嘱,房地产转让交通、医疗事故索赔等。合伙开业:这种事务所通常有4-5名律师组成,多的可达百人以上。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拥有超过2200名律师 政府律师:为了保证政府权力的依法行使
5、,美国各级政府都雇佣有一定数量的律师。美国每10名律师中就有一名律师在联邦、州县和市政府部门供职,从事法律工作。不少是新毕业的学生。因为政府律师是一种相对可靠的职业,可以获得律师工作经验和建立社会关系,以便将来自己开业。企业律师:受企业雇佣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美国各大公司和企业几乎都有自己的专职律师。公司法律部门的律师通常就企业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并在发生诉讼和其他法律行为时担任代理人,(3)法国的律师制度法国的律师起初也有律师和诉讼代理人之分。律师是在法院进行代理和辩护及在非诉讼事件中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诉讼代理人是为当事人办理各种诉讼程序手续和按照当事人的意图撰写书状,诉讼代理人是专
6、职公务员。20世纪70年代初,法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全面而深入地对律师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律师和诉讼代理人合二为一,成为新律师。二 旧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1清末以前中国古代虽有个别的诉讼代理人,但一来没有实现职业化,二来没有合法的地位,究其原因,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权大于法,法律本身没有地位,因此律师不可能获得合法的地位,自然也无法实现职业化。2 清末从西方引进律师制度3 中华民国时期的律师制度 苏杭地区率先建立了辩护士会,上海地区也组织起中华民国律师总工会,这些律师到都府领凭注册,出庭办案。北洋军阀政府时期,1912年公布实施的律师暂行章程,规定了律师资格,律师证书,律师名簿,律师职务
7、,律师义务,律师公会,律师惩戒等,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开始。当时律师制度的特点是:1,律师必须是男性。2,律师年龄必须在20岁以上。3,律师履行职务尚无区域限制。北洋政府时期全国律师约有3000名。国民党南京政府建立后,以律师章程取代了律师暂行章程,还颁布了律师法,律师法实施细则,律师惩戒规则等 4、新中国律师制度及律师法的制定 1980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颁布,恢复了律师制度。1986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同年8月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88年,个体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成立。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标志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
8、历史时期。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进行修正,提高了报名者的学历要求,并且把律师资格考试与检察官和法官资格考试统一起来。新律师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办所-合作所-合伙所个人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律师制度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