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三版)16第十六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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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国际贸易结算国际贸易结算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最常用的结算工具是票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最常用的结算工具是票 据,主要包括据,主要包括汇票汇票、本票本票和和支票支票,最常用的结算方,最常用的结算方 式是汇付式是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托收和信用证。 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结算工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结算工 具具 这些结算票据主要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其中,最常 用的就是汇票。 一、汇票一、汇票 (一一)汇票的含义和基本内容汇票的含义和基本内容 汇票(Bill of Exchange, Draft,Bill) 是由出票人向受票人签发 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指定的某一

2、时间或可以 推定的将来某一时期,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根据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的规定,汇票应包含下列事项: 表明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付款人(受票人)名称; 付款期限; 付款地点; 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名称; 出票日期和地点; 出票人签章。 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则汇票失去效力,但下述 情形除外: 1 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如无特殊记载,受票人名称旁边所记载的地点将被视为付款地,同 时被视为受票人的住所地。 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名称旁边所记载的地点将被视为出 票地。 (二二)汇票主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汇票主

3、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汇票的主要当事人是出票人受票人和受款人。 1.出票人 出票人就是签发汇票的人,对受款人而言是债务人,对付款人而言是 债权人。在进出口业务中,出票人通常就是出口人。 2.受票人 汇票的受票人就是汇票的付款人,通常是进口人或其指定银行。当即 期汇票被提示时,汇票受票人(付款人)一般应立即付款,但也有权拒付; 当远期汇票被提示时,受票人(付款人)一般先办理承兑手续,然后,再 于汇票到期日付款。由于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就成了汇票的债权人,因 此,受票人(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有权拒绝承兑。 3受款人 汇票的受款人就是受领汇票所规定的金额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 通常是出口商本

4、人或其指定银行。受款人既可以保留汇票向受票人 (付款人)取款,也可以把汇票转让给他人。受款人有权控告已在远 期汇票上承兑而又拒绝付款的受票人(付款人)。 在国际贸易中,除预付货款外,进口商一般都不直接向出口商支 付货款,而是由出口商在交货后或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开具汇票,通过 银行向进口商收款。在此情形下,出口商为汇票出票人,进口商为汇 票受票人。 (三三)汇票的种类汇票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汇票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 1依据出票人的不同依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

5、也 就是银行对银行签发的汇票。 出票行签发汇票后,必须将付款通知书寄给国外付款行,以便付款行 在收款人持票取款时进行核对。银行汇票一般为光票,不随付货运单据。 (2)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出票人为企业或者个人,付款人为 其它商号,个人或者银行的汇票。在国际贸易中,通常由出口人开立, 向国外进口人或银行收取货款时使用。商业汇票大都附有货运单据。 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最大的区别是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受票人(付款 人)都是银行,并且在出票行和付款行之间伴有“付款通知书” (Advice of Drawing,也称“票根“)的传递,而商业汇票就无上述特 征。 2 2依据有无附属单据

6、依据有无附属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汇票可分为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 (1)光票(Clean Bill)是指汇票本身不附带代表货物所有权的任何 单据。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光票较少使用于整批货款的结算,而多用于货 款尾数的结算或非贸易结算。银行汇票多为光票。 (2)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是指附带有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各 种单据(如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的汇票,一般以 受票人对汇票的承兑或付款作为交付单据的条件。 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 3 3依据付款时间的不同依据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

7、票。 (1)即期汇票(Sight Bill,Demand Bill)是指汇票持票人向汇票付 款人提示后,付款人应立即付款的汇票,又称见票即付汇票。在即期汇票 采用“at sight”的字样。 (2)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指受票人于见票后一定期限 内或于某一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的付款日期栏中常采用如下字 样: at days after date of Bill at days after date of Draft at days sight 4 4依据汇票承兑人的不同依据汇票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

8、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企业或个人为汇票 承兑人的,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远期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是以银行为汇票承兑人的, 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之上的远期汇票。 (四四)使用汇票的一般程序使用汇票的一般程序 1 1出票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 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交给受票人的行为。 在出票时,对于汇票受款人的填写方式通常有三种: (1)限制性抬头。常见的有: Pay A Coonly . (仅付A公司。) Pay A Conot

9、negotiable.(付 A公司,不准流通) 这种抬头的汇票不能流通,只能由A公司收取货款。 (2)指示式抬头。常见的有: Pay A Co. or order(付给A公司或其指定人) Pay to the order of A Co. (付给A公司指定人) 这种抬头的汇票既可以由A公司收取货款,也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者。 (3)持票人或来人抬头。例如:Pay Bearer. 付给持票人。) 这种抬头的汇票无须由持票人背书,仅凭交付汇票即可流通转让。 2 2提示提示( (Presentation)Presentation) 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行为。付款人见到汇票叫做 见

10、票(Sight)。提示可以分为两种: (1)付款提示,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要求付款。 (2)承兑提示,远期汇票,付款人于见票时先办理承兑,再于汇票到期日付 款。 3 3承兑承兑( (Acceptance)Acceptance) 承兑是指付款人在远期汇票上写明“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再签字 交还持票人的行为。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出付款承兑,成为承兑人,承担 于远期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责任。 4 4付款付款( (Payment)Payment) 对于即期汇票,其付款人应于见票时即付款;对于对远期汇票,其付 款人会先行承兑,然后再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5 5背书背书( (Endorsement)En

11、dorsement) 在国际市场上,汇票又是一种流通工具(Negotiable Instrument),可 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而背书则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手续,是指由 汇票抬头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被背书人(endorsee) 的名字,之后交给受让人的行为。汇票经背书后,其收款的权利便转移给 受让人。对于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endorser)以及原出票 人都是他的“前手”;而对出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 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在国际市场上,一张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得到票款, 可以经过背书将汇

12、票转让给银行或贴现行或金融公司,它们扣除一定贴现 息后将票款付给持有人,这叫做贴现(discount)。银行或金融公司贴现 票款后,就成为汇票的持有人,或者在市场上继续转让,或者在到期日向 付款人索取票款。 6 6拒付拒付( (Dishonour)Dishonour)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付款人拒绝承兑(Dishonour by non- Acceptance)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付款人拒绝付款(Dishonour by non-Payment)的行为均称拒付,也称退票。除了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外, 付款人拒而不见,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汇票的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时, 也称拒付。 当汇

13、票被拒付时,最后的持票人有权向所有的“前手”直至出票人追 索。为此,持票人应及时作出拒付证书(Protest)。拒付证书是由付款地法 定公证人,如法院、银行、邮局等出具的证明被拒付的文件,作为持票人 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法律依据。 二二、本票和支票本票和支票 (一一)本票本票( (PromissoryPromissory Note)Note) 本票是出票人向持票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或将来可以推定的 时间,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又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是由工商企业 或个人签发的本 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商业本票一般不具备再贴现条件,特别是中小企业或个

14、 人开出的远期本票,因信用保证不高,因此很难流通。 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多是银行本票。 汇票与本票的主要区别: 1.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不是同一人。 2.本票是出票人自己向受款人所作出的付款承诺;而汇票则是出票人命令付款人向 受款人付款。 3.由于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因此,远期本票无须承兑;而远期汇票则要办理 承兑手续。 4.本票的出票人处于债务人地位;而汇票的出票人处于债权人地位。 (二二)支票支票( (Check,Check, Cheque)Cheque) 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具体说就是出票人(银行 存款人) 对银行(受票人

15、)签发的,要求银行见票时立即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 据。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行存有不抵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存款 不足,持票人提示遭拒付,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 人要负法律责任。 支票可分为: 1 记名支票 是出票人在收款人栏中注明“付给某人”,“付给某人或其指定人”。 这种支票转让流通时,须由持票人背书, 取款时须由收款人在背面签字。 2 不记名支票 又称空白支票,抬头一栏注明“付给来人”。这种支票无须背书即可 转让,取款时也无须在背面签字。 3 划线支票 在支票的票面上划两条平行的横向线条,此种支票的持票人不能提 取现金,只能委托银行收款入帐。 4 保付支票 为了避免

16、出票人开空头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行在支 票上加盖“保付”印记,以保证到时一定能得到银行付款。 5 转帐支票 发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载明“转帐支付”,以对付款银行在支 付上加以限制。 三三、汇票汇票本票与支票的主要区别本票与支票的主要区别 汇票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受票人和受款人。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 出票人和受款人,出票人就是付款人。支票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 款人(一般是银行)和受款人,出票人有时也是受款人。 汇票可以是即期或远期的。远期的汇票必须经过承兑才能确定付款人 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本票和支票都是即期的,持票人无须提示承兑兑。 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结算国际

17、贸易中常用的结算 方式方式 一一、汇付汇付(RemittanceRemittance) 汇付又称汇款,是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将货款交付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采用汇付方式结算时,通常先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委托 该行办理汇款业务;汇出行一旦接受委托,便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 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委托书;汇入行在收到汇出行的汇款委托书后,再依 据汇款委托书的指示向收款人解付货款。 付汇可分为顺汇和逆汇两种,判断一种结算方式是属于顺汇还是逆汇, 主要看资金和结算工具两者的流动方向是否相同,相同者为顺汇,相反者 为逆汇。显然,从汇兑的角度看,汇付属于顺汇。 (一一)汇付方式的主要当事人汇付方式

18、的主要当事人 1汇款人 (Remitter) :是指通过银行汇付款项的一方,通常是进口人 或债务人。 2汇出行 (Remitting Bank):是指接受汇款人委托并依照汇款委托书 的要求,在规定时间以规定方式汇出相应款项的银行。在国际贸易中汇 出行通常是进口方所在地银行。 3汇入行 (Receiving Bank):是指接受汇出行委托解付相关款项给收 款人的银行,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出口方所在地银行。 4收款人 (Payee):是指接受汇付款项的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为出 口人。 (二二)汇付方式的主要类型汇付方式的主要类型 根据在汇付过程中所用汇付工具的不同,汇付又可分为电汇信汇和票 汇三种类

19、型。 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 电汇是指汇出行以电报的方式通知汇入行,委托其解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给收款人的汇付方式。由于采用电汇方式交付款项的速度很快,且银行可 以通过核对密押证实汇款的真实性,因此,是各种汇付方式中使用最多的 一种方式,但其费用也相对较高。 2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 信汇是指汇出行通过信函的方式将其信汇委托书或支付通知书送交 汇入行,委托其解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给收款人。 3票汇(Bankers Demand Draft,简称D/D) 票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 的银行即期汇票,并将该银

20、行即期汇票交给汇款人,由其自行寄给收 款人或亲自交给收款人,最后由汇票的受款人凭票向付款银行收款。 在票汇方式下,汇出行在签发银行即期汇票给付款人的同时,还 需将汇票的票根寄给汇入行以供其核对汇票的真实性。采用票汇方式 的费用最为低廉,但耗时也较长。 (三)汇付业务流程如(三)汇付业务流程如图图16161 1所示。所示。 (四)使用汇付方式的风险分析;(四)使用汇付方式的风险分析; 在汇付方式下,尽管汇出行和汇入行也介入到了国际贸易结算的业务链 节中,但其所充当的角色仅仅是“接受委托,转交款项”,既不负责单据 的传递,也不承担任何担保付款的责任。银行对不属于自身过失所造成的 损失(如由于付款委

21、托书在邮递途中的遗失或延误等导致收款人无法收到 或无法如期收到货款)不承担责任,汇出行对汇入行工作上的过失也不承 担责任。银行开展汇付业务的收入源于手续费和汇率上的买卖差价。可见, 在汇付方式下虽然也有银行介入,但对收款人而言,能否收到货款在根本 上仍然取决于付款人的信用。因此,汇付方式的实质是商业信用。 鉴于汇付方式的上述特点,汇付方式较少用于整批货款的结算,而多 用于订金佣金货款尾数或费用等的支付。 二二、托收托收(CollectionCollection) 托收是指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 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国的分行或代理行根据 委

22、托书上的有关指示,向进口人收取货款,由代收行收妥后拨交托收行, 再由托收行划入出口商帐户的支付方式。 从汇兑的角度看,托收属于逆汇;从信用的角度看,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能否收回货款与银行无关。 (一一)托收方式的主要当事人及其权利和义务托收方式的主要当事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1 委托人(Consignor or principal or drawer) 一般为出口商,作为贸易合同的卖方,他首先要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而后 才能通过提交有关单证委托银行收取货款;作为向银行办理托收的委托人,他应 依委托书的约定交纳相关的银行费用。 2 托收行(Remitting bank) 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再转托其

23、在进口国的分行和代理行(即代收行)代为 收款的银行,托收行最主要的职责就是严格按照委托书的要求向代收行作业务指 示,对于委托书中的未尽事宜,按银行业务的常规处理。 3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接受委托行的委托,并依据其委托指令交单的银行,他必须在进口方赎单以 前保管好单据,并在遭到进口方拒付时或拒绝承兑时及时通知托收行。 4 付款人(Drawee) 一般为进口商,其最主要的义务就是依据合同规定付款赎单,同样也有权对 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拒绝付款。 上述当事人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 代理关系,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则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付款人是根据买 卖

24、合同付款的。所以,委托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誉, 代收行与托收行均不承担责任。 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委托人要向托收行递交一份托收委托书,托收行 以及代收行均按照委托书的指示向付款人代收货款。 (二二)托收的种类托收的种类 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大类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大类: 1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光票托收是指在托收时仅凭汇票而不随附货运单据或只附非货运单 据。一般适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佣金,代垫费用,索赔款等,极少用 于货款的收付。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指开具汇票并随付货运单据或不开汇票仅附货运单据的托收

25、,多用 于货款的收付。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 兑交单。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付款交单是 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 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 如果进口人拒付,就不能从银行取得货运单据,也无法提取货运单据 下的货物。 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 是指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后,经进口商审核单据无误须立即付款 赎单的方式。付款交单如图162所示。 (2)承兑交单 (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

26、ce,简称D/A)。承兑交单 是指出口商的交单以进口商在汇票上的承兑为条件。承兑交单(D/A )如图163所示。 (三三)托收方式的利弊分析托收方式的利弊分析 托收方式是对进口商非常有利,而对出口方风险极大的一种结算方式。 进口商只要在远期汇票上承兑即可获取物权凭证先行提货,如果汇票到 期时进口商不履行付款承诺,则出口商就会落得财货两空,即使有望通过 法律途径解决,也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而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少用 为好。 (四四)在出口贸易中使用托收方式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在出口贸易中使用托收方式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必须严格审查进口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掌握有关商品的市场信息, 控制成交金额与

27、交货进度。 2国外代收行一般不能由进口人指定,如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 意。 3在出口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的交易,原则上由我方办理保险。如必须由 买方办理保险的交易,我方可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 4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要慎重。 5对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一般不宜做托收。 6填写运输单据时一般应做空白抬头并加背书,如需做代收行抬头时,应 先与银行联系并经认可后办理。被通知人一栏,必须详细列明进口人的名 称与地址。 7严格按照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被买方找到借口拒付 货款。 此外,在我国进口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时,在进口合同中不应作出委 托人所在国以外的银行费用由付款人

28、负担的规定(各有关银行受托接办的 业务费用,应由委托人负担) 三三、信用证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银行(开证行)根据进口商 (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在一定 期限内凭出口商交付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1不可撤消信用证和可撤消信用证 (1)不可撤消信用证(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 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 和撤消信用证。凡是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在信用证的标题上必须注明“不 可撤消(I

29、rrevocable)”字样。 (2)可撤消信用证(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对已开出的 信用证可以不必征得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消的信用证。 凡是可撤消的信用证,在信用证的标题上必须注明“可撤消(Revocable) ”字样。 如在信用证中没有标明“不可撤消”或“可撤消”字样,应视为不可 撤消信用证。 2 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指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 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大都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指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

30、汇票付款的信 用证。国际贸易中使用光票信用证的较少,一般在采用信用证方式预付货 款时使用。 3 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出的,由另 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对信 用证加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出的, 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一般在开证行资信好和成交额不大时使 用。 4 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Sight L/C)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

31、或单据后,立即付款的信用证。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是指银行保证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 证的转运单据后的一定时期内付款的信用证。 5.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dle l/C)是指开证行授权被委托付款或承兑的银行, 或议付行在受益人提出申请后,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 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 信用证方可转让。使用其他用语,如“可分割”、“可分开”、“可过户”、 “可转移”等,均无效。 (2)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

32、C)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 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没有注明“可转让”,就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6其他种类的信用证 除上述几种常用的信用证外,还有循环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对背信用证、预支信 用证、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等。 (二二)信用证的主要内容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1主要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收益人,仪付行,付款行。 2基本条款:L/C 号码,开证日期,开证金额,装运期,有效期,起运地, 目的地,可否分批,可否装运,生效地。 3单据要求:主要包括商业发票,保险单,装箱单,商检单,产地证,运输 单证等。 4货物描述:通常包括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包装,价格即

33、价格条件等 。 5银行承诺与银行间的安排:即只要收益人提交了符合该信用证要求的全套 单证,则银行(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保证即时付款或于到期日偿付已 承兑汇票。 银行间安排一般包括偿付方式寄单方式及其他特别条款。 (1)偿付方式,是指开证行与其他指定付款行或仪付行之间的货款偿付方式。 (2)寄单方式,是指规定单据寄送方式。如以何种方式邮寄,分几次邮寄等。 (3)特别条款,内容包括:声明是否需要另一家银行保兑,银行费用由谁承 担等。 (三三)信用证结算的业务程序信用证结算的业务程序 采用信用证付款(L/C)如图164所示, (四)信用证结算的主要特点 1开证行取代进口商承担起向出口商付款的第一性

34、的责任,这也是信用证结 算方式中“银行信用”的根本体现; 2信用证是纯粹的单证交易。根据UCP500的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 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 为”,“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所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是否 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可见,收益人只有按L/C的规定办理和提交各项 单据,才能保证其货款得到及时的偿付,这是信用证“纸面交易”特点的 突出体现; 3信用证是独立自足的文件,也就是说,尽管信用证是进口商(开证申请人) 依据合同约定向开证行申请开立的,但一经开出就构成了开证行和出口商 (L/C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依据UCP500第三条

35、A款:“即使信用证中 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可见,信用证是法 律意义上的独立合同,银行仅凭单据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来决定是否偿 付款项,而与任何其它合同无关。 采用信用证结算与采用汇付托收结算相比,最大的突破在于将银行 信用引入到结算链中,以开证行的有条件付款保证取代了进口商的付款承 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对于出口商而言, 在交付货物后,只要向银行提供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证,收汇就有了 基本保障;而对于进口商而言,只要向银行支付了货款,就可以肯定地获 得相关的物权凭证,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 此外,买卖双方在采用信用证结算的过程中都能从银

36、行获得资金融通的 便利。对于出口商而言,在收到信用证之后,未装运货物之前,可以通过 “打包贷款”的方式从银行获得资金融通;在装运之后,则可以通过出口 “押汇”,提前从议付银行获得垫付的货款。对于进口商而言,在签定合 同后,只要向银行交付少量的开证押金或保证金或质押,就可以向卖方开 出信用证,让卖方先发货。另一方面,在卖方装运交单后,买方可以在付 款前凭“信托收据”向开证行“借单”,待货物售出后,再向开证行付款, 收回信托收据。 与托收和汇付方式相比,信用证对安全及时收汇有较大的保障,但 也仍然存在风险。如开证行倒闭,进口商资信不佳或破产倒闭,出口商伪 造单据进行欺诈等。 (五五)信用证结算方式

37、的风险分析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分析 尽管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汇付和托收方式下的商 业信用,但是,由于L/C是纯粹的单证业务,银行付款仅凭信用证而不管 货物,因此,对于出口商而言,即使已经按合同和L/C要求如期履约,但 如果在制作单证的过程中出现失误,则同样可能面临不能安全收汇的风险。 对于进口商而言,即使在L/C中设置了约束对方履约行为的要求,但如果 遭遇了伪造单据的不法商人,同样可能因没有及时察觉而蒙受损失。 (六六)对信用证对信用证“软条款软条款”的剖析的剖析 信用证上的“软条款”通常都以“合理”的面目出现,但这些看似 “合理”的规定,要么动摇了信用证的支付基础,要么因列明

38、要求提供的 单证使受益人受制于开证申请人而失去付款的保障。因此,假如出口商未 能及时识别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就会为货款的结算留下隐患。这些 “软条款”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通过在信用证中规定一些貌似“合理”的约束条件,使不可撤消信用证变 相成为暂不生效信用证,如果出口商没有察觉其中隐含的风险,未经改证 就贸然发货,则可能因进口商未能落实相关条款或本身就蓄意欺诈而陷入 被动。如, “This credit will become effective only after the applicant receives the requested import license released b

39、y the ministerial authorities.” ,类似这样的条款,就把开证申请人收到主 管当局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作为信用证生效的先决条件,那么,假如开证 申请人未能落实相关条款或有意欺诈,出口商无疑将面临极为被动的局面。 2在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将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共同作为汇票付款人, 或在开来的远期信用证中将开证申请人对汇票的承兑作为开证行付款 的先决条件。如“Draft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must be drawn on Bank and Corp.” 或“We shall pay the relevant proceeds on the

40、due date on receipt of the documents strict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credit and accepted by the applicant.”意为,我行将在收到与信用证完全相 符的单证并经开证申请人承兑后,于到期日付款。开具这类条款的实 质就是开证行企图逃避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将银行信用转为商业信用, 因而从根本上扭曲了信用证支付的信用基础。对于这类条款受益人应 坚决予以修改。 3信用证要求提供由进口商或进口商所授权的签证人所签发的某种证书,并 且这种证书的签字印鉴将由开证行验核。如:“The Quality Cer

41、tificat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should be issued prior to shipment and signed by authorized signature of applicant whose signature must be verified by L/C issuing bank”,意为提交议付的品质证书须由申请 人所授权的签证人在装船前签发,其签字将由信用证开证行验核。这类条 款的实质就是通过要求出口商提供受制于进口商的结算单据而使出口商失 去主动权,变相地将银行信用降为商业信用。一旦市场行情发生了不利于 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变化

42、,开证申请人就会寻找借口不予签发或故意 拖延签证时间或即便签发了证书而其签字又与开证行的留底印鉴不一致, 最终使出口商因无法议付货款而酿成损失。 这类条款也往往与开证申请人有意诈骗履约保证金或佣金有关。常用 的伎俩通常是在合同中,规定出口商一收到信用证就必须向某一指定帐号 汇出履约保证金或佣金,一旦履约保证金或佣金得手,便利用上述“软条 款”使出口商无法备齐结算单据,造成无法议付货款的事实。 4在信用证中规定将作为物权凭证的正本提单中的一份或两份直接寄给开证申 请人。接受这类条款的直接后果就是,一旦开证申请人收到出口商直接寄来 的正本提单,则无需再去银行赎单即可提货,实际上使出口商丧失了对货物

43、 的控制权。由此造成的后果很可能是即便出口商于出运后提交了合格的单证, 也会在开证行审单时遭到无理的挑剔乃至拒付。如一国外来证规定:“1/3 set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must be mailed directly to applicant right after shipment.”,意为在装船后立即将全套清洁提单 中的一份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于是,受益人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用快递寄 给了开证申请人,对方凭正本提单提货后,便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百般挑剔, 拒付货款。后虽经多方交涉,对方终于偿付了货款,但已是几个月之后,受 益人不但损失了货款利

44、息,也花费了不少额外的费用。 如果软条款出现在信用证的“Documents Required”项下,在审 证时比较容易发现,而有些信用证却故意将软条款设置在 “Instruction to Negotiation Bank”或“Special Conditions” 或“Additional Conditions”项下,在审证时则容易被忽略。比如, 在我国对美出口食品业务中就曾有来证在“Special Conditions”中 规定:“The proceeds will be released to beneficiary on receipt of the documents strict

45、compliance with the credits and approved by FDA after inspection.”,显然,由于FDA的检验 检疫标准相当严格,出口食品届时能否获准进口很难确定,风险也就 不言而喻 。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极隐蔽而又极具欺骗性的信用证软条款的存 在,为出口商的安全收汇蒙上了阴影,出口商对此必须予以高度的重视。 在业务实践中,一旦决定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就必须要求进口商从信誉 良好的银行开出信用证,以保证作为信用证支付基础的“银行信用”的可 靠性。对于开证行信用的考察可委托国内的银行来办理。此外,在收到国 外开来的信用证以后,必须对信用证的各项条款

46、进行严密的审核,尤其要 注意审查信用证中是否存在软条款,以绝风险于未然。 四四、银行保证函银行保证函 银行保证函L/G(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又称银行保证书 或银行保函或简称保函,它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 书面凭证,保证申请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否则由银行负责偿付债款。 银行保函的内容与信用证基本相同,唯一的区别就是银行对保函项下的 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即银行只有在进口人违约拒付或无力付款时才给予 付款。而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 银行保函不但适用于外贸业务,而且还广泛运用于工程项目的投标以 及借款的偿付等。 第三节第三节 合

47、同中的结算条款合同中的结算条款 一一、结算方式的选择结算方式的选择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于一笔交易的结算,通常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 就可以了,但有时也会依据交易商品的不同,交易对象的不同,贸易方 式的不同等,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以更快地促成交易,或 及时更安全地收回货款。 常见的不同结算方式的结合有:信用证与汇付结合、信用证与托收 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一一) 信用证与汇付结合信用证与汇付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式结 算。这种结算方式的结合形式常用于允许其交货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的某 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对此,经双方同意,信用证规定凭装运

48、单据先付发票 金额或在货物发运前预付金额若干成,余额待货到目的地(港)后或经再 检验后,按实际数量用汇付方式支付。使用这种结合形式,必须首先订明 采用的是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及按两者支付金额的比例。 (二二)信用证与托收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 算。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 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 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这种做法,对 出口人收汇较为安全,对进口人可减少垫金,易为双方接受。但信用证必 须订明信用证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也必须订明“在全 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三三)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 和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等货款的结算。这类产品,交易金 额大,生产周期长,往往要求买方以汇付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 大部分货款则由买方按信用证规定或开加保函分期付款或迟期付款。 此外,还有汇付与托收结合、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结合等形 式。在开展外贸业务时,究竟选择那一种结合形式,可酌情而定。 二二、结算条款示例结算条款示例 (一一)以汇付方式结算的条款必须明确规定汇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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