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 其他税金的会计核算 第一节 资源税的会计核算 第二节 烟叶税的会计核算 第三节 印花税的会计核算 第四节 车辆购置税的会计核算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核算 第六节 房产税的会计核算 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第八节 车船税的会计核算 第九节 契税的会计核算 第十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会计核算 第十一节 社会保险金的会计核算 第十二节 耕地占用税的会计核算 第十三节 环境保护税的会计核算 第九章 其他税金的会计核算 教学重点与难点 了解资源税、特定目的税类、财产税类和行为税 类各个基本税种的概念、特点及其税制要素,掌 握各个基本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和会计核算方法。 重点
2、: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会计核算方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方法。 难点:资源税的会计核算。 第一节第一节 资源税的会计核算资源税的会计核算 第一节 资源税的会计核算 自自2016年年7月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日起,我国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一、资源税的内容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 资源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 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节 资源税的会计核算 2.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1)原油; (2)天然气; (3)煤炭(指原煤);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3.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教材P235表9-1 第一节 资源税的会计核算 二、资
3、源税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的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 比率税率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第一节 资源税的会计核算 (三)煤炭资源税的计算 从2014年12月1 日起,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 率计征,煤炭的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煤炭的 应税产品包括原煤和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原煤纳税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第一节 资源税的会计核算 三、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资源税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 来核算,在不同的情况下,其会计处理是不同的。 (一)企业销售应税产品应交资
4、源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和资源 税企业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第一节 资源税的会计核算 上缴资源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第一节 资源税的会计核算 (二)企业自产自用应缴资源税的核算 借:生产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第一节 资源税的会计核算 (三)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应缴资源税的核 算 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收购款时: 借:在途物资(材料采购、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时: 借:在途物资(材料采购、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
5、资源税 第二节第二节 烟叶税的会计核算烟叶税的会计核算 第二节 烟叶税的会计核算 一、烟叶税的内容 (一)烟叶税的征税范围 对收购烟叶(包括晾晒烟叶和烤烟叶)的单 位,按照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征收。纳税人应当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 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第二节 烟叶税的会计核算 二、烟叶税的计算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烟叶税税 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为: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 第二节 烟叶税的会计核算 三、烟叶税的会计处理 借:在途物资(材料采购、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烟叶税 第三节第三节
6、印花税的会计核算印花税的会计核算 第三节 印花税的会计核算 一、印花税的基本内容 (一) 纳税范围 凡是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和在我国境外书 立,但在我国境内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 的书立、领受凭证,均是印花税的纳税范围。 第三节 印花税的会计核算 (二)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税法规 定的应税凭证征收。 印花税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有比例税率和 定额税率两种。 比例税率有1、0.5、0.3和0.05四档。 第三节 印花税的会计核算 二、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按比例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按定额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适用单位税额 第三
7、节 印花税的会计核算 三、免纳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下列情形免纳印花税: 1.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 校所立的书据。 3.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节 印花税的会计核算 四、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的设 置 自2017年1月1日起,纳税人应该如实提供、妥 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 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 、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第三节 印花税的会计核算 五、印花税的会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第四节第四节 车辆购置税的会车辆购置税的会 计核算计核算 第四节
8、 一、 车辆购置税的基本内容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一车一申报制度。 (一)车辆购置税纳税地点 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应办理车辆购置税的 纳税申报: (1)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 辆注册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 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节 车辆购置税的会计核 (二)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申报时间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 办理申报。 (2)进口自用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 纳。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 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
9、申报纳税。 第四节 车辆购置税的会计核 (4)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 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 到主管税务机关暴力纳税申报。 (三)办理纳税申报的资料 第四节 车辆购置税的会计核 二、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按照从价定 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第四节 车辆购置税的会计核 三、车辆购置税的会计核算 1企业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 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按 规定交纳的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2企业购置的减税、免税车辆改制后用
10、途发生变 化的,按规定应补交的车辆购置税。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第五节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会计核算会计核算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核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内容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修 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88第17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 行。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核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目、税率、 教材P244表9-4 (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
11、态发生变 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 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 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核算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 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 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 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供房产,自交付出租、出供房 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核算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 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 镇土地
12、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 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 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 纳土地使用税。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核算 (四)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 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 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 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核算 (五)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
13、缴纳的征 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确定。 (六)税收优惠 1.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 2.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总局确定的征免税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核算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 计税依据。 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核算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核算 年终计算和实际上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第六节第六节 房产税的会计核算房产税的会计核算 第六节 房产税的会计核算 一、房产税的基本内容 (一)征税范围 以城市、县
14、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 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 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城市、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第六节 房产税的会计核算 (二)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 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 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
15、解决的,亦由房产代 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 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 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第六节 房产税的会计核算 (三)房产税的税目税率 (四)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一般 规定按季或按半年征收一次。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 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 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 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六节 房产税的会计核算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 月起计征
16、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 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 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 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 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第六节 房产税的会计核算 (四)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 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200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
17、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 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 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第六节 房产税的会计核算 二、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交房产税 房产账面原值(1扣除率)适用税率( 1.2 ) (2)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交房产税 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 第六节 房产税的会计核算 三、房产税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按规定计算和缴纳房产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第七节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的会土地增值税的会 计核算计核算 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
18、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 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 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 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第七节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二)税收优惠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2.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3.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三)纳税地点 不论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经营所在地、居住 所在地设在何处,均应在房地产的所在地申报纳税。 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 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
19、税,待项目全部竣 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依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并且依据适用税率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 系数 其中,土地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清算时收入的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的扣除项目金额 的确定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 (五
20、)房地场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支付契税的扣除 (六)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 (七)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 (八)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 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四、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实际上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二)非房地产业企业转让或销售房地产缴纳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兼营房地产业务应纳土地增值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
21、用权连同地上已完工 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并且计算土 地增值税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上缴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第八节第八节 车船税的会计核车船税的会计核 算算 第八节 车船税的会计核算 一、车船税的基本内容 (一)车船税的纳税范围 1.车船税的纳税业务人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 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 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 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3.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八节 车船税的会计核算 (二)车船税的税目税率 教材P254表9-
22、7 (三)车船税的税收优惠 1免征车船税的车船 2减免或免征车船税的车船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减免、免征 车船税的车船 第八节 车船税的会计核算 三、车船税的会计处理 计算和缴纳车船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第九节第九节 契税的会计核算契税的会计核算 第九节第九节 契税的会计核算契税的会计核算 一、契税的基本内容 契税是指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 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即在土 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按当事人双方所签订合 同(契约)的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向土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金,就房屋买卖而 言,谁买房谁纳税。 第九节
23、契税的会计核算 (一)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予。 5房屋交换。 第九节 契税的会计核算 (二)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 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 权。 所谓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 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所谓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包 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第九节 契税的会计核算 (三)契税的税目税率 教材P256表9-8 (四)契税的减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 受土
24、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 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并在国 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经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批准,免征契税; 第九节 契税的会计核算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 减免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 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 定是否减免契税;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 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第九节 契税的会计核算 二、契税的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屋价格(成交价、市场价、差价) 适用税率 第九节 契税的会计核算 三、契税的会计处
25、理 企业在取得房产所有权,按规定计算应纳契税税 额时: 借: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贷:银行存款 第十节第十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及 教育费附加的会计核算教育费附加的会计核算 第十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 附加的会计核算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核算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内容 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它以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分 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目、税率如教材P257表9-9 所示。 第十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 附加的会计核算 (二)城市维护建设
26、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大小是由纳 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决定的,其计算公 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第十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的会计核算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处理 1计算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实际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第十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 附加的会计核算 二、教育费附加的会计核算 (一)教育费附加的基本内容 教育费附加是随增值税、消费税和(简称“两 税”)征收的一种地方附加。征收教育费附加,是 为了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
27、方教育经费的 资金来源。 第十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 附加的会计核算 (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 增值税、消费税之和。它与“两税”同时缴纳。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第十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 附加的会计核算 (三)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 教育费附加的会计核算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略有不同, 因教育费附加不是“税”,而是“费”,因此在核算时应 通过“应交税费”核算。 计算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教育费附加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
28、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第十一节第十一节 社会保险金的会社会保险金的会 计核算计核算 第十一节 社会保险金的会计核算 一、社会保险金的基本内容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 金、事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生育保险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一节 社会保险金的会计核算 (三)工伤保险 (四)失业保险 (五)生育保险 第十一节 社会保险金的会计核算 二、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应在自成立之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 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 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不同的城市
29、,单位社保的缴费比例不是一样的。 第十一节 社会保险金的会计核算 三、社会保险费的会计处理 (1)单位计提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社保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第十一节 社会保险金的会计核算 发放工资时,代扣个人承担部分时,其会计 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个人承 担部分)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节 社会保险金的会计核算 缴纳社保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30、 贷:银行存款 第十二节第十二节 耕地占用税的耕地占用税的 会计核算会计核算 第十二节 耕地占用税的会计核算 一、耕地占用税的基本内容 耕地占用税是指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的税 金。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属行为 税范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 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执行。 第十二节 耕地占用税的会计核算 (一)纳税人 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 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 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十二节 耕地占用税的会计核算 二
31、、耕地占用税的税目、税率表 教材P262表9-10 三、纳税期限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 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 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 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二节 耕地占用税的会计核算 四、减、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二)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节 耕地占用税的会计核算 五、耕地占用税的会计处理 1.企业在实际缴纳耕地占用税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第十二节 耕地占用税的会计核算 2.补缴耕地占用税时 (1)工程尚未完工,或已
32、经完工尚未投入生产经营 的,按补缴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2)工程已完工并已投入生产经营的,按补缴税额 作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第十二节 耕地占用税的会计核算 (3)工程尚未完工,企业在收到退税款时,会计 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4)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则企业在收到退税 款时,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第十三节第十三节 环境保护税的会环境保护税的会 计核算计核算 第十三节 环境保护税 一、环境保护税的基本内容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
33、委会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 1日开始实施。 (一)纳税人 1. 纳税人 2. 不是纳税人 3. 暂时不是纳税人 第十三节 环境保护税 (二)征税范围 应税污染物,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 体污染物和噪声。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当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 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三节 环境保护税 二、应纳税额 1.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 体适用税额 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 适用税额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 具体适用税额 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 贝数具体适用税额 第十三节 环境保护税 三、税收减免 (一)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二)减按比例征收 四、环境保护税的会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 谢谢!谢谢! THANK YOU!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