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3级政治学与行政学级政治学与行政学班班 德意志帝国德意志帝国 1871-1918德意志帝国,又称德意志第二帝国。1871年1月18日,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法国的凡尔赛宫加冕为德意志帝国皇帝,俾斯麦任宰相,普鲁士通过王朝战争最终实现德意志的统一。德意志帝国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德意志的统一道路决定了国家的君主主义、容克主义和军国主义的特征。魏玛共和国魏玛共和国 1919-19331914年开始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德国的失败和第二帝国的瓦解而告终。战争也导致德国第一次建立了联邦共和国。由于共和国宪法是在魏玛城召开的国民议会上通过的,一般称之为魏玛宪法,因此这个共和国又称为魏玛共和国。第三帝国第
2、三帝国1933-1945盟军占领下的德国盟军占领下的德国1945-1949德国柏林 1945年5月8日法西斯德国战败后根据雅尔塔协定和波茨坦协议德国除割让给苏联和波兰11.4万平方公里土地外其余部分及首都柏林由苏美英法分区占领。两德分裂阶段两德分裂阶段1949-19901948年,柏林危机爆发,年底,柏林正式分裂成为两个城市。1961年,民主德国在东西柏林边界自己的一侧修建柏林墙,并且切断西德与西柏林的交通运输,冷战达到了最高峰。美国靠空投物资支援西柏林,即是空中桥梁。战后联邦德国经济发展较快。70年代,德国出现“经济奇迹”。到统一前,联邦德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第四大国,贸易第三大国。民主德国在
3、东欧国家中经济是发展最健康和快速的,统一前,东西德国都被世界银行列为世界十大经济体之一。两德统一(两德统一(1990)1990年10月3日,前民主德国的领土并入联邦德国。两德统一。这一天也被定为德国的国庆日。政治结构政治结构制度基础政党制度选举制度议会制度行政制度法律体制联邦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基本法第20条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共和制、民主制、联邦制、法治国家和福利国家。1、制度基础2、政党制度(1)、多党制度 德
4、国实行的是多党制,由获得议会多数席位的一个或多个政党单独或者联合执政,而1949年至1998年,德国历届政府均为联合政府(2)德国主要政党简介(1)法律依据 德国实行三级选举制,即地方选举、州议会选举和联邦议会选举。联邦议院每四年选举一次,一般在秋季举行新的选举。基本法仅对选举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选举原则、选举程序和选举机构等实施细则则由联邦选举法具体规定3、选举制度(2)选举原则选举的五项原则:德国联邦议院的议员由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无记名的选举产生,即遵循普遍选举、直接选举、自由选举、平等选举和秘密选举原则。(3)选举程序选举程序德国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具体规则和次序包括以
5、下九个方面:(一)、划分选区。实施选举的区域单位,一般按地区或人口数划分。把选区跨分为若干个投票区,是为了选民投票的方便,每个选举区的选民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500人。(二)、选民资格。指法律规定的参加选举所要具备的条件。(三)、选民登记。指选举机构依法办理公民参加选举的程序。(四)、候选人。德国通常由政党提出议员、联邦总理和联邦总统的候选人。(五)、竞选。德国政党竞选活动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制定竞选纲领、推举候选人、确定政治议题和竞选口号、动员、争取选民。(六)、投票制度,指选举代表或议员的规则和方法。(七)、选票。是选民或选举人用以表示自己赞成或反对候选人的法定选举文件。(八)、当选计票制。德
6、国于二战后开始采用混合代表制,即在选举中分别采用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两种方法计票,需选民进行两次投票。(九)、预测选举结果。德国实行议会民主制,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议会采用两院制,由联邦参议院和联邦众议院组成。根据主权在民原则,联邦议院联邦议院(众议院)是唯一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机构,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联邦议院拥有立法权、选举权(组建政府)、监督权以及其他职权,但这三项权利是联邦议院最主要的职权。基本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立法权必须服从宪法秩序。按77条第一款规定,联邦的立法机构是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但是只有联邦议院才能通过联邦法。4、议会制度联邦
7、立法权有三种形式:(一)、联邦专有立法权,即只有联邦才拥有的立法权,各州均不得涉足属于专有立法权限的范围。专有立法权的对象或所涉及的事务均关联到全联邦,因此必须在联邦范围内以统一的尺度来进行调节。(二)、共有立法权,即在共有立法权的范围内,联邦和各州共同拥有立法权,只有在联邦不使用其立法权的情况下,各州才可以在这个范围内就某项事务立法。也就是说,联邦法优于州法。(三)、原则性立法权,是指由联邦制定立法原则,由各州自定细则,但各州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其配套实施细则的颁布工作。由此看来,原则性立法权是一种并行立法的行为,且必须是联邦和各州之间合作才能完成的立法行为。联邦议院拥有选举权,包括选举联
8、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选举联邦议院议长和副议长、参与对联邦最高法院的任命等。每次德国大选结束,选出新一届联邦议院以后,所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组建联邦政府。监督权,指的是议会监督政府(行政机构)的权力,它主要包括质询权、倒阁权、调查权、弹劾权。(1)组织形式)组织形式 德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其原理是,公民把立法权和行政权交给议会,议会又把其中的行政权交给以联邦总理为首的内阁政府。而行政权主要由联邦政府、联邦总理和联邦总统来担负。联邦政府的存在以联邦与联邦议院的信任为条件,对联邦总理提出“不信任案”是联邦议院最重要的权力之一。5、行政制度 德国的国家元首为总统,总统不是联邦政府成员,地位相当于立宪
9、制国家的君主,只拥有形式上的权力,不直接领导内阁政府。(2)国家元首)国家元首约阿希姆约阿希姆高克高克(3)政府首脑)政府首脑 德国的首脑是总理,总理拥有组阁权;决定联邦政府的内外方针政策,并对此项联邦议院负责;决定联邦政府的建制;战时直接取代国防部长,担任三军统帅,指挥联邦军队;必要时有权要求联邦议院提前召集联邦议院全体议会,提请联邦总统解散联邦议院,举行全国大选等大权。安格拉安格拉.默克尔默克尔4、决策形式、决策形式 内阁会议是联邦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会议由联邦总理和各部部长参加,总理(缺席时由副总理)主持。内阁会议实行集体决议,集体负责原则,会议必须有半数部长出席时才能作出决议。联邦各部
10、部长之间出现意见分歧,不是由联邦总理一人说的算,而是要由联邦政府(内阁)裁决。这就是联邦政府决策的三原则:总理原则、部门原则和集体原则。法律概况法律概况 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全部法律都已成文法或制定法为主,不仅有体系完备的各种法典,也有大量的单行法规,涉及生活的几乎所有领域,从而形成十分完备的司法体系。德国联邦法包括1900多项法律和3000多项法规,其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公法、私法和社会法。公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关系、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财政法、刑法和诉讼法。私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和商法两大部分。社会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中间领域,它是以
11、社会保险为中心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方面的法律,德国的社会法主要包括劳动法和经济法。6、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司法机关 法院:按照基本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德国设立6种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四种专门法院(劳动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财政法院)除宪法法院外,其他5种法院则由各个法院各自独立的进行司法审判,这样往往会出现对同一个案件因认识不一样而导致量刑不同。为防止这种情况产生,协调彼此工作,保证判决的统一性,于是由5种法院的联邦法院共同组成一个联合审判委员会,从组织上保证各个联邦法院的沟通与协调。检察机关检察机关 德国社联邦检察院、州高等检察院和州检察院,州检察院自成一体,上下级是命令与领导的
12、关系,州高等检察院检察长统一领导州的检察工作,但联邦检察院和州检察系统没有垂直的的领导关系,各自独立。联邦制是德国的五项基本原则之一,它的重要支柱就是全国划分为16个拥有自己宪法和主权的独立的联邦州。联邦州不同于省,州是具有一定国家性质的联邦成员国或成员单位。7、联邦制度联邦制的宪法原则包括:一、联邦制国家是不容侵犯的宪法原则。具体内容包括:1、保证联邦和州的永久性存在 2、赋予联邦州以国家主权 3、联邦州在财政上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4、联邦州参与联邦立法3-4 二、联邦州参与联邦立法 三、联邦州与各成员单位之间互相 四、联邦宪法法院是联邦制和平的维护者 地方自治:德国的行政体制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管理。而乡镇或联合乡镇、县和非县直辖市或县辖大城市等地方机构。它们均享有同样的权力,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独立的处理当地的事务,国家只对其进行法律监督。地方自治赋予乡镇以下职权:人事权、组织权、制定计划权、立法权、财政权、税务管辖权等 乡镇的任务主要包括:公共事业服务、文化教育服务、社会福利服务、乡镇建设、公共安全秩序等。十六个联邦州组成德国行政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