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第九章 财税法财税法学习目标l了解税收的概念,特征以及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l熟悉流转税中的增值税、税率及应缴税额的计算;l了解税收管理法概念;l熟悉税收管理主要内容、环节;l了解会计和会计法的概念;l了解我国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设置及其职责;l理解并熟悉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相关规定;l理解审计和审计法的概念;l了解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熟悉审计的基本程序l了解违反会计法和审计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一节第一节 税法税法l一、税法概述l(一)税收的概念与特征l1.税收的概念l税收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强制、无偿地征收货币或实物的活动。它是人类
2、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不可或缺的调节杠杆。第一节第一节 税法税法l2.税收的特征l(1)强制性;l(2)无偿性;l(3)固定性。第一节第一节 税法税法l(二)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l 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简称为税法,即税收的法律制度。l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l税收关系包括以下内容:l1.税收体制关系l2.税收征纳关系l3.税收程序关系。第一节第一节 税法税法l(三)税收的分类l 按征税对象性质的不同,税收可以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l二、增值税l1.增值税的概念l增值税是指以
3、商品流通和劳务服务在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流转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其中,增值额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第一节第一节 税法税法l2.增值税的纳税主体l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l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超过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依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第一节第一节 税法税法l3.增值税的征税范围l增值税的征税
4、范围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货物、进口的货物以及提供如加工、修理、修配的应税劳务。货物是增值税的基本课税对象,具体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对于进出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第一节第一节 税法税法l4.增值税的税率l增值税实行3种不同比例的税率,包括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其各自的税率和适用范围如下:l(1)基本税率为17%,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除13%税率以外的),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简称称应税劳务),适用该税率。l(2)低税率为13%,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
5、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的,适用该税率。l(3)零税率只适用于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l(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征收税率为3%。l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l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一节第一节 税法税法l5.增值税的计算l(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如下:l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l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l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6、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第一节第一节 税法税法l(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纳税额适用简易办法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l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l(3)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税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l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l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第一节第一节 税法税法l6.增值税的减免l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l(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l(2)避孕药品和用具;l(3)古旧图书;l(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l(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l(6
7、)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l(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第一节第一节 税法税法l7增值税的缴纳l(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l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对于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l(2)纳税期限l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l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
8、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第一节第一节 税法税法l三、消费税l(一)消费税的概念l消费税是指以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即商品交换的金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消费税只选择一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而且只在消费品产生、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征收,税率、税额也根据不同消费品种类、档次、结构、功能及供求、价格等情况而有差别。但是消费税最终都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承担。第一节第一节 税法税法l(二)消费税的纳税主体l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
9、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消费税。第一节第一节 税法税法l(三)消费税的征税范围l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l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等产生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l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等;l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游艇等;l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资源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l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等。第一节第一节 税法税法l4消费税的税率l消费
10、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实行比例税率的有21个,实行定额税率的有4个。共有13个档次的税率,最低为1%,最高为56%。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做了重大调整,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另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新政策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第一节第一节 税法税法l5消费税的计算l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l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l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l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11、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第一节第一节 税法税法l四、企业所得税l(一)企业所得税概念l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是由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是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法律。l(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l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第一节第一节 税法税法l(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l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
12、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具体而言,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一节第一节 税法税法l(四)企业所得税的税率l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适用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居民企业或者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
13、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l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l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节第一节 税法税法l(五)企业所得税的计算l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第一节第一节 税法税法l(三)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l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
14、得税:l1.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l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该部分所得包含以下几个方面:l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l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l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前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第一节第一节 税法税法l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即个人承包经营、承
15、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l4.劳务报酬所得。即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l5.稿酬所得。即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l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即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第一节第一节 税法税法l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即个人拥有债权、
16、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l8.财产租赁所得。即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l9.财产转让所得。即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l10.偶然所得。即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l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一节第一节 税法税法l(四)个人所得税的税率l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计算征收的方法,对各项不同所得分别设置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l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如下:l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l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17、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l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l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l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第一节第一节 税法税法l(五)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l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l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
18、术、文化、卫生、教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l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l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l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l5.保险赔款。l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l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l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l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条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l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l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
19、政部门批准减税的。第一节第一节 税法税法l(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l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如下:l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 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l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l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l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l5.财产
20、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l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l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第一节第一节 税法税法l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l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调整、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1、,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公布实施,在这次修改中,增加了不少新的条款,对许多原有条款作了修改,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税收征管的法律制度。第二节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办法l二、税务管理l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税务管理是税收征纳的基础和前提,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账簿与凭证管理、纳税申报3个方面。第二节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办法l(一)税务登记l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税务登记包括:l设立税务登记l变更、注
22、销税务登记l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二节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办法l(二)账簿与凭证管理l1.账簿与凭证的设置l2.发票的管理l3.账簿、凭证、发票的保管第二节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办法l(三)纳税申报l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行为。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主要依据。l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
23、税资料。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第二节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办法l三、税款征收l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l(一)税款征收主体l税款征收的主体是国家税务机关。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第二节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办
24、法l(二)税款征收方式l根据税收征管法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在组织税款入库过程中,根据各税种不同的特点、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采用不同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l1.查账征收l2.查定征收l3.查验征收l4.定期定额征收l5.其他方式征收 第二节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办法l(三)税款征纳期限l纳税人应按照法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照前述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
25、长不得超过3个月。l(四)税收的减免和退补l纳税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关审批。第二节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办法l(五)核定应纳税额l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第二节第二
26、节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办法l(六)税款征收保障措施l1.税收保全措施的概念l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造成的应征税款不能得到有效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情况,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l2.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l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l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
27、收保全措施:l(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l(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第二节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办法l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l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而采取的强行征收税款的行为。l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
28、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第二节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办法l一、会计法l(一)会计法的概述l会计是以货币计量作为统一尺度,以凭证为主要依据,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各企业、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开支,全面地、系统地、真实地、准确地进行记录、计算、分析、检查和监督的一种活动。会计活动是管理和监督经济的一种重要活动。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审计法会计、审计法l(二)会计法的适用范围l会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29、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时均适用。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审计法会计、审计法l(三)会计管理体制l1.单位负责人负责。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l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会计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会计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
30、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审计法会计、审计法l(四)会计核算l1.会计核算的概念l会计核算是指通过会计形式,根据财政、财务制度,对资金和物资的收入进行审核和计算的全部活动。它是会计工作的一种基本职能l2.会计核算的内容l会计核算的内容包括一个实行独立核算单位在生产经营或者执行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可以用货币计价反映的经济活动。根据会计法第10条规定,对以下经济业务事项必须进行会计核算:l(1)款项和
31、有价证券的收付;l(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l(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l(4)资本、基金的增减;l(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l(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l(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审计法会计、审计法l3.会计年度和记账单位l(1)会计年度l我国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它与我国的计划年度或预算年度(即财政年度)是一致的。会计年度要求在以一年为单位的会计期限内定期总结各个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结果,并要求在会计制度上必须将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按时间划分期限(年、季、月),以便于加强管理。l(2)记账单位l
32、会计法第12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审计法会计、审计法l4.会计核算的方法和程序l(1)会计核算的方法l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并应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l(2)会计核算的程序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审计法会计、审计法l
33、5.建立会计档案制度l会计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会计档案资料是各单位经济活动的历史记录和证据,充分利用会计档案资料对于指导生产经营管理、查证经济财务问题都有重要作用。第二节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办法l6.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l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l(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
34、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l(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l(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l(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l(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审计法会计、审计法l(五)会计监督l1.会计监督的概念l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段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l一般来说,通过会计监督可以防止和消除会计核算中的差错、遗漏,保证会计数字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可以
35、随时发现财务收支和资金运用的成果、经验,保证资金合理、有效地运用;还可以防止各种违反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避免损失浪费等。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审计法会计、审计法l2.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l根据会计法第27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l(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l(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l(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l(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
36、和程序应当明确。l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l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审计法会计、审计法l3.广泛的社会监督l根据会计法第3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
37、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l4.会计师事务所代表社会公众进行的监督l根据会计法第31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审计法会计、审计法l5.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l根据会计法第32条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
38、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l(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l(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l(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l(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审计法会计、审计法l(六)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l1.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l根据会计法第36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39、、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l2.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的建立l根据会计法第37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l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是会计机构自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自我审核的制度。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徇私舞弊,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审计法会计、审计法l3.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l根据会计法第38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
40、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l会计法第40条还规定了对会计人员资格的管理。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审计法会计、审计法l4.会计工作的交接l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
41、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审计法会计、审计法l(七)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l1.不依法进行会计管理、核算和监督的法律责任l违反会计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l(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l(2)私设会计账簿的。l(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l(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
42、合规定的。l(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l(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审计法会计、审计法l(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l(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l(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l(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l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上述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
43、法律的规定办理。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审计法会计、审计法l2.伪造、变造、编制虚假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l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审计法会计、审计法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审计法会计、审计法l3.隐匿或故
44、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l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或人员伪造、变造、编制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l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审计法会计、审计法l5.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
45、击报复的法律责任l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l6.其他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l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违反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
46、给予行政处分。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审计法会计、审计法l二、审计法l(一)审计和审计法的概念l1.审计的概念l审计的原意是指详细审查会计账目,包括审核、稽查、计算。它是各国管理监督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l2.审计法的概念l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审计关系是指发生于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本质是审计机关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计资料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审计法会计、审计法l
47、1.审计机构l我国的审计机构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l2.审计人员l审计人员是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审计法会计、审计法l(三)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l1.审计机关的职责l根据审计法第3章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审计法会计、审计法l审计机关的审计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l(1)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
48、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l(2)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l(3)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l(4)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l(5)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l(6)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三节第三节
49、 会计、审计法会计、审计法l(7)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l(8)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l(9)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l(10)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二)审计机关的权限审计机关的权限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审
50、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拥有的权力。1审计权限的特征(1)法定性。(2)行政性。(3)专属性。(4)广泛性。2审计机关权限的内容(1)要求报送资料权(2)检查权(3)调查取证权(4)行政强制措施权(5)建议权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审计法会计、审计法l(四)审计程序l1制定审计项目计划 l2审计准备l3审计实施l4审计终结l(五)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1.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1)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2)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