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课件第二版第十三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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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第十三章社会转型与诉讼文化社会转型与诉讼文化目目 录录第一节诉讼文化及其分析框架第一节诉讼文化及其分析框架 第二节传统社会第二节传统社会“抑讼抑讼“的诉讼文化的诉讼文化 第三节当代社会第三节当代社会“励讼励讼“的诉讼文化的诉讼文化 第四节转型中的诉讼文化:从第四节转型中的诉讼文化:从“抑讼抑讼“到到 “励讼励讼“第一节诉讼文化及其分析框架o 一、文化与法律文化一、文化与法律文化o“文化“是一个广泛的概念,从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制度和组织制度。o 对法律文化的概念界定同样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类型

2、。广义的法律文化包括物质性的法律文化和精神法律文化的总和;狭义的法律文化则仅指精神性的法律文化;广义的法律文化包括物质性的法律。二、诉讼文化概念辨析o 谢佑平:“所谓诉讼文化,是指较为普遍地存在于一个民族或国家的、与诉讼机制有关的规范、设施、制度、理论、观念和价值等一切成果的总和。“o 广义的诉讼文化分为三个层次:诉讼活动、诉讼设置 和诉讼价值。诉讼活动指社会行动者(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围绕诉讼所展开的活动;诉讼设置指诉讼活动所依赖的社会环境,包括诉讼制度设置和社会舆论;诉讼价值指诉讼的价值取向,即诉讼在国家价值体系之中所受到的评价。三、诉讼文化的分析框架o 诉讼活动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宏观

3、的诉讼活动指的是诉讼规模、诉讼类型等具有统计学意义的方面,微观的诉讼活动指的是不同的社会行动者围绕诉讼所进行的社会互动。o 无论是宏观的诉讼活动还是微观的诉讼活动,都是在特定的制度环境和舆论环境制度环境和舆论环境中展开的。第二节传统社会“抑讼“的诉讼文化o 一、一、“礼治礼治“理念与诉讼价值取向理念与诉讼价值取向o(一)儒家的一)儒家的“无讼无讼“理想理想“无讼无讼“是一个是一个“几千年的中国梦几千年的中国梦“。“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o 传统社会治理机制的核心是礼治,礼治,由具有强制力的国家参与纠纷解决往往预示着乡党、宗族关系的破裂,对伦理关系形成挑战,这是儒家所极力反对的。(二

4、)统治者对诉讼的价值取向o 自汉代以降,儒家思想逐渐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无讼“理想也就成为精英阶层诉讼观念的核心,随着“礼法合一“的实现而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法律体系的终极价值取向。o 从最高统治的诏谕中同样可以看出对诉讼的价值取向。二、“厌讼“的社会舆论o(一)对诉讼活动的批判一)对诉讼活动的批判社会舆论方面,国家精英努力营造“为讼有害“的社会舆论,以增加诉讼的道德成本。o(二)对诉讼参与者的批判二)对诉讼参与者的批判在社会舆论中,是否进行诉讼被视为判断一个人道德品性优劣的标准,对为讼者加以道德贬斥,增加诉讼的道德成本。厌讼:官方抑制诉讼的结果o 明代法律规定:各州县设立申明亭。凡民间有词状,

5、许耆老里长准受理于本亭剖理。o 洪武31 年(1398 年)颁布的“教民榜文“规定:户婚、田土、钱债、均分水利、私宰耕牛、擅食田园瓜果等民事案件,系民间小事,禁止径行诉官,必须先由本里老人、里甲断决。“是令出后,官吏敢有紊乱者,处以极刑。民人敢有紊乱者,家迁化外。前已条例昭示,尔户部再行申明”。o 清代康熙皇帝也曾经公开宣称:若庶民不畏官府衙门且信公道易伸,则讼事必剧增。若讼者得利,争端必倍加。届时,即以民之半数为官为吏,也无以断余半之讼案也。故朕意以为对好讼者宜严,务期庶民视法为畏途,见官则不寒自栗。厌讼形成的原因经济原因:成本太高,投入大于产出经济原因:成本太高,投入大于产出o 诫讼诗云:

6、“些小言词莫若休,不须经县与经州。衙头府底赔杯酒,赢得猫儿卖了牛。”o“火到猪头烂,钱到公事办”o“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o“公人见钱,犹如苍蝇见血”o“廷尉狱,平如砥,有钱生,无钱死”o“千里为官只为财”三、抑制性的诉讼制度o(一)对诉讼主体的限制一)对诉讼主体的限制o 中国传统诉讼制度从社会关系和生理状态两个维度对诉讼主体加以限制。中国传统社会十分重视伦理纲常,法律体系也对伦理关系和阶级关系加以维护,强调血缘关系及社会关系的差别,民众不得对血缘关系中处在尊长的一方,或是对社会关系中自己所从属的一方提出诉讼,几乎历朝历代的法律都严禁子孙控告父母、祖父母,奴婢、部曲控告主人。o 首先,百

7、姓一旦涉讼,便在身份人格上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o 其次,状子一经长吏批准,并且签发传票,则百姓家毁人亡立马开始。堂上一点盝,民间一碗血;堂上一点盝,民间千滴血。数只皂雕追紫燕,一群饿虎啖羊羔 人似饥鹰,船同蜚虎。鹰在空中思攫食,虎逢到处立吞生。静悄村墟,盌地神号鬼哭;安闲舍宇登时犬走鸡飞。即此便是活无常,阴间不数真罗刹不但废时失业,抑且荡产倾家o 再次,当事人一旦到官受审,不仅要下跪叩首,而且还要受到“喝堂威“的惊吓。o 冯梦龙警世通言卷7 写道:“府主升堂:冬冬牙鼓响,公吏两边排。阎王生死案,东岳摄魂台。”接着,“你看他把惊堂木一拍,好不惊人!不要等到开口,人已被他吓昏了。”o 最后,在民事

8、诉讼与刑事诉讼没有严格法律区分的情况下,在刑讯为合法的司法制度里,一夹一拶,小板大棍,皮肉之苦往往难免。“随你凶人奸似鬼,公庭刑法不相饶。”真是“大堂之中,公案之上,本官是阎罗天子;书吏是催命判官;衙役三班,好比牛头马面;板子夹棍,犹如剑树刀山”。“猪羊入屠户之家,一步步来寻死路”。无奈的选择:“但存夫子三分礼,不犯萧何六尺条”忍、饶、让o 就家庭关系家庭关系而言,由于私人空间逼仄 与经济资源匮乏,尽管亲情浓郁,但是却也容易导致家庭成员利益上的纠葛和摩擦,从而产生冲突和分家之类的事端;从乡党关系乡党关系来看,因为同样的原因,乡民之间也非常容易爆发“鼠牙雀角”之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持难以摆脱

9、的“拉拉扯扯”的关系呢?如何维持相对“和谐”的关系呢?在传统中国,乡民悟出办法就是忍、饶、让“万事之中,忍字为上”;“得忍且忍,得耐且耐;不忍不耐,好事变坏”“忍忍忍,饶饶饶,忍字没有饶字高”“饶人不是痴,痴汉不饶人”“饶人是福,欺人是祸”“一争两丑,一让两有”;“退一步天高地阔,让三分心平气和”忍无可忍诉诸法律o“饶人不饱,不如不饶”o“天不恤冤人兮,何夺我慈亲兮,有理无申兮,痛哉安诉陈兮”o“人争一口气,神争一炷香”o“有冤报冤,有仇报仇”o“一妇冤死,三年不雨”o“大事小事,见官辄了”总结惧讼、恐讼物质的高投入人格、心理的摧残皮肉之苦o 中国传统诉讼制度对诉讼时间也有严格限制,最迟自唐代

10、开始,就有明确的制度对民众提起诉讼的时间加以限制。o 重大的刑事案件如杀人、抢劫、窃盗等不受时间限制o 民事诉讼如婚姻、继承、债务等采取诸多限制唐宋元代的务限法o 务开10.1-1.30 3.30o 入务2.1o 宋时期的一种审判制度,主要是规定在农忙季节禁止民事诉讼,以免影响生产。务就是指农务,即农业生产劳动。具体期限是:农历每年的二月初一开始,叫“入务”,即进入了农忙季节,到九月三十日结束。这一段时间是务限期,在这个期限内,各个州县官府停止对于田宅、债务、地租等民事案件的审理。到了十月初一时,叫做“务开”,这时才可以受理民事案件。o 刑事审判:大理寺:大事30日(后缩短为25日)、中事20

11、日、小事10;o 刑部:大事15日、中事10日、小事5日o 地方审判机关:大事40日、中事20日、小事10日明清的“放告日”o 明朝法律原则上取消了“婚田入务”的制度,当事人随时可以提起各类诉讼,但是各地官府为了减轻案牍之劳,规定“放告日”o 清朝制定“农忙停讼”条例,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户婚、田土等细事一概不受理,其余月份三六九方告或三八放告。四、民间调处对诉讼的分流o 对官府来说,田土户婚之类的民事纠纷与那些受到国家关注的重情要案相比,只是无关紧要的“细事”,因而官府将民事纠纷交由民间组织调处,并对民间调处的结果加以认可,甚至将民间调处纳入到国家司法体系之中,成为纠纷解决的必经阶段。o

12、 根据仲裁者身份的不同,民间调处包括乡里乡里调处、宗族调处调处、宗族调处等具体类型。第三节当代社会“励讼”的诉讼文化o 一、一、“法治法治”理念与诉讼价值取向理念与诉讼价值取向o(一)一)“法治法治”成为基本治国理念成为基本治国理念o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的治理理念开始向“法治”转变,“法”逐渐获得了至高无上的合法性,“法治”成为基本治国理念。(二)诉讼价值的转变o 一方面,树立“诉讼”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特殊地位。诉讼被建构成一种最有权威、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诉讼能够使纠纷得到最公平、最合理的解决。o 另一方面,将“诉讼”与“权利意识”相联系。权利意识与诉讼活动之间存在正向的相关关系,

13、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是权利意识高的体现,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是缺乏权利意识的体现,诉讼规模成为衡量权利意识发达程度的指标。二、励讼的社会舆论o(一)普法运动与诉讼观念改造一)普法运动与诉讼观念改造o 在改革开放初期,国家精英发现当时的民众不愿意或不积极主动地用司法审判的方式来解决自己与他人之间的纠纷,国家精英将原因归结为民众缺乏法律常识,权利意识低下。o 在党和政府领导下,中国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普法运动,普及法律常识,增强民众维权意识,从而实现对民众诉讼观念的改造。(二)王海现象和一元钱官司o 1995年3月,22岁的王海,买了12副假索尼耳机,依据消法49条向商厦提出了双倍赔偿的要求。o 从

14、此声名鹊起。他成为中国消费保护基金会设立的“消费者打假奖”首位获得者,被称作“中国打假第一人”。o 受他的影响,更多的职业打假人涌现出来,形成“王海现象”。与此同时,这位民众眼中的打假斗士,也被众多不良商家视作“眼中钉”、“刁民”。三、诉讼制度便利化、便民化o(一)法律体系的建设一)法律体系的建设o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是在宪法的统领下,由三个结构要素(公法、私法和社会法)构成。划分为若干个法律部门,主要包括政治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二)“司法为民”与“司法便民”o 自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出台以来,1991年颁布了新的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后又经2007年和2012年两次修正,使诉讼程序不断规范。o 步入21世纪,中国积极开展“司法为民”和“诉讼便民”改革。o 提高诉讼效率和降低诉讼费用提高诉讼效率和降低诉讼费用 第四节转型中的诉讼文化:从“抑讼”到“励讼”o 一、诉讼文化的转型一、诉讼文化的转型o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以“抑讼抑讼”为主要特征,国家精英否定、限制民众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o 改革开放后国家的治理理念发生了转变,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法治国家”以及1999年“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标志着国家精英将“法治”确立为治理理念的核心,当代诉讼文化在“法治”建设过

16、程中逐渐形成。二、诉讼文化转型的社会影响o 国家通过法律、诉讼来重建社会成员的普遍信任,从而弥补特殊信任削弱所带来的风险,对于实现社会再度整合十分必要。o 国家精英通过诉讼文化转型实现对社会的变革,加强社会控制。诉讼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依托进行纠纷解决,国家通过参与纠纷解决,判定双方当事人的是非对错,将国家意志与现实案例相结合,从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也加强了对社会成员的社会控制。诉讼文化转型所隐含的风险o 首先,诉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纠纷解决方式舍弃道德、习惯、经验等诸多无法化约为事实的元素,因而诉讼在纠纷解决时只关注“此时此地”的事件,只进行“非黑即白”的判决。o 其次,“励讼”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复习思考题o.什么是诉讼文化?诉讼文化与国家精英治理理念的关系是什么?(p239-241)o.传统不仅有“厌讼”的记载,也有“好讼”的文字,如何运用诉讼文化的分析视角理解这一矛盾?(p241-246)o.如何运用本章的分析视角理解清末至改革开放前的诉讼文化?(p247-252)o.改革开放以来诉讼文化转型是如何实现的?对国家运行和民众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p25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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